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人大法學院組織了“海外杰出法學家系列課程”。圖為來自盧森堡大學法學院的Gilles Cuniberti教授正在為學生們進行講座。 李平攝
圖為人大法學院學生在位于日內瓦總部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實習。 袁菲菲攝
【緣起】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國的法學教育正面臨著各種挑戰,處于轉型過程之中。法學教育改革已經成為當代法學教育發展的共同趨勢,其中引人注目的趨勢之一就是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法學院校作為弘揚法治信仰、傳遞法律知識的搖籃,無疑是推進法學教育和開展法學研究的基礎力量,由此被賦予了重要的歷史使命。
法學教育要根據新形勢下國家的需要,改革僅僅以國內法為主、學科界限分割嚴重的封閉式教育模式,創設面向國際、面向時代、面向國家需要的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符合全球化背景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需要的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中國法學教育下一輪的改革將主要圍繞人文化、精英化、規范化、國際化目標展開,而國際化將成為推動改革發展的基本背景與動力。
從廣義上講,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學院培養的全部法律人才都應具有成熟的“全球化意識”、具備國際視野,能夠適應未來全球化發展趨勢。狹義地講,國際型法律人才則是指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和實務、具有極強的外語能力的復合型法科人才和學術型法科人才。
【法學留學的開端】
第一位自費留學海外學習法學的中國人,是近代著名法律改革家、外交家和大律師伍廷芳。他于1874年赴英國林肯律師學院學習,并于1876年畢業,獲得英國大律師證書。
在個人自費留學法律活動展開的同時,清政府官派的留學活動也開始起步。1877年福建船政學堂派出學員與藝徒共28人赴英法學習,其中接觸法律的有馬建忠和嚴復等人,后者對中國近代法學作出了重要貢獻。
在向歐洲國家派遣法科留學生的同時,中國知識界的眼光也開始瞄向日本。1896年,第一批13名赴日留學生派出,其中學習法律者有唐寶鍔等人。隨后,向日本派出留學生的活動愈演愈烈,1905年和1906年,中國留日學生均達到8000人,其中的相當部分都是法科留學生。據統計,從1905年至1908年,赴日的公費法學留學生約有1145人。
1940年以后,中國法科留學生主要集中在英、美、法、德等國。端木正、陳體強、王毓華、趙理海、劉家驥、韓德培等知名法學教授,都是這一時期赴歐美留學的法科學生。據統計,自鴉片戰爭至1949年的100余年時間里,中國共向國外派遣了4500余名法科留學生,他們是法學教育國際化的受益者,也是近代中國法治建設的中堅力量。
新中國成立后,從50年代初開始向蘇聯派遣法學留學生,當時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中國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等高等法律院校,均向蘇聯派出了自己的優秀教師,前去學習法律知識,并攻讀各種學位。(本報記者王逸吟整理)
1. 為什么要培養國際型法律人才?
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既是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外因使然,也是國家發展與改革的內在要求;既是深入推進法治建設的大勢所趨,亦符合法學教育的發展規律,同時也是法學和法律人才的自身發展訴求。概而言之,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有以下幾點原因和要求:
第一,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全球化背景。全球化背景對我們的法律人才結構和素質都提出了新的更加嚴格的要求。但反觀我們當下的法學教育,應該說還遠未達到全球化背景下國際國內對法律人才的需要。例如, 2011年聯合國總部實習項目需要200多位實習生,但從中國國內直接申請的僅6人,這反映了中國法科學生的國際化水平亟須提高。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們的法律人才為國家應該在國際舞臺上爭取更多的話語權,尤其需要相當數量和較高素質的國際型法律人才。
第二,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國家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經過3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們國家的經濟水平和法治面貌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新的歷史時期,如何通過法治的途徑消解社會矛盾,達到社會公平,其中包括作為平等主體的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與交流關系,都需要國際型法律人才的智力支持。
第三,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是法學教育自身規律使然。在各種提升中國法學教育水平的路徑中,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無疑是應高度重視的重大課題。國際化法律人才的培養將會建構一個更加廣闊的中外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的交流與合作的平臺,提高中國學界對外國法、國際法的研究水平,擴大中國法律的對外傳播,增強中國法律的國際影響力。在這一交流過程中,必然會帶來外國最新的法學教育理念、教學方式和方法,從而可以為中國法學教育的整體改革提供某種參考和借鑒。
第四,成為國際型法律人才是當今中國法學和法律人才發展的需要。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法律人才的自身素質和其在社會進步中扮演的積極角色都是有目共睹的。相較而言,我們培養的一些法律人才既缺乏接觸高水平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良好機會,同時也不具備參與深層次法學交流與合作的素質。
由此可見,國際型法律人才既是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勢所趨,同時也是國家發展和法治建設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學教育的內在規律。
2. 培養須從宏觀規劃開始
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既要樹立長遠眼光和發展意識,又要及時適應國內外法律實踐對國際型法律人才的迫切培養要求。概括地說,我們要從兩個大的角度把握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一是宏觀規劃,二是具體策略。
就宏觀規劃而言,無論法治建設抑或法學水平,尤其是國際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必須作為一項戰略原則,持之以恒,循序漸進。從宏觀上認識和把握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就是要充分認識到,在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規劃中,本科教育是生源提供者,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的人才培養是重點,國內外聯合培養是重點,國際型卓越法學人才的培養是難點。從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角度考慮,就是要分門別類地進行以下人才培養模式的考察和完善:
第一,針對法律碩士進行的國際性法律人才教育。在法律碩士教育中,側重招收那些本科為英語專業或者英語能力極高的非法律專業學生入學,在確保其全面、系統地掌握中國法律專業知識的同時,充分發揮其外語優勢,由外籍專家進行系統的外文法學教學,并在完成國內法學教育后進一步選拔其到海外一流法律院校留學一年,取得碩士學位(LLM),使其充分掌握國際法律實務的一般技能。
第二,針對法律本科和法學碩士學生進行的國際性法律人才教育。要選拔外語能力強、學習欲望強、具有從事國際法律實務志向的法學本科學生入學,由中外專家進行高密度的外語法律教學,側重培養學生某一方面的國際法律專長,提高學生的國際法律實務應用能力。在國內完成由中外專家進行的高密度雙語教育后,要選拔其到海外一流法律院校留學,使其成為某一國際專業領域(例如國際知識產權、國際訴訟、國際人道援助等)的法律實務專家。
第三,針對那些具有強烈的從事學術研究意愿和潛質的學生進行國際型學術人才的教育。可以吸收其進入博士課程學習,并與國外大學合作,通過聯合培養,取得國內和國外一流大學雙博士(PHD和SJD)學位的方式,培養其追蹤國際法律理論前沿、進行創造性研究的能力,造就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大師。
當然,從更廣闊的角度來看,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一項事關國家法治建設和國際競爭的重要戰略舉措,高等學校的法學教育模式探索只是其中一環,但就這一環而言,依然離不開總體性的規劃。除去上述對法學教育各階段相應于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之外,相關人力物力的協調與投入,各個高等院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是重要途徑。
3. 人才培養最終還得靠具體舉措
那么,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究竟有哪些具體舉措呢?我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師資隊伍建設。優質的師資是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關鍵。我們要擁有一支高水平師資隊伍,要與國外一流法學院校保持穩定的國際交流和合作關系,與國內外法律實務部門建立共建機制。
第二,課程體系建設。國際型法律人才相應的課程設計要體現國際型、實踐性、前沿性的特點。我們認為,這一課程體系至少應包括如下基本板塊:中外法律基礎課程、國際法律前沿課程、國際法律實務技能課程等。
第三,具體項目設計。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要求我們必須適當調整較為固定的教育模式,為法律人才提供更多更加靈活的學習內容和學習方式。在這方面,各個學校基于傳統、地域等因素,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雷同,而應適當保持特色性和靈活性。
第四,國內外交流合作。國內外交流合作尤其是加強國內法學院校與國際一流法學院的交流與合作,是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的不二之選。國際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既要發揮國內優秀法律院校人才培養的優勢和積極性,更要吸收國外一流法學院校的參與,并通過師資互派、合作研究等雙向國際交流的形式,充分利用國內外的法律人才培養資源,實現強強聯合。同時,也要通過聯合培養、共建課程、遠程教育、開發項目、短期交流等形式,探索國內外優勢互補的人才培養新模式。當然,重視與國際知名院校的交流合作不代表國內兄弟院校之間的溝通與對話在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中就不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國際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們國家的一項整體性規劃,各個院校之間理應加強合作,學習經驗,分享資源,共同為培養更多更優秀的國際型法律人才而不斷努力。(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