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與西方接觸碰撞后遇到了諸多前所未有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一代代國人,特別是知識精英階層,一直在探索解決方案,于是有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運動。所以我今天就以“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歷史法學反省”這一題目跟大家做一個意見交換。這里先有兩點需要說明。首先,我在這里使用“近代化”而沒有使用“現代化”一詞,因為在中國,從 1840年鴉片戰爭到今天,中國的法制實際上都只能考慮近代化的問題,亦即怎樣與西方法制最低限度的接軌的問題;而現代化是解決后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的問題。中國的法制從主體上看實際上還未到這個階段。更不用說在英文里就只有 modernization一個單詞。其次,“歷史法學反省”,是指借鑒近代西方歷史法學派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中國法制變革歷程進行反省。感謝流芳兄給我出了這樣一個好題目,給了我這樣一個好的交流機會。我對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歷史法學反省,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緣起、動力、模式
(一)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緣起
根據我的研究,西方對中國的影響依次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西方宗教傳入,伴隨著醫學、天文學、數學等科學的傳入。明朝后期西方傳教士最早來華傳教,為了擴大宗教的影響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宗教,他們帶來了西醫、天文學和數學等等。第二階段是西方商品傳入中國,中西貿易大規模開始。后來導致了諸多沖突,如鴉片戰爭在西方歷史的表述中就叫中英貿易戰爭。第三階段是通過不平等條約強加于中國的西方法制,即通過不平等條約將很多西方人的章法傳至中國;如自由貿易、自由傳教、勞工輸出、領事裁判權、關稅協定等等。這些都是西方法制最早傳入中國的標志。所以,我認為不平等條約不僅是西方武力強暴中國的產物,也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始。第四階段是由于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西方軍事的入侵,以及其他文化的傳入等諸多原因造就的時代背景下,各種變法主張被激發。就當時的變法主張而言,主要有政治改良派、立憲維新派、共和革命派、蘇維埃革命派。第五個階段就是具體的變法行動、法制近代化,就是漸深的法律移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緣起是經歷了這樣五個由淺入深的階段,是由外力促使中國法律近代化開始。
(二)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動力
就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動力而言,可以分為外動力和內動力兩個方面。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外動力,而非內動力。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外動力,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武力威懾;西方的船堅炮利迫使中國打開了國門,武力威懾在當時成為清末變法的一個重要推動因素。伴隨這種武力威懾,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強加于中國;這是外動力的第二個方面。再一個方面是利益的引誘,西方國家不僅使用武力威懾和強加不平等條約,還有著利益方面的引誘,宣稱如果清朝與西方通商、按照西方的法律進行變法就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和好處。我們將這三個方面綜合來看,外動力就成了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動力的主要方面。
除了外動力,中國法律近代化也有其內動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全民族的雪恥欲望。近代中國,在軍事上節節失利,一大批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被迫簽訂,中國面臨三千年未有之變局,遇到了三千年未有之強敵。屢戰屢敗,所以產生了強烈的雪恥欲望。變法就能雪恥。其次,如果說雪恥主要是為了挽回“面子 ”,那么更進一步講,在更深的意義上,這種雪恥欲也必然進一步上升為全民族救亡圖存的共同愿望。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救亡圖存已經成為當時中國人民的共同追求。再次,對西方政治績效的深深羨慕。面對著強大的西方列強,國人不得不承認,西方的軍事、商品、科技的確比中國先進。至于西方的軍事、商品、科技為什么這么先進,其原因就被簡單的歸結為他們有先進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家都會自然而然地認為,為達到強國的目標,中國也需要變革法律,摩仿西方的法制。
其實,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這些內動力,歸根結底來自于外動力。內動力是外動力刺激的結果,就是說,當時急于變法改制,并不是我們民族內心覺醒的結果。因此,總體上說,中國法律近代化過程中,我們民族主體并沒有升華秩序的內生變法動力。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在學術理念上,雖然西方列強的入侵,迫使中國人開始反思,但并沒有對原來的儒法合流秩序及理念有真正批判和超越。在政治體制上,沒有難以忍受中央集權君主專制體制本身的革命沖動,歷來是只有王朝革命而無政治體制革命。比如進入近代以后的最大一次革命太平天國革命也不過是改朝換代而已。在經濟生活上,沒有新興生產力亟待突破上層建筑束縛的內在沖動。在社會生活上,沒有人的自由解放的強烈沖動;沒有解放人使人自由自治的強烈追求之社會思潮或社會運動。
黃仁宇先生在《萬歷十五年》中說明朝中后期的政治和社會“不妨稱為一個大失敗的總記錄。沒有一個人功德圓滿。 ……這種情形,斷非個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釋,而是當日的制度已至山窮水盡,上自天子,下至庶民,無不成為犧牲品而遭殃受禍!边@樣的描述,同樣可以用來描述清朝末年的情形。
(三)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模式
關于中國近代化的模式,國外學者有諸多說法。如英國學者湯因比的“挑戰—應戰”模式理論,美國學者費正清的 “刺激—反應”模式理論。費正清的 “刺激—反應”模式理論對中國的解釋最為典型。他認為,中國的近代化不是由于內力推動,而是由于外力刺激所致,是對外力刺激的具體特殊反應。他認為:
1.中國社會轉型,是由外力強迫而為的現代化過程。
2.中國內部不存在近現代化的動因,需要引入原生現代化國家的制度、規則與理念,使得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能夠相對縮短。
3.這種模式的極端表達就是全盤西化理論。這就是所謂 “后發型現代化”的法律移植理論。
我將“刺激---反應”模式應用于中國近現代史,發現中國近代鴉片戰爭以來的全部改革變法的確如此。鴉片戰爭以來 160多年的中國,先后經受過五波大規模的刺激,中國相應作出過五波比較全面的幾乎是全民族性的反應。
第一波刺激是西教西術、西貨鴉片帶來的,這給近代中國帶來了極大的刺激,我們相應的反應就是朝廷下令禁西教、禁西術,禁止中西貿易,特別是禁煙等等。
第二波刺激是西方的船堅炮利、入侵戰爭,包括鴉片戰爭、中法戰爭、八國聯軍侵華等一系列戰爭等等。雖然這些戰爭時間跨度很大,但都屬于這一波刺激。中國相應的反應就是通過不平等條約引入國際公法,并進行了大規模的洋務運動,引進西方的機器、武器、技術和管理方式等。在這兩波反應中,不僅包括政治方面的反應,也包括了法制方面的反應。
第三波刺激是中日甲午戰爭及日本維新的績效。蕞爾小國日本取得的變法成就,特別是軍事強盛,震驚了整個中國;中國的反應就是戊戌變法、新政運動,以及義和團運動(這是最底層的反應)和辛亥革命。
第四波刺激是西方危機和蘇俄革命帶來的。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西方資本主義似乎出現了空前的危機。如梁啟超就寫過《歐游心影錄》,描述了當時歐洲的經濟危機、勞工運動和貧富差距等諸多社會問題;蘇俄革命則給中國描述了一幅最美好的人民革命解放藍圖。對于這一波刺激,中國的反應就是爆發了五四運動,以及后來有進行了國民革命、蘇維埃革命。
第五波刺激是新工業革命、信息革命或所謂后工業時代帶來的。改革開放之際,中國發現世界的發展太快了,與我們想象中的垂死的、腐朽的、沒落的資本主義大不一樣。中國的反應就是實施了改革開放、進行了一場“現代維新 ”運動。
二、近代中國法律移植的次第、道路和階段
(一)近代中國法律移植的次第
所謂“次第 ”是指先后順序。近代中國的法律移植次第大概是這樣的:最先是從國際公法開始。比如近代史上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翻譯的《萬國公法》,就是現在所謂國際公法,實際上就是西方法制引入中國的開始。它當時直接應用于中國的對外交往中,在當時的中國有重要的影響。接著是學習西方的經濟技術法,如商標法、專利法、企業管理法、著作權法、郵政法、新聞法等等,這些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法律。再接著就是管理行政法。戊戌變法前后,發現西方不僅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先進的工業技術,發現其行政管理制度也非常好。戊戌變法中,朝廷并沒有真的接受康梁的“君主立憲 ”(立憲法,開國會)主張,朝廷主要是從學習行政制度或者行政管理法的角度做了一些試探。更接著就是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所進行的法律移植,主要進行的是物權財產法、親屬繼承法等方面法律的移植。最后進行的法律移植是在政體方面的變化,就是三權分立、五權憲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的人民代表大會體制、議行合一的民主體制?偟膩碚f,雖然這幾個方面也有所交叉,中國對西方法律的學習,大概就是這樣的一個先后順序或路徑。
(二)近代中國法律移植的道路和階段
近代中國的法律移植經過了四條道路或四個歷史階段。第一條道路(階段)是中華法系改良。其期間大概是從鴉片戰爭到 1910年之前的變法新政。這一道路,主要認為中國的政體和法律大致是好的,但應該取西法為補充。比如張之洞說的“中體西用 ”,所謂“西用”就是補充性的。第二條道路(階段)是西方化為主的階段,其時間大約是從 1907年清末修律到國民黨垮臺前的法制,甚至包括國民黨敗退臺灣以后的法制。這雖不是全盤否定中法的階段,但卻是以西方化為主的階段。第三條道路(階段)是以蘇俄化為主的階段,時間大約是從五四運動到文革結束。這一時期,蘇俄法制及其理論全盤主導了中國的法律變革或改革,并且全盤否定中法,徹底否定傳統。第四條道路(階段)是兼容型變法階段,時間大約是從 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直至今日。這一階段的特征是不全盤否定前三者的努力,認為每一個都有其可取之處,并將前三種主張在一種更開闊的胸襟下進行兼容。就是說,既不是全部蘇俄化的,也不是全部歐洲化的,也不是全部中國化的,而是兼容并蓄、兼采中西古今的。
三、法律移植的實際效果
(一)期待或宣稱的效果
我們向西方學習法律,進行法律移植,希望達到何種法律效果?實際上達到了什么效果?我先對期待的效果做一個歸納,然后再對是否達到了這種效果進行分析和反思。
我們期待達到的效果,總的來說,從五個方面看。
先看國憲方面。我們這里說的國憲,與現代社會民主基礎上的憲法有所不同。君主專制基礎上的根本大法,也可以叫做國憲。在國憲方面,近代法制移植和變革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是,放棄傳統的 “君治”,移植平等、自由、自治、法治為宗旨的西方式根本法制。
在刑法方面,目標是放棄傳統的儒法合流的 “刑治”,實行民刑分典,實行個人責任,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不溯及既往等現代刑法原則。
在民法方面,目標是放棄傳統的 “禮治”,實現人身關系“非禮化 ”,財產關系“私利化 ”。按照西方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理念重構中國的社會生活章法。當然在這些方面是否實際達到還需要進一步的考察。
在行政法方面,目標是放棄傳統的 “親治”,就是傳統的“父母官管子民 ”(為民父母行政)的傳統模式,希望按照西方“權源于法 ”,依法行政,行政責任,官民平等原則重構中國的行政制度。
在訴訟法方面,目標是放棄傳統的“糾惡式 ”。所謂“糾惡式 ”,就是中國古代的訴訟,定位于父母官防止刁民作惡,保護良善之民。并希望按照西方的程序正義,程序法定,辯護權利,人民陪審等原則重構中國的訴訟審判體制。
(二)法律移植的實際效果
1.從國憲方面來看
中國學習西方法律和制度,經過了 160多年的歷程,先后走過四條道路、四個階段,但中國在國憲方面幾乎沒有什么變化。這里我主要就現行體制進行一點反思:
(1)民主選舉體制在中國異化為賢人禪讓體制。西方民主的最大特征是民主選舉,主權在民最關鍵就體現在這里。但在中國,西式民主并沒有真的接受,最后是以民主的形式復興了中國古代的賢人禪讓體制。
(2)政黨競政制度在中國異化為一黨永久執政體制。近代化標志之一是政黨政治,亦即政黨競爭國家政權;西方法治一個特點就是政黨政治是法治的表達方式之一。近代以來的中國標榜學習西方體制,但結果基本上異化為一黨無須競選而排他地永久執政的體制。
(3)代議政制在中國異化為民主墜飾或法統象征。代議制也是西方民主的一個基本模式,但其在中國的實行也發生了異化,更多只是當成民主體制的一個象征物,一種外套。在國民黨時期,當成法統的象征;如國民黨敗退臺灣后,還把 35個省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帶到臺灣,繼續作為“中華民國”政權合法性的象征。
(4)司法獨立體制在中國異化為“黨化司法 ”體制。國民黨時代就主張“黨化司法”,主張司法貫徹黨義,以國民黨員主持司法。新中國以來,也有類似的情形,致使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案件”變得空前艱難。
此外還有(5)社會自治在中國異化為社會組織輔助官府為主旨;(6)法律至上原則異化為三個至上原則;(7)軍隊國有體制異化為軍隊黨有體制;(8)地方自治異化為郡縣體制等等幾個方面,以后有時間再詳細討論。
本來,我們向西方學習法制,是為了“改同一律 ”,是為了“中西會通 ”。結果呢,建設了百多年,根本是還是在自說自話,各是各的。雖然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名詞,引進了一些外在花架子,但實質做法基本上與中國的傳統是一致的。
2、從刑法方面來看
近代以來中國的刑事法移植和變革存在著更多的問題。我這里主要意新中國為例。新中國成立后,在上世紀 50年代就開始起草刑法草案,一直到 1979年才頒布刑法典。在刑事立法和實施上都存在著許多問題。
甲、在罪名的規定上:
(1)政治化罪名,F刑法中的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以及關于“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之罪行的描述,以及“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之任務說明,都不妥當。各國刑法公例只提“推翻憲法所規定的國家體制”、“危害民主共和體制”、“危及共和國之制度”、“危害國家基本政治形式”、“破壞國憲”、 “危害民主法治國體”、“危害國家永久不變之原則”等等。這不僅是立法上使用名詞的不同,也反應了刑法理念上的重大差別。
(2)逆倫而無罪。在中國現行刑法上,通奸無罪,也不存在一般通奸與親屬相奸的區別。我們把通奸之類的犯罪規定作為封建主義因素徹底掃除了。殊不知,在歐美多數國家刑法典仍然規定了通奸罪,似乎他們遠比我們“封建”。還有,實質重婚無罪,比如“包二奶”模式的準婚姻,我們就是一直縱容的。在西方的立法上,通過通奸罪和非婚同居罪的規定,對這類情形均有制裁。還有毀壞墳墓尸體,在我國無罪。我國刑法第 302條有盜竊、侮辱尸體罪;但沒有毀壞墳墓尸體罪的規定,清末民國的立法上本來就有的發冢罪等現在都取消了。再如,強奸以外性侵害,我國均無罪;但歐美刑法上有誘奸未成年婦女罪,有利用身份權威(如監護、教育、管理、傳教、隸屬、雇傭等權威或權勢)奸淫婦女之罪名。這些特定罪名,有人稱為“準強奸罪”,我們都沒有了。我們的刑罰比西方刑法更加性解放,更加放任有權威的人實施性侵害。
(3)逆倫不加罪,侵害親屬不加罪。國外的刑法、臺灣的刑法都規定侵害直系尊親屬加重處罰;有的還規定加害近親屬者加重處罰。但我們的刑罰沒有這樣的規定。國外刑法,關于親屬間亂倫,通奸有罪,強奸則比常人間強奸加重處罰,在我國親屬間通奸無罪,親屬間強奸也不加罪。還有,在西方國家的刑罰中,官員犯部分罪名要加重處罰,中國官員犯罪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甚至有比百姓責任更輕的可能性。
(4)逆倫的罪名。中國現行刑法有近親屬窩藏罪、包庇罪,近親屬偽證、妨害作證罪,這都與中國“親親相隱”傳統及國外的近親屬拒絕證證權傳統嚴重相悖,亦為合法株連親屬提供了便利。此外,刑法 306條的律師偽證罪,也與律師職業倫理嚴重相悖,與國外法律中的律師有拒證權的傳統相悖,也為合法株連律師大開方便之門。比如最近重慶的李莊律師偽證案件就是一個典型。
(5)重損公德而無罪。在中國的刑法上,見危(死)不救(不報)無罪。歐美刑法多有見危(死)不救(不報)、阻止救助別人災危之罪名,而中國沒有。因此造成社會公德急劇衰落。如 2003年重慶萬州的夫不救妻案就是一個典型,法官竟然認為丈夫沒有救人(妻)的義務。另外,遺棄未負法定義務的無自救力之人,在國外刑法中有罪,我國刑法中無罪。比如法、德刑法均在父母、監護人、教師、醫護人員遺棄罪之外,再設遺棄雖未負法定義務而無自救力之人的罪名,對冷漠著加以制裁。還有,見他人犯罪不斗爭或不報案,在外國有罪,在中國無罪。比如法、德、奧、意刑法均有怠于告發犯罪、怠于阻止犯罪、怠于協助公務員的逮捕罪犯之公務等罪名,中國均沒有。
乙、在刑罰及行刑制度上:
(1)剝奪公權越界。我國刑法第 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亦即擔任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這是有嚴重問題的。刑法上剝奪公權、褫奪公權實際上已擴大到剝奪公民的基本人權,這是違憲的。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下位法刑法怎么能剝奪呢?在國外刑法中,褫奪公權僅僅是指剝奪公職選舉被選舉權或被委任權,剝奪其擔任需要信譽榮譽保證的職務 (如陪審員、證人、公證人、鑒定人、指定監護人和輔佐人)之權,剝奪擁有國家榮譽名號及相關利益之權等,從來不包括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基本人權。
(2)剝奪民事權之輔刑缺乏。國外刑法有剝奪父權、夫權、民事代理權、任監護人和財產管理人之權,剝奪從事或擔任與犯罪有關或曾籍以犯罪的職業職務之權、充當被信托人之權、遺囑權、家財管理權與處置權、養老金救濟金請領權等等,以制裁濫用職務權、職業權、營業權、親權、夫權、父權、監護權、代理權而犯罪的人。這些規定,我國刑法都缺乏。缺乏剝奪民事權、親權制度,實際上嚴重不合我國重視親情親倫義務責任之法律傳統。
(3)行刑制度存在缺陷。在中國古代,死刑執行有許多親倫考量,如允許親故辭訣,允許死刑犯傳子,允許存留養親之類。但這些問題,在中國的今天,還在討論中,還形成不了制度。以死刑執行為例,在中國古代很多時間都不可以執行死刑,如 24節氣不可執行死刑、夜里不可殺人、宗教節日不可殺人、國家重大祭祀活動不可以殺人等。我要學生依照唐律的規定加以計算,結果發現一年內只有 49天可以執行死刑。中國今天似乎不需要這樣的規定,什么時間都可以殺壞人。
丙、在刑事責任上:
(1)個人責任誤區。依現行法,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放縱瀆職者無罪。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僅規定了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沒有 “放縱”者的瀆職責任。父母或監護人未履行責任的,僅僅“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 ”。而《法國刑法典》第321-6條規定,與生活水平明顯超過其正當收入來源的未成年人一起生活并對該未成年人擁有監護權力的人,若不加檢舉制止,即為犯窩藏罪,處五年以下監禁及罰金。相形之下,我國刑法強調“個人責任原則 ”過頭了。此外,過分強調個人財產制,方便了貪官污吏的財富隱瞞。在中國,實際上在第一順序親屬之間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界限。過分強調個人責任,實際上就是不恰當地免除了很多實際犯罪人的責任。
(2)自首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現行刑法僅僅認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及在押者“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兩種情形為自首,特別強調 “自己投案”、“如實供述”兩要件。這是不妥當的。在古代中國刑法中,其所認定的自首包括多種情形,有犯罪未發自首、代首、容隱者告、歸首、捕首、失主處首露、公事失錯自覺舉,共 7種情形,倫理和法理結合或兼顧得非常成功,我們卻不繼承。
(3)追訴時效實際上已經取消,F行刑法規定,凡經公安、安全、檢察、法院四者立案,或雖未立案但已被控告而應該立案者,不再受追溯時效之限制。這實際上取消了追訴時效限制,使犯罪受無限期之追訴。這是過于苛刻的,最后使追訴時效只存在于沒有任何人控告的案件情形下,實際上著簡直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已經取消了訴訟時效制度。按照國外刑法規定, “在下列期限內未經追訴并移送法院者,追訴權因時效而消滅。 ”并沒有規定一經告發或一經國家程序后就不受時效限制等等;僅規定一旦受逮捕、起訴、審判,追訴時效就停止計算;一旦這些程序中斷(嫌疑人脫逃),追訴時效又連續或重新起算。
3.從民法方面來看
法律移植的實際效果,在民法方面也有諸多問題。
甲、在物權法、債權法上:
在物權法、債法方面,當代中國的民事法存在著很多問題。
(1)民法貫徹公有財產權優于私有財產的精神是有問題的,到今天民法上海不敢直接正面稱“私有財產權 ”,只敢提“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
(2)我國民事法律不認任何意義的族產。比如古代的家族集體財產或基金(如蘇州范氏義莊的情形,如各地的學田、族田、祭田),我們不再賦予任何法定正當性,似乎認為這只會滋生封建家族主義的族權。最有中國傳統意義的習慣制度反而被視為見不得人的東西而予以拋棄。
(3)家產定位為夫妻按份或共同共有財產,也不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財產定位,過于用西方的財產關系模式強加給中國。
(4)未成年人財產權制度過于超前, 10歲以上至 16歲者的財產處分權,幾無任何法定限制,這是違背中國傳統倫理的。
(5)典賣制度取消。中國舊法特別重視典賣制度,對于祖宗留下的家業,以典賣即“活賣 ”的方式處理,即可以融資救急,又保留了回贖的權利,使祖宗家業不至于馬上徹底敗掉。國民黨民法還保留有典權制度,但今天中國徹底廢棄了。
(6)個人財產責任超前。比如“父債子不還”問題,是嚴重背離中國“父債子還”傳統的,也是不符合當今中國社會現實的。父母借債,一般是為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特別是子女求學、結婚、就業、建房、就醫之類的需要。即使最后父親的遺產只是負數,亦即只有債務,一概強調父債子不還是嚴重悖逆道德的,是鼓勵人民喪失信用的。
(7)自力救濟制度缺乏。比如唐律中有“強牽不得過契”的規定,就是說允許債權人通過“強牽 ”的方式自力救濟財產權利,只要強牽的財務不超過自己的債權數額就可以。外國民法多有這樣的規定,但是中國今天卻反而沒有。
乙、在親權法上:
(1)家長“職務”身份和義務責任不明。如《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未正式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法律責任(任務),家長職務或概念法律未承認。僅僅規定,在父母阻礙義務教育、放任子女不良行為乃至犯罪時,國家機關應“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限期改正”等,并不是正式以瀆職責任來追究的。雖然規定了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但并非家長瀆職之責任。唐律規定家長有主持祭祀、申報戶口、制止私自出家、繳納賦稅徭役、主持婚姻并制止違律嫁娶、撫養教育和約束子女、家人共犯止坐家長或家長為首犯、主持家中財務并制止卑幼私擅用財、不得強令子孫別籍異財、依法分家不得分財不均……等義務和責任。當代法律也可以適當考慮把家長作為一個實實在在的法定職務來看待,就是作為家這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來看待,強化其責任,這是大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
(2)我國的親權不包含知悉權、強制權、懲戒權,親權的范圍比較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這就是說,親權中不包括任何對子女可能走向墮落或違法情形的預先知悉權、強制權、懲戒權,只有依賴官府及官辦的“工讀學校 ”之類的準勞教機構行使這些權。這一設計是有嚴重問題的。
丙、在收養法上:
(1)現行法否定宗嗣收養。如《收養法》規定只有“無子女者”方可收養。包括收養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仍需受此限制。這排除了僅有女兒而收養兄弟姐妹之子(承嗣)的可能性,這是嚴重違背中國傳統的家系祭祀傳承觀念的。但是,對華僑又開禁,允許有子女的華僑收養兄弟姐妹的子女,為何華僑的權益大于國內的同胞?說不出道理來。
(2)收養單采審批主義也不合理。如未經登記的收養關系引起的遺產繼承問題。因為收養采取審批主義,必須符合法定苛刻條件,并向縣級民政部門登記,所以很多事實收養得不到承認。比如 2003年的棗陽(未登記的)養女車禍賠償案,法院的判決嚴重逆倫。
丁、在婚姻法上:
(1)現行婚姻法單采結婚登記主義,否定儀式、證人的法律意義,這在司法實踐中也引起了很多問題。實際上,中國傳統社會認為婚禮的意義遠遠大于官府登記的意義;槎Y是社會風俗的需要,也是為了表示更加穩固婚姻契約,保障婚姻關系不能輕易改變。但單采登記制度,只會鼓勵輕率行徑。
(2)中國的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條件最少,導致血緣婚許可最廣,這也是嚴重違反傳統倫理的。按照現在的婚姻法,只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也就是說,直系姻親即公公和兒媳婦、岳母和女婿可以結婚,旁系血親超過三代的亦即共曾祖父外曾祖父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間都可以結婚。這樣的婚姻法,基本上是動物世界的婚姻法。相形之下,國民黨時期的婚姻法規定直系姻親不得結婚,即使這種關系解除以后也不得結婚,還規定八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更考慮了中國傳統。
(3)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純依感情主義,即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方可離婚,這也都是嚴重不可中國國情的。事實上,中國傳統一直采取過錯主義離婚制度,西方國家多采取過錯主義。相形之下我們大大比西方超前了,超前得與中國社會脫節了。
戊、在繼承法上:我國的繼承法問題更多。主要有以下幾類問題。
(1)繼承人范圍最小。我國的繼承人只有兩個順序。兩順序以外,都無繼承權。在一個特別重視親倫親情的國度,在一個幾千年重視“五服 ”那么龐大范圍的親屬圈的國度,突然一下把親屬的范圍收縮到只有兩個順序,實在太超前了。這樣的立法的最大好處是私人財產收歸國庫的可能性最大。
(2)配偶繼承權優先于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繼承權,是逆倫的。按照現行法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而無子女時,尚存配偶的繼承權優先于或者排除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即祖父不得繼孫、兄弟姐妹不得互繼。這是與中國的傳統倫理嚴重相悖的。這一問題在西方國家的民法中很好的解決了,就是配偶在這種情形下的繼承權不是排他的。
(3)遺贈無特留份限制是逆倫的,F行繼承法實際上徹底否認了私人財產的家族屬性,僅僅認定是個人財產。這才導致了著名的杭州小保姆排除死者的親生女兒而獲得百萬遺產贈與的極端案例。在西方國家,民法在遺贈問題上有特留份的規定,就是說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遺產通過遺囑百分之百地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規定特別提留一部分給法定繼承人。
(4)否認任何人身權繼承不妥。在中國現行繼承法中,只認財產繼承,似乎沒有認可任何人身權益繼承的可能性。事實上,民法上的人身權益,并不是百分之百都是與一個人的一生生命相始終的。也就是說,有些人身權益具有可繼承的屬性,比如父輩的有些榮譽、頭銜、資格、身份、待遇,在可以由子女來繼承的。比如“烈屬 ”的身份權益,就有繼承爭議;如果烈士的下一代分家為兩三家,誰來享受烈屬的榮譽和待遇呢。在比如因商界領袖、華僑華裔、港澳臺胞、英烈遺屬、著名人士后裔等身份出任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的資格,在其子孫后代中就實際上有一個由誰來繼承的問題。身份原因出任這種繼承在西方國家一樣存在,并不一定就是封建主義。
(5)配偶一方死亡即開始繼承不妥。按照民法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即使另一方還在,繼承就可以開始。也就是說,父親死了,即使母親還在,兒子就有權要求母親將自己與父親過去數十年的積累包括房產一分為二,取一半作為遺產在母親和幾個兄弟姐妹之間等額分配。這在倫理上講是很缺德的做法,但是法律卻是支持的。
4、從訴訟法來看
(1)解紛體制問題。我們國家現行解紛體制有很多缺陷。
第一,家事法庭制度缺乏。武漢硚口區 2009年 3月首建“家事法庭 ”,實際上沒有真正的家事解紛特別機制,只是關于家事審理的專門法庭而已。要害是有家務事的特別審裁機制,如臺灣有《家事事件處理法》,我們也沒有。
第二,少年法庭制度嚴重缺陷。雖然早在 1984年上海長寧始建少年法庭,全國現有 2200多個少年法庭,但只有機構,并沒有特別審裁機制,沒有《少年事件處理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沒有關于少年犯罪特別審裁機制的規定。最主要就是親屬、師長、鄰居在審裁中的參與作用未法定化。
第三,忌諱民間解紛權威,F行法制只有國家單邊主義解紛機制,實際否定了各種民間解紛機制即宗族、鄉黨、行會、寺觀、企事業的解紛機制。舊法中的家長送懲制度,也作為封建家長制殘余徹底取消。
(2)訴訟權利問題,F行訴訟法制關于這一方面的問題更多。
第一,近親屬無拒絕作證權;代理人、律師、醫師、宗教師也無拒絕作證權,這是最嚴重的問題,F行法律規定,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可以依法強迫近親屬、律師等作證,因此可以變相株連親屬和律師。
第二,近親屬之間的訴權無限制。國民黨時期的訴訟法曾規定直系親屬和配偶不得告訴。這除了我們反對的家族主義因素外,實際上還有“家法人內部事務 ”不得進入司法的考慮,就如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有些內部事務或決定不得提起訴訟一樣。我們的法制暗含對家務事的無限制干預,而不是古人所堅持的“清官難斷家務事”亦即對干預家務事有一個法律限制。
第三,親屬獨立起訴、申訴、上訴權的取消,F行訴訟法制僅僅允許被告本人上訴,不允許中國古代法制和西方法制普遍存在的“近親屬獨立上訴權 ”存在,這是嚴重悖逆人倫的。在中國古代法制中有“三歲刑以上許以家人乞鞫”之制,就是家人可以獨立提出上訴,即使被告本人懾于獄官的威脅而放棄上訴。
(3)審理和裁判執行問題。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有:
第一,關于老年人、婦女、兒童的“頌系 ”待遇即免于強制械具的束縛的問題,古代法制中明確由規定,今天反而沒有。
第二,古代法制中還有關于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即訊驗”亦即就近到其家中訊問證詞或供詞的問題,古時法律有規定,今天也反而沒有。
第三,輕刑案件中允許親屬代理(老年人、婦女)出庭的問題。明清法律有“抱告”制度,此外還有允許家人出庭代應訴之制。今天均沒有。
第四,親屬間糾紛案件應以后請求不公開審判之權。這一規定,在西方國家有,我們沒有。就是說,在狹義的個人隱私案之外,凡涉及親屬之間的糾紛案件,允許當事人自行決定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五,輕刑判決和民事判決,應該允許親屬具保協助執行。
四、基于歷史法學立場的反省
(一)歷史法學派的主張立場
歷史法學的眼光是我們應該借鑒的,對于歷史法學的基本立場,我的總結是:
1.法為實證的、實驗的、實用的,不是理想、理念和邏輯推理上的,不是紙面上的。法律的實證、實用性就如同醫生治給人看病開處方一樣。
2、法律是民族的一種 “共同法信念”或“民族精神(民族意識)”的反應,民族信念深處形成的行為慣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共同的法信念才是真正的法。所以,歷史法學派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當然,也有中國學者認為薩維尼從來沒有說“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 ”
3.法是進化發達的,永遠在運動中。隨民族成長而成長,民族個性喪失了則法律也就消亡了。
4.法只能發現、總結,不能制定(或制造)。立法者不可能制定法律,只能夠考察和發現法律。法律本質上由習慣法而來。所以,歷史法學派既反對自然法理論,也反對法為命令的學說。
5.法的所有者、創造者為民族全體人民(國民)。法律不是個人、人類制定的,更不是神制定的。法是民族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每個社會成員都用其行為習慣、意識習慣在立法上都起了作用。
6.法無好壞優劣。法律只是民族個性的體現,因此沒有好壞優劣之分。法是歷史的、民族的,就不可簡單論進步落后。
7.法律有兩重生命形態:政治性的法和技術性的法。前者是國民共同信念和慣行,是永不消失的社會生命體的一部分;而后者是法律家們總結整理運用的知識體系。
8.法信念外化的三個階段:習慣法→法曹法(法律家法,即學說、法規、判例) →法典。英國法學家梅因說法律發現三階段是:判決 →習慣法 →法典。
9.法律形成和存在類似于語言;靠語言傳承。語言消失則法消亡。
10.法可區分為 “個人法”和“社會法”。前者是從主體自由出發規范個人相互平等獨立關系的法;后者是將人視為社會整體的成員、分子、部分時的規范法。
(二)我的反省結論
歷史法學派上述的基本立場和觀點,對于我們反思中國法制近代化非常重要。借助歷史法學的立場和觀點,我對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反省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中國法制近代化是特殊刺激下的特殊反應。如果沒有特殊的刺激,中國不會作出這樣的反應,中國社會還會延續所謂的封建社會或小農經濟的制度運行。這種特殊刺激包括三個方面:(1)特殊的刺激源、刺激力,這是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上未曾遇到的。如李鴻章所言,這是中國“三千年未有之變局、三千年未有之強敵 ”;(2)特殊的接受刺激者。中國是一個擁有五千年文明,五千年封閉地自成一系發展自己文明的國家,文明極其成熟又傲視周邊民族;(3)特殊的接受者受到特殊的刺激,其反應易走極端。所以,中國近代的變法、立法和革命很多方面都走向了極端,動輒主張后來居上,取法乎上,多快好省,實為急功近利、劍走偏鋒。都是欲以非常方式,達到非常效果。中國的這一歷史進程的變換猶如蒙太奇一樣,在短的時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不是歷史發展的正常過程。
2.近代化的法律救亡工具定位。近代化的主題就是為了救亡,一切都是為了救亡。法律被確定為救亡工具,它不過是從強鄰借用的秘籍奇兵。先是作為收回治外法權的工具,后為成為建設民主共和強國的工具,更后則是建設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工具。工具本身并無獨立價值,或者工具背后的價值我們并未心靈認同,所以工具也可以隨時拋棄。清末朝廷、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新中國政府對法治的態度都說明這一點,即認為中國舊法已經成為禍國殃民之具,借來西方的法律也是借來工具而已。
3. 近代化的法律被定位為英雄主張加統治者命令。英雄被認為是救世主,英雄發現了救國救民良方,英雄成為統治者,我們是在這一基本假定下來考慮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問題的。所以,從梁啟超立憲救國說、新民說,到孫中山三民主義救國說、先知先覺訓導后知后覺說,再到毛澤東社會主義救國說、教育人民接受馬列主義說,這都是英雄主義的主張。在這樣的看法下,法就成為了救世理念的外化,是英雄造福國民、展現宏圖之工具。人民只能是法律的接受者而非法律的創造者。所以,也不承認法律是民族法信念、民族習慣。認為法律可以據理想制定、制造,所以我們需要送法下鄉,送法到基層,所以要不停地“普法 ”。
4. 移植新“法信”代替舊“法信 ”。中國是否存在薩維尼所說民族的“法的共同信念”或心理上的“共同法 ”,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當然,可以認為中國古代的“三綱五常 ”、“十義 ”等也屬于這個范疇。從梁啟超的新民說開始,到孫中山三民主義,到五四新文化運動,到中共主張的靈魂革命,其實都是認為舊的“法信 ”已經過時乃至反動,認為它是中國落后挨打之根本原因,理應當加以拋棄;認為應當移植西方的新的法律信念代替舊法信;均認為西方或蘇俄法信為最好,為西方富強文明發達之根源;均認為外國的“法信 ”可以通過其外國技術性法的移植而移植過來。這些想法做法根本背離歷史法學立場。因為歷史法學既不認為法律可人為創制,更不認為可以移植或制造新的共同法信念。但如果薩維尼還活著的話,應該不會排斥人民在新的影響下逐漸改變法信、進化法信的看法。當然這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不可能一下完成。
5.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主事者對西方法制的陌生或本身的無能。在近代史上,軍事、政治、學術上的革命者一般并不懂(或不屑于懂)中國舊法真諦,一般也不真懂西法真諦。中國法律近代化的主事者中,西學好的人一般不懂中國,中學好的人一般又不懂西學。兩者均好者極其難得,且多為純書生,難以在法制近代化這個極為政治性的事業中發揮作用。象孫中山毛澤東這樣的革命者對中學和西學的認識都難稱深刻。進一步說,中華民族有能力創造屬于自己的法制嗎?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中華民族的物質生活水準、歷史文化基礎,還不足以使我們陡然獲得理解西方法治秩序及其精神的能力。更不具備一下子以什么高招移植西法、徹底改造舊法、建設一個完全異于舊秩序的新秩序的能力。我們對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暗合還知之甚少,對人類社會秩序(特別是法制)共性的認識還遠遠不足,對中華傳統倫理和法制的精神似懂非懂,這些都導致了我們的法制建設中的過分悖逆中華民族倫理傳統、實際上也悖逆人類社會法制共性(亦即人類文明深層共同價值)的一系列失誤。
我的反省可能對當代中國法有些苛求,也可以罵我為封建保守主義者。但我一直是比較資產階級自由化的。粗糙的想法,先就匯報到這里。還有很多想法,以后有時間再以別的方式與大家討論,特別是向在座的方流芳教授、鄭永流教授討教。謝謝大家!
主持人方流芳教授:范老師剛才的演講主要關注點是法律與倫理之間的緊張關系、外來法制與中國固有體制、固有文化之間的緊張關系。他對問題的關注以及對此的想法,體現了對法律本身的批判性思考。這種思考就是讓我們不要把法律當成一種終極的真理,法律有廣泛的可以改善的空間,這種改善需要每個人的參與。下面請鄭永流老師做評論。
鄭永流老師:今天這個講座的主題,是研究歷史、研究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的人都不能回避的問題。中國近代一百多年來,總是處于這樣一種夾縫之中,是回歸到我們的傳統還是放眼看世界?范老師今天的演講內容很豐富,還有很多關于具體制度的分析,具體制度之間的對比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根據范老師的講座內容,我想講三點:
1. 范老師的講座給我的最大感受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是兩頭不討好的,既得罪了中國的固有文化,同時也誤讀了西方的文化。這樣的結論我是部分贊同的。尤其是范老師更多的是從人倫、倫理的角度反思,所以范老師講到的很多例子,無論是中國的還是西方的,都是從人倫的角度進行的反思。中國丟掉了很多基于人倫基礎上的制度,而學習西方時也忽視了這樣的制度。如“親親相隱 ”。但是,人倫、倫理也是與變動的社會聯系在一起的,生活在 21世紀的中國,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人倫關系,這樣的人倫應當是與 18世紀、19世紀或更早的人倫是不一樣的,我們應將更多關注當下中國正在變革的社會和當下的人倫關系。是不是說我們 2000多年形成的人倫關系是否可以作為我們現在法律制度的基礎,我們應當基于什么樣的歷史觀來反思我們法制的尷尬局面,這是我的疑問。
2. 講座的標題里說以歷史法學派的觀點來進行反思,應當說對歷史法學立場、觀點的總結是非常到位的。尤其是提到或概括到“法是民族歷史精神的體現”。我們如何看待歷史法學的立場觀點,更重要的是其能否作為我們反思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基礎?在這一點上,我的觀點和范老師觀點略有不一致。歷史法學派在當時德國產生的背景在于,歷史法學是直接針對法國大革命,薩維尼對法國激進式的、暴風驟雨式的革命是持反對或保留態度的。正是基于這一點,薩維尼要去發掘德意志民族當中的民族意識,借以保留一些與法國大革命疾風暴雨式變革不同的東西。但在德國歷史上,歷史法學派的影響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大,德國法制的建構也并不是建立在歷史法學派基礎上的。
3. 薩維尼雖然強調民族的精神和民族意識,但是他鐘情的不是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才是真正體現了習慣法和民族精神;他是站在羅馬法學的立場上,所以他最有名的也是他最鐘情的著作是《當代羅馬法體系》,他也希望復興羅馬法;羅馬法的精神與日耳曼法所體現的民族精神是有相當距離的,羅馬法在當時的歐洲被稱為普通法,適用于各個歐洲國家,具有一定的普適性,恰恰是與習慣法相對稱的。他所鐘情的羅馬法和建構與此相關的立法技術,正是后來德國民法典的在立法技術上的基礎,而不是建構在體現民族精神的日耳曼法基礎上的,只是吸收了日耳曼法的一小部分。如果這樣考量,我們能否在薩維尼歷史法學的基礎上,在反思中國近代 100多年的法制的變革,也是存在疑問的。
范忠信老師:謝謝永流兄的精彩點評。我承認我的立論首先是從人倫出發的,但這并不是片面。因為無論是西方的立法還是中國的立法,都必須以人倫作為基礎。如果立法不考慮人倫,那么就是沒有道德根基,就顯然是惡法。第二,不管是古代的人還是今天的人,不管是西方人還是中國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那一部分,可能是法律中更多的的成分,也是更重要的的成分。所以我今天所講的更多是不同民族共通的那部分人倫,而不是各民族不同的人倫部分。如南非總統娶了第五個夫人那樣的人倫,就是各民族不同的部分。我更多關注的是人倫的共性,我強調的是,當代中國法律,在理解人倫和體現人倫時,不知道為什么沒有關注人倫的共性,如“親親相隱 ”問題。我不明白為什么立法者要違背或忽視人倫,進行那么多以改造民族性為宗旨的立法。
方流芳老師:剛才范老師提到法律與倫理之間的沖突,但實踐中(的沖突)是否不會像我們所想象的那么緊張,比如:中國實際上是一個有法不依的國家,通過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緩解了仿造的法律和現實社會之間的沖突。又比如:剛才范老師講到中國對重婚罪的認定是從寬的,然而,中國最徹底地學習西方、最徹底地背離中國傳統的就是一夫一妻制,但一夫一妻制進入中國后一直沒有回答一個道德上的問題,即:一夫一妻制為什么比中國以前的一個男子迎娶幾個女子的婚姻具有道德上的優勢?婚姻問題在更大程度上是一個宗教問題,中國沒有國教,在采取一夫一妻制的同時,實際上是從寬解釋法律的。中國大陸和臺灣都是如此,臺灣地區民法方面最著名的法律解釋就是關于重婚的民法解釋。一個臺灣的軍人,離開大陸到臺灣,大陸妻子苦苦等待幾十年,軍人在臺灣又結婚了。兩岸來往開通后,大陸妻子提起訴訟,主張后一婚姻無效。臺灣司法院大法官的法律解釋認為,法院在適用民法的重婚規定時沒有考慮到兩岸人民之間往來阻隔、音訊不通的艱難情形,沒有考慮到兩岸特定情形下的婚姻自由,如此機械地適用民法的重婚規定實際上違反了憲法。通過這個解釋,臺灣司法院認為:在特定情形下發生重婚,后一婚姻并非無效。請教范老師的問題是:中國文化固有的那種靈活性是否緩解了法律與倫理之間的緊張?
范忠信老師:方老師提出的新角度非常有啟發。通過我提到的案例可知,我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有時候既背離西方傳統,又背離中國傳統。如果這些法律在真正得以落實,會引起很多問題。因為沒有真正落實,所以對倫理的破壞就沒有想象那么大。比如方老師提到的一夫一妻制,立法者沒有更多的考慮這種制度背后的價值和倫理層面的理由。在近代法制創制中,我們更多的是考慮,中國要和西方保持一律,要與西方接軌,以獲得現實的利益,因此才搞變法。我們的普法運動,也很少提及立法的理由或倫理,而是更多是為了防止犯罪。中國正處于中西兩種傳統交叉影響之下,中國的立法者不想或許也不屑于去解決這種問題。或許更多的想法是“以法為教 ”,將移植或仿造的法律強加給人民,要求人民無條件遵守,使其久而久之成為人民生活中的習慣。當然,這樣一種邏輯的前提就是人民能信法為真;但現實是沒有幾個人真的是信法為真。關于法律與倫理的緊張關系,我們能在立法上解決的就在立法上解決,能在司法上解決的就在司法上解決;最終實現信法為真的目標,這就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正如梁啟超所說“變亦變,不變亦變”。
楊琴: 如果將法律分為身份法和非身份法,您是否認為人倫的障礙只存在與身份法移植方面?
范忠信老師:我不認為人倫只存在于身份法方面,財產法方面也有人倫問題。我注重人倫問題,是因為一個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信念主要集中在人倫方面。在財產和其他權益方面各個民族之間的共性很多。各民族之間的共同性可能很大,只不過我們今天的講座并不過分關注而已。我們今天關注的是民族之間的不同,即民族個性和民族特性主要表現在人倫方面。民國時就注意到了這一點,如民國的六法中的民法,就是先制定物權法和債權法,后來制定的才是親屬法和繼承法。還有需要強調的是,人倫是所有法律的基礎。我認為人倫就是薩維尼所說的民族的共同信念,共同的法,同一的法,法律的本質也正在于此。我在這里強調身份立法方面的人倫,其實,非身份的立法背后還是存在人倫問題。很多其他學者也有相同的看法,在我們的立法方面,應該更多關注和重視人倫方面的問題。
陳夏紅:近代化或現代化是否一樣,近代化的判斷是否有一個普世的判斷標準?法制近代化的過程是更重視過程還是結果,重視實質還是形式?
范忠信老師:近代化是指國門打開后與西方溝通、對話,需要接受近代世界的一般法律規則。比如中國不可再根據“十惡”“八議”等作為民族的行為準則,F代化是要解決現代工業、現代技術、現代市場、現代環境之下的新問題而作出的法律改革。近代化或現代化的判斷,當然會有普世的標準,因為世界文明是溝通的,人性是有共性的。法制近代化的過程,當然應該更重視結果,重視實質,這是最重要的問題。中西開始溝通和對話后,法律近代化是一種外力迫使下的必然,可惜近代中國乃至現代中國都太注意過程或形式了,太喜歡新瓶裝舊酒了。
(本文為2010年1月6日范忠信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的演講全文,錄音整理并經本人審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