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紫烜教授訪談:經濟法是可持續發展之法
楊紫烜教授:江蘇南通人,1934年生,1958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現為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經濟法學與國際經濟法學,著有《經濟法學》等著作,在《中外法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在中國經濟法學領域產生重大影響。
問:
問:您這篇文章帶給我們的啟示之一是在經濟法學研究的內容上該如何把握。您認為研究經濟法要把握那些方面?
問:那么,從加強經濟法研究的指導思想來說,您認為作為一名法學研究工作者,應該注意些什么?
問:您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中提出,明確經濟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了解經濟法概念的關鍵所在。但學術界也有人指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模糊的,有人甚至還以此否認經濟法的獨立存在價值。您對此怎么評價?
我的觀點,在有關論著中作了闡述,這里就不多談了。
問:經濟法的體系問題,在經濟法學研究領域中可謂聚訟紛紜、觀點林立,您認為,構架經濟法的體系應如何著手?
(一)企業組織管理法。這是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市場管理法。這是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宏觀調整法。這是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四)社會保障法。這是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對于企業組織管理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
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以作進一步劃分。
需要指出,關于經濟法的體系的問題,是經濟法學界研究得最不夠的問題之一。我認為,離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來談經濟法體系的結構,值得商榷。
問:隨著改革開放的日趨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中國經濟法也開始面向世界和走向世界,由此而來的是怎樣認識和處理涉外經濟法、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您能談談對這一關系的看法嗎?
我認為,涉外經濟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不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問:有人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經濟交往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因而涉外經濟法既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也應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您怎樣看待這種觀點?
其次,有的觀點認為,涉外經濟關系是一種跨國經濟關系,跨國經濟關系是國際經濟關系,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就是國際法,因此,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涉外經濟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其實,這種邏輯推理是有問題的,錯在前提上,他們把涉外經濟關系等同于國際經濟關系。由于涉外經濟關系是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是國際經濟關系,因此,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涉外經濟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而并非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問:您在有關論著中曾指出,加強經濟審判工作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由于受理的案件,依據的法律以及處理的具體方式等方面與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不同,經濟審判制度必然具有自己的特點,但我國至今尚未有與之配套的程序法以保證其獨立實施。您認為是否有必要制定相應的經濟訴訟法?
從理論上講,程序法的制定和頒布是為了實體法的有效實施,程序法是服務于實體法的;沒有程序法,實體法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就難以實現。所以,經濟法作為實體法是需要制定經濟訴訟法的,這是必要性之一。
從司法節判的實踐來看,除了刑事審判庭應該運用刑事訴訟法審判違反刑法的案件以外,民事審判庭應該運用民事訴訟法審法違反民法的案件,行政審判庭應該運用行政訴訟法審判違反行政法的案件,經濟審判庭應該運用經濟訴訟法審判違反經濟法的案件,但是在實踐中的情況卻不完全是這樣。我們應該通過深入研究,搞清楚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的界限,明確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運用正確的理論指導經濟訴訟法的制定,保證經濟法的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徐陽光 張艷 陶熏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