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吉田邦彥 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
主持人:姜戰(zhàn)軍 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
時 間:2009年10月19日上午
地 點:華中科技大學東六樓模擬法庭
吉田教授:大家好,我是吉田,一大清早就麻煩大家都聚集到這里聽我的講座,我覺得很對不起大家。這是我第一次到武漢,北海道大學和華中科技大學馬上要簽訂交流協(xié)議了,借此機會到貴校考察,我感到非常榮幸。
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21世紀中日侵權法的課題”,剛剛姜戰(zhàn)軍教授也簡單介紹了關于我的情況,為了使大家對我的研究有更深的印象,我先簡單做一下自我介紹。我研究的專業(yè)是民法,曾三度留學美國,所以我的研究大多與美國法有關。我研究的領域有如大家所知的財產法,包括三塊:侵權法、契約法、合同法,同時,我對家族法也有所研究。
一、多角度的研究路徑
最近,日本民法學界的研究存在一種現(xiàn)象,即研究的范圍日趨縮小,視野也比較狹窄。比如,做侵權法的就專門做侵權法,做家族法的就專門做家族法,我并不贊同這種趨勢。在美國,很多學者在民法方面關注的領域很廣,對一個法律事實都從侵權法、契約法等多角度研究,我也主張從多個角度看民法問題。
我的研究歷程可以分為幾個部分,最開始,我做債權侵害和不法行為的研究,后來轉向契約法,最近十年做物權法的研究。我最早研究的是第三人債權侵害,并出版了《侵權行為論再考》一書,專門研究交易中的債權侵害和不法行為以及競爭中的債權侵害和不法行為。此外如大家所知,不正當競爭法的研究現(xiàn)在十分熱門,其中所涉及的問題也與第三人債權侵害的研究息息相關。
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剛開始做研究的時候,日本學術狀況和現(xiàn)在完全不同,當時日本法學界遵循日本十分有名的法學家川島武宜的通說,認為在自由競爭中,一般沒有侵權行為存在的余地,而我的研究則從根本上推翻了這一結論,現(xiàn)在所有日本的民法學教科書關于債權侵害的文獻基本都來自于《侵權行為論再考》。在我的大學時代,我的侵權行為法的老師是日本非常有名的法學家平井宜雄,可以說,他把整個侵權行為法“翻了個底朝天”。他是一位非常有創(chuàng)造力的法學家,我認為他在日本法學界是神一樣的人物,按照他的觀點來寫的侵權行為法,我覺得沒有什么可拓展的余地了。
在座的各位有的是研究者,也有有志于將來成為研究者的,我想請問一下大家,為什么要做研究者,做研究者的動機是什么?平井宜雄教授曾經和我講過為什么要做一名研究者,關于這方面,他說的第一點就是,作為研究者就是要對現(xiàn)狀有問題意識,提出問題,且對現(xiàn)狀、學說進行批判,社會對學者的要求,要能在學說上反映出來,平井宜雄“一以貫之”的典型研究,創(chuàng)造出了自己的民法世界。平井宜雄是一位非常嚴格的老師,我在東京大學做研究時,他的講義都是最尖端的學說,很少有人能聽懂。我的《侵權行為論再考》抓住平井宜雄遺漏的部分展開研究,平井宜雄十分高興——因為我填補了這塊研究的空白。
之后,我去了美國西北大學留學研究交易關系,我之前研究債權行為——第三人債權侵害,所以很關注在交易中的第三人的保護問題。以前我覺得契約法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之上的,而西北大學的麥肯尼老師認為契約法應該建立在關系的基礎上。第二次去美國時,我在斯坦福大學做研究,這次留學對我的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我?guī)煆乃固垢4髮W的雷丁(Radin)教授(你們院長易繼明老師在有關中日民商法研究里的一篇論文也有引用雷丁教授的論文,相信易老師也從雷丁教授那里深受教益)。1994-1995年間我在留學斯坦福大學時,當時在所有權的研究方面最有影響的學說是川島武宜的《所有權法理論》,這本書構成了日本所有權法研究的基礎,到美國留學的中日老師的研究路徑基本一樣,開始是研究侵權行為或契約法方面的內容,很多人都不研究所有權法,但我認為所有權法是最有趣、學問最深的領域。我最基本的想法是對川島武宜教授的所有權法理論進行批判。他的研究把所有的東西都商品化,完全交給市場,那么純粹市場化的觀點是不是適用于所有權法的理論呢?90年代中期我花了一年時間寫了一篇關于代孕的論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最近的China Daily里也有一篇關于這方面的文章,其中就談到了關于身體所有的問題,比如,精子、卵子是不是完全可以商品化?甚至還有與此相關的血液買賣、臟器、兒童的買賣問題,直到現(xiàn)在,這些都是深受關注的熱門話題。我還從事醫(yī)事法方面的研究,這也與此密切相關。環(huán)境法的問題、知識產權法的問題,還有住宅法的問題包括城市開發(fā)、住宅開發(fā),都可以放到所有權法領域中進行探討。
研究所有權問題,我有一個基本的問題意識,那就是:所有的所有權問題是不是都可以交給市場來管?作為一種運作方式,市場本身應該有它的界限。在日本,與之關系比較密切的就是居住問題。2001年,在日本成立了居住扶持法協(xié)會,我是副會長。其實我這次到武漢來的一個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調研大家所熟知的漢正街。昨天在武大開了一個關于城市開發(fā)方式的研討會,這個會從早上開到晚上,就是討論如何保存城市歷史建筑物的問題。在日本,僅僅專注于某一個方面的民法學者可能會對我的研究感到疑惑,為什么我總是這也研究,那也研究,他們覺得我的研究十分分散,其實不是,我的研究是一以貫之的,如我的老師所說,只有一以貫之的研究,才能創(chuàng)造出自己的民法世界。
我現(xiàn)在還在研究的戰(zhàn)爭補償問題,這與中日的關系密切相關。大家都知道二戰(zhàn)期間有許多中國人被拉到日本去做勞工——我這次來也要去鄭州拜訪一位95歲的勞工,今天晚上我還要去重慶拜訪當年重慶大轟炸的幸存者。大家有沒有想過,這除了是一個國際法的問題,從民法角度,這也是一種集團侵權行為。其實侵權法和所有權法是手心手背的關系,對契約的保護,從這個角度看是侵權法,從那個角度就是所有權法的問題。所以我今天最主要講三方面問題,一是向歐美學習的日本侵權行為法現(xiàn)在到底處于什么狀態(tài),即從歐美那里到底學到了什么?二是關于日中關系的修復與交好;三是如果只把目光只關注在侵權法上,是不是太狹窄了些?能不能把視野拓寬一些,考慮做廣泛的補償與賠償。
剛剛姜教授也講到,日本的侵權行為法理論很豐富。日本的侵權法理論圍繞違法性、過錯性、有責性有非常多的討論,爭議非常大,我在學習的時候也感到很多理論上的分歧。日本很有名的兩所大學——東京大學、京都大學的觀點都十分對立,但結論基本一樣,這些研究過于注重理論構成,通常使理論陷入空洞。與此相反,從實質論方面考察,我認為債權侵害應當納入侵權行為去考察,這是一個原則,盡講一些空理空論的東西,不是說沒有必要,而是沒有必要做的這么極至。
現(xiàn)在我想闡述一些具體的問題,包括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公害、居住保障等等。
二、交通事故侵權
首先進入第一個問題——交通事故,我是第一次來武漢,除了從機場過來的路是暢通的,基本沒有哪一次沒遇上堵車,而且都長達半個小時、一個小時,經常耽誤行程,而且坐在車里,我發(fā)現(xiàn)中國人開車是十分強悍的。有關日本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訴訟,在70年代達到頂峰之后慢慢下降,大家知道為什么呈現(xiàn)這種拋物線的狀況么?原因在于,經過很多類似判例的積累,就慢慢形成了規(guī)則,然后大家都知道某些情形,如果去法院訴訟的話,可能的結果是什么。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是,大多數(shù)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多采用訴外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賠償問題。此外,保險公司的作用越來越大,發(fā)生碰撞之后,車主也不爭執(zhí),各自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這種情形,對于侵權法來說,可以形成兩個方面的分野,一是能用錢來解決的問題。比如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另外就是從感情上無法接受金錢解決的問題,包括名譽侵害、中日間的強制勞工、慰安婦問題等。剛剛講的這兩個問題希望大家能記下來,這是個大的分野。回到交通事故的問題,日本的強制保險法開始于《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于1955年制定。其中規(guī)定,開車的人可能成為加害方的,全部要加入強制保險,2003年,中國也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是過失責任和強制保險制度,這和日本的《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之間的區(qū)別,之后還想請教大家。
三、醫(yī)療事故糾紛
下面進入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包括中國也很關注的醫(yī)療事故糾紛問題。在美國,醫(yī)療訴訟也非常多——美國的訴訟和保險相關的比較多。(日本和美國的醫(yī)療訴訟的基調其實不同,但日本在這方面不知為什么跟著美國跑)。在美國,最近出現(xiàn)了一種新情況,因為分娩的程序做得不對,出生的孩子成為殘障兒童,如果這樣的損害全部由醫(yī)生負責,醫(yī)生的負擔將會非常重,這樣就會造成什么狀況呢?醫(yī)生為了減少自己的負擔,害怕因自然生產可能導致的責任,使很多本來可以自然生產的孕婦,到后來都采用剖腹產。上世紀90年代,斯坦福大學對日本和美國的醫(yī)療制度做比較研究,我也參加了。根據(jù)侵權行為法,醫(yī)療事故一旦產生,按照不法行為法來求償是可以的,但從整個制度上來看日本和美國的差別,日本和美國的制度是非常不同的。為什么說日本和美國的醫(yī)療保障制度非常不同?在日本是非常平等的醫(yī)療保障制度,把大家都抱在一起,如果大家去日本半年或一年以上,都會加入日本國民健康保險,個人每年只需支付保險費的20%——30%。這個就是開頭講的,醫(yī)療這個東西是不是能全放到市場里去做的,日本就不是這么做的,至少最基礎的醫(yī)療是作為公共物品來提供,而美國卻是全部放到了市場里,讓市場來做。我在斯坦福大學的時候,希拉里正在做醫(yī)療方面的改革,大家應該也知道,奧巴馬總統(tǒng)最近也在做醫(yī)療系統(tǒng)改革方面的事情。如果是在日本的話,每個人都加入保險,生病了拿著保險證,你付一定比例的醫(yī)療費就可以了。而在美國,有4000萬以上的居民是沒有保險的,而且美國對于醫(yī)療服務的提供很兩極分化,有錢的人可以預約、有很多時間去治療,醫(yī)生可以盡很好的說明義務。在日本,因為采用國民健康保險,像大學的醫(yī)院,一個醫(yī)生可能一天看一百個人,這在美國是完全不能想象的事情。雖然是盡同樣的告知義務,但是日本和美國的背景是不同的,不少美國的醫(yī)生到日本交流、執(zhí)業(yè),看到日本的這種狀況都十分吃驚。
四、制造物責任
第三個問題是制造物責任。關于制造物責任問題最早是沒有專門規(guī)定的,后來是依照日本民法第709條才形成了關于制造物責任的判例,日本民法第709條是關于侵權法的條文:故意或過錯侵害他人權利或者法律上保護的利益的人負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大家所熟知的中國《民法通則》第122條,這兩者在使用上是否有什么差別?特別是前一階段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國出口到日本的毒餃子事件,在這方面是怎么使用的,有什么規(guī)制,之后希望能夠聽到大家的意見和看法。
五、公害問題
第四個問題是關于公害問題。日本經濟成長期的公害問題非常嚴重,曾經就產生了有關環(huán)境公害的四大著名訴訟,隨著經濟慢慢成長,現(xiàn)在公害訴訟呈逐漸下降趨勢。但問題依然存在,如石棉造成的塵肺病。在快速發(fā)展的中國,環(huán)境公害問題也日趨明顯,這些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在侵權法上能夠得到多少救濟,這也是我所關心的問題。從大的方面來說,日中——也包括其他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就是全球性環(huán)境風險的出現(xiàn),二氧化碳的削減問題,水的問題等等。在我的第二冊論文集關于民法解釋和動搖的所有論中講到,我們的思考都是個人主義所有論的思考,應該調轉過來,換一種方法來想,來做一種補充。相信大家也知道,在美國有綠色所有權的問題——考慮到環(huán)境、生態(tài)等綠色所有權的問題,我相信在現(xiàn)代社會綠色所有權問題也會受到越來越大的關注。這也是不法行為,是侵權行為法領域的重大問題,而且是超越不法行為,要用其它的制度來填補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說,相應的救濟手段是多么重要。而在日本民法上,在侵權法這一部分沒有停止侵害的規(guī)定,只有金錢賠償,唯有在名譽侵害的情況下才有賠禮道歉,基本上沒有停止侵害的規(guī)定。而且現(xiàn)在面對的一個更大問題是,環(huán)境問題已經成了世界性問題,像在山東一帶的化工廠的污染通過大氣環(huán)流甚至可以影響到日本京都,把京都的建筑都腐蝕了,所以新上臺的鳩山首相也提了建立東亞共同體的構想,中日要通過合作共同來應對環(huán)境問題。
另外,自由貿易政策究竟是好還是壞?具體來說,日本人造房子用木頭比較多,大部分從東南亞進口,影響了東南亞的環(huán)境,反過來講,外面便宜的木材太多,這樣使日本的森林都荒在那兒,造成對這個產業(yè)的影響,日本森林太多了反而容易起火。和中國反對使用一次性筷子相反,在日本我們反而鼓勵用日本產的一次性筷子,但如果是東南亞制造的,我們就盡量不要去用它。中國出口到日本的食品非常多,我所住的地方旁邊的超市很多都賣的是中國的產品,蔬菜則大多來自中國。種蔬菜需要很多水,但中國北方很缺水,出口蔬菜雖然增加外匯,但對環(huán)境造成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這也是中日兩國要聯(lián)手面對的課題。在這方面我想請教大家,是不是中國式的社會主義體制的意義在治理環(huán)境方面有很大的作用。給大家舉個例子,三年前我去過中國杭州,看到西湖的水已經非常干凈了,但之前西湖的水是非常臟的,中國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規(guī)制,在兩三年的時間內,就使得西湖水就變得非常干凈了,這在日本是不可想象的。我在西湖散步的時候,似乎旁邊站了許多環(huán)衛(wèi)工人,你一旦往湖里亂丟東西,就會有人迅速上來勸阻。剛剛講到了武漢的車輛很多,交通狀況很令人頭疼,武漢現(xiàn)在也在做地鐵方面的城市規(guī)劃,希望能就此緩解武漢的交通壓力。
就像剛剛講的一樣,我所說的侵權行為法,不單單是指使用日本民法第709條的侵權行為法的條文,我們的研究要超越侵權行為法的框架——也就是怎樣去填補這種損害,相信大家能明白我的理念。
六、災害問題
第五個問題是災害問題,一般來講,災害問題作為不可抗力,在日本民法的范疇以外,大部分民法學者認為這不是民法的研究領域而不去關心,但我的看法不同,我認為這是現(xiàn)代民法的大問題。盡管地球變暖,災害逐漸增多,但日本民法居然把這作為不可抗力來對待,我覺得這是日本民法學者的懈怠,中國也是如此。去年發(fā)生了5。12汶川大地震,三個月后,我赴四川進行汶川地震調查,遇見了一個參與復興計劃的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一位70多歲的老教授,希望他的建議能給我在居住法學方面的研究帶來一些所幫助,也希望從他那里得到教益。(戰(zhàn)前,在日本曾經有過這樣的規(guī)定,即,在國際法上,國家即使有了侵權法上的侵權行為,也是不做賠償?shù)摹5牵瑧?zhàn)后日本修改了憲法,根據(jù)憲法第17條,對于這種侵權行為,國家是需要賠償?shù)模矣X得這不僅是從救濟角度上的法律救濟,行政上的配套也是非常重要的),日本對住宅上的救濟是十分不重視的。給大家講一個具體的例子,1995年1月17日的阪神大地震,死難五千人,大部分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園。在實施災害復興計劃的時候,日本政府投了10兆日元,但大家可以想象這一筆巨款是如何使用的,如果大家都是受災者的話,大家會怎么想?很簡單的想法就是我以前房子是什么樣,現(xiàn)在就應該復原成那樣,還是想在原址居住。很遺憾,日本政府沒有這樣做,10兆日元都投到了基礎設施建設重,而沒有投到民生方面。包括公路、新干線的重新整修,甚至用救災的錢去新建了一個神戶機場。這個事情很讓人吃驚,本來這個資金應該用于受災者,卻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當然也建設了臨時住宅,但臨時住宅十分簡陋,且兩年之內就要拆遷,之后自己解決住房問題。這就像開頭所說的,居住地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應由公共提供,剛剛我講到日本的醫(yī)療制度,那是一個非常平等,公共積極參與的制度,相比之下,居住制度則非常欠考慮。這個是我一個基本的居住法學的構成基點,問題是日本民法第260條的規(guī)定對所有物的使用、收益、處分都是自由的,但這個自由可以達到什么程度,這個問題也是與我在美國的雷丁(Radin)老師的問題聯(lián)系在一起的。
七、戰(zhàn)后補償問題
最后一個問題是戰(zhàn)后補償?shù)膯栴},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但民法學者對此卻毫無關心,以這樣一個契機,我開始作這方面的調查。這也對推進日中關系,加深日中了解有積極意義,這不僅和剛剛的環(huán)境問題相關,更重要的是和歷史問題也是緊密聯(lián)系的,即怎樣解決歷史上遺留的問題。還有一個問題,不僅是中日關系修復的問題,現(xiàn)在雖然中日民法學者都沒有對此進行討論,但是一個基本的想法就是為什么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議論,背后的問題就是他們觀念中侵權行為法的目的是什么,這個也是與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論這一法哲學方面的問題聯(lián)系在一起的。比如說,去年夏天,我去南京看了一位叫做夏淑琴的老人,她是一位南京大屠殺幸存者,她在東京提出了名譽損害的訴訟。在南京大屠殺中,一家九口人只有他一人幸存下來。我去拜訪她時,首先問了老人最想要得到來自日本方面的什么賠償,我原以為按侵權行為法的賠償原則,也許她會提錢的問題,但出乎意料,她根本就沒提金錢賠償?shù)膯栴}。大家學習中國侵權行為法的時候,也接觸到侵權賠償這樣的東西,講過侵權行為法目的論的時候,也講到對損害的賠償,包括預防功能、懲罰功能,進一步講,侵權行為法是不是還有補償功能?對加害者在良心上接受譴責,這是不是也是侵權行為法的功能。就像我在“不法行為”一編里寫的,我把補償功能都寫進去了,但這并不是我一個人的問題意識,美國的第一線的學者都非常關心這些問題,包括戰(zhàn)爭中日裔美國人的收養(yǎng),印第安人的補償,澳洲土著居民的補償,他們的視野非常廣闊,把這些都納入民法范疇考慮。在南非,大家所熟知的種族沖突問題,曼德拉總統(tǒng)采取的方案不是去懲罰加害方,而是通過法律教育他,讓他反省,覺得自己的確做錯了。另外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所熟知的,二戰(zhàn)后,在撫順有個戰(zhàn)俘管理所,按照周總理的思想,我們不是去懲罰他們,而是讓他們去認罪,確切的認識到自己的錯,我覺得這種方式到現(xiàn)在都還是非常有用的。
很高興有非常難得的機會與大家交流,我講的很多可能都是大家在侵權行為法的學習中沒有接觸過的問題,當然我也談了一些一般性的問題,比如侵權行為法的目的論問題。我希望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日中兩國能在侵權行為法上聯(lián)合推進環(huán)境問題、歷史問題的解決,當然,從理論上說,這也不是中日兩國之間的事,而是世界性的普適的理論問題。
我就講到這里,感謝大家的聆聽,下面歡迎大家提問。
聽眾:非常感謝吉田教授的精彩演講,剛才您講到公害、環(huán)境問題、自由貿易問題,我們知道現(xiàn)在是全球貿易自由化,但大量的自由貿易在您看來可能都會造成他國的侵害,那么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由貿易的價值和他國環(huán)境的價值如何平衡?是不是要為了環(huán)境保護而進一步規(guī)制自由貿易。
吉田教授:謝謝你的問題,首先講一個問題,在日本,貿易政策和環(huán)境保護政策沒有進行統(tǒng)一調和,所以第一個是政策統(tǒng)合問題,第二是和國際條約接軌的問題。以全球變暖為例,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了溫室氣體的排出權問題,當然是有貿易保護的問題,從林業(yè)上來說,在木材貿易中,至少日本的木材貿易造成了很多國家的環(huán)境被破壞,其實在制定貿易政策上應該考慮環(huán)境保護問題,同時也還有國際條約的問題,以后二者的統(tǒng)合肯定會越來越好,貿易的政策效果立竿見影,馬上可以收到成效,而環(huán)境政策則要過幾十年才能看到效果。一般來講,什么樣的方式會對環(huán)境造成破壞,這都是以后需要逐步面臨的問題,我們現(xiàn)在很難把以后的問題提到現(xiàn)在來講,所以現(xiàn)在我也無法從具體的角度來講這個問題。當然我們這一代人可以更關注這個問題,包括通過中日兩國青年的合作來解決的問題,因此,你們的責任更重大。
聽眾:吉田老師,我是08級的研究生,我有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個是您作為一個私法研究者,怎樣去協(xié)調您自己的專業(yè)研究和有關中日間的政治問題,我覺得您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這些歷史問題,同時,您在這方面有哪些政治上的考量?第二個問題是,我想知道現(xiàn)日本立法機關有沒有關于中日戰(zhàn)爭補償?shù)膯栴}的立法研討?
吉田教授:謝謝你的問題。法和政策的問題,因為剛剛沒有太多的時間,沒有涉及這方面問題,剛提到的平井宜雄寫的《法政策學》,在日本的影響非常大,我也是順著這個思路繼續(xù)做研究。從整個學術的脈絡上來看,美國1920-1930興起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運動,對日本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由此而產生的批判法學、女性主義法學,這其中都有很多與政策交錯的問題,我只是正面地面對這些問題,從一個個實際案例去解決這些問題。和剛剛講的批判法學、女性主義法學相對應的是概念法學,概念法學做條文判例的解釋(法教義學),不少日本的學者也在做這方面的研究,這些研究不回應現(xiàn)實社會的要求,特別是不關注現(xiàn)實的政策問題,一個極明顯的例子是日本現(xiàn)在正在做的日本民法的改正工作,就沒有涉足政策方面,我覺得這是非常危險、也是不符合實際的想法。我覺得法律和現(xiàn)實,法律與政策在當代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回到問題的中心,平井宜雄教授在《法政策學》中曾講到,對政策、決策發(fā)生影響的訴訟,指的就是本來政策是那樣規(guī)定的,但訴訟出來后它就對人的想法、決策造成影響,推動了政策的制定,這是一種現(xiàn)代性的訴訟。跳出戰(zhàn)后補償?shù)目蚣埽v一個一般一點的問題,如環(huán)境問題、公害問題,日本的四大公害訴訟就是這樣產生的,就是事先有了這樣的訴訟,然后再對政策、立法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回到戰(zhàn)后補償?shù)膯栴},當然我們作為民法學者,不是政治家,也不是立法者,讓我們解決政策問題是不可能的事情,這一點大家都清楚。但是作為一名法官,現(xiàn)在這么多的訴訟,包括南京大屠殺的訴訟,以及最近提起的重慶大轟炸的訴訟,假如無視歷史或者根本不理解歷史,只拿著日本民法第709條,以及有關訴訟時效的條文做判斷,是十分不負責任的事情。我們知道作為法學學者,我們研究的界限在哪里,但我們不能因為知道自己可能做不好就不去做。特別是在日本國內,要對日本三權分立的司法產生影響,如果行政上做得不夠,在法院方面著手,通過司法對行政產生影響,讓行政去處理中日關系正常化,能夠走好中日關系之路,這并非不能設想,而是一條非常可能的路徑。
剛剛講到立法方面的問題,很抱歉,現(xiàn)在還沒有關于這方面的立法,但2007年4月27日最高法院有一個標志性判決,是關于西松建設的,只是很遺憾最高法院駁回了中方的上訴,原因是日本政府承認對日勞工的侵權,但卻按《中日共同聲明》駁回了訴訟,而且還舉了很多包括周恩來說的話“我們不會比蔣介石肚量小(蔣介石放棄了勞工的權益保護)”,不得不說中國在維護本國勞工權益方面比較懈怠,這些基本上都是有據(jù)可查的,法院還是比較公正的,法院認為雖然有中日共同聲明,但還是有自然之債,可以清償,這是日本法院能做到的最高程度了,也希望西松建設與勞工進行和解,建立紀念碑等,這也算是能爭取到的最好的結果。還有一個補充的問題,交通事故和戰(zhàn)后賠償是兩個類型的賠償,戰(zhàn)后賠償是有關于人格的,有不能讓與的部分,但許多日本的訴訟團體沒有認識到這樣的問題。這段時間,我要去河南許昌去拜訪一位95歲的老人,他曾被日本拉過去做強制勞動,訴訟團覺得金錢賠償就可以了,但老先生覺得這樣不行。像剛才講到的夏淑琴老人,她想要的不是金錢賠償,而可能是其他人格上的利益——心靈上的補償、道歉也是需要的,這與金錢賠償完全不同。所以這個的與納粹德國的問題差不多,這個不但是金錢的問題,道義上的責任也在里面,像道義上的拜謁、掃墓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方式。
謝謝大家。
(整理:鐘聲。校對:侯永寬。正文中的各項標題由整理者根據(jù)作者演講思路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