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9 14:09:08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編輯:李豐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劉軼瑤、曲靈均): 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中國著名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就此接受了本網記者的采訪。他認為,修改選舉法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重大進步,但《選舉法》需要配套規定或實施細則,以保證相關規定切實有效實施。他還表示,《選舉法》修正案規定了人大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制度,并非要搞競選。
修改《選舉法》是人權事業發展的重大進步
此次修改法律最核心的內容是在選舉權方面,結束了以往“四個農民=一個城里人”的歷史,實行城鄉居民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次修改還遵循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
對此,王利明認為,同票同權和三個平等,保障了 8 億農民的政治權利、保障了每一個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是中國人權事業的一大進步。因為 “ 選舉權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人權 ” 。
他解釋說,人權從性質上講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權利,另一部分是民事權利。而政治權利里最重要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投票權就包含在其中。 “ 所以,我覺得選舉人大代表這個權利也可以說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
見面從“可以”到“應當” 成為候選人的基本義務
此次修改涉及《選舉法》的23個條文,約占法律總條文的“半壁江山”。其中,第33條被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以往,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于簡單,提供給選民的候選人情況主要只是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選民“見榜不見人”,缺乏對候選人的深入了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投票的積極性。
王利明認為,這一修改是選舉程序上的一個重大完善。因為僅從字面上看,“應當”見面與以往法律中規定的“可以”見面,一詞之差,使得在選民有要求、選舉委員會有安排的前提下,“見面”成為了代表候選人的基本義務。這將改變以往選民“見榜不見人”的情況,使選民了解更多信息,更好地進行“有選擇”的選舉。他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修改增強了選舉的公正性。
見面不是搞競選 候選人不能到處拉票是為防賄選
就“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這一環節,民間還有一些呼聲認為,應該讓代表候選人像西方競選一樣去拉票、演說、宣傳自己的政治立場、許下從政諾言。
對此,王利明并不認同。他認為,因為基層選舉中,還存在一定現象的賄選等問題,所以“在選民沒有要求、沒有經過選舉委員會安排的情況下,候選人不能夠直接和選民見面,更不能大張旗鼓、主動地到處去發表演說,到處去拉票。”否則,選舉秩序會失控。
究其原因,王利明說,因為中國的民主是漸進式,而不是跨越式的。“漸進式”,就是說還是按照適合我國國情的方法來做。他認為,目前草案中就“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這一環節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以往的缺陷,同時也符合目前的國情。這位著名法學家再三強調,這些規定和西方競選是有區別的。
應完善委托投票制度以解決流動人口選舉權問題
民間呼聲極高的流動人口選舉權保障問題,在這次修改《選舉法》中被暫時擱置。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的說明,是因為這一問題“牽扯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
對此,王利明說,解決流動人口選舉權問題目前有兩大難點:一是由于其不斷流動的狀態,選民登記非常困難;二是流動人口也享有被選舉權,若被選舉為人大代表,流動性又將使其難以在當地履行代表職責。
他認為,鑒于流動人口數量極大,對保障其選舉權的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因此,此次修改沒有輕率規定任何一個制度或規則,這說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對此問題的高度慎重。
他建議,在目前情況下,可以通過委托投票的方式來保障流動人口的投票權,“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這一問題”;但同時,還應該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摸索和探討,并進行實證分析。比如,研究流動人口愿不愿意回原籍投票、愿不愿意在所在地投票、目前的情況嚴重到什么程度、委托投票等制度的弊端在哪里等等。
《選舉法》需要配套規定或實施細則
王利明認為,由于《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規定仍然比較原則性,所以,需要配套規定或實施細則以保障法律的切實有效實施。
以備受關注的各地代表名額分配“三數據”為例,修正案草案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王利明認為,這一規定“仍然是一個比較原則的規定,特別是后兩個數據,即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還是相當具有伸縮性的,究竟怎么計算還需要有一些具體的標準。”
他也提出,草案中規定的一些監督措施,更需要配套的規定或細則來保障實施、或在實踐中繼續不斷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