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改革開放以來,國際風云變幻,發生了一系列對國際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際事件。我國繼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又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和其他許多國際組織,國際交往與合作規模不斷擴大,參與國際事務日益廣泛、深入,涉外民商事活動大量增加。所有這些發展不斷地推動著我國的國際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目前,國際法研究中心正在對國際法學的豐碩成果進行梳理和總結。請您代表大家首先談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際法基本理論方面取得了哪些研究成果?
陳澤憲:我概要介紹一下課題組的劉楠來教授、劉敬東教授、謝新勝博士等同事在這方面共同總結研究的主要成果。
國際法的基本理論是指有關國際法的定義和性質,國際法的效力依據、國際法主體、國際法淵源、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等問題的理論知識,對于認識、解釋和適用國際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一,關于國際法主體問題。在傳統國際法中,國家被認為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二次大戰以后,隨著國際組織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和個人及私營企業取得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上有學者提出了國際組織和個人也是國際法主體的意見,國際法主體問題成了國際法學界熱議的一個焦點。在國內,學者們主要圍繞國際組織和個人是否國際法主體問題展開了討論。多數學者認為,除國家外,國際組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國際法的主體。近年來又有學者提出個人也是國際法主體的意見,其基本理由是,個人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也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但是有學者對此提出批駁,認為個人享有的國際法上的權利是國家通過締結條約賦予個人的,個人的國際法義務是國際條約施加予國家的義務。而且,個人不能取得領土、不能締結條約等事實說明,個人參與國際交往的能力非常有限。
第二,關于主權問題。國家主權是國際法和國際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理論界已經形成一些基本共識,即主權是國家自主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沒有主權就沒有國家;國家主權是神圣的,應得到尊重,尊重國家主權是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權不容分割、不容侵犯,侵犯一國主權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侵犯者必須對此承擔國際責任。然而,近二三十年來,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種族屠殺等大規模粗暴侵犯人權事件頻頻發生,全球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情況下,國際上出現了“限制主權”、“人道主義干涉”、“保護的責任”、“不損害國外環境義務”等許多挑戰國家主權的言論和主張。針對這些問題,許多學者認為,主權是國家固有的,不是國際法給予的;國家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法基本原則,不容動搖;否定主權和主權原則,意味著否定國際法。事實上,世界各國沒有一個國家不堅持自己的主權,即使那些非難主權的人,也不主張或同意他的國家放棄主權。關于一國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條約、承擔國際義務是否表明國家自愿限制或讓渡主權的問題,學者們論證說,這種行為本身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一種表現。接受國際組織或國際條約的拘束,是該國對其主權權利或主權行使的自我限制,但不能看作是對其主權的限制或“讓渡主權”。但也有學者認為全球化發展趨勢已經動搖了傳統的國家主權概念,應當堅持國家主權與對國家主權的自我限制的辯證統一。
第三,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我國的老一輩國際法學者一般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是,它們并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因為簽署、批準國際人權公約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需要修訂國內法律和處理在國內適用國際條約問題的情況下,我國學者又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問題展開了研究,這一研究是同國際條約在國內的實施問題結合在一起進行的。研究的問題主要有:關于國際法和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中外憲法和法律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規定,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的方式、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解決規則,國際法特別是國際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學者們都進行了深入研究,發表了許多很好的觀點,豐富了我們對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問題的理論認識,也為我國立法正確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問題提供了理論支持,并提出了相應的修憲和修法建議。
記者:國際法學研究大體可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三個方向,首先請您具體談談國際公法在我國的研究情況。
陳澤憲:第一,關于國際人權法研究。國際人權法是以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人權宗旨和原則為基礎而建立、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法律,在當代國際法體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國際人權法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人權概念、人權國際標準、締約國在人權條約下的義務、人權條約的實施機制、人權的可司法性、人權條約的保留等,以及自決權、發展權、少數人權利、婦女兒童權利等集體、個人人權,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人權與主權的關系、人權的國際保護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等國際上頗有爭議的問題,在我國得到了深入廣泛的研究。目前,我們已基本建立了自己的國際人權理論體系。學者們注意理論聯系實際,重視人權實際問題的研究,為我國具體人權問題的解決、人權法制建設和國際人權活動的開展作出了貢獻。
第二,關于國際海洋法研究。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召開和被譽為“國際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標志著國際海洋法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一門法律建立了各種海域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沿海國和內陸國在海洋及其資源的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
1982年《海洋法公約》通過前后,許多學者投入了對《公約》和我國批準《公約》問題的研究,很快形成了研究海洋法的高潮。研究的問題幾乎遍及海洋法所有領域,尤其是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國際海底區域、海洋爭端解決機制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以及無害通過、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和剩余權利、大陸架定義、海域劃界原則、公海漁業管理、深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國際海洋法法庭等法律問題得到了比較深入的研究,形成并出版了一批有一定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對我們正確理解和把握《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很有幫助,也為我國作出批準《公約》的決定,制定《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國內法律作了必要的準備。學者們還積極參加了南海諸島領土爭端和釣魚島及東海海域劃界問題的研究,為證明南海諸島及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我國領土提供了有力的事實和法理依據,為有關部門提供了許多價值較高的信息資料。在海域劃界問題上,學者們著重就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的依據和海域劃界原則進行了研究,證明公平原則是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應當適用的國際習慣法原則。這些研究成果對于我國通過談判解決有關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問題很有價值,有利于我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國際刑法研究。國際刑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新興的另一門法律。自成立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國際社會為反對國際犯罪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不斷地推動國際刑法向前發展。其中影響較大的舉措有:先后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種罪公約》、三個反劫機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反腐敗公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建立了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等國際刑事審判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際法學者和刑法學者攜手并進,共同開創了國際刑法研究的大好局面,出現了三個研究高潮:一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對國際刑法學理論體系的研究以及針對某些具體國際犯罪的研究;二是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國際刑事法院成立前后關于國際刑事法院和我國對其態度問題的研究;三是本世紀初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通過后,圍繞國內刑事法律與國際刑法的銜接以及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研究。在這過程中,普遍管轄權、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侵略罪定義,以及國際刑法的特點,前南法庭及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國家的刑事責任等重要國際刑法問題,吸引了學者們的注意,得到了比較多的研究。有些問題的研究已經取得重要成果。
第四,關于伊拉克戰爭與國際法問題。2003年美國發動入侵伊拉克的戰爭,震驚了全世界,受到了國際社會對于美國違反國際法的廣泛譴責。美國及其一些學者提出“防御性自衛”、“先發制人”等謬論替自己辯護,妄圖給其戰爭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我國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一致認為,伊拉克戰爭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非法使用武力、嚴重違反現行國際法的國際不法行為,發動戰爭的美國必須對其行為承擔國際責任。學者們指出,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和基礎的當代國際法,明確禁止在國際關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按照《憲章》的規定,只有在以兩種情況下才容許使用武力:一是聯合國安理會斷定存在對于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作出了使用武力的決定;二是當一個國家遭到外國武力攻擊時行使自衛權。除此以外,一個國家絕對不能對另一個國家使用武力。美國沒有遭到伊拉克的武力攻擊,又沒有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同意或授權,擅自發動入侵伊拉克的戰爭,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憲章》,違反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在國際關系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因此是不合法的。關于“防御性自衛”、“先發制人”等理由,學者們指出,國際法理論和實踐承認自衛權,即當一個國家遭到現實的而不是臆想的武力攻擊時可以行使自衛權,但是,它采取的自衛行動必須是在遭到武力攻擊之后,而且在程度上應當同它受到的武力攻擊有相稱性。美國在沒有遭到伊拉克武力攻擊的情況下,對伊拉克發動“先發制人”的戰爭,而且其戰爭行為的規模和嚴厲程度遠遠超出應對臆想中的伊拉克攻擊所必須的范圍,完全違反了聯合國憲章關于自衛權的規定。所謂“防御性自衛”、“先發制人”,是對自衛權的歪曲和濫用。此外,學者們還對美國在伊拉克戰爭中使用貧鈾彈等違反戰爭法規的武器的戰爭罪行和違反人道主義法虐待戰俘和平民的反人類罪行進行了揭露和批判。我國學者以自己的行動伸張了正義,維護了國際法的嚴肅性。
記者:國際私法作為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其研究取得了哪些進展?
陳澤憲: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私法有效地促進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銜接,積極引導我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競爭,維持國內市場要素與國際市場要素的合理流動,在我國對外民商事交往活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國的國際私法學也因此迎來了蓬勃發展的歷史時期。
我國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橫跨國際私法各個領域,雖然風格各異,觀點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大致勾勒出這樣一幅路線圖:以介評外國國際私法先進理論成果為主→借鑒外國先進理論成果,初步形成中國特色的國際私法理論體系→以我國國際私法問題為視角,建構我國國際私法學的主體性。目前,我國國際私法學在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的性質、國際私法的范圍、區際私法、我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以及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等諸多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地探討,這些研究根植于我國獨特的文化歷史傳統,體現了自己獨特的建設發展道路。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因此學理上的國際私法學也是應用性較強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發揮了指導和促進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的重要作用。從《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零散條文的形式規定了法律適用的內容,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法律適用以專章規定,在國際私法立法方面篳路藍縷,填補了許多空白。2002年,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作為擬議中《民法典》的第九編,標志著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隨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事訴訟法以及仲裁法的立法或修訂提上議事日程,國際私法在沖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與國際商事仲裁法三個方向的立法、修法任務繁重。因此,國際私法學有必要對我國國際私法立法這一頗具實踐意義的課題進行研究。
記者: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誕生、發展起來的。可以說,沒有對外開放,就沒有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30年來,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發展狀況如何?
陳澤憲:改革開放后,我國在涉外經濟法治建設方面的成就以及參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的可喜進步直接推動了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和繁榮。與此同時,在關貿總協定、WTO法律制度、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保護等諸多新領域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成功地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一重大歷史事件提供了有力而廣泛的法學理論支持。以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重要標志,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邁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其特點是:我國學者廣泛參與國際上的學術研究活動并成為國際經濟法學領域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在國際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界正肩負著維護多邊貿易體制、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的重大歷史責任。
近些年來,國際貿易領域保護主義暗流涌動,西方國際經濟法學界一些有識之士曾經指出:“西方歷來是自由貿易的捍衛者,因為自由貿易總是有利于經濟最強大、最先進的國家,然而由于無法應對中國崛起帶來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影響,西方可能會尋求保護,并設置保護主義壁壘。”面對這種嚴峻局面,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界廣泛而深入地研究國際經濟法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定地捍衛貿易、投資自由化等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為推動國際經濟法在新世紀的發展、為建立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國際經濟法律秩序做出歷史性貢獻。
當前,我國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立法的主要參與者和推動者,在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地區經濟組織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孕育出大量豐富的法學研究成果,為我國政府成功地開展上述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法律實踐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和支持。
本報記者山風
文章出處: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