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費安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主持人:熊進光(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地 點:江西財經(jīng)大學麥廬園法體樓模擬法庭
時 間:2010年4月14日
主持人:各位朋友,各位同學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們榮幸的邀請到中國政法大學的博士生導師費安玲教授我校為我們做學術演講。費教授這次講座的題目是所有權強制轉讓的私法維度。在費教授做演講之前,我先簡單的對費教授做個簡短的介紹。費教授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的院長,其主要社會任職有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版權學會理事、中國歐洲學會意大利研究會副會長,是北京市第二檢察分院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北京昌平區(qū)政府顧問、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她代表性的科研成果在于翻譯了《著作權的保護》(載于《外國法學譯叢》1985年第1期),以及《蘇聯(lián)著作權代理公司章程》(載于《版權參考資料》1985年),和《民法大全選譯·家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民法大全選譯·遺產繼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意大利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 另外,她編寫的著作主要有《羅馬繼承法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講析》、《民法學原理》、《民法學》、《民商法實務研究·著作權卷》、《當代司法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知識產權法原理》、《著作權案例教程》、《民法精要》等等,等等。費教授還參加了我國許多立法活動,必如是1990年《著作權法》草案的論證專家之一;2001年《著作權法》修正案論證專家之一;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改草案的主要論證專家之一,所提出的立法修改建議被接受;《中國民法典》草案論證專家之一;中國政法大學《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研究小組的成員和報告的主要執(zhí)筆者;《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草案論證與修改者之一;《物權法》草案論證專家之一。對費教授的介紹就到這,現(xiàn)在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來歡迎費教授的講學。(全場熱烈鼓掌)
主講人:謝各位同學,謝謝熊院長。很高興能來到江西財大和各位同學來一起共同探討一些問題,但是我想,更多的可能是我自己和空氣在做共振啊。(掌聲)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下午好,非常高興也非常榮幸來到江西財大和大家來交流,非常感謝熊院長熱情洋溢的講話和介紹。那么今天我的講座題目是所有權強制轉讓的私法維度,那么要講到這個題目,那首先要從私法的公平正義講起。對于這個正義的理解是要使每個人都能得到他應得的利益,法的善良在于保證他能得到他應得的利益,這個就要求法要能夠使人正值的誠實的有尊嚴的去生活,而且要求人們不要去損害他人的利益,所以誠實生活,不損害他人利益,使每個人都得到應有的部分。這個在羅馬法的原始文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所以我們想作為所有權來說這個私權性就反映出了法的善良了,他說尊重人們的意愿,尊重人們的意志,要求人們在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的時候,要求人們在實現(xiàn)自己的意愿的時候要誠實的正直的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去進行活動。所以我們從法的本源的角度來說,強調法的私權性不受任何他人的非法干預,除非法律有明確的特別規(guī)定。
那么從所有權的限制來講,我們剛剛講的內容與我們學過的內容是有沖突的,這種沖突來自于另外一種價值判斷,這在古羅馬中也講到這一點。在尤士丁尼的《法學階梯》當中就有這樣一句話,這句話我自己只這樣翻譯的,即:使任何人不濫用自己的物,乃社會公共利益之所在。這句話原文的意思是使任何人不濫用自己的物,為什么呢?這是公共利益所要求的。所以,在羅馬法的法學中一方面強調人們對自己的物的支配的狀態(tài),另一方面也在強調,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沒有人能夠濫用自己的財產。這里面也是一種法的理念所在,作為社會現(xiàn)實,我們不可能把法律簡單的套在紛繁復雜社會中。正如羅馬人說:我們法是由一般規(guī)則的,但是為了一些特別利益我們要引入一些與一般規(guī)則相沖突的特別規(guī)則。所以我們在講一些特別法的時候都是基于這樣一些理念,這些理念對我們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原則上來講,所有權是受到我們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的,強調對當事人意志的保護,沒有人可以去妨害它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任何人都不應該濫用自己的財產,濫用自己的所有權,這是社會公共利益之所在。這種觀念的提出實際上是特別規(guī)則,這種特別規(guī)則就在于禁止權利濫用。禁止權利濫用規(guī)則強調禁止權利的非正常行使。權利的行使和權利的濫用是不同的,不同在于,作為權利的行使包括兩種狀態(tài),一種是權利的正常行使,一種是權利的非正常行使,這個非正常行使就包括權利的濫用。權利濫用并不是違法做了什么,而是超過了權利范圍去做了什么。請大家注意這一點。權利濫用是指這個人有權利去做這件事,只不過做的這種方式與我們法律保護這種權利的目的是相沖突的,但是你不能說他沒有權利,只不過這種方式構成了對別人的侵害。所以我們說作為權利的濫用是權利的不正當行使的原因之一,不能把它和越權做了什么混為一談。所以,我們講到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所有權去阻卻別人的利益的實現(xiàn)的時候,這就構成了一種權利的濫用,我們要加以限制。這個在龐德先生寫的普通法的精神中當中也講到:在一定的時間之內,美國的法律狀態(tài)不是很好,農民、牧師都可以作為法官,所以那個時候就出現(xiàn)了一些判例,這個判例就顯示當一個人行使自己的物權的時候是可以無限制的去行使的,所以在美國的判例中就有一個柵欄案件:一個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柵欄,他的目的不在于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在于擋住別人的采光。當訴訟到法官那里去的時候,法官說:所有權人有權利在他的土地上座任何事情,所以不認為構成對別人的權利的一種侵害。但是這種判例后來就被推翻掉了,原因就在于所有權不應該存在絕對。有些人在講到所有權絕對的時候講到,法國民法典有這么一條:所有權人可以以絕對無限制的形式去行使其對物的權利,包括空中,地上和地下。不過,這個解釋沒有把這個條文完整的擺在人們的面前。因為這個條文還有另外一款:但是,法律禁止的方式除外。這個另外的一款就把所有權給相對化了,所以說不存在所有權的絕對狀態(tài)。原因就在于,如果我們承認權利的絕對狀態(tài),這樣就可能會產生大量的與我們設權目的相沖突的情景。如果以損害別人的利益來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那么社會的和諧就會受影響。
法學的很重要的歷史和現(xiàn)實的使命就在于解決社會矛盾。對于所有權來說,一方面我們強調他的私法性,他的意思自治原則,平等原則是一個更高層次的原則,他更體現(xiàn)在每一個普通社會成員有權利由資格來發(fā)表自己的見解來決定自己的事物,更為直接的體現(xiàn)出私權的本質。但與此同時,所有權也要受到一定的約束。從我們的物權法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點。物權法第七條就明確的強調對物權的限制,包括對所有權的限制。它明確規(guī)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具體下來,對所有權的行使也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說第四十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yè)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這個七十二條也是這樣: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對于這樣的對權利限制的一些規(guī)則在我們物權法中都是存在的。正如毛澤東所講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有利有弊,帝國主義用尖槍利炮打開我們的大門,對我們來說是非常恥辱的事情,鴉片戰(zhàn)爭使我們國家變成殖民地半殖民狀態(tài),但同時西方的憲政思想,對私權尊重、確認私權、保護私權的思想也引入到中國來,這也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好處,它使我們從漫長的皇權專制狀態(tài)開始進入到了一種民主國家的狀態(tài)。有人說我們國家是封建社會,但實際上來講,中國自從秦始皇統(tǒng)一就沒有封建了,封建是分而治之,中央一統(tǒng)天下,那么這個國度中一人為人,其他人都為奴,所以皇權專制的最大的特點就是人格不獨立。近現(xiàn)代社會,隨著對西方國家的認識,法制觀念的引入,我們很重要的一點強調人格的獨立性,尊重他人。在羅馬法中已經(jīng)存在了對權利的限制的相關規(guī)則,對現(xiàn)存法的繼承繼受都是很清楚的,無論是德國法還是瑞士法還是大陸法系中的許多國家成文的民法典當中都大量存在對權利的限制,但是可能模式不一樣。比如說瑞士民法典就在法律當中明確規(guī)定濫用權利的行為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不過有些國家就沒有這么明確,是通過司法活動來確立的,包括意大利。意大利的做法是在條文中沒有明確講到對權利行使的限制,是因為原來在1942年起草意大利民法典草案的時候有這么一條,是說任何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都不得違背法律承認該權利的目的,但是后來被刪掉了,基于兩種判斷,第一是認為權利濫用的行為不是法律概念,更多是倫理概念,如果有人濫用權力的話,應該受到倫理上的非難,而不是施加法律上的制裁;第二是認為如果要對權利濫用在法律上做出規(guī)定,會給法官賦予太寬泛的權力了。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然后對權利濫用的個案情況做出理論上的解釋,以此加以限制,這對以后案件審理是有約束力的,所以后世很多案件的解決都是按照前面案件的解決思路來進行的。
有人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審判當中的判決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實際上并非如此。在我們國家民國的時候,我們法院的判決就是提煉出審判要旨,對法官行使司法的時候有很 重要的作用。現(xiàn)在最高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了一本書,叫《中國案例指導》,此書在前言中即指出其目的:希望通過學者專家對案例的研究披露出判決要旨,以此來引導法律實務者在處理案件時尋找相關規(guī)則,甚至在前言中講到,在審判中,法官、律師可以直接援引這些判決要旨。所以對所有權的限制規(guī)則,在不同法律中表現(xiàn)形式是不一樣的,但人們的目的、追求不允許權利濫用的情況,要求對所有權形式進行限制。總的來講,從所有權的私權性質、所有權強制轉讓的關系而言,應當這樣來看,所有權的私權性質是絕對的,這是一個常態(tài)現(xiàn)象;所有權的強制轉讓是相對的,這是一個偶然狀態(tài)。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強制轉讓,若有人以此抗辯,認為私權不允許有這樣的情況出現(xiàn),這是法律對應有利益的保護,尤其是公共利益保護的需求,要對權利的行使做出限制,若所有人拒絕這種限制,那這一點來說,我們強調,雖有所有權,但超過設權目的來行使的時候,構成權利濫用,是無法律依據(jù)的行使。
對所有權強制轉讓的正當性,要如何看待?這是當我們以法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來說所有權強制轉讓的,不是當事人意愿的時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處置自己財產的最嚴重的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就要有一個理論基礎在支撐他它,否則它合法性就不存在。可以從兩方面來看:第一,權利、義務并存的觀念。雖然我們意識到私權是天賦的,但任何權利的行使不可能走到一個極度的狀態(tài)。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在西方社會承認財產權利有社會化因素,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要負擔社會責任。二十世紀上半葉出現(xiàn)了一些憲法確認作為所有權是有法律作為保證的,但是又限制,所有人在行使權利時是有義務的,必須有利于社會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以清楚的憲法條文的形式告訴我們權利和義務的并存狀態(tài)。在這個觀念引導下,我們意識到,作為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無限制的行使權利,實際上,這個無限制仍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但同時必須接受為保護他人利益,尤其是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對它的限制條件。第二,權利人同時又是社會人。因此強調由于每一個社會組成成員與社會之間存在一種關系,這種關系是必然的、互動的,這種關系是當社會成員要求接受限制的時候,就意味著每一個社會成員與社會之間有一種契約關系,每個權利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社會主體之一,相互依存、聯(lián)系、幫助、尊重是作為社會人應當存在的基本狀態(tài),所以作為每個社會人來講,對這個社會有一種承諾,在行使權利時也要考慮社會利益。
總而言之,不論是社會與人的關系,還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對于權利限制是一種必然狀態(tài)。
對于權利的限制,在制度上來說,存在時間已經(jīng)非常長了,在羅馬法中就有對所有權認識的情況。羅馬法是法國法和德國法的制度淵源,幾乎法國民法典的所有內容都能在羅馬法中找到依據(jù)。在拿破侖民法典產生之前,已經(jīng)有許多法國學者寫了關于羅馬法的書,有一個學者把羅馬法按照自己的體系寫成了一個像教科書那樣的作品,這個作品對當時參與拿破侖民法典的人是影響非常大的。德國法在德國民法典修訂之前,在很多地區(qū)是直接用羅馬法來審理案件的,而一些法學大家都是以研究羅馬法而成為名家的。在我們國家有中華法系的法律淵源,但更多的是西學東漸的結果,西學產生于哪里,我們才能知道這些規(guī)則的原因何在。翻閱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可以看出,在羅馬社會對所有權的闡述中,特別強調所有權行使的自由性,不過也可看到對所有權的限制,在兩個方面體現(xiàn)。第一,雖然每個人都對自己的物存在支配的利益,但不能濫用。第二,從物權現(xiàn)代意義上來看,羅馬人比較精確的設計出所有權與他物權,這種他物權的設計本身就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因為他物權的出現(xiàn)與擴張使所有權人在行使所有權時就面臨著他物權人行使他物權的大量限制,所有權人一旦同意別人對自己的物行使權利,就必須遵守他人對他物權的行使。
時效取得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并沒有得到承認,并不意味著這種制度沒有其合理性,只不過是意識形態(tài)上的限制。時效取得制度是羅馬法的創(chuàng)造,持續(xù)占有行為經(jīng)過法定期間就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在公元前四世紀五世紀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這樣的規(guī)則,一直持續(xù)到現(xiàn)在。這個制度本身對所有權來講,是非常明顯的限制,伴隨著法定期間屆滿,所有權人就由有權利對該物行使最完整的支配權變?yōu)闆]有權,這種限制來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除此之外,相鄰關系制度的產生也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任何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時時不能對其它的因為不動產相互鄰接而擁有權利者的利益行使有任何妨礙。所以相鄰關系制度的核心店就是對所有權的限制,這在羅馬法中也有提及,對行使權利干擾者可以訴起,專門給予訴權讓其獲得救濟。
另外,為公共利益而對所有權人施加限制,在羅馬法中已出現(xiàn)這樣的規(guī)則。比如,土地所有權人在自己土地上焚燒或埋葬某人遺體,這就要求不能隨便進行,禁止在城市內進行,即使在城外,也要離他人建筑60公里遠。對建筑物修建者來講,要與他人建筑物保持必要距離,不能影響別人的利益。施工也是,若這種施工影響公共安全,如影響這個城市的公共下水道,這種建筑活動是要被禁止的。
對所有權轉讓的限制,未成年人不得轉讓土地所有權是很明顯的,這一般是從行為能力的角度去考量,未成年人對行為的判斷是不足的,所以要禁止。若發(fā)生這種轉讓有專門保護未成年人之訴,是可以撤銷的。
對爭端之物禁止轉讓,若轉讓要處以罰金;禁止把收贈財物和教會財物進行轉讓,因為受贈財物往往有特定目的,比如是賑災或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違背了捐助者的目的和受贈者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是從合同角度規(guī)定,而是對物行使角度的規(guī)定。
從以上所提到的,可以看出,很早以前就有對所有權限制的規(guī)定,這些制度對我們后世的法律影響是比較大的,在中華法系里這方面的影響也有,不過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對制度的出發(fā)點是不一樣的,更多的是對公權力的角度,而羅馬社會設立這個制度時定位點是作為權利人對物的支配權,因為公共利益不能濫用。所以制度表面看來類似,但理念和價值判斷是不一樣的,這種不一樣導致對法律的理解、解釋、實施都會不一樣。
對所有權的強制轉讓在我們民法中最突出的就是征收。我們的觀念并沒有從對所有權的尊重出發(fā),而是這種限制必須服從,所以我們在做的時候沒有意識到我們有沒有一個程序使強制轉讓得到真正的公正。這有很大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表面看來與其他國家是一樣的,但我們有些規(guī)則跟過去時代是非常接近的,甚至表達都差不多,實際上在制度理念上有非常大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對我們現(xiàn)代人的影響也是確切存在的,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是前進三步倒退一步的緩慢發(fā)展,如果理念不改變,只看表面現(xiàn)象,拿在執(zhí)行法律時候往往有比較多的問題。
現(xiàn)在看看我們國家物權法中對所有權轉讓的限制。有關所有權強制轉讓的規(guī)則中,通過三個途徑產生所有權的強制轉讓:第一,通過法律文書來實現(xiàn);第二,根據(jù)政府依法律權限作出的行政決定;第三,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在主物的所有權轉讓情況下,如果對從物沒規(guī)定,則從物一并轉讓,有約定從約定,這位反映了一個客觀情況,也說明法律對權利人的限制。當然這中間最核心的是,為了社會公益需要的時候,由政府通過行政決定的方式(征收)來強制轉移物的所有權,作為強制轉讓物權應當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轉移有沒有必要性。當所有權轉移與社會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時,這時所有權人如果拒絕那么法律就要強制他如何做。強制轉移的必要性應當是客觀的,這是所有權考量重要的前提條件。
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各抒己見,去年在海南大學以及煙臺大學我們圍繞農村土地的保護問題,大家都有各自的看法。比如張新寶教授認為社會公共利益說不清楚,所以物權法對公共利益就不要再去解釋,讓學界和法官根據(jù)自身素養(yǎng)去解釋公共利益,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在法條當中應該對公共利益有基本的解釋,所以我們在梁慧星主持的物權法草案當中,堅持認為對公共利益有基本的原則性的解釋,比如說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凡是涉及到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wèi)生、災害防治、科學教育文化事業(yè)、環(huán)保文物保護等等,以及公共水源和水力資源的利用和森林資源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事業(yè)的利益的時候,這樣的利益,我們就把他當做公共利益,這種列舉式在梁慧星教授看來是有必要的,我個人也傾向于這種觀點,原因是:如果各抒己見極容易產生歧義的,我認為可以借鑒列舉式,比如像公共交通和公共生存的環(huán)境的利益以及國防事業(yè)的利益,當涉及任何社會普通成員的利益的時候,對其我們可以放而遠之,但是不要把它密封住,應是開放式的。
我個人認為,第一;公共利益應當具有普適性。不應是某些個人和團體的利益,而是涉及社會普通成員的利益,比如說包括,改善教育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件等。另外在公共利益強制轉讓時,公共利益應當是直接涉及的,而不應當是間接性的涉及,不然什么事情都能繞到公共利益上去,比如說:我下崗了,在我居住的地方開個小賣部,方便了民眾,滿足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我直接的目的是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但是梁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認為涉及商事目的時不能使用征收,但是后來給否定了,因為商事活動也會涉及商事利益,所以這一條給抹掉了,但是理論上仍有討論的價值,總之我們強調,所有權強制轉移應有客觀性,并且有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這里邊特別強調征收,我個人強調物權法的適用。第一,我國政府做出的行政強制決定,這種決定是依照法律的權限和程序做的,是法定的,但遺憾的是這種程序究竟是咋樣的,我們卻不知道,比如說,家庭情況咋樣, 我國自從公房實行私有化以后。現(xiàn)在我們還多人擁有房屋所有權,不論是成本價還是商品價,總之這樣的人在我國是越來越多,可是我們發(fā)現(xiàn)一個問題,比如說,某一個城市一塊土地被賣掉了,但是這上面有地上物,而且有很所有權人,在他們不知道的情況下,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被拍賣掉了,那么這中間就有個問題,擁有這片使用地的所有權人有沒有使用權,實際上大家都清楚,房屋所有權人有這片地的使用權,在買商品房時,使用權價格是加到我們買賣的房屋的價格上的,但是當這些獲得使用權的人在不知道使用權被賣的情況下,而得到者卻理直氣壯的說你們都走人,那么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人就可以依照征收程序對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但是我們知道對城市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發(fā)生征收行為,因為其所有權屬于國家,自己不能征收自己的財產,但是它征收的主要是地上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土地使用權,但是在實際當中,我們在征收過程中還少將土地使用權重新作價然后補償給被征收人。第二點,房屋的土地所有權如果被征收應當告知,建筑物所有權人,這片土地使用權將由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予以收回,這種收回國家應當有償收回,除非建筑物所有權人是無償?shù)玫酵恋厥褂脵啵热皇怯袃數(shù)木蛻敻冻鰧r,這時候作為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在這片土地上的利用是一種事實債務,那么這種事實債務是得到了實施人的許可的,但是這種許可是有期限的,那么就要實施跟蹤行為,征收者獲得了使用權后才可以拆除建筑物。但實現(xiàn)情況是,建筑物所有權并沒有真正轉移,只是宣布征收了,也即我說什么時候轉移就什么時候轉移。但是建筑物究竟該怎么轉移,事實上有些國家就強調即使通過征收行為獲得的所有權的強制征收轉移也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我們強調,不動產的轉移特別強調登記轉移,但是在征收問題上,我們卻未將登記予以采用,既不說登記也不說不登記,那么究竟何時轉移,這是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出現(xiàn)就導致了很多問題的矛盾。實際上還有一個問題,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這是不能變化的,比如說,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等其他規(guī)定中規(guī)定征收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政府,但是我們現(xiàn)在征收的真正主體是那些開發(fā)商,誰能做出強制轉讓決定,以及把這個決定加以落實,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落實,但是我們卻沒有做到這一點,所以現(xiàn)在矛盾比較多。以至于2002、2003年上訪案件中很多是和征收有關系的,這也導致了很多地方惡性案件出現(xiàn),政府人員即是政府人員又具有拆遷有關人員身份,而且比較普遍,這就使得權力轉移給了商事主體了,所有權的強制轉讓一定強調合法依據(jù)。
總而言之,從淵源上,與私權本質相關聯(lián)的程度,包括從歷史的角度看制度存在的狀態(tài),我想我們就可能對它有一個進一步的了解。
熊進光教授:下面進行學生提問,請學生先做一下自我介紹,問題盡量簡潔明了。
學生一:剛才費老師講的是所有權的限制,關于所有權限制我們從廣義上理解是對所有權人的一種義務的約束,那么由此我想到所有權強制轉讓的意義是什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物權法有一條規(guī)定,如果是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話,經(jīng)過一段時間公示以后,沒人認領就上交給國家,我理解的是,為什么是自己占有要上交給國家,國家是基于什么樣的權利或者目的去占有,謝謝費老師。
費安玲教授:這里講的強制轉讓實質上與意思自治是有什么關系呢。因為強制轉讓與這個任意轉讓對應的,任意轉讓是一種協(xié)議轉讓,而強制轉讓不會考慮當事人的意思,所以這種強制轉讓實質上強調對這種意思自治的限制,這是一個第一個問題。另外你剛才講到的第二個問題,拾得遺失物只能歸國家,不能歸其他部門,這里邊更多的是倫理上和意識形態(tài)的判斷,在很多國家拾得者通過時效,持續(xù)沒人認領的情況下,就可以歸拾得權人,在我國不承認取得實效,所以為了維護社會道德風尚,我們不承認這一制度的存在。實際上最早在討論民法通則的時候討論的非常激烈,如果承認這一時效,那么將國有資產拿回家去,過一段時間就歸自己了,明顯的是對國有資產的盜竊。我們在講到這問題是特別強調公開的非暴力的,這點非常重要。另外強調為什么不歸拾得人呢,除意識形態(tài)之外,我們確實在立法的規(guī)則,我們把法律和道德的關系融合在一起,那么這里邊我們把強調的道德規(guī)范轉化為社會規(guī)范,不過我個人的評價是實質上人類的道德有一般公眾的道德和社會高尚的道德,所謂高尚的道德,像雷鋒精神,但是這樣的道德只能是提倡的,不過呢,我國物權法是將高尚道德拿到物權法中來了,我個人認為可能產生的不利狀態(tài)是,實施起來,比如,我發(fā)現(xiàn)了遺失物,在過去是道德約束,現(xiàn)在作為拾得者、埋藏物的發(fā)現(xiàn)者,如果我們不給他基本的獎勵,那么我們把高尚道德引進來,可能會出現(xiàn)滅而不宣的情況,發(fā)現(xiàn)了遺失物我不撿,誰想撿誰撿,這是最好的情況,達到了高尚道德追求的目的,但是這發(fā)生的很少,國外也做過實驗,我們的道德沒那么高尚,因此我個人發(fā)現(xiàn)遺失物、埋藏物沒人申報,那么法律就可能喪失它的宗旨,所以這個確實值得我們去反省的。增加建議稿當中就指出要給一個報酬請求權。
熊進光教授補充:關于無主物的國家所有問題。比如我們在民法上有規(guī)定,無主物歸國家所有,但是歸國家所有是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所以我們在民法當中判斷無主物歸誰,盡管我們判斷是國家,但是實際上現(xiàn)在在民法當中,學者也研究這個問題,比如說無人認領的獎金,這歸國家所有,對于保險金,如果受害人身份不明(如無名氏交通事故中),這個錢給誰,實際上我們這個民法,盡管歸國家,但是應該把它作為公益化的所有,也就是說這個錢應該給特定的基金法人,比如說交通執(zhí)法當中,我們現(xiàn)在有最新的規(guī)定,這筆錢應該歸基金法人所有,也就是說以后民事立法應該把歸誰抽象出來,到底歸誰,我們把它變成具體的公益法人所有,這可能是民法現(xiàn)實當中要解決的問題。
費安玲教授:當然這需要一個大的公益法人的成立為前提。
學生二:政府往往借助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強制征用,雖然可以進行適當?shù)难a償,但我個人感覺這個補償價值差別太大,這時候所有權人如何去維護呢,謝謝。
費安玲教授:從制度上講的,就是說,我們實際上也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你剛才提到補償價的問題,這個補償價誰有定價權,這個應該有專門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該由征收者和定價的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共同決定,應當是一個合議的結果而不是行政命令的結果,這一點我們現(xiàn)在做的不到位。你在網(wǎng)上可能會看到一個信息,在上海虹橋,在建基礎設施的時候,建筑公司給了當?shù)卣恳划地是130萬元,但是政府給農民是38萬,那么扣除成本剩下的全是政府賺了,這里邊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征收主體是不能獲得任何利益的,但是卻獲得利益,以此來作為國庫收益,這好似對公共利益征收的一個違反,就是說制度上我們已經(jīng)不錯了,但是關鍵是怎么執(zhí)行,這個執(zhí)行,關鍵是理念,就像憲法上說,任何政黨、社會團體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以理念必須跟上,我們才可以杜絕這個問題,當然我們還只是希望。
學生三:你剛剛講到,所有權基于公共利益可以進行限制,我們物權法有一條說,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對不動產進行征收,但是你說公共利益是很模糊的概念,對一般老百姓來說,任何公家的行為都可以是公共利益,我有個想法,就是我們在決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時,讓公共利益相關人參與到確定公共利益的程序上來,而不是行政機關單方?jīng)Q定,我覺得應該讓公民、政府還有相關人員,多主體參與,這樣可能會跟合理。
費安玲教授:你的想法非常好,也具有可行性。實際上應該從規(guī)劃開始,即用于什么目的,這個時候就應有公眾代表參與進來,當然僅僅參與也不行,而且應當有表決發(fā)言權,也需要這個城市其他區(qū)域的代表參與進來,形成一個共同協(xié)商、共同確認,而且當對公共利益不能確認時,我個人認為,這時候我們的法律機構應當發(fā)揮作用,很多國家都這樣做了,最后交由法院這個中立機構做最后決定,像日本的就這樣做過。
學生四:就在物權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權是非常嚴格的,在不久的將來,有沒有可能放松限制,還有就是有些地方政府現(xiàn)在都在搞宅基地的替換工作,是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松動現(xiàn)象。
費安玲教授: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我認為是這樣的,目前宅基地問題是整個農村土地問題的一部分,它是一個系統(tǒng)化的問題,如果要解決的話,它需要一個系統(tǒng)化的解決。它涉及到農民對土地的利益能不能當作福利來對待,因為我們注意到,只有農民可以不付代價就可以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但是城市居民是不允許的,原因是我們把農民的利益當作福利來對待,但很多農民對此并不認可,因為他們認為若干年前,土地所有權就是國家的,我把它涉及到的是土地所有權的征發(fā)現(xiàn)象,這個具體不說了,但是現(xiàn)在來講,如果把宅基地的權利放給農民,我個人認為,政府難以做出決策的地方就是宅基地會不會去侵蝕的農用地,因為我們從來對房子都很關注,包括在座的80后、90后,已經(jīng)沒畢業(yè)就為房子困擾了。我們如果把農村的土地放開,那么我們的良田會減少。但是我個人認為,現(xiàn)有情況下如果把宅基地的權利變?yōu)樗接校y度比較大,但是應當在使用權上下功夫,宅基地使用權應當具有一定的流轉性,在一定的范圍內流轉而不限于在農民的范圍內流轉,給農民更多的融資渠道,但是呢有一些大的變化,我個人認為,難度會比較大的,因為他是一個系統(tǒng)的,不是很簡單就可以解決的。
熊進光教授:提問階段結束,今天下午我們聆聽了費教授的精彩演講,費教授從羅馬法中的所有權制度、物權制度。民法之中強調所有權的本質,那么,我們從民法中強調兩個名詞,就是財產和人格 強調無財產即無人格。在所有權方面,財產就是人格,財產是人格的延伸,對所有權的尊重就是對人的尊重及人的權利的尊重,所以所有權的本質屬性表明我們的法律應該尊重所有權和每個人的權利,我想今天下午費教授的講座既是傳授知識更是傳授一種理念,就是我們的法律如何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正當權利,包括人身權的保護和財產權的保護,對財產權的保護是物權法,對人身權的保護從侵權行為法來保護,我想從這方面來講,國家不能以不正當理由對所有權加以限制或者說甚至對公民所有權加以剝奪,這應該有正當性,我想費教授的講座給我們跟多的啟迪更多的思考。所以,費教授的講座歸結為一點就是,我們應該用法律保護每個人的尊嚴和自由,這是我個人的解釋,最后再次以熱烈的掌聲,也謝謝各位同學,講座結束。
(本文根據(jù)錄音整理,未經(jīng)主講人審核。整理人:金瑜/田文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