今年是我國人民檢察制度創立80周年。80年來,在社會變遷中,人民檢察制度不斷發展,其間也經歷過一些曲折。1978年憲法恢復設立檢察機關,1982年憲法明確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人民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得到鞏固和發展。
憲法是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權力來源和基本出發點。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國檢察制度區別于西方國家檢察制度的重要特點。始終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是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法律基礎和政治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
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性質上區別于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軍事機關。正確理解“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憲法定位,有助于我們準確認識檢察機關的性質,發揮其功能。
檢察機關是我國“一府兩院”憲政體制下的一個獨立分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軍事權共同構成國家權力體系,其中檢察權有其獨特內涵。作為憲法規定的“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是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并列的、獨立的國家機關,不能簡單地將檢察機關定位于公訴機關,也不能理解為單純的司法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統一的整體,需要從宏觀上準確把握法律監督運行的規律與特色,嚴格區分憲法定位與具體行使監督職權的界限,堅持法律監督的統一性,完善具體監督制度,不能割裂法律監督內涵的完整性。
基于憲法定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具有鮮明的國家性。在我國,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統一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并不具有地方性權力的屬性。檢察機關行使權力代表了國家的意志,而非任何地方、團體或個人的意志。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當忠實于憲法和法律,排除行政權的干預和影響、避免地方化傾向。憲法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權力機關負責,并不意味著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具有地方性,它是通過憲法授權而形成的。檢察權的國家性決定了檢察機關行使職權應以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為界限,不能超越憲法規定的界限與范圍。
法律監督機關這一性質決定了檢察機關專司法律監督職能。這一判斷有兩個基本前提:其一,檢察機關是在權力機關之下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軍事機關并列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二,檢察機關不是全面監督法律實施的機關,也沒有去“統攬法律監督權”——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擁有這一權力——檢察機關所擁有的法律監督的權力,是由權力機關授予并受權力機關監督的。在此前提下,憲法將法律監督的權力明確授予檢察機關“專門”行使:一方面,監督主體只能是檢察機關,具有專門性;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具有專門的監督手段。
依照憲法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
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其目的是監督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法制統一包括憲法權威的維護和法律實施的監督,雖然檢察機關不是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但在維護憲法權威、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方面擔負著重要使命。只有憲法得到實施的時候,法律才能在全國得到一體的遵守和實施,憲法和法律才會有權威,才可以實現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在這一意義上的監督。
為了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應保證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體現了檢察權行使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檢察機關應當避免受到各種對獨立辦案的干預。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檢察機關,但監督的范圍和方式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權本身也要遵循法定界限,不能違反“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與界限。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應符合憲法原則。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該條規定的核心意義在于通過建立公權力之間相互制約的機制,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對此,要以憲法關于公權力制約的精神為基礎,構建以“制約”為核心的權力關系,以“分工負責”為前提,以“互相配合”為基礎,以“相互制約”為核心。在價值理念上,效率服從于公平、配合服從于制約;在工作程序上,偵查服從于起訴、起訴服從于審判。需注意的是,這一原則并非只適用于刑事案件之中,應當作更廣泛意義上的理解,拓展其適用領域。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檢察機關應加強法律監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面臨新的挑戰。形成法律體系只是基本解決了有法可依問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更加重要的任務。人民群眾對于法治理想的期待更多體現在法律的有效實施及其社會效果上。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更有責任強化法律實施方面的監督,保障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發揮其促進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體系形成后,未來的重要任務是不斷完善和發展這一法律體系。在憲法框架下,檢察機關發揮其法律監督功能,有助于法律體系內部的統一。國家法制的統一最根本的是要統一于憲法,在憲法之下法律要統一,在法律之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政府和部門的規章也要統一。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是無效的。檢察機關通過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能夠發現進而消除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和沖突,促進法律體系內部的不斷健全和完善。
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完善和發展法律體系,既要發揮憲法的統帥作用,又要切實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促進憲法的實施。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檢察機關有義務維護憲法尊嚴,通過法律監督的方式推進憲法實施,與各種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以憲法為根據和指引,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