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宗智,1954年9月生于成都,法學博士,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畢業后又先后返校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曾任成都軍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四川大學教授。系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評審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專家咨詢員。兼任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重慶仲裁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社科聯副主席等職務。
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制度、司法制度。迄今發表專業論文一百七十余篇,學術隨筆近百篇,出版著作8部(含合著)。代表性著作為《相對合理主義》、《刑事庭審制度研究》,同名博士論文《刑事審判制度研究》2001年7月被評為“全國優秀博士論文”。創立了用于分析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與機理的“兩重結構”理論,提出了司法改革與司法操作中的“相對合理主義”,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極大反響。
龍教授和采訪者的導師、《法學家茶座》特邀執行主編何家弘教授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他和采訪者的導師一樣,都是極具傳奇色彩的人物,年雖不高,聲望極隆。《法學家茶座》早有采訪龍教授之意,自2004年初即多次聯系,但龍教授素來為人低調、不喜張揚,且其工作繁忙,難有合適機會。直至2005年1月,《茶座》再次表明“采訪之意不在宣傳,在于為后來者提供指引與借鑒”(當然,這也正是《茶座》自創立之初即干辟“專家訪談”欄目的初衷),龍教授方才答應接受我們的采訪。
學術經歷
以理性為原則,習慣以一種比較低調的方式生活并且對學術思考和探索興趣較大。
不愿局限于所研究學科的工具性知識,而一直希望在知識與理解上不斷超越并保持開闊視野。
廖明(以下簡稱問):首先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自己的學術經歷。
龍宗智(以下簡稱龍):我的學術經歷并不豐富。1978年我作為軍人基層干部參加高考到西政讀法律本科,爾后又先后回校讀碩士、博士,其間在軍事檢察院工作多年。1998年自愿從軍檢機關“下課”,到川大法學院當了教授,從事教學與研究。2002年4月到西政工作,專業教學和研究又成了副業。
我在學術生涯中最感遺憾的是,由于條件所限,未能夠通過留學等渠道接受更為系統的學術訓練,因此對普遍性學術思想把握不足,加之本人缺乏博聞強記的能力, 因此,所寫文章出于自己感悟的較多,引經據典較少。而我又不愿局限于所研究學科的工具性知識,一直希望在知識與理解上不斷超越并保持開闊況野。因此,夸張點說,學養上的欠缺可能成為我“一生的痛”。
問:您當了28年的軍人,做過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您1998年轉業后先后在川大、西政擔任法學教授,現任西政校長。我們想知道的是,哪一段經歷對您的成長影響最大?在您不同時期的多個角色中,您最喜歡哪個角色?
龍:“文革”后上大學,改變了許多人的命運。我自認為是一個愛思考、重理性的人,上大學使我回到了一種比較適合自己的人生軌跡。應當說這一轉折和這段經歷對我后來的成長影響最大。像我這樣一個想法比較多的人,能在軍隊前后待了28年,這可能是需要一點“定力”,這有多方面的原因,不過我讀書十年也是在當兵期間。就我個人體驗,還是認為當專業教授的一段時間比較愉快。有時間做自己愿意做的事,從事研究,也做一點法律實務。而作為“官員”就不一樣了,你雖然顯得比普通教授“有權”、“有地位”,但犧牲了很多東西。這里涉及一個生活價值觀問題。如果你習慣以一種比較低調的方式生活并且對學術思考和探索興趣較大,那么你在自己感興趣的研究領域當一名教授可能比當官還要愉快些。
問:無論是從軍人到檢察官,還是從檢察官到教授,抑或是從教授到校長,您都適應得非常快,都做得很成功。那么,您是如何迅速地轉換角色,投入到新的工作中的呢?
龍:你過獎了。一個人不可能什么事情都干得好。就我自己而言,也是對某些角色的充任感覺好些,有的則感覺不怎么樣。大體上說,我對需要思維和技術的差事容易干得好些,而對單純的行政管理,如在軍隊基層帶兵,我的感覺就要差些。不過,無論做什么工作,除了品德方面的要求外,我認為頭腦清醒是最重要的條件,這種清醒是把握事物本質的一種能力。只要有這種能力,你就會審時度勢,并由此而調整自己的思維與行為方式,較快地進入角色,適應工作。
問:根據蘇力教授對近年來中國法學學術發展的研究,你是國內法學論文高產的學者之一——即使是在當校長期間。無論從事什么職業、擔任什么工作,您一直都堅持學術研究。是什么促使您如此鐘情于學術呢?從您的簡歷可以看到,從事教學研究在多數時期并不是您的“主業”,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您是否感到過“主業”和“副業”之間的沖突,又是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的呢?
龍:清華大學有人編中國“78級”人物紀實,對我的訪談用了“理性人生”這一標題。我比較欣賞這個題目,雖然這樣說有自我吹捧之嫌。因為追求理性,所以即使是從事實際工作,我也有一種比較敏銳的“問題意識”,不斷思考問題的本質和意義,也會十分注意某一問題的技術方面。久而久之,對問題容易產生一些比較新的,可能也比較深的看法,將其一篇篇成文,其間既有過程的、技術的“愉悅”,又有小有成就的滿足,所以也就不斷能產生研究的動力。特別是結合實踐進行研究,避免了理論的灰色,有一點常綠常新的感覺。而且由于是有感而發,有時甚至是不吐不快,因此寫作時往往并不覺得多么艱難痛苦。這也同寫作目的不是為了解決職稱或者完成任務有關。如2003年學校防“非典”,我對隔離問題體會甚深,就抽空寫了一篇傳染病防治與醫療性強制措施的文章,其中的意見引起了有關高層領導的注意;2004年我結合工作體會,寫了幾篇關于教育行政的文章發表。其中一篇依法治校與高校領導體制的文章,最近在北大學報發表,發表前就有一些折騰,發表后可能會引起一定反響。
問:您是從司法實務部門到高校的,當然到高校之前,您已經是一位成功的學者了。您認為在司法實務部門搞研究和在高校搞研究,是否有不同?多年的司法工作實踐經驗,對您現在從事教學研究有什么幫助?
龍:研究中國的法制及其運作,一方面要體察實際情況,能夠結合現實,另一方面又要有超越現實的眼光和能力。在高校工作的教授做到前一點有些困難,在實際部門搞研究又往往缺乏一種超越性。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就是我的追求,但有時自己也會有困惑,甚至感到立場設置的困難。也許“相對合理主義”就由此而產生。
由于法學從基本功能看屬于社會應用型學術,經驗是學術的基礎,尤其對于部門法學者。我感到,我過去的司法實踐,乃至目前的教育行政以及在一些社會兼職中的實踐,對學術研究有重要支持功效。最突出的感覺是,在提出學術上的說法時比較有“底氣”,即能夠大致把握某種學術上的見解在法治實踐中的意義,,乃至它的“場效應”。尤其是在理論與實踐的矛盾較為突出的中國的法現實中,具有法的經驗也許更為重要。
學術感悟
——堅持法治理想主義的傳統,為中國法治進程提供精神指引;注重法律的實證研究,為中國法治系統提供技術支持。我們應當尋求二者的結合與協調。
——對于理論與實踐的矛盾應當保持清醒,在堅持目標固守底線的前提下,走“相對合理主義”的具體路徑,當然,需要改革突破而實現某種質變時也需要振臂疾呼。
問:回顧多年的學術研究,您認為自己主要的學術心得與貢獻是什么?
龍:借用鄧正來先生的一個表述方式,在專業研究領域,我的探索主要圍繞一個主題,即“中國刑事司法的形構及其正當性”。由于中國司法構造與法治推進過程的獨體性,以西方既有的理論范式來分析也許難得其解,由此,我提出了兩個所謂的理論。一是在1990年代初,提出了中國刑事司法的“兩重結構”理論,這個理論在后來做了一定的修正與發展。二是在1990年代末,提出司法改革與司法操作中的“相對合理主義”。然而,更多的,應當說是更有意義的研究,是針對中國司法制度與操作中各種需要解決的問題所做的分析。如去年在《法學研究》發表的關于中國訴訟實務中證明方式的文章——“印證與自由心證”。這是我的實務心得以及多年思考和比較研究的一個結果。我不敢保證自己的觀點都正確,但是一般能夠做到見解新鮮并切中現實,較容易得到理論和實務界兩方面的認可。
問:“兩重結構”,即刑事訴訟中由控辯審三方組合而成的三角結構以及公檢法分工負責配合制約形成的線形結構,這種分析方式確實與當事人主義、職權主義等結構分析方法不同,您認為這種理論具有什么現實意義?
龍:首先要做一個簡單解說。訴訟的基本結構是一種雙方當事人與裁判方三方組合所形成的三角結構,這一結構內含三項基本原理,即訴辯分離、控辯對抗以及司法至上與審判中心論。每一原理中又包括一些具體的原則,從而構筑了訴訟的基本制度框架和運作機理。而線型結構,則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三個車間、三道工序、一個流水作業的關系。由于憲法與刑訴訖的明確規定,在我國確認線型結構有著堅實的制度基礎,鮮明的實踐線條。這一結構也包含三項原理:其一,在同質性與統一性基礎上的司法一體化;其二,由權力互動而形成的國家權力的話躍性特征;其三,同位階關系掩抑司法至上并由此帶來一定程度的偵查決定論。其中最根本的是“一體化”。政法委員會制度可以看作司法一體化的粘合劑及保障,而“嚴打”活動則是一體化的典型表現。線型結構,又可分為由偵、訴、審機失之間權力互動形成的主體的線型結構,以及刑事案件的工序性流轉而體現的客體的線型結構。前者以分工負責、配合制約的方式表現出來,成為中國刑事司法的特色。而后者,即工序性流轉關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三角結構與線型結構的矛盾組合,成為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構造,并決定了中國刑事訴訟的內在特征與外部樣態。因此,我認為,了解“兩重結構”,才懂得中國的刑事訴訟。
問:龍教授,也許您最獨特之處在于您在研究實際問題時的理論深度,以及您在理論分析時對實務狀態以及問題的準確把握,能不能說這就是“跳躍于理論與實踐之間”所得到的成果。
龍:法的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張力結構,也是我近來關注的一個問題。我最近的一本文集,印以“理論反對實踐”命名。我認為中國刑事司法的理論言說與司法的實踐存在明顯的脫離甚至背離的情況。這固然是因理論本身具有抽象性、超越性與批判性的品格,但同時也是由于刑事訴訟中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種基本價值始終相互矛盾同時又分別具有一種“路徑依賴”,更是由于中國刑事訴訟理論言說的現代刷新以及實際的司汗構造及其運作的傳統依[日所形成的矛盾,由此構成一種突出的矛盾甚至反對的關系。學者們對這種矛盾應當保持一種清醒,既不能墮入凡俗,甚至認癰疽為桃花乳酪,又不能完全凌空蹈虛,不食中國司法的“人間煙火”。我所開出的藥方,就是在堅持目標固守底線的前提下,走“相對合理主義”的具體路徑。以條件論以及條件與制度雙向互動的方式,以漸近的、改善的、從技術到制度的方式推進法治。不過這劑藥膏的適用也有限制。法治啟蒙時不宜講相對合理,需要改革突破而實現某種質變時也需要振臂疾呼。由于承認理論功能的多元論,我對法治理想主義者懷有敬意。
問:接著這個話題再問,您的本科同學王衛國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學50周年學術講座”中指出:“法學法律的精神有兩條:正義的精神和理性的精神。”我個人對之十分贊同。但正義需要激情,理性意味著冷靜,二者不可避免地會經常發生沖突,把握不好,要么走向盲目沖動,要么變得麻木不仁。您個人認為在學術研究和實務操作中如何能夠比較好地加以協調呢?
龍:從某種意義上說,正義屬于價值問題,理性屬于技術問題,當然也可以稱為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作為一個法律人,應當把維護國家法治、匡扶人間正義作為自己不懈的追求。同時必須注意從技術上解決問題。去年在一個法學院的慶典大會上,作為兄弟院校的代表,我表達了四點希望,其中有兩點與此相關。一是堅持法治理想主義的傳統,為中國法治進程提供精神指引;一是注重法律的實證研究,為中國法治系統提供技術支持。我們應當尋求二者的結合與協調。
不過,我理解你所說的正義與理性有時發生的沖突,是指正義的理想與實現這種理想的現實條件之間的矛盾,這是理想與現實的沖突,也是正義要求與其技術可能性之間的矛盾。確實,這種矛盾的存在及其深刻性,使我們感到痛苦,甚至有時感到沮喪。但我傾向于法治樂觀主義。承認在法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徘徊是一種復雜的境況,但不焦躁也不頹唐;不存奢望,卻也從不放棄努力。一方面堅持法治主義的理想,一方面采用“相對合理主義”的進路,在市場經濟不斷推進以及對外開放使中國融入文明發展的主流的背景下,中國法治的實現是有希望的。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