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中國法學青年論壇組委會對我的信任。我是研究司法的學者,立足于專業和研究方向來談一談我對社會矛盾化解問題的看法。我今天發言的題目是《化解矛盾、加強管理,應當進一步發揮司法的功能》
我用這個題目有兩個原因:第一,三項重點工作實際上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特別是化解社會矛盾與創新社會管理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根據胡錦濤總書記今年2月份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突破口是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據此,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當然是社會管理的主要任務。因此這兩個方面密切關聯,我著重從如何有效的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來談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第二,讓我來發言是電話通知,我聽成以社會管理創新為論壇主題,所以著重從社會管理方面準備。到會后一看是這個題目,我就將題目調整為從社會管理角度看社會矛盾化解,這也同準備的內容相一致。
近年來我們加強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否則我們也不需要開這個會。社會管理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系統工程,在這項工程中我認為有兩個方面的功能還需要進一步的強化:第一、“社會協同”,尤其是社會組織的協同應當進一步加強。第二、司法的功能應當進一步發揮。
今天我主要談一下司法功能進一步發揮的問題,主要談四個問題:
一、兩個現象的警示。
所謂的社會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社會管理,是以政府為核心,以行政管理為主要手段的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體制、機制與制度。廣義的社會關系是保障社會管理的有效運行。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而對完成這些任務,司法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的、獨特的作用。如科特威爾所說:“法是一種通過獨特的機構和方式實施的社會管理手段”。而這種通過法來實行社會管理的具體方式就是司法。然而,我認為,在當前實施和強化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司法的作用沒有到位,需要強化。我舉兩個現象來作為例證:
第一、嚴重影響和諧穩定的事件中較少看到司法的身影。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最嚴重的問題是群體性糾紛與個別極端事件的發生。然而,在這些實踐中,較少看到法院的身影,司法通常未能成為解決這些糾紛最基本的管道。
第二,所謂“第三波移民潮”對法制保障缺位的提示。有消息說,中國60%以上的富人想要移民,而億萬富翁中,有移民意向的更高達74%。這個數字不一定準確,但有名的、有錢的人,相當一部分已辦和在辦移民,這是公認的。最近人民大學
當然有人會說,這些人畢竟只是社會的一小部分,但是應當注意到,這些人中,很多都是社會的精英,對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且,這種法律公正欠缺的意識,在普通民眾中也比較普遍。那么,誰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創造社會的安全感和法治環境,提供公民對自身安全的合理預期。按理說,最重要的機構應當是法院。最近不止一次的在會上聽到山東大學徐顯明校長講一個觀點,一個大國的標志:應該是文化的被向往和制度的被信賴。我認為,在這些方面,司法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我們也看到,這方面法院能起到比較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司法在當前的社會管理中,尤其在提供社會的正義中,司法應當進一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治理模式的反思。
我認為,在當前社會管理即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中,政治與行政的功能十分強大,而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如果進行比較研究,我們可以看到,凡是經濟發達、社會比較穩定的國家,都實行有限政府,無限法院的社會管理模式。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與公民權利相對平衡,政府做自己該做能做的事情。凡是政府該管而管不了的事,包括政府在管理過程中與被管理人產生糾紛,只要形成個案沖突,最后都由法院兜著。甚至小貓小狗的事情都可以去法院告狀。這種模式的好處是,避免政府權力過于膨脹,損害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公民的權益,同時也避免政府擔了自己難以擔當的責任,導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眾發生糾紛。我認為社會管理的加強與創新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利用法制解決問題,尤其是發揮司法的社會管理功能,采用司法管道和程序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穩定。
不過,我在這里并不是主張當前照辦國外模式,一味地主張弱化政府、強化法院,因為在中國目前轉型時期,集中資源辦大事,集中資源搞建設,還要靠政府。我只是講提升短版,在依法治國的治國方針之下,應當建立強政府,同時強司法的治理模式。
三、通過司法加強社會管理的意義。
為什么要通過司法加強社會管理?主要是司法具有三種能力,即轉化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首先,是因為司法具有將政治、社會問題轉化為管理技術問題的功能和能力,因此可以維護政治體制的正當性,避免社會矛盾與沖突對政治體系的沖突。其次,是因為司法本身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和能力,這種管理功能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直接的方式,即通過刑事司法維護社會秩序,通過民事訴訟調解利益。二是間接的方式,即通過監督社會管理機關尤其是政府的管理行為,實現社會管理功能。同時,司法活動建立的法治秩序,建立人們對其行為的可預期性,對有效的社會管理發揮著基礎性的、關鍵性的作用。最后,是因為司法是實現調解利益、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和爭議最有效最合理的技術設置。我們常說及司法應當是公民和社會組織權利的保障,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器與調節器,是正義的最后防線。因此,它作社會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功能非常重要。這主要是因為司法主體的專業能力和司法渠道和程序管道解決問題的能力,當然這個是作為最后處置的機構,不能代替政府在管理一線實施的行政管理。
四、強化司法、建設司法。
應當承認,在現有的資源配置和現有的司法保障條件之下,讓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是不太現實的。為此,必須重視司法、強化司法、保障司法、同時改善司法。第一、重視司法,主要是在指導思想上,進一步重視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我想能否加一句,即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司法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第二、強化司法。應當逐步弱化和調整黨政機關的信訪職能,逐步按照功能管道與相應程序應對遺留問題和民眾訴求。信訪沖擊司法,損害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權威,這是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讓信訪歸位,按應有的管道和程序解決。能動司法,應當有條件地強化司法功能,擴大司法管轄權,進一步發揮司法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最高法院近兩年有一些動作,如行政訴訟要求地方廢止妨礙訴權行使。第三、保障司法。要加強監督,更需要注意建立司法權威與程序中心。一定要確認和保障司法的權威,法院判決的權威,否則,法律就沒有權威,依法治國就是空話。要堅持依法辦案,有效實現司法公正。否則就不會有民眾的信任。高度重視司法資源配置,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當前司法保障的另一方面迫切要求是加強司法資源配置。如果不加強司法尤其是法院這個短版,不僅有效與有序的社會管理難以實現,而且司法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都令人擔憂。第四、改善司法。改善司法自身的狀況,使其能夠擔當應有的功能。改善司法人員素質,法官有德性、有能力,高素質的法官,公正司法的基礎。改善司法管理,法院的司法管理要加強,但是要注意遵循司法的規律,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