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法律法規部主任余勛盛,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農村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國柱教授;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直屬黨支部書記于海純教授;恒安標準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凃開元等專業人士,與部分消費者共同探討新《保險法》實施后將對消費者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余勛盛主任介紹,新《保險法》與舊《保險法》的不同,就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原則在法條中清晰地表現出來。
●增加對消費者的保護
消費者:能不能通俗地講一下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新的《保險法》和原來的《保險法》有哪些不同?
庹國柱:新的《保險法》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護有很多地方體現了出來,我舉個例子。
我的一個朋友說她買了保險,她跟丈夫兩個人每個月各交500元。買保險時營銷人員沒有給任何條款,只有一張宣傳材料,宣傳這個保險的好處。根據這個,她就買了保險,但是沒有看到保險條款。買回去后因為工作忙,簽單以后交了錢,簽發保險單時附上了保險條款,但由于工作忙沒時間看。之后當她仔細看的時候發現跟原來聽的不大一樣,但已經過了10天的猶豫期,保單生效了。她覺得很不舒服。持續了三個月之后她退掉了,結果扣掉了1600多元錢。她說怎么這樣,跟宣傳的時候不一樣,和我看到的條款也不一樣,我說你當時就應該看條款。這次新《保險法》就很明確,投保單的時候必須附上條款。
條款里規定對你有什么好處,保險公司有什么責任免除,這些都要看的,也要看他宣傳的是不是完全符合《保險法》。新《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該附格式條款。對保險公司來說,投保的時候條款都要附上,是會增加成本的,但這確實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余勛盛:我們修訂《保險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這里的以人為本就是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即統稱被保險人為本。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不僅體現在新《保險法》的保險合同法部分,在保險業法等其他方面也是體現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如在對保險公司規定上,舉兩個例子,第一次規定了保險公司股東的責任,股東要有持續盈利能力,必須信譽良好,必須要遵守關聯交易的有關規定即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另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新《保險法》通過保護保險公司利益來達到保護被保險人的目的。
消費者:哪些修訂的條款是直接保護消費者的?
王緒瑾:關于《保險法》的問題,其中保險合同部分的規定加大了對消費者更明確的保護。比如說第17條關于責任免除的問題,投保人因為過失而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使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免于賠償責任的,新法增加了一個限定條件,即投保人的過失必須是重大過失,否則保險人無權解除。這個修訂減輕了投保人的注意義務,限制了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關于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中增加了勞動關系,對雇員是有利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保險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關于保險業監督管理方面增加的比較多,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加強。在未來資本市場比較完善的情況下為降低保費提供了依據。
消費者:以前的保單是不是也可以享受新的《保險法》,還是說只有
庹國柱:這個問題很重要,但是現在還沒有明確答案,有關部門正在積極協商。
●簡化理賠程序
消費者:剛才說的都是投保過程中的保護,新《保險法》在理賠方面對消費者有什么保護措施或者說改變?
庹國柱:過去理賠需要很多單證,你去了,他每次都說缺個證件,有時要你跑個三四回,所以這次規定了保險公司一定要將理賠所需的證件一次性告知齊全,縮短了理賠時間。
對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也重新給予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這里加了"重大"兩字就不一樣了,過去是問的我就告知,不問的我就不告知,但事實上可能你隱瞞了什么東西,但不是重大的,對保險的后果影響不嚴重,按照新的《保險法》看,這不一定影響你將來的理賠。以前或許到理賠的時候,因為你當時沒說所以不賠,保險公司一句話就把你推到門外去了,但現在"重大"兩字就很有講究了。只要未告知的內容是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還是要賠的。這也是從索賠的角度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護。
●如何做合格消費者
消費者:對于充滿了晦澀的專業保險詞語的保單來講,我們應該主要看哪些條款?
凃開元:買保險首先看保障權益是什么。比如說買重大疾病保險,它所含的內容是什么?賠償的金額是多少?繳費多少?另外保險合同中還包括免責條款,要了解在什么條件下這張保單不能得到理賠。這次《保險法》從客戶本身來講,告知事項做了很大的保護。對保險公司有不可抗辯的規則,經營者希望在銷售過程里通過營銷人員盡量做到說清楚講明白,因為后續保險期,保險公司是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在法庭上辯解時,保險公司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才能推翻投保人的申訴。
王緒瑾:條款一定要看清楚的。有時候是投保時好說,到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說,根據理賠的規定不能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兩點,一是投保的時候一定要書面的文字或者確鑿證據,不能口頭協商,否則理賠的時候口說無憑。二是在理賠的過程中,如果保險公司提出根據理賠的規定,不能賠償,這是不行的。保險公司單方面修改的條款,消費者可以不接受。
消費者:現在保險電話營銷問題很多,如何看待這些問題?
凃開元:現在電話營銷是一種營銷方法,因為有很多人不愿意接觸代理人,實際上也有很多人通過電話去買保險。目前電話營銷也有很大的壓力,就是如何取得客戶資料的問題,很多人覺得是不是我個人的隱私被哪個機構泄露了出去。我覺得電話營銷還會存在下去,但需要有一些自律的規定。
于海純:電話營銷不好做是因為你如何證明這個合同是成立的。《保險法》第13條,就三句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沒說是書面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這三句話以后就立下了一個原則,就是保險合同它是非要事的合同,不是書面的,口頭的完全可以。
我舉一個例子,某人剛買了一輛新車,給財險公司車險營銷員打電話說:"我剛買輛新車已經提出來了,我向你咨詢一下你給我推薦一個保險計劃。"財險人員給他制定了一個完整的計劃,元角分都計算出來的,總的保險費用為11000元。他說好,我現在馬上到你那兒去交費,雙方商談過程中這個人很有心,用手機記錄下來了。路途中車發生了碰撞,這個時候保險公司賠不賠?當時那個保險公司就不承認,但它是肯定要賠的。因為這時合同已經成立了,在談的過程中我買你多少險種,你給我出了個計劃,我說好,我就按你的計劃來,我現在帶錢去交這個錢,這時合同已經成立了。最后打官司就是靠手機里面的錄音,因為它記錄了完整的過程,保險公司基本上是要敗訴的。很多人其實都不清楚,交費是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個程序。
●選好營銷員
消費者:保險在家庭理財中應該占據多大比例
恒安標準理財顧問:比較通俗的概念是雙10法則,也就是保費占收入比例的10%,保額是收入的10倍。但每個家庭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收入狀況、貸款狀況,你希望孩子未來就讀什么樣的學校。財務目標也是不一樣的,比如你想要什么品質的生活等,這些都是衡量的標準,根據這些來選擇所占比例。
消費者:怎么判斷推銷員是否合格?
恒安標準理財顧問:看推銷員的素質,首先專業是基本的,要看他專業的證照,證書越齊全說明金融知識越豐富,二是銷售人員的銷售記錄。一般來講業績越好的、證書越好的、獲獎越多的業務員服務水平會更高。我們要求推銷員要根據客戶的實際家庭財務信息量身定做,因為每個家庭是不一樣的,所以要量身定做財務規劃需求之后,才給您介紹合理的產品。同時也要讓您了解保險的功能和其他的輔助責任。對銷售人員來說最重要的是是否能夠給您提供持續的、長期的、穩定的售后服務,而且是一些核心的價值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