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憲法必須關注權利保障,關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會領域立法的力度,改變我國以前偏重經濟立法的格局,使我國的法律體系在內容體系上維持平衡。”
“2010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年”,憲法學者如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這一命題?又有什么樣的思考?記者在本次憲法學年會上采訪了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
記者: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過程中,憲法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韓大元:法律體系是指在憲法統率下,以各基本法為主要框架,由各種法律、法規共同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在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憲法發揮著價值引導與立法依據作用,制定法律必須要以憲法為依據,必須從憲法文本與精神中尋求合法性來源!
從1949年的《共同綱領》頒布算起,新中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已經走過了60年歷程。60年來經驗告訴我們,在社會發展中,一定要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構建起一套科學合理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在法律體系的構建與發展中,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維護憲法權威,充分發揮憲法作用!
記者:與法律體系形成密切相關的是立法質量,您認為應該如何提高立法質量?
韓大元: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提高立法質量是大家基本的共識。通常意義上說,立法質量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質,一個是量。從量上看,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法律,這些法律足夠形成一定的體系。從質上看,保證立法質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使立法原則與內容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統一,具有邏輯性。
提高立法質量的基礎與出發點,首先要保證法律的合憲性,強化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地位,使憲法價值通過普通法律得到有效實現。要提高立法質量,除了應當考慮法律必須適合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綜合因素以及在立法本身內容上下功夫外,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憲法體制以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布局與國家立法體制,始終堅持立法以憲法為基礎的原則,充分考慮各類法律之間的相互協調和統一。
記者:您認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否達到均衡的標準?
韓大元:從整體來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同的立法活動構成了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體系的平衡性和協調性主要體現在各個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的合理比例以及立法領域與內容在法律體系中的比例問題!
根據2008年發布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構成: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根據白皮書中229件法律的統計,各個法律部門的發展是不平衡的:行政法的立法數量最多,有79部,占了全部法律的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經濟法,有54部,接近全部法律的四分之一;而關于社會法的立法就相對較少,只有17件法律,只占整個法律體系的7%左右。
在立法領域與內容上,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根據立法中體現內容的不同,可以將立法大致劃分為經濟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會性立法等不同類型。229件法律大體的比例是:經濟建設立法114件,占49.8%,政治建設立法80件,占34.9%,文化建設立法4件,占1.7%,社會建設立法31件,占13.5%。
從上述統計中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中,經濟建設方面的立法占據主導的地位,占據了國家立法的近一半。與此相對應,文化建設立法和社會建設立法相對數量較少,二者總和才僅僅占據了整個法律體系的15%左右。當然,經濟建設立法的數量多與我國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策有關。從社會發展的綜合、平衡與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看,立法領域的不平衡會阻礙社會的協調發展,影響法治發展的平衡性!
記者:怎樣才能消除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平衡現象?
韓大元:現代憲政主義的一個基本理念就是,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憲法之治”。以憲法為基礎實際上意味著所有立法必須以憲法價值為基礎,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保障公民權利與法律體系的均衡發展。
在法律體系的建構過程中,我們需要樹立憲法思維,以憲法價值為基礎,樹立一種綜合的社會發展觀,保證國家立法的合理布局,保持法律體系的平衡發展。要繼續強化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就要發揮憲法的協調功能,使得原來單純以經濟立法為主轉向政治立法、經濟立法與文化立法、社會立法并重的格局。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憲法必須關注權利保障,關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會領域立法的力度,改變我國以前單純偏重經濟立法的格局,使我國的法律體系在內容體系上維持平衡。
在法律體系的建構中,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相比較于其他部門法來說,憲法具有根本性、整體性和綜合性的特點,更能反映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與發展趨勢。因此,在出臺國家立法規劃時,立法機關應以憲法為基本出發點,以憲法原則、憲法價值、憲法精神為基本著眼點,而不能僅僅以部門法的某些特征為出發點!
特別是,2004年尊重保障人權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后,各種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均應當與修改后的憲法保持一致,及時補充修改完善。強調國家的立法規劃符合憲法精神,這實際是在為國家的立法提供一個總體價值目標,保證社會的協調發展。
記者:您如何理解“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意義?
韓大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既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同時也標志著法治發展進入新階段。但這里講的‘形成’是開放性、綜合性與動態意義上的概念,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也就是說,法律體系的“形成”不是結果,只是法治發展新階段的開始,或者說僅僅是開始!
自現行憲法頒布實施以來,經過四次修改,憲法日益適應社會生活,尊重憲法開始成為國家生活的基本價值觀,但總體上看,憲法權威還沒有完全樹立,違憲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憲法實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擾我國憲政實踐的一大難題,也是社會公眾最關注的社會問題。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作為立法基礎的憲法本身缺乏權威性,公眾對法律的期待與信仰隨之受到損害,無法保證法制的健康、穩定的發展。
記者:應該采取哪些措施提高憲法的權威性、促進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韓大元:首先,在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視憲法的作用,建立多元而靈活的法律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法律解釋與憲法解釋的功能。其次,從健全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入手,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再次,進一步完善違憲審查的程序,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充分發揮制度資源,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法律體系的協調和統一。最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與憲法實施有著內在的聯系。憲法實施的28年的經驗表明,如果沒有實效性的憲法保障制度,不可能保證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為了使形成后的法律體系保持內在的統一性,必須強化憲法保障功能,使違憲審查成為專業性、經常性的活動,切實解決違憲現象。因此,著眼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長遠發展,特別是從提高立法質量的高度,在全國人大制度下成立一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關具有客觀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