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6日,日本著名刑法學家西原春夫被聘為山東大學名譽教授,并作“運用修復性司法的思想來實現國際糾紛的和解”的演講。
引言
自去年以來,中國將“建設和諧社會”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并通過所有的組織研討了“建設和諧社會”的方法。當然,“建設和諧社會”的主要著眼點在于中國國內,但是,指向國內所構建的基本方針同時也具有國際意義。因此,我的理解是,中國的這一方針,對周邊各國自不待言,也是以構建世界和平為目標的。
中國與日本和韓國等周邊各國,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所有領域具有深厚的關系,而且在世界觀上也有很多共同點,因此,對周邊各國而言,中國的這一方針應該特別受到歡迎。
在我看來,僅僅主張自己的立場,是絕對不可能產生和諧的。只有互相“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反省自己應有的姿態”,才可能實現和諧。這也是我們法律家從學術上研討和諧問題時的出發點,但是,法律家的任務是在事后處理事情,因此,法律家必須特別重視的是:分析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并采取與這種關系相對應的措施。只要預想到今后會在一般社會中討論“和諧”的方法,從法律學上究明關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的精密邏輯體系就會是所期望的。
不過,因為我是外國人,所以,沒有資格參與構建為解決中國國內的問題所需的理論。但是,關于處理國際糾紛能夠構建怎樣的理論體系,我可以談些看法,我想這對大家而言也是有意義的。這是因為,建設和諧社會這一方針也具有國際意義,中國的各位也不能不意識到這一問題。
這時,首先必須作為出發點的,是中國想構建和諧社會所面臨的當今世界現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武力糾紛的實際狀態和國際社會對武力糾紛的反應。我不知道大家具有多大程度的知識,我的講演也受到時間的限制,那么,就讓我從談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的大致狀況開始吧。
一、最近半個世紀中的武力糾紛
1.在20世紀以后的世界歷史中,給其后的歷史產生重大影響的關鍵性轉折時期,無論如何,會是1945年和1990年前后這兩個時期。在1945年,結束了包括由日本引起的日中戰爭和太平洋戰爭在內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在1990年前后,則是由蘇聯的解體和柏林墻的倒塌所象征的東西冷戰構造的終結。
回頭返觀1945年,可以說它不僅意味著戰爭的結束,而且意味著誘發那些戰爭的自18、19世紀以來的歐洲帝國主義在某種意義上的終結。其理由是多方面的、復合性的,因此,在此不能詳細分析,但是,可以總結性說,是因為在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產生了迫使帝國主義加以自制的種種事實。其中的原因,也包括德國和日本等后進的資本主義國家的行動使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意識到要自制。
我認為,給中國和朝鮮半島造成很大不利和不快等的當時的日本政策,基本上是以那種歐洲帝國主義思想為背景的。即,在260年間一直鎖國的江戸時代末期,以美國為首的西洋各國迫使日本開放國門,日本如果不建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國家就有變成那些國家的殖民地的危險,于是,實現了所謂明治維新(1868年),雖然不能說日本因此就變成了與歐洲國家比肩的近代國家,但是,成功地具有了歐洲國家的面目,避免了被殖民地化。
一方面,日本當時的狀況成為亞洲、非洲各國擺脫殖民統治、具有獨立意識的動機之一,但是,另一方面,日本同時也感染了那種帝國主義思想,對當時在發展上非常落后的亞洲采取了與歐美各國同樣的行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和不快等。
因此,1945年不僅結束了日中戰爭,也不僅結束了日本對朝鮮半島和臺灣的殖民地政策,而且,意味著成為其背景的歐洲帝國主義的終結,它成為到那時為止一直由英國、法國、荷蘭等歐洲各國進行著殖民統治的亞洲各國順次獨立于那些國家的契機。
我認為應該把1945年視為正是那種時期。而且,在這一時期,不只是表現為從殖民地中獲得解放這種消極的形式,還明確了今后不再承認大國進行的殖民地化這種積極的方向。從世界歷史上來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乃是這種潮流中涌現的大事。
但是,1945年同時也是造成分別以美國和蘇聯為旗幟的東西兩陣營相互對立的契機,這種對立是其后半個世紀一直持續的世界歷史的特征。如前所述,這種悶苦的東西冷戰構造一直持續到1990年前后,在1990年前后,很多東歐各國才脫離社會主義陣營。我想,其原因大概在于,在那些東歐各國,受到了蘇聯在國際共產主義的名義下所進行的支配,從內部產生了對這種支配的反感和反彈,同時,蘇聯的經濟政策又失敗了,于是,就爆發了東歐事變。
在中國,自1950年代發生中蘇論戰之后,不僅保持了與蘇聯的距離,而且發展了獨自的亞洲式社會主義,特別是在1970年代末已經開始采取了改革開放政策,因此,沒有從正面受到剛才所講的發生于歐洲的動向的影響,至今都基本上能夠維持著社會主義。
盡管如此,之所以在世界歷史中可以看到東西冷戰構造基本上終結了,乃是因為中國沒有想取代舊蘇聯、以軍事力量為背景而成為國際共產主義的領導者,這是很多國家都觀察到的。不過,中國的各位有必要顧慮的是,中國是一個總是受到注目的特別國家,這是因為,人們認為既然中國以社會主義體制為根本,那么,上述觀察是否符合實情就是問題。
2.首先,以這種世界歷史的變化為前提,返觀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武力沖突的狀況,就可以大致劃分為六個不同的類型。
第一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不久就在亞洲、非洲發生的作為國家獨立運動之結果的戰爭,是在舊殖民地和舊宗主國之間發生的戰爭。這些戰爭在1950年代就大體上有了結果,給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不久的特異世界情勢增添了光彩。
第二種是作為東西冷戰構造之反映的武力沖突,其典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不久發生的朝鮮戰爭和從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越南戰爭。
第三種是基于國境糾紛的使用武力,雖然下述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之間的糾紛也表現了這種性質,但是,最著名的是諸如在亞洲發生的印度尼西亞的東帝汶獨立運動和車臣獨立糾紛、在印度與巴基斯坦之間發生的巴什米爾地區領土糾紛、在非洲發生的埃塞俄比亞與厄立特里亞之間的領土糾紛等。
第四種是起因于民族糾紛的戰爭,最典型的可以說是以兩千多年的歷史為背景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之間的糾紛。在那里,存在不同的宗教世界的對立和美國這個大國的介入等,因此,更加混亂,從而成為國際性恐怖主義的溫床,至今都使世界陷入恐怖之中。
此外,屬于第四種類型的,還有以與塞爾維亞人的傾軋為中心的南斯拉夫糾紛、以圖西族和胡圖族的骨肉之爭而聞名的盧旺達內戰和布隆迪糾紛等,它們都引起了世界的注目。
第五種是基于宗教乃至政治的信條之不同而發生的武力糾紛,雖然伊朗與伊拉克的對立抗爭之原因并不單純,但是,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伊斯蘭教內部的宗派之爭。1990年代終于結束的柬埔塞內戰,也可以說屬于這種類型。在非洲,圍繞獨立之后國家的應有狀況,發生了利比利亞糾紛、西撒哈拉糾紛、蘇丹內戰等,到處都繼續著嚴重的武力沖突。
第六種是多國部隊針對獨裁政權和恐怖行徑所進行的武力介入,人們記憶猶新的有1990年至1991年的海灣戰爭、繼2003年的911事件之后對阿富汗的攻擊和最近的伊拉克戰爭等,而它們都處于一種連貫的漩流之中。
3.以上所舉的事例,只不過是世界事件中的很小一部分。但是,僅此就足以令人不由自主地嘆息,它們表明人類的和諧是多么地困難。盡管如此,我們也不能喪失勇氣,我們必須直面它們。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武力糾紛是如此多樣,雖然也可以視為是不停地使用武力這種人類宿命的延長,但是,如果聯系以前的歷史潮流來看,仍然可以發現一些相應的特征。
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并沒有發生以前那種先進國家之間的全面戰爭。
其理由也大概是多樣的。也許可以舉出這樣的原因吧:在整體上提高了經濟的生活水平,從貧困中產生的斗爭性劇烈欲求變得稀薄,在以經濟為主的所有領域都加深了國際聯系,變得不能進行戰爭等,推進了追求和平的國際關系,更早地通過國際努力來消除產生戰爭的苗頭,存在可能滅絕人類的核武器發揮著抑止戰爭的力量,等。
這些都給今后構建世界的和平提供了很多啟示,即,從帶來和平的觀點來看,盡可能多的國家逐漸接近先進國家這一方向無疑是正確的。我們應該首先從身邊的亞洲開始,傾注這種努力。
其次,要注目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武力糾紛中,也具有應該稱為時代的產物的固有性質,包含著沒有必要因為是人類的宿命而絕望的部分。
例如,可以看看非洲的地圖。以非洲為殖民地的西歐先進國家為了競爭關系在地圖上給非洲畫了筆直的國境線,而沒有考慮民族的分布狀況等。因為帝國主義殖民政策的終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特征,所以,再次發生了民族糾紛和國境紛爭,的確是現代所固有的東西。
從這一點來看,雖然第一的舊殖民地與舊宗主國之間的武力沖突和第二的由來于東西冷戰構造的戰爭都給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的世界情勢賦予了特征,但是,這些歷史已經成為過去的東西,可以從今后的問題中除外。
二、國際社會對武力糾紛的反應
1.國際社會對這種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武力糾紛所作出的反應,是至今的人類歷史上不曾有過的。考慮和諧社會的建設時,必須充分認識這一點。
在我看來,人類歷史的現狀尚未成熟到能夠調和全球主義、地方主義、國家主義這三個理念,可以說現在正恰處在一個真正的過渡時期。
如果作為全球性組織的聯合國能夠理想地開展活動的話,就應該把各國的軍隊組成作為國際警察部隊的聯合國軍隊,以便在出現地域性武力糾紛的征兆時有計劃地進行預防和鎮壓。
但是,因為人類發展的現狀尚處于很多國家都認為有必要繼續實行國家主義的階段,所以,并未成熟到賦予聯合國那種權限的狀態。由于還處于各國的軍隊按照各國的需要來活動的階段,所以,就沒有消除武力沖突的危險。況且,在有的國家,國家權力還很脆弱,還不能完全掌握一國的軍事力量,存在內戰的危險,這也是不能否定的。
這樣,正如人類的歷史處在過渡期一樣,聯合國的活動也不得不止于過渡性的不完全狀態。例如,關于最近的伊拉克戰爭,就沒有能夠組成聯合國部隊,沒有聯合國的決議,就出動了多國部隊,這就象征性地表現了聯合國的過渡性質。
2.但是,僅限于和平的構建,與以前的國際聯盟時代相比,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聯合國已經取得了特別的進步。這一點,是不能被輕視的。
首先,必須注目的是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PKO)。沒有時間詳細介紹了,自1948年創設巴勒斯坦的停戰監視機構以來,至今已經形成了60多個組織,在預防、鎮壓糾紛、預防再次發生糾紛和促進重建方面,都取得了相當的成果。
根據糾紛的狀況,維持和平行動的具體形態也相當不同,但是,可以說在積累國際性討論和經驗的過程中,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定的類型。
歷史地看,例如,朝鮮戰爭時的聯合國軍隊(1950年)采用了參加直接的使用武力這種形式,但是,在冷戰構造之下,安全保障理事會通過行使否決權而難以發揮作用,因此,就不是采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軍事性強制行動”這種形式,而是采用了聯合國派遣軍隊到當地去防止糾紛惡化這種方法。
在具有軍事力量的行動中,存在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按照接受國的同意和要求,由各國提供小規模的部隊而組成“維持和平軍(Peace-Keeping Force)(PKF)”,并由“維持和平軍”攜帯用于自衛的輕武器,對停戰、兵力的撤退和武裝的解除進行監視、監督。
第二種形態,是建立“軍事監視團(Military Observer Group)(MOG)”,它是由各國的高級將校所組成的少人數團體,不攜帶武器,進行停戰監視,對違反行為進行實地檢查、考察等。
但是,特別是在最近,有很多民間人士參加了PKO的活動,開展了對糾紛之后建立臨時機構的援助、選舉監視、人權保護和人道援助等。
當然,在個別人那里也發生了一些不適當的事情,但是,如果沒有這些團體的努力活動,就還會有很多國家和地域的國民不能進行正常的生活,因此,其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3.其次,必須知道的,是作為針對嚴重的反人道行為的事后處理方法,聯合國設置了國際刑事法院。至今,作為審判戰爭犯罪的例子,有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對德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和對日本的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但是,它們都是由戰勝國設置的,也沒有事先為處罰明確規定構成要件,殘留著不少問題。
考慮到這些,首先是針對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進行的大規模殘虐行為,為了追究違反已經確立的國際習慣法上的規范的個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安全保障理事會的決議,聯合國設立了兩個所謂特設國際刑事法院。這在歷史上尚屬首次。
在這一進程中,1998年設立了常設國際刑事法院。同年,在程序上于羅馬締結了設立該法院的條約,其后,批準國的數量超過了規定數量,因此,該條約在2002年7月1日生效。作過前述過渡期的國際司法制度,必須說這的確是劃時代的事情。中國、日本與美國和俄羅斯等都還沒有批準該條約,對此,我將在后面談談我的看法。
三、和諧社會的建設與國際糾紛的和解
1.上面花了很多時間概要地介紹了最近半個世紀里在世界上發生的武力糾紛的狀況和國際社會對武力糾紛的反應,如果也想在國際社會建設和解社會的話,當然就必須知道世界的狀況,因此,我作了以上的介紹。
大概在包括日本人在內的外國人之中,對中國的這一偉大志向,有相當一部分人在冷眼看待,認為中國是想做一些困難的、非現實的事情,甚至認為反而是企圖支配世界。也許你們中間也有人這樣認為,但是,我雖然是外國人,卻不贊成那種看法。
實際上,我從以前就直面這種世界狀況,主張日本今后應該成為更積極地為構建和平作貢獻的國家,而且,不只是對日本,對中國和韓國等東北亞各國,我已經開始了呼吁:我們一起做到這些,乃是這個時代東北亞文明史的使命。
但是,對不斷進行武力糾紛的國家和地域而言,要以怎樣的和諧的理論和方法來對待呢?對此,必須具有自己的想法。而且,日本為了與亞洲各國一起行動,就必須能夠徹底地清算過去,為此,要做些什么呢?這也是必須考慮的。近幾年來,我都在思考這些課題。
我想,對想以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和理想來對待國際社會的中國而言,這也是有必要做的工作。如果是這樣的話,盡管結論還不太明確,我也要向中國的各位報告一下我至今的思考,或許那些還沒有考慮今后的道路的中國人士能從我的思考中獲得一點線索,我以這種心情,首先在山東大學向大家匯報一下我的思考過程。
2.一個線索是在刑法學的領域中最近受到世界注目的“修復性司法”的思想。
至今,世界的刑法學采取的一種思考方向是:從犯人實施的行為出發,在查明該行為的違法性、責任之后,考慮科處何種刑罰是適當的。只是在考慮刑罰的意義時,才顧及到被害人和其家人以及存在于背后的社會一般感情。
這樣思考所依據的基礎是,與民事審判不同,在刑事審判中要使犯罪遠離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私人關系,應該使犯罪純化為加害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即,雖然犯罪侵害了各個被害人的利益,但是,犯罪同時侵犯了作為國家秩序的法秩序,因此,國家要直接進行干預。
對此,進入1990年代以后,在國際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思想,認為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務應該是在加害人與被害者之間進行和解、調停。這種思想的背景是,一方面,歐美所采用的社會復歸行刑遭受了挫折,監獄里的拘禁人口過剩,用金錢賠償來解決事件具有合理性等。但是,另一方面,不能忽視的,也有被害人學的出現及其活動,加強了極力主張被害人的立場的市民運動,展開了保護被害人的法律制度,等。
這種動向就促使人們努力探索新的司法形式,即,使被害人參入審判過程,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中決定加害人的責任和刑罰。至今,刑事審判基本上是由國家一方考慮被害人的立場之后,來決定加害人的責任和刑罰,但是,新的司法形式則力圖由國家進行調停,使加害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上自覺認識到自己的責任。這種思想是意圖通過愈合被害人的創傷來修復所產生的損害,從而恢復法的和平,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修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論。
3.不過,這一理論并未對世界刑事司法的應有形態進行根本性變革。在日本,雖然也表現出在種種領域都更強烈地顧及被害人和其家人的立場之方向,但是,并未出現更多的行動。在中國,當前的一段時間內也會繼續這種狀態吧。
我在此之所以要介紹這一修復性司法的理論,是因為考慮到今天講演的題目是國際性武力糾紛的和解、調停,在這方面,這一理論是非常值得參考的。
上面介紹了武力糾紛的各種形態,無論是哪種形態,都是加害人站在加害人的立場、被害人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互相指責著對方。加害人認為使用武力具有正當性,被害人則主張使用武力是不正當的。這樣的話,就不可能解決糾紛。即使能夠以武力使對方沉黙,也會留下仇恨,國際的緊張關系使周邊地區產生不安。
在這種狀態下,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就是不可能的,或者是非常困難的。就只有由公平的第三者進行斡旋、調停。不言而喻,在雙方的糾紛激烈之時,由公平的第三者進行斡旋、調停也是不可能的,有必要尋找有利的時機。
在由第三者進行斡旋、調停時,正如修復性司法的理論所表明的,重要的是重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特別是應該修復由加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把由此而恢復和平作為最終目標。
這時,加害人大多認為使用武力具有正當性,因此,為了使加害人理解到盡管如此也是加害人,不外乎要進行說服,將領和士兵另當別論,從遭受損害的一般國民出發,使用武力是否具有正當性這一點根本不是問題。
不過,即使在這種場合,有時也要判斷加害人使用武力是因為被害人采取了某種不適當的行為。在調停國際糾紛時,這是預想到的最困難的問題。
但是,關于這一點,刑法學者針對“自招防衛”或者“斗毆與正當防衛” 等困難問題,提出了與各種事例相應的標準和理論。在對國際性武力糾紛進行法的評價時,必須說這些標準和理論是不可缺少的基礎知識。不知道這些標準和理論的外交官即使想進行仲裁,也理應不可能順利進行。我們必須強調這里也有刑法學的用武之地。
這樣,在對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進行明確的法律評價之后,接著就有必要從修復損害、恢復和平這一趣旨出發,由加害人對被害人采取處罰責任人員、公開道歉和賠償損害等措施。需要用何種形式來進行,這要根據使用武力的規模來決定吧。在大規模地使用武力時,由上述的國際刑事法院來處罰責任人員是合適的。
進而,從修復這一觀點來看,有必要確立使同樣的或者類似的事情不再重復發生的制度。例如,在孩子于放學途中被殘酷殺害時,從父母的立場出發,僅僅對犯人進行處罰和賠償損害,是無濟于慰藉心靈的。以我的孩子之死為契機,為將來不發生類似的事情而盡了力,唯有如此,父母才終于能夠積極地向前生活。在處理國際性武力糾紛時,也需要做到這一點。
最后,需要的是被害人的寬宥。只有得到了被害人的寬宥,才能完成修復。恢復和平的最好狀態就在于此。
四、克服日中之間的過去和修復日中關系
1.從發生日中之間不幸的“過去”時起,已經過去了60年。盡管如此,兩國的國民關于“過去”的葛藤不僅沒有消除,最近似乎反而變得更強固了。其理由何在呢?諸位知道得很清楚,我也知道得很清楚,在此就不多言了。
就像前面已經談到的,我認為日本應該把積極地為構建和平作貢獻確定為國家的基本方針,為了普及這一主張,我和很多的文化人一起建立了“亞洲和平貢獻中心”這一團體,并開展著活動。而且,開始了呼吁,希望不只是日本,中國和韓國等東北亞各國也要一起行動。
另一方面,如果中國建設和諧社會這一國家方針不只是面向國內的,而且是面向世界的方針的話,進而,在日本也從獨自的和平思想出發應該呼應中國的這一方針時,那么,無論如何都必須消除“過去”這一不幸狀況。
雖然不是我最早把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方針介紹到日本的,但是,, 我實際上是在日本最早發表論文,主張日本應該以日本獨自的方針呼應中國的這一方針。
但是,這時所需要的,是從東北亞各國的國民那里獲得對日本的信賴感。而且,為了獲得信賴感,無論如何都必須完成尚未圓滿了結的“過去的克服”。日本人站在當今的時點上應該做些什么呢?我想對此談談我的看法,并想聆聽各位的意見。
2.先讓我們作為法律家把問題整理一下吧。
1937年開始日中戰爭的時候,我是一個9歲的孩子。1941年開始太平洋戰爭的時候,我也只是一個13歲的少年。那時的我,現在已經78歲了,變成了老人,因此,現在的大部分日本人對日本曾經做過的事并不直接負有責任。進而,已經過去了60年。其間,以處罰責任人員、公開道歉和賠償問題的解決等為前提,恢復了國交。這些是必須作為前提加以考慮的。但是,盡管如此,也必須著眼的是,在中國的國民感情中,并沒有完成對過去的清算。
即,作為問題殘存著的是,對過去并不直接負有責任的日本人,現在應該為先輩的日本人曾經做過的事做些什么呢?必須考慮現在的中國人的國民感情來清楚地回答這一問題。
從中國人一方提出的要求是,希望日本總理停止參拜靖國神社,不使用沒有正確評價過去的事件的教科書,要為此采取具體的行動。但是,從日本人的立場來看,要以具體的要求為線索,探討作為過去的加害人的子孫的日本人應該為作為過去的被害人的子孫的中國人應該做的事,必須以此作為基本方針。否則,由于與中國不同的日本制度而完全不能滿足要求時,就難以獲得理解,并且,在采取了新的不適當的行動時,所有的日本人都有受到懷疑的危險。
關于這一點,我的考慮如下。
“雖然我不對日本的過去負有責任,但是,作為同樣的日本人,要盡可能地知道先輩的日本人給近鄰各國的國民造成有形無形的損害之事實,并且必須總是為此而痛心。只有向對方表達了這種態度時,才能得到對方的寬宥吧。”
至今,我作為個人,是以這種態度來對待的。在日本,雖然也有一些人把這種態度批評為“自虐史觀”或者“卑屈”,但是,我確信,相反,只有以這種態度來對待,日本人才能夠在亞洲堂堂正正地行動。因此,再重復一遍,我們努力想使它成為全體日本人的態度。
結語
建設和諧社會這一基本方針,還剛剛提出。我深深感動的是,中國的政府和黨要求國內的所有機關討論、研討建設和諧社會的方法。只有這樣,一般國民才能對這一方針具有參與意識。
這樣,早晚會完成建設和諧社會的國內方法。但是,不會那么簡單地完成其國際方法吧。在制定建設和諧社會的國際方法時,我在日本作為今后積極的和平貢獻方策所提的建議也許能夠成為參考。
第一、作為在近于政府的地方只能采取的方法,要考慮的是所謂“仲裁外交”。挪威等北歐各國正在積累有關的實效和經驗,應該加以參考。
第二、是協助上述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在日本,憲法上并不承認向海外派遣自衛隊,因此,在軍事力量這方面,充其量只能采取以援助重建這種形式把自衛隊派遣到伊拉克,最近那種民間人士的協助要成為重點。
在中國,情況則不同,也許可以期待在將來通過軍事力量來抑止使用武力。不過,依我的感想,應該充分考慮卷入迷路的美國的例子。
第三、要有效地運用年青人的志愿活動。年青人不計利害的志愿活動,是的確適合于作為構建和平的手段的。如果政府、大人創造條件的話,年青人就會展開杰出的行動。
例如,年青人已經在中國和韓國開展著由日中韓3國的學生組成的志愿活動。這不僅在外交上取得了極其有效的成果,對年青人的人生和世界觀也具有給予深遠影響的教育效果。
日本、中國和韓國等具有相近世界觀的人們共同進行這些積極的和平貢獻活動,對東亞和諧社會的建設不是會有很大的幫助嗎?
西原春夫教授簡介
1928年生于東京都,1949年錄取早稻田大學第一法學部,1953年師從齊藤金作先生研究刑法,1962年以《間接正犯的理論》一文獲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67年升任早稻田大學教授,1982年至1990年就任早稻田大學第十二任校長。西原春夫教授還擔任了“亞洲和平貢獻中心”理事長、亞洲和平友好協會會長、學校法人國士館理事長、日本“公益信托安田和風紀念亞洲青少年交流基金”評選委員會委員長等社會職務。他既是日本享有崇高威望的著名刑法學家,也是一心致力于中日交流的社會活動家,為中日的教育與學術交流活動做出了重大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