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楊立新就“浙江工商單挑豐田”、豐田對賠償問題制造“兩種聲音”事件所引起的一系列消費維權、市場歧視等問題接受法制日報采訪。
針對豐田反悔對浙江消費者的承諾具有怎樣的法律后果的問題,楊立新教授解釋說,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豐田公司對消費者的公開承諾是法律意義上的承諾,該承諾已經使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契約關系,按照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嚴格依照承諾向消費者履行義務。
豐田在中國造成新的市場歧視,各地消費者對“同車同權”信心不足。楊立新教授表示,現有法律足以支持中國各地車主“同車同權”。生產者將產品投入流通之后,負有跟蹤觀察義務,對其所生產的產品的性能以及實際使用效果進行不間斷的了解,必要時應做出警告直至召回產品。召回缺陷產品是最主要的跟蹤觀察義務,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履行警示、召回義務,必然發生費用問題。對于消費者因此發生的費用和其他損失,當然應當由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負擔。楊教授強調,對于召回義務履行中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補償責任,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都能夠支持豐田汽車消費者的請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生產者不應借口中國法律規定不完備而逃避責任。
楊教授希望豐田公司好自為之不應為逃避責任找借口。“其實,當一個廠商發生應當召回缺陷產品義務的時候,更是展現生產者對消費者負責、對自己的產品負責、對自己的信譽負責的關鍵時刻。”他指出,明智的生產者應當利用這種機會,既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夠為自己挽回影響,維護自己的信譽,以期建立更好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和諧關系。推托、拒絕甚至抵賴,都是不明智的做法。在這樣的一個關鍵時刻,但愿豐田公司能夠好自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