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國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法治進步等多方面需要而進行的規模最大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點鮮明、亮點紛呈,是我國刑法向人道化、科學化、民主化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不過,此次刑法修正在取消死刑的范圍、老年人犯罪從寬、特別減輕處罰權、危險駕駛入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缺憾,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八)》修法背景;修法特點;亮點解讀;缺憾反思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這是我國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以來進行的規模最大也是最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景深刻、特點鮮明、亮點紛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當然,受立法觀念、立法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此次刑法修正也存在一定的缺憾,需要將來進一步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背景
此次刑法修正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審議、多方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的一次重大刑法立法。總體上看,此次修法考慮因素全面,過程科學、民主,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制度,積極發揮刑法的規范作用和人權保障功能。[1]
(一)修法原因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等重大使命的國家基本法律。刑法的修改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此次刑法修正亦不例外。綜合各方面的影響因素,此次修法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國應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過以來,我國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還比較突出:一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如涉黑性質組織呈現出明顯的向政治領域滲透的傾向,并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終極目標;[2]二是一些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民生利益的行為愈演愈烈。這些行為中,有的原來是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加以調整的違法行為,有的雖有刑法規定但存在著懲罰的力度不足、犯罪成立條件不合理、入罪門檻過高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刑法功能的發揮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受到強烈關注。針對這些情況,《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完善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相關犯罪的法律規定,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立法化并對其增設了財產刑,加大了對相關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的懲罰力度;二是加強了民生的刑法保護,增加規定了有關民生的新的犯罪,加強了對弱勢群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保護。
第二,此次刑法修正是彌補刑法典原有規范疏漏的需要。自1997年新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先后通過了1部單行刑法和7個刑法修正案,刑法體系和刑法規范得到了進一步完善。但在實踐中也發現,我國刑法典的原有規范也存在一定不足,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實際執行中的刑罰結構失衡,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死刑罪名較多、死緩犯的實際執行期限較短、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期限偏短,刑罰結構整體失衡。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種犯罪的死刑、限制死緩犯的減刑、加強假釋犯的監管和附條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刑法典的這種結構性矛盾。
第三,此次刑法修正是因應全國人大代表及有關方面建議的需要。自《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以來,針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我國刑法規定存在的疏漏,許多人大代表及有關方面都提出了完善刑法的建議。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王尚新主任在2010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介紹,全國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針對刑法修改的20項新建議,涉及刑法典的53個條文。這些建議對此次刑法修正發揮了積極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實際上也是對這些立法建議的回應。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李適時主任在2010年8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中也提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社會有關方面提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對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3]
第四,此次刑法修正是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要求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上升為法律制度,轉化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會治安大局、增強群眾安全感,又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為此,它一方面要求刑法要適應新時期犯罪行為發生的變化,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從嚴打擊;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要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緩處理,盡量教育挽救,增加社會和諧。據此,《刑法修正案(八)》適當刪除了13種基本不用、備而少用的死刑罪名,調整了死刑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間的結構關系,有利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積極貫徹。
第五,此次刑法修正是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并與有關國際公約相協調的需要。當前,國際社會在死刑等刑法立法方面積累了許多先進的經驗。而我國已經簽署或者批準了的一些國際條約,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也對我國刑法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刑法典需要與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相協調。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削減死刑罪名、設置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制度以及增設向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不僅積極借鑒、吸收了國際社會的先進立法經驗,而且貫徹了相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因此可以說,我國此次刑法修正受到社會、政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是一次貫徹政策精神與因應實踐要求、適應社會發展與刑法規范完善相結合,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共同作用的刑法立法。
(二)修法進程
作為重要的立法活動,刑法的修改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按照我國《立法法》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的規定,此次刑法修正先后經歷了立法調研與草案一稿的研擬、提請審議與第一次立法審議、第二次立法審議、第三次立法審議和草案的通過等過程。
1.立法調研與草案一稿的研擬
早在2009年下半年,為擬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著手對當前刑事犯罪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并反復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門進行研究,多次聽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某些地方人大常委會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4]據不完全統計,僅這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于2010年3-7月在北京先后召開了3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廣泛征求了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充分論證并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定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該草案共計47條,主要從調整刑罰結構、完善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刑法懲處、完善特殊群體從寬制度并規范非監禁刑的適用以及加強民生的刑法保護等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2.提請審議與第一次立法審議
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2010年8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議案》。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單位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5]《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經公布即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一些問題(如取消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對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等)還引起了人們的熱烈討論。許多媒體(包括不少境外主流媒體)都對草案中涉及的爭議問題進行了廣泛報道。一時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熱烈討論的熱門話題。據悉,自中國人大網公布《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文后,僅收到來自網絡的修改意見就有1萬多件。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又多次召開座談會,多方聽取意見,并到一些地方調研,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2010年11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北京召開了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術界部分專家學者出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2010年12月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2010年12月1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又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6]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進行了修改,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審議稿)》。與8月23日的草案一稿相比,二次審議稿對年滿75周歲的人免死作了一定的限制,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擴大了坦白的從寬幅度,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完善了特殊死緩犯(因累犯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處死緩的罪犯)的減刑規定并普遍延長了無期徒刑、普通死緩犯的實際執行期限,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危險駕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盜竊罪的規定。
3.第二次立法審議
2010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審議稿)》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一些常委委員、代表對二次審議稿中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惡意欠薪犯罪、社區矯正、危險駕駛犯罪的規定又提出了修改建議。會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專家提出,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應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特殊死緩犯延長其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執行期限,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這部分罪犯的規定是必要的,妥當的,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罰執行期限,關于其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執行期限和判處無期徒刑的最低執行期限,從實踐看,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執行,對教育改造這部分人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建議不作修改。2011年2月20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與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開會研究,贊成對特殊死緩犯與其他罪犯加以區分,因此將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最低執行期限降為13年,并不再對普通死緩犯減刑后的最低執行期限作專門規定。與此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對部分常委委員和代表提出的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惡意欠薪犯罪規定的修改建議進行了研究,并贊同修改。但對于有的常委委員和代表提出的關于社區矯正落實不了的擔心以及對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須增加“情節嚴重”等限制條件的建議,法律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則認為,可維持二次審議稿的規定。[7]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審議稿)》。
4.第三次立法審議與草案的通過
2011年2月2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提交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審議稿)》。2月23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委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2011年2月23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三次審議稿是可行的,但同時采納了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第第38條第2款增加規定“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8]并于2月2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議表決稿)》。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根據規定,該修正案將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特點
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國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以來對刑法典的第八次修正。與前七個刑法修正案相比,《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法的過程中和修法內容上都呈現出一定的特點。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比較全面地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我國刑事司法、刑事執行的政策指導,也是我國刑法立法的指導。而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此次刑法修正的原因,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特點。
從具體內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注重從寬與嚴兩個方面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第一,在從嚴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主要從十個方面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嚴的要求:(1)規范并限制死緩犯的減刑,規定死緩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同時限制因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的減刑;(2)普遍延長了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將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最低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3)有條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將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由原來的20年,調整為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可到25年;(4)嚴格了管制的執行,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管制犯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5)擴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圍,將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納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圍;(6)刪除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7)擴大了不得使用緩刑的范圍,增加規定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8)增加了9種新罪;(9)擴大了10種罪的構成要件范圍或者降低了其入罪門檻;(10)提高了8種犯罪的法定刑。
第二,在從寬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也從五個方面加強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寬的要求:(1)取消13種罪名的死刑;(2)對已滿75歲的人犯罪從寬,包括對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75周歲的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以及已滿75周歲的人適用緩刑從寬;(3)對未成年人犯罪進一步從寬,包括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從寬、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4)對懷孕的婦女從寬,主要體現為適用緩刑從寬;(5)增設了坦白從寬制度。
(二)積極強化民生的刑法保護
保護民生就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因此,民生的刑法保護體現了我國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一根本目的,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顯著特點之一。
針對當前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犯罪的狀況和特點,此次刑法修正主要從三個方面強化了對民生的保護:一是增加了新的犯罪種類,將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如危險駕駛、惡意欠薪和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等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強了對相關民生利益的刑法保護;二是加大了對強迫勞動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僅適當修正了刑法典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構成條件,提高了其法定刑,而且增設了協助強迫勞動罪,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三是調整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條件,降低了入罪門檻,增強其可操作性,同時調整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罰金刑。
(三)合理兼顧刑法總則與分則規范的修改
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至此次刑法修正以前,我國的單行刑法和7個刑法修正案都只限于補充、修改刑法的分則規范,而沒有對刑法總則規范加以調整。
但是,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發現,我國刑法總則的部分規范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我國刑罰結構執行中就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我國對老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刑法保護還有待加強等。這就要求刑法總則規范作出相應的調整。對此,許多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人士都呼吁刑法修正應該兼顧刑法總則規范。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對我國刑法總則也進行了積極修改。
從內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有關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管制刑的執行、特殊死緩犯減刑限制、附條件地提高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特殊累犯范圍的擴大、坦白的法定化、緩刑適用等都屬于刑法總則規范。而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增設新的犯罪,修改、完善部分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某些犯罪的入罪門檻,以及提高相關犯罪的法定刑等則屬于刑法分則規范的內容。通過對這些內容的調整,《刑法修正案(八)》實現了刑法總則規范修改與刑法分則規范修改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典的規范體系。
(四)充分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
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是現代刑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此次刑法修正也十分注重立法的科學決策與民主參與。
在立法的科學性方面,《刑法修正案(八)》針對過去刑罰執行中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不科學現象,采取了系列措施加以完善,從而使得我國刑罰結構更為科學、合理。與此同時,在刑法分則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也十分注重科學立法。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例,此次刑法修正不僅注重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刑法懲治,而且還注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犯罪的懲處,提高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的法定刑,有利于科學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在立法的民主性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始終重視立法的民主參與,不僅在立法調研階段注重廣泛征求有關機關、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反復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單位進行研究,廣泛聽取了全國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會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而且在立法審議過程中也十分注重廣泛聽取意見,召開座談會,到一些地方調研,并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在第一次立法審議后,中國人大網站很快就全文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說明,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
總之,此次刑法修正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兼顧刑法總則規范與分則規范的修改,加強了對民生的刑法保護,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刑法修正案(八)》的亮點解讀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以來,我國對刑法典修改幅度最大、內容最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亮點精彩紛呈,對于進一步推動我國刑法立法、司法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概而言之,此次刑法修正的亮點主要有:
(一)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
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一亮點和熱點。此次刑法修正取消的13種死刑罪名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顯著特點:第一,在法律性質上,都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其中,前10種犯罪既屬于經濟性犯罪,又屬于非暴力犯罪;后3種犯罪不屬于經濟性犯罪但屬于非暴力犯罪。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客體與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之間具有不對稱性,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這13種犯罪的死刑既是對理論上關于應當廢除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回應,也是對當前廢止死刑的國際趨勢的順應。第二,在司法適用上,都屬于備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這13種死刑罪名大都屬于較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其中有些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竊罪,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沒有適用過。[9]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對我國而言,具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有利于完善死刑立法。一直以來,立法上死刑罪名過多是我國重刑化形象的主要體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受到了許多國際人士的詬病。此次刑法修正一次性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數量超過了之前我國死刑罪名總數的19%,有利于完善我國的死刑立法,也有利于改善我國在法治和人權保障方面的國際形象。第二,有利于支持死刑司法。在限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指導下,長期以來特別是自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收回死刑復核權以來,我國對死刑采取了嚴格限制適用的態度,許多犯罪的死刑在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此次刑法修正取消一些備而少用、基本不用的死刑罪名,是對司法實踐中減少、限制適用死刑做法的認可和支持,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我國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的司法發展。第三,有利于促進死刑觀念的變革。民眾的死刑觀念與我國死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密切相關。長期以來,我國的重刑化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民眾對死刑的依賴,并且實際地造成了我國死刑立法能上不能下的不合理現象。從引導民眾死刑觀念轉變的角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種死刑罪名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觀念的變革,促進民眾死刑觀念的理性發展。第四,有利于順應死刑發展的國際趨勢。當前,國際廢止死刑運動風起云涌,廢止死刑已經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普遍選擇,并且得到了許多國際條約的認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國際社會廢止死刑潮流的順應,也是中國積極承擔相關國際義務的體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合理加重生刑
合理加重生刑是配合13種死刑罪名的取消、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點。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合理加重生刑主要體現在:第一,限制死緩犯的減刑,并延長了特殊死緩犯的實際執行刑期。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刑后的刑罰由原來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25年有期徒刑,同時規定對特殊死緩犯,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限制減刑。對于死緩犯減刑后的實際執行刑期,《刑法修正案(八)》第15條第1款規定,特殊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第二,普遍延長了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15條第2款和第16條第1款的規定,無期徒刑減刑以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釋。這較之1997年刑法典規定的無期徒刑最低10年的執行刑期,普遍地提高了3年。第三,附條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10條的規定,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與1997年刑法典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的規定相比,《刑法修正案(八)》附條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
合理加重生刑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刑罰結構具有積極作用,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強對死緩犯尤其是特殊死緩犯的懲罰力度,從而有利于積極發揮死緩對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提高無期徒刑的懲罰性和因嚴重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期限,從而有助于加強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銜接,促進刑罰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三)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
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是《刑法修正案(八)》立法過程中爭議最大也是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體現了刑法人道主義精神。
此次刑法修正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規定對老年人犯罪從寬的一般原則,即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正案第1條)。二是規定老年人犯罪免死,即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3條)。三是規定老年罪犯適用緩刑從寬,即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修正案第11條第1款)。
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點,既有利于實現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與其刑事責任能力相協調,又符合對老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目的,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精神;既是對新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關照,也是對國際社會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普遍做法的順應,具有重要意義。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進一步從寬
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典的一貫做法。此次刑法修正則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礎上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了進一步從寬。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累犯;二是規定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三是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此次刑法修正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進一步從寬,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的社會化。
(五)社區矯正被納入刑法
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重大變革,其主旨是為了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減少再犯罪。社區矯正在我國已經試行多年,但是,長期以來,社區矯正在我國一直沒有被規定進法律中。實踐中試行的社區矯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之嫌。也正因為此,此次刑法修正明確將社區矯正納入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第2款、第13條、第17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被適用緩刑和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納入刑法,意義重大,不僅有利于推動“社區矯正法”的出臺[10],為社區矯正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減少社會對抗,化解社會矛盾,增強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
(六)加大了“打黑除惡”的力度
加大“打黑除惡”的力度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大亮點。對此,《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從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立法化,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征納入《刑法修正案(八)》;二是增設了針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罰金、沒收財產刑;三是提高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打擊力度;四是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納入特殊累犯的范圍;五是降低了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并將其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同時增加了罰金刑;六是完善了強迫交易罪的行為類型,并將其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七是加大了對尋釁滋事首要分子的懲處,專門對其規定了一檔加重的法定刑幅度。應當說,上述規定是我國針對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所作的刑法修正,有利于提高我國“打黑除惡”的針對性和力度,實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科學懲處,從而進一步提高刑法“打黑除惡”的效果。
(七)將坦白從寬納入刑法
一直以來,坦白都只屬于酌定從寬情節。此次刑法修正第一次將坦白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不僅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而且規定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個亮點,具有重要意義。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對待坦白的態度通常并不一致:一方面,偵查、檢察部門為了更好地搜集證據,非常注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調坦白的積極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審判中,坦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響通常十分有限。這就容易造成偵查、檢察與審判機關對待坦白做法的脫節,進而容易削弱司法權威。[11]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坦白規定一個法定情節,有利于充分發揮坦白的功效,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效查處犯罪,減少對抗,促進司法公正。
(八)危險駕駛行為入罪
近些年來,以酒后駕駛為代表的危險駕駛事件多發、頻發,有的還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于危險駕駛行為應否單獨成罪,人們也曾展開了熱烈討論。而在此次刑法修正過程中,對于是否應當設定一個危險駕駛罪,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也有不同認識。不過,《刑法修正案(八)》最終將情節惡劣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而使得危險駕駛行為在我國刑法中得以獨立成罪。我認為,危險駕駛行為入罪是此次刑法修正的亮點之一,有利于將我國對危險駕駛的刑法懲治大為提前,改變過去對危險駕駛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嚴重現實危險的行為才可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局面,能夠更好地規制危險駕駛行為。
(九)惡意欠薪行為入罪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近年來受到我國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為了加大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懲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但同時進行了兩個方面的限定,即首先必須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其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同時規定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表明,此次刑法修正對惡意欠薪者并不是一味予以刑事懲處,而是給予出路,只要在合理的情況下予以支付,還可以不受刑法追究。這有利于提高我國刑法懲治惡意欠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加大民生保護,促進社會和諧。
(十)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對人的身心健康關系重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也越發重視和關注。社會上要求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懲治力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為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從三個方面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包括:一是將原刑法典第143條的不合格食品標準由原來的“衛生標準”修改為“食品安全標準”,不僅使得構成條件更為科學,也因為食品安全標準較之于衛生標準更為嚴格,從而擴大了刑法的懲治范圍;二是刪除原刑法典第144條中的“拘役”,使其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提高至有期徒刑,同時將原刑法典第143、144條的比例罰金制修改為概括罰金,有利于合理地加大對這類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三是增設了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在原刑法典第403條之后增設一條,專門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管濫用職權罪和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提高了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和針對性。總體而言,此次刑法修正對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規定,提高了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和懲治的針對性,有利于增強刑罰對食品犯罪的懲治效果,具有積極意義。
四、《刑法修正案(八)》的缺憾反思
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國刑事立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法治進步等多方面需要所進行的一種重要立法,是我國刑法向人道化、科學化、民主化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不過,此次刑法修正也存在一定的缺憾。這主要體現在:
(一)死刑罪名應進一步削減
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點,意義重大。不過,在此次刑法修正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及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應當將與這13種死刑罪名相近似的許多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曾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方案中提出要“繼續研究取消運輸毒品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走私假幣罪死刑問題。”我們認為,這種主張和方案完全必要,我國應當取消這幾種犯罪尤其是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的死刑。
關于組織賣淫罪,我們認為,組織賣淫罪屬于妨害道德風化的非暴力犯罪,其“組織”行為通常并不侵犯被組織者的人身權利,不會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后果,而且絕大多數的被組織者往往是自愿的,其不僅完全理解組織者所組織之賣淫活動的性質和內容,而且還接受組織安排,借助組織者提供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提供性服務,獲取金錢利益,因此對組織賣淫罪配置死刑顯然與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相適應,也與現代法治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不相符合。同樣,集資詐騙罪屬于非暴力的經濟犯罪,被害人大多都是出于貪利、投機的心理而將自己的財物交付犯罪人,具有一定的過錯,而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其他金融詐騙罪死刑的背景下,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不僅容易在立法上造成金融詐騙罪死刑取消標準的不統一,而且容易在具體適用上導致集資詐騙罪與其他詐騙類犯罪的罪刑不均衡。因此,我們認為,無論是從犯罪的性質、社會需要、被害人責任、防治效果、罪刑均衡的角度看,還是從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和履行國際義務的方面看,我國都已經不再具備保留集資詐騙罪死刑的正當理由,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應當予以廢止。不過,《刑法修正案(八)》最終沒有取消組織賣淫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的死刑,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12]
(二)對老年人犯罪應進一步從寬
《刑法修正案(八)》第1條和第3條規定了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制度,這充分體現了刑法人道主義精神。不過,此次刑法修正對老年人犯罪的從寬制度設計也存在一定的缺憾,有待于進一步完善。這主要體現在:
第一,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年齡過高,應降為“已滿70周歲”。《刑法修正案(八)》將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年齡規定為“已滿75周歲”。在刑法修正過程中,曾有學者提出,目前中國公民的平均壽命是72周歲,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起始年齡定為75周歲,將導致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制度的適用面過小。我們贊同這種主張,認為從當前我國老年人的平均壽命(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2008年中國公民的平均壽命是72周歲)、老年人的心理能力變化(國內外均有調查顯示,70歲以上老年人的認識能力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迅速下降)、國際上關于老年人從寬處罰的年齡標準(多數國家對老年人犯罪從寬的年齡都低于70周歲或為70周歲)等方面看,我國也應當將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年齡標準規定為“已滿70周歲”。
第二,對老年人犯罪免死不應有例外。關于對老年人犯罪免死應否有例外,在此次刑法修正過程中,人們曾有不同認識。修正草案一稿也沒有對老年人犯罪免死規定例外情況。但是,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對老年人不適用死刑應當增加一定的限制條件,以適應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甚至也有學者提出,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中,有相當多的老年人有犯罪能力。對這些人一概免死,后果不堪設想。為此,應對老年人犯罪作一些例外規定。之后的修正草案就對老年人犯罪免死增加了一個限制性條件,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此,我們認為,對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也為許多國際條約所規定和倡導。以此為視角,同時考慮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特點及刑法立法應面向普遍情況之特性,我國應對達到一定年齡段的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
(三)特別減輕的核準權應下放
關于減輕處罰,我國刑法典第63條第1、2款分別規定減輕處罰的適用和特別減輕制度。此次刑法修正細化了刑法典第63條第1款的規定,增加規定對具有數個法定量刑幅度的減輕處罰問題。但對于特別減輕處罰的核準權問題沒有涉及。我們認為,這是一個缺憾,我國應當將特別減輕的核準權下放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特別減輕的核準權,1979年刑法典曾將其賦予了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后來考慮到這一規定導致了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裁量權過大,同時也缺乏必要的監督,在實踐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為此,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時就將特別減輕的核準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這樣一來,特別減輕的適用就更為嚴格。但這也導致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經最高人民法院抽樣調查發現,近年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均為基層法院一審案件,最終結案需經歷四級法院;從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長花費2年9個月,最短也要近9個月時間。不少案件在層報核準過程中,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即已超過應當判處的刑期。為此,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擬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從制度適用的效果、案件裁判質量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等角度,提出應將特別減輕的核準權下放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3]我們認為,這一建議是中肯的,也符合我國的實踐需要:首先,它有利于平衡案件的復雜多樣和最高人民法院業務量之間的矛盾,權衡了“統和收”的關系,避免了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放就亂、一統就死”的亂象;其次,從現有的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來看,多為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本身的疑難復雜程度有限,由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核準,完全可以滿足案件審判質量的需要;再次,它有利于均衡相關法條之間的寬嚴尺度。[14]但《刑法修正案(八)》最終沒有對之進行修改,這是一個缺憾。
(四)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的科學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將飆車和醉酒駕駛行為入罪,有利于加強刑法對兩種危險駕駛行為的懲治,不過從科學的角度,《刑法修正案(八)》這一規定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
第一,除醉駕、飆車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也應入罪。在此次刑法修正過程中,曾有學者提出應當增加危險駕駛的行為類型。[15]而事實上,除了醉酒駕駛、飆車之外,實踐中還有很多危險駕駛行為,如吸毒后駕駛[16]、無證駕駛、駕駛不具備安全性能的車輛、高速公路或單行道逆向行駛、單行道超速等。這些行為的危害性并不亞于醉酒駕駛、飆車。我國應當考慮將吸毒后駕駛等較為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入罪。
第二,應當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增設情節嚴重的限制。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只對飆車行為入罪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在刑法修正過程中,曾有不少人提出,對醉酒駕駛入罪也應當增加情節的限制。我們認為,這很有必要:一方面對醉酒駕駛入罪增加情節嚴重的規定,有利于區分道路交通管理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防止醉酒駕駛的行為過度入罪,從而減輕公檢法機關的負擔,節約刑法資源;另一方面,對醉酒駕駛入罪增加情節嚴重的規定,有利于將醉酒駕駛的既遂形態由抽象危險犯轉變為具體危險犯,從而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刑法的謙抑精神,對醉酒駕駛者予以合理的人權保障。
第三,應明確對危險駕駛機動車之危險犯、結果犯的處理。危險駕駛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嚴重的危害結果,對其如何適用法律,是一個復雜的問題。[17]這主要體現在:危險駕駛的行為本身是故意,如果出現了結果,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此,我們認為,可以考慮擴大危險駕駛機動車罪的構成條件,使其同時包含危險駕駛的危險犯、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的情形[18],以更好地協調危險駕駛機動車罪與刑法典中現有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系。
(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完善
如前所述,此次刑法修正從七個方面加大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力度,這有利于進一步深化我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法懲治。不過,從科學立法的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八)》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立法還存在兩個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應當將“保護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有觀點認為,將“保護傘”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不利于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有的甚至認為應干脆刪除“保護傘”這個可有可無的特征要求。對此,《刑法修正案(八)》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立法解釋的規定,沒有將“保護傘”規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我們認為,這是一個缺憾。因為無論是從全國“打黑除惡”的司法實踐經驗來看,還是從國際社會的立法和司法經驗看,“保護傘”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不將其規定為必備特征將導致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容易導致“打黑除惡”的擴大化,使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于寬松,將一些惡勢力犯罪團伙甚至普通違法犯罪團伙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二是容易導致“打黑除惡”的不徹底,畢竟在實踐中,“保護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的重要支撐,不將“保護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備特征,在認定和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很難深挖其背后的“保護傘”,容易導致打黑的不徹底,導致“保護傘”去扶持新的黑惡勢力,從而嚴重影響打黑的效果。
第二,應當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中的“一定的經濟實力”修改為“較強的經濟實力”。《刑法修正案(八)》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規定的是“一定的經濟實力”。對此,我們認為,從提高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的角度,應將其修改為“較強的經濟實力”。這是因為,追究經濟利益是當前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終極目的,而且全國“打黑除惡”司法實踐中發現,較強的經濟實力正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特征。而“一定的經濟實力”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而言將使得認定的門檻過低,容易導致“打黑”的擴大化,因此應適當提高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中的經濟條件門檻,將其修改為“較強的經濟實力”。
總之,此次刑法修正立足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和我國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科學設置,合理規劃,在刑法人道化、科學化的道路上邁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相信隨著我國立法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立法觀念的不斷更新,我國刑法典一定會更加完備、科學。
【注釋】
[1]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指出,本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使我國刑罰結構更趨合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刑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參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在京閉幕》,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1-02/25/content_1625679.htm)2011-02-25。
[2]西南政法大學課題組:《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長效機制建設研究報告》,載《現代法學》2010年第5期。
[3]參見李適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
/2010-08/28/content_1593165.htm)2010-8-28。
[4]參見李適時:《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
/2010-08/28/content_1593165.htm)2010-8-28。
[5]參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文件(四))。
[6]參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文件(四))。
[7]參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文件(三))。
[8]參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文件(二十三))。
[9]參見趙秉志:《中國刑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為視角》,載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2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0]在2010年8月底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分組審議時,“明確社區矯正執行機關”成為嚴以新、陳秀榕、范徐麗泰等委員的共識,他們建議,在社區和農村明確社區矯正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參見鄭赫南:《刑法修正倒逼“社區矯正法出臺?》,載《檢察日報·聲音周刊》2010年9月20日。
[11]參見莊永康:《一名記者對刑法修改的14個追問——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周光權詳盡作答》,載《檢察日報》2010年8月30日第5版。
[12]參見高銘暄、趙秉志、黃曉亮、袁彬:《關于取消組織賣淫罪、集資詐騙罪死刑的立法建議》,載趙秉志主編:《刑事法治發展研究報告(2009~2010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頁。
[13]參見201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修改建議》,第5-6頁。
[14]參見趙秉志、劉媛媛:《論當前刑法改革中的酌定減輕處罰權》,載《法學》2010年第12期。
[15]參見李克杰:《情節惡劣與后果嚴重是兩回事》,載《法制日報》2010年8月27日,第3版。
[16]參見吳曉杰:《“毒駕”,不能承受之“輕”》,載《檢察日報》2010年8月17日,第4版。
[17]參見李克杰:《情節惡劣與后果嚴重是兩回事》,載《法制日報》2010年8月27日,第3版。
[18]參見趙秉志、張磊:《“酒駕”危害行為的刑法立法對策》,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