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前校長、著名法學家)
主 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主持人: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時 間:2008年5月20日(星期二) 晚6:50-9:00
地 點:北航如心會議中心 中報告廳(一樓)
龍衛球教授(主持人):各位老師和同學,晚上好!歡迎你們光臨!今天是北航法學院主辦的“中國法學大講堂”第四場講座,我們非常榮幸的邀請到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他講座的主題是當前司法改革的若干問題。大家知道,百年以來我們一直都面臨著如何建設法治國家的難題,一代一代法律人不斷進行探索,為之付出心力。我們舉辦的“法學大講堂”就是想請中國法學大家對于當今一些宏大法學命題加以闡發,給我們以思想啟發乃至震撼。
我來介紹一下陳光中先生。首先,他是一位法律學問家,不僅著作等身,而且在等身的著作中,標示了他的學術權威性,長時期引領了他所致力研究領域的學術方向。其次,他是學科開創人、奠基人,公認開創了我國當代刑事訴訟法學,被譽為中國“新刑事訴訟法學”之父。他還是法學教育家,曾經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陳先生為什么有這么高的成就呢,我覺得簡單講,就是歷史和努力造就。我在網上找到了他的三張照片,分別說明了他的三個時期,少時聰穎,青年努力,晚年智慧。此外,陳老師輾轉了很多法學機構。1948年在中央大學,1950年到北京大學,1952到北京政法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文革”時,被下放到廣西大學教近代史和中國哲學史。有一次,我在中國政法大學校報上寫了一篇關于李斯的小文章,他竟然也發生了興趣,和我聊起來,事后我趕緊了解,發現原來陳先生就是那個時候治過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學問,寫過一本很著名的書《中國古代司法制度》,而且喜歡讀《西游記》、《水滸傳》。1978年調回北京,到人民教育出版社工作,1982年調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擔任刑法研究室主任,1983最后回到中國政法大學。所以,可以得出經驗,要成就像他這樣的一名法學大師,要多轉院系才行(笑)。所以,今天我們能夠請到陳先生來北航講座,真是非常榮幸。
今天的報告議題是陳先生自己擬下的,并且做了長時間的準備。陳先生閱歷非常豐富,這些年來,一直致力于將刑事訴訟法的研究與中國社會的變遷、人權進步等聯系起來,陳先生有強烈的人文情懷和人權意識。幾次中國刑訴法的修改,很多重大命題交鋒與提煉,陳先生都身臨其場。所以,他對這一命題必定有很深刻的思想闡發。下面我們一起來聆聽陳先生的精彩報告。
陳光中教授(報告人):首先感謝北航法學院及龍衛球院長的邀請,對于北航我并不陌生,因為我與北航前任副校長有實實在在的親戚關系,我也有一個侄子是北航本科、研究生畢業的。所以北航不少來。但是到北航做學術報告還是第一次。我也很高興。我的講座題目是中國司法改革的幾個問題,側重點是刑事司法改革,因為我一直致力于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刑事司法制度這些方面的學習。當然也不僅僅限于刑事訴訟。
首先,做兩點前言式的說明,即司法改革的“司法”概念和改革歷史的說明。
第一點,如何在中國的語境下界定“司法改革”中的“司法”。
我們現在經常講司法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司法制度及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那么,司法兩個字究竟指什么呢?學者各有不同理解,各國也有不同規定。
大體有兩種理解:一種是狹義的司法就是指審判,以美國為代表,不僅僅因為美國以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為基礎,主要是美國憲法明文規定美國司法權由聯邦法院與州法院行使。此外的檢察起訴、警察偵查,均是行政活動。其他有些國家規定和美國相差無幾。大陸法系國家并非完全如此,意大利憲法明文規定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并且有一個司法委員會由總統兼任領導職位。葡萄牙也與意大利相似。德國憲法規定司法僅指審判,與美國相同。
另一種理解,認為檢察活動也應該屬于司法活動,或者應該屬于一種準司法活動。
從司法的詞義來說,無論中文外文大體上司法是指實施法律,公平正義。我國應當如何理解呢,我在《中國法學》第二期上發表一篇《司法機關的中國式解讀》,比較了外國的司法含義。我認為,雖然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的含義但按照其他法律規定,司法應指法院與檢察院的活動。如《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包括監獄的管理人員。刑法中將妨害司法罪專門作為一節,里面規定的罪名并非單單將妨害審判行為定位妨害司法罪,同時還包括作偽證,妨害偵查正常進行、妨害整個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等,說明司法大體相當于刑事訴訟的過程。刑事司法也就是刑事訴訟。其他,如未成年人保護法里面,也專門有關于司法保障的內容,包括從偵察開始一直到審判。所以我通過對中國的法律文本的分析,認為中國的司法大體相當于訴訟的含義,司法活動就是訴訟活動。我國有三大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訴訟就是審判,刑事訴訟中,審判前有偵察與起訴階段,都是訴訟都是司法活動,偵查主體是多元化的,包括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監獄、海關等。我國將一系列活動均規定為司法活動,現在我們的司法體制改革及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都包括從偵查階段開始的全部訴訟活動。如果把審判的特征全部作為司法的特征就有些不完全一樣,也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中國的法律規定。
所以,我將司法概括為,除司法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活動前提下,司法還有以下特征:1.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不等于司法,但是司法必須以審判為中心,無審判即無司法。2.以公正為靈魂。司法的生命線就在于公正,司法的靈魂也在于公正。3.以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為表象。程序不僅法定,還必須予以遵守。這一點區別于行政,雖然行政也有法定程序,但只要進入訴訟,程序必須更加嚴格遵守。4.以判斷性作為基本要求。司法需要法院做出判斷,但偵查,起訴活動也需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做出判斷。5.權威性。司法具有權威性,無權威性,司法功能就會被削弱。司法的權威來自于法律的權威。法治國家法律至高無上,但法律必須通過司法來保證其生命力,體現與實施。司法的權威性也體現在其強制性上,最終體現在司法判決之上,判決具有強制力,終局性,有既判力,應得到執行不輕易改變。至于中立性、被動性甚至是獨立性,在司法中都部分體現,并非司法全部特征。
所以,司法可以狹義理解為審判,但按中國實際情況來說可以廣義理解為訴訟。中國的司法機關應該包括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機關雖然部分行使司法權,但不能將其納入司法機關而是納入行政機關。這是與我國的政治體制相一致的。司法活動與司法機關不是完全對等的。我們當前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既涉及到法院也涉及到檢察院同時也涉及到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其他偵查部門,不僅限于單一部門,比較復雜。
第二點,我想對中國的司法改革的進路加以簡單回顧。
從司法改革角度來看,近三十年來大體經歷三個過程。自1978年以來,自光明日報對真理標準討論的開始,在其他各方面也開始了改革。會議上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正式做出撥亂反正,肅清四人幫的流毒,以經濟為中心,搞改革開放、健全法制,提出制定一些法律,恢復檢察機關設置?貙彿蛛x,法官從偵查員、控訴員、審判員三位一體的職權中解放出來,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貍煞蛛x制度各國模式不同,但是控審必須分離,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標志。但是文革時被撤銷了,有公安機關行使權利,法院實質也被軍管,并沒有真正的審判權。
第一階段,是1979年公布了《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幾部法律,標志著我國的司法制度進行撥亂反正,初步重建,開始改革開放,走出了第一步。期間有些起伏,反對自由化等導致中央領導更換,影響到法律的重建。
后來在改革開放的大形勢下,90年代中期進入第二個階段。法律上,1979年頒布80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做了第一次修改,從93年提出修改準備到1996年3月17日完成修改,民事訴訟法律在80年代有試行的法典,在90年代得到真正實施。1996年的刑訴法修改,我自始至終參與了修改,法工委把起草的第一階段工作委托給我主持專家組起草修改稿,提交給法工委以供參考,事后我們的意見大部分被采納吸收接受。作為第二階段標志,它在民主化科學化加強人權保護方面跨進了一步。例如,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介入,不必等到審判階段,盡管還會受到很大約束,但畢竟可以介入了;把訴訟審查強制措施作了修改;也對法院預先審查制度予以改革,改變了法院的超職權主義模式,吸收了英美法系對抗主義的一些因素;其他,還有執行里的注射死亡方式,本著人道主義,節約成本原則,采取這樣一種方式,現在還不是很普遍,由于硬件方面原因,普及還需要一段時間。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我認為從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而言,是又跨進了一步。
第三個階段,我認為就是現在,目前我們已經開始進行或者說正在進行的是第三個階段的司法改革。有些代表性的是:
第一,2007年1月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法院。這是死刑政策的變化,從過去的嚴打中的多殺、從嚴判刑改為現在的少殺、慎殺,從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死刑人數有相當幅度的下降,社會秩序還是繼續穩定的。
第二,去年10月份通過的律師法的修改,不僅對律師的管理有些變化,更主要的是律師的權利,從事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及自己人身保護權利得到加強。例如,律師法中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原刑訴法沒有限制,但實踐中實現不了,后來規定48小時內安排會見。現在律師法規定,憑三證(律師證,委托書等)不需要偵查機關審批、安排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閱卷難問題也得到解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以看到有關案卷,在審判階段可以看到所有有關被告的材料;還有關于律師的人格保障,律師對有關當事人的秘密有保密的義務,在西方稱之為拒絕作證豁免權,我們根據我國國情,做出律師在業務活動中知曉當事人秘密的要為當事人保密,包括刑事犯罪里對其不利的證據。當然,也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的例外。
第三,現在中央政法委正在著手啟動有關司法改革方案。從今年春天開始,中央政法委牽頭正在搞深化司法實體改革的方案,預計在六月報到領導層面決定一些事情,但由于地震影響,有可能往后拖延,也不會拖多久。例如,司法機關的財政保證問題,現在地方司法機關靠地方財政,無法獨立,所以在審判中不免會受地方影響,地方保護主義很難克服,妨礙公正實現。還有,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我們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滯后。
我們國家在1994年頒布了《國家賠償法》,主要針對公安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里的錯捕、錯判、行政訴訟中的侵權,不適用民事訴訟中的侵權,國家賠償法要修改,要加強對錯捕錯判、超期羈押的被害人的補償力度,同時,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要跟上去。這些方面都正在研究。國家賠償法已經納入今年的立法計劃,但被害人保障制度還沒有納入。具體怎么做還有待深入研究。這些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是個老大難。一方面我們的公安機關和實務部門認為勞動教育制度是個寶貝,對維護社會治安、懲治不法分子很有效,而西方認為這一制度嚴重的侵犯了人權,每一次人權對話中都嚴重攻擊我們的勞動教養制度。在我看來,勞動教養制度的問題確實很多。勞動教養制度剝奪人的自由至少的1年以上,按規定,勞動教養期限在1年到3年,最長可達4年,比判輕刑還重,所以,有的人犯輕罪寧可判刑,不愿被勞動教養;而且,勞動教養程序很不正當,沒有聽證等程序,就是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后決定,然后由主管領導簽字;程序很簡便,但懲罰很嚴厲,勞動教養的性質應該是行政處罰,但又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這樣的情況,居然程序如此簡單;其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國務院條例經過人大常委會批準,并非人大常委會制定,嚴格來說是違法性立法;特別是,由公安機關這樣一個行政機關決定剝奪一個人的自由達3年或4年,這種剝奪自由很嚴格,這種情況在現代法治國家是沒有的。
該制度的改革一直在嘗試。我也參加了兩次關于勞動教養改革的座談會,F在的意見是:一,更改名字,改為“違法行為矯正法”;二,縮短時間,普遍認為3個月至6個月,最長一年;三,給被勞動教養者寬松的環境,保證通信自由,與家人交流等,F在的爭議焦點是誰決定勞動教養。公安機關認為既然其是行政處罰,就應該由公安機關決定。但學者們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普遍希望由法院決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勞動教養的,送法院,由獨立的治安法官審查,必要時舉行聽證。如果這個方案不行,最次方案就是改革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委員會由檢察院、法院參加,由法官任委員會主任。在我看來,公安機關權力不能太強大,否則不符合民主法治國家的常態。公安機關的權力應該受到嚴格限制。勞動教養制度之所以納入司法體制改革,是因為其涉及勞動教養究竟采用哪種程序,有哪種機關決定。
此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我結合刑訴法的修改講。刑訴法的修改本來應該納入上一屆人大的5年計劃的,但其中爭議太大。我參加過多次的會議,只要涉及權力再分配問題,分歧就很大,F在,等到司法體制改革將一些問題確定后,再進行刑訴法修改。
那么,我們總結一下:30年來,風風雨雨,但總的來說,我們在不斷進步,改革不斷深化。如果說我們看出了什么經驗的話,基本的經驗就是:只有解放思想,才能進行改革,才能取得該得改革的成效。經濟體制改革如此,政治體制改革如此,司法體制改革亦如此。第一次思想解放是關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后面我們也是不斷的解放思想,不斷推進改革。當然,當前我國的現狀。大家都感覺到,經濟改革以及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的改革有一定力度,如《物權法》的制定,但問題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以及與政治體制改革相關的司法體制改革難度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政治體制改革比較敏感;另一方面,我們的思想解放還是不夠。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主創新。解放思想方面,我們要繼續借鑒西方經驗,結合我國實踐,要把西方的東西結合中國實際,走適合中國自己的路子。這是我講的第一個大問題。
下面,我講第二個大問題,當前司法改革的前提,即必須推進司法改革理念的更新。
理念問題涉及價值觀,我覺得要考慮幾個關鍵詞:一,民主。包括人民的參與權,知情權,重要的是要保障人權。二,法治。要真正的講法治,應該承認、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承認法律的至上性,要制定好的法律并保障嚴格的實施。三,公正。涉及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四,真實,或者說真理。指在訴訟、司法里面要講真實。我記得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講到,一個社會要以公正作為首要的價值取向,真實或者真理是思想上的首要價值,思想上要追求真理、真實。五,和諧。我說的和諧是指司法效果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搞得更好。最后,效率。效率在司法上和經濟上是不一樣的,我們所說效率是指節約資源、時間。司法有生以來就與公正連為一體,我始終認為,公正和效率的關系,公正應該優先、兼顧效率。我始終不贊成公正效率并重。以上是我講的一些關鍵詞,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基本理念。
我再簡單的展開一下。
公正和真實的關系。我們講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指結果公正,后者指過程公正,F在我們的學者包括西方學者,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認識是不一致的。傳統認為,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程序是實體的附庸。這是最早的一些傳統的說法。這種傳統的說法已經過時了。現在持這種觀點的人起碼在理論界有。實務界有沒有?比如我們實務部門、公安部門講,“命案必破”,“命案必破”,便是講實體公正,而手段、過程他們不去講,這就是認為程序完全為結果服務,實際最后就是不擇手段,犧牲公正程序,只要有結果就行。另外一種觀點,在西方國家比較流行,傳入我國為一些學者接受,即程序優先或者程序本位,認為與結果相比,程序是首要的。整個司法,程序是首要的,甚至認為程序是本位,以它為出發點,以它為歸結點。我們講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實際上,人權包括程序人權,即過程中保障人權,如不許刑訊逼供。還包括結果人權,如不許冤枉好人、不能錯殺好人。美國有些法官有一些著名名言,寧可要美國的程序,不能忍受俄羅斯野蠻的刑罰。這里的俄羅斯指前蘇聯。結果再怎么野蠻,只要程序公正,都可以接受。反過來說,程序不公正,結果再好,也不接受。
限于時間,我簡單的表明我的態度和理由。我主張:兩者動態并重,不要比哪個優先,哪個本位,F在,很多中央文件都提了兩者并重,不是說中央文件這么提了我去響應。我之所以說并重,是因為:第一,程序和實體有自己的標準和要求,不能混淆代替。程序公正,要求要嚴格依照程序法辦事,嚴格保障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不能刑訊逼供,另外,司法獨立,雙方控辯平等對抗、無罪推定、有效辯護、直接言辭原則、證人要出庭等等都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實體公正的要求是什么呢?是事實認定要準確,適用法律要正確,量刑要適當,罪責刑相適應,要公正執行。所以程序和實體二者相互聯系,不能混為一談,因此既不能講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實體就是公正的,反過來,也不能講,只要實體是公正的,程序是否公正可以不管。實際上,兩種公正互相聯系。程序公正既保障實體公正,又有它獨立的價值,刑訊逼供不僅造成冤假錯案,還有悖于公正準則。程序公正同樣是社會公正的一個組成部分,不依存于實體公正是否實現,其有自身獨立價值。其有獨立價值,又要為實體公正提供保障。反過來,如果實體公正實現不了,還得要考慮一下程序設計是否有問題,因此使實體發生錯誤。當然,程序再公正也不必然保證實體公正,因為這是兩個標準。羅爾斯講了,大多數情況下,程序公正能保證實體公正,并不說一切必然。所以這兩者相互獨立,相互關系。第三,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矛盾了怎么辦?是不是必然要舍棄實體公正保證程序公正。我認為,不能這么簡單的說,特別是對當事人來講。當事人打官司,想的是結果,就像打球,觀眾看熱鬧,運動員關心的是結果。所以,這涉及到不同的角度,往往從法官角度來說,最好是程序優先,符合程序公正,結果差一點,不要吹毛求疵;但從當事人角度就不同,小贏小輸問題不大,但如果是根本的問題搞錯了,明顯的不公正,恐怕就不行,F在上訴的哪一個是專門為程序不公正上訴?主要都是為實體不公正上訴。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這樣。所以說不能簡單的說當兩者有矛盾時就必然要程序公正第一,應該具體分析。確實,有時候要具體分析。比如,說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未必就是假證據,有的就是真證據,但因為是非法,影響著真相的發現,我們忍痛割愛,因此,這個時候是程序優先。但為什么對非法證據,全世界除了少數國家是絕對的排除外,大多數國家是相對排除。恳杂鵀榇,實務證據往往都是相對排除,除非是非常嚴重的違反程序,包括“毒樹之果”,也是可以保留的。這就是實體優先,為了查明事實真相,非法證據某些情況下照樣用,特別是涉及案件的結果和生效裁判。已生效裁判維持穩定、不許上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程序優先,但不要忘記如果這個人被冤枉時,涉及到生命被冤枉、被錯判死刑甚至已經執行了,或者已經坐牢了但是個冤案,就像佘祥林那樣的時候,平反不平反?還要保持程序的終局權威性嗎?程序的終局權威性是建立在實體公正的基礎上的,這種案件,不要說重罪,即使是輕罪也要改判。任何情況下,平反是無條件的,申訴也是無條件的。在這一點上我們還未必學美國。在美國,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不能上訴,實際上,這也是具體分析的,并不是說冤枉了好人也不能申訴。美國的死刑案件后來經過DNA鑒定平反的很多。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一概而論出程序優先。英國的一個學者米勒,有一本叫《社會正義原則》的書,里面就講到:兩者如果有矛盾的時候,關鍵在于價值上的取向,并不是非得要作出一個魚死網破的決然的選擇,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價值的取舍。我覺得這符合中國實際。所以我主張兩者并重。為什么說動態并重呢?就是因為我們有時候要著重提程序公正的價值,但是有時候,包括美國在內,在“9.11”后,頒布了《愛國者法》,程序公正受到了很大的挑戰,這是動態的。所以有時候要根據案件的真實情況決定。
真實問題。這一個問題理論界爭議很大。在訴訟中追求真實應該是沒有錯的,但應該追求怎么樣的真實?過去我們傳統講查明事實真相,我們追求的客觀真實。但是后來,隨著程序優先,特別在民訴領域,法律真實發展了。從民訴開始,傳播到刑訴領域,認為刑訴中也要講法律真實。在相當一段時間,法律真實比較盛行,主張用法律真實代替客觀真實。我個人不太贊同,我認為:法律真實有其自身價值所在,但不能用法律真實來否定客觀真實,應該將兩者結合起來,在一定情況下,要盡量查明事實真相,而且查明事實真相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是可行的。所以說,既要法律真實,也不能放棄客觀真實。在民事案件中,法律真實適用的空間大一些,但在刑事案件中強調更多的是客觀真實,但法律真實也是需要的。譬如刑事案件中的推定,不就是法律真實嗎?刑事案件中很多情況用推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推定。還有《反腐敗公約》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明文規定,關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故意這些情況不明,按案件實際情況推定,推定為明知,推定為故意,對于腐敗犯罪,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推定,當然如果根據情況,不明知的可能性大,那就不用推定了。所以在這樣的案件中,也有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相結合的問題。但是一般情況下,一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沒有,殺人了沒有,搶劫了沒有,強奸了沒有,放火了沒有,這些情況下一定要根據確實的證據證明,這就是要查明事實真相才能定罪,這就是當代的證據裁判主義。這一點是不能動搖的。證據要達到什么程度?我們國家要證據確實充分,又確實而且又充分。什么叫充分?是指構成證據鏈條,在關鍵事實上達到了唯一性,特別是死刑,絕對要保證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然這個問題上,西方并不是不承認客觀真實,只是法律真實談得多一些,因為他們將程序優先。但真正從人權保障來說,法律真實講得過多,是不利的。
今晚講座的第三部分,由于時間關系我打算點一下我們當前司法改革要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第一,司法獨立問題。我們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應該說,這個規定是有缺陷的。這個規定沒有規定司法獨立于黨的領導,獨立于人大,F有的憲法的規定存在很大的問題。
關于黨的領導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黨要領導一切是中國政治體制的特色,但黨如何領導?如果黨要領導司法機關,也有個改善領導、改革領導的問題,具體來講,應該是在組織上、方針政策上加強領導,不能在個案上進行干涉,個案由法官來審查證據、適用法律。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大概意思是這樣。哪個領導都不是萬能的,他沒有審查事實,又不一定懂法律。所以,我個人認為,黨的領導總體上不要管具體個案,當然也不是絕對。為什么不要太絕對呢?如果遇到一些有重大的政治、外交和社會影響的個別案件,通過黨的集體領導來適度的干預也不是絕對不可以,我們可以留一個小小的空間,但空間不要太大。比如,過去的陳希同案,現在的陳良宇案以及對西藏少數分裂分子的司法處理。除了這些案件外,對于普通的個別案件,黨的領導不應該涉及。司法應該真正的獨立起來,至于其中發生的瀆職、錯案的行為就追究相應責任。我們的司法獨立不是法官個人獨立,其上還有審判委員會。這一點,我們還是可以借鑒西方。司法獨立就是法官獨立,而不是審判委員會獨立。所以,司法獨立要進行改革,這種改革首先要從執政黨做起。
再一個問題是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聯合國文件規定這是人權保障的最低原則。不能搞有罪推定,F在,在我們的刑訴法的規定中,無罪推定的某些精神有了,但完整的表述沒有。應該按照聯合國的規定,在確定一個人有罪以前,應推定其無罪。這一點在香港、澳門的基本法都有規定。我們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無罪推定最重要的東西是:只有推定無罪,才能有效辯護。無罪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應該在控方。
另外一個是疑罪從無,證據不足的話應推定無罪。這是非常重要的原則。這個我們刑訴法已經有規定。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作無罪判決。但這些規定的執行不好,疑罪從輕成為經常運用的辦法,類似佘祥林案件的情形中,就是沒有遵循疑罪從無而適用疑罪從輕的結果,認為疑罪從無有風險,即可能放縱犯罪分子。這其中的價值取舍是,寧可冤枉一百,不可放縱一人,還是說寧可冤枉一人,不可放縱一百,兩邊的風險都有。那么,從人權社會的趨勢來說,就是不能冤枉好人。如果放縱了犯罪分子,而后來發現真正的犯罪分子,盡管有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規則,但是還有例外,還可以重新判。但冤枉好人就沒有彌補的機會。所以我們的應該堅持的原則是罪疑從無,而不能像封建社會那樣罪疑從輕,在唐律里就有規定,多少年過去了現在還是罪疑從輕。這些問題好講,做起來可能下不了決心。
此外,還有其他一些問題在實踐中需要解決。比如,辯護律師法律援助要擴大。在死刑復核階段,要不要法律援助?是不是說愿意請就請,不愿意請就沒有?這恐怕不行。死刑復核到了最后階段,請得起當然好,請不起應該搞法律援助。還有,剛才我提到的禁止雙重危險規則的問題。這是聯合國人權公約中規定的,也是發達國家都遵守的。但是發達國家也有例外,不是說重罪漏了以后都不再追究,嚴重的犯罪可以有例外。但我們現在不敢搞這個原則,我們講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實際上,有些輕罪漏掉在所難免,但漏掉的若是重罪應該重新判罪。我們應該改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口號。有的人說應該是實事求是,依法糾錯,不是有錯必究,錯有大錯小錯,有有利于被害人的錯,有有利于被告人的錯,這些情況要區分具體研究?偟膩碚f,我個人認為,我們國家到現在為止的刑事政策在打擊犯罪上是偏嚴的,在懲罰犯罪上偏重,我們是個重刑主義國家。現在,寬嚴相濟的政策代替了過去從快從重的政策是一種進步?傮w上來說,我國現在刑法規定死刑68種。我們廢止死刑不可能,但應該限制死刑的適用?偟膩碚f,我們要融入全世界,從重刑主義慢慢的、逐步走向輕刑主義,死刑從控制走向廢除,盡管這需要時間和過渡,欲速則不達,但應該是這樣的趨勢。我就講到這,謝謝大家!
龍衛球教授(主持人):聽陳先生的講座,是一個濃縮的學習過程,我感覺短短兩個小時,自己就快習成了一名刑訴法學家,兩個小時的洗禮,陳先生從司法概念的中國分析,到中國司法改革的歷史,到改革前體理念問題再到目前的改革重點問題,提煉到位,描述精妙,問題突出,觀念清晰,有前瞻性,總之非常精深。學界對陳先生有個評價:功底扎實,材料準確,有學術,有思想。剛才在聽講座過程中,我再想,為何陳先生被稱為中國新刑事訴訟法之父而不是新中國刑訴法之父(陳光中:插一句,我從來不承認這個稱呼),是有道理的。做新中國刑訴法之父沒有什么了不起,做中國新刑訴法之父,需要能量和勇氣,因為這是改革者嘛!從剛才的講座中,我們看到陳先生是一位扎扎實實的法律改革家,他對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健康發展注入了許多新的元素,而且從他大學畢業之后就開始了,25歲時,咱們在座的同學差不多也快到這個年齡了,他就發表了一篇重要文章,提出要在中國建立辯護制度,而這個辯護制度的基礎是什么,他認為是無罪推定。特別在1978年后,在中國刑事訴訟法發展的過程中,他一直在力推民主化、人權化、科學化的方向,許多新的制度的確立,都是通過以他為主的刑訴法專家努力推進的。他鼓與呼的無罪推定,盡管沒有明確為原則,但在刑訴法中很多方面已經被接受;其他,包括律師的提前介入,被害人人權保障等,他都有首倡推薦之功。今天他的報告,我特別喜歡他的第二部分,即對于司法改革的觀念前提的闡發,我認為這是他對當代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在思想價值層面貢獻的真知灼見。這里說一個小典故,我跟江平老師曾經有一次很長時間的訪談,是為寫江老師的個人評傳的,目前沒有打算發表,其中,涉及到49年后中國法學發展過程以及有關人物參與的情況。我問江老師,你怎么評價陳先生?相信陳先生也很想聽這個評價(笑)。江老師說,陳老師跟我大體是同一個精神體系的人。通過今天的報告,我越發覺得這個評價非常到位,在作為法律改革家的意義上,可以肯定地說,他們都是同一個方向的旗手。下面請大家抓緊時間提問。四個問題吧。
問題一:陳老師,剛才聽您談到為體現人道主義設置注射死刑方式,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各地法院因為硬件和其他原因影響,導致能夠享受到注射死刑的一般都是影響較大,有一定身份地位、財產的犯罪分子,而窮人犯罪往往都是槍決,注射死刑儼然成為一種身份的象征,在我們期望人道主義的時候卻丟失了最基本的平等,面對這樣的悖論,我們應當何去何從?最后祝陳老師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陳光中教授:事實求實的說,注射死刑是上次我們建議稿中提出來的,開始沒有注意,最后分管立法的副委員長提出應該有新的死刑執行方法,以保障人權,提高效率。綜合考慮后將注射死刑方法、槍決等寫入法律。在注射死刑的藥劑使用上,挑選產自云南的藥劑,逐漸推廣。注射需要新建的場地,需要一定的過程,注射的藥劑也需要真正過關,現在正在進一步解決。在執行上確實有高官如成克杰是以注射方式執行而普通老百姓被槍決的現象,有些地方注射比例大有些地方則不足,現在這個現象是存在的需要一個過程,但基本上看,判死刑的還不存在不公平現象。
問題二:陳老師您好,剛才說道勞動教養的時候,我突然想到我國臺灣及西方國家的社區糾正方式,在我國是否有可實施性,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陳光中教授:社區矯正在世界比較流行。有人提出叫恢復性司法,是否應稱之為司法另當別論,因為恢復性正義與恢復性司法不是同一含義,在社區的矯正不見得就是司法。但這方面還是取得比較好的成績,F在我們的社區矯正,司法部在有些地區搞試點,但同勞動教養是兩碼事,社區矯正是在判過輕刑以后在社區執行,勞動教養的對象是將認為需要限制自由的人隔離起來。在對待f-l-g,勞動教養被認為是有效的轉變他們思想的有效辦法。實際上,現在,f-l-g在全國的教養人數也不過200-300人,是很少的一部分。社區矯正的對象和勞動教養的對象不盡相同,不能替代。
問題三:陳老師您好,歡迎您來北航,我是一名民商法方向的學生,有一個程序問題困擾著我:在基層法院,當法官遇到疑難案件時,會考慮向上級法院請示,等上級法院答復了在做判決,致使二審終審制度流于形式。若我們實施三審終審制是否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陳光中教授:二審終審好還是三審終身好,要與事先請示制度分開來講的。若提前請示的話,二審法院也會提前請示上級法院,問題在,上下級法院間是監督關系而非領導關系,不應當事先請示。但是現在的請示確實存在,最高法院也曾三令五申,但有令不行。我剛從江西調研回來,檢察官、法官請示現象非常普遍。為什么會存在這樣的現象呢?背后的驅動是怕改判以后影響業績。法院檢察院都有評估。檢察院是起訴后判決無罪率越低越好,捕得了就得訴得了,訴得了就得判得了;法院則是一審改判率發回重審率越低越好,審判中各種因素都會影響法官的審判,過硬的標準量化法官是不太合適的。以請示來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是違反訴訟規律的,堅決應該糾正,其背后的業績考評制度應當改正,三審四審均無法解決問題。對于三審制,現在也在醞釀,有人主張再審盡量控制,寧可主張三審制度。我認為,若民事訴訟搞三審,刑事訴訟也應當實施三審終審制度,現在死刑復核要從行政化往訴訟化方向發展,我主張取消死刑復核制度改為三審終審。但三審不可是簡單的法律審,若民事案件法律審我同意,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只講法律不講事實是不可行的,現在死刑復核案件許多還在于事實上能否認定,若一律退回,下級法院疑罪從輕還不好處理了。我國的三審終審,不能是全部案件都三審終審,而是重大案件或無期死刑以上案件,死刑不可單獨搞法律審。我認為中國三審制可以考慮,但不能搬用西方的三審制。
龍衛球教授(主持人):現在我要濫用一下權力,因為平常與陳老師見面機會也不多,今天抓住機會討教幾個問題。前年我在美國訪問期間,正遇到沸沸揚揚的“特工門”事件。記者在政府要害部門發展了深喉(信息提供者),由作為深喉的關員提供信息,導致記者報道將一名特工身份泄露,事件發生后,記者恪守自身的職業道德拒絕向司法機關說出誰將信息透漏,但在美國法律上,記者仍然像普通公民一樣有向司法部門作證的義務,所以就觸犯了刑律。我這里問兩個問題,首先,不是關于記者的,而是關于不得自證其罪制度的。美國偵查人員已經懷疑到是白宮里的高管紕漏信息,但不去直接抓人,這是因為美國有一憲法原則,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所以導致無法直接向嫌疑人下手;我國古代一直有刑訊逼供的傳統,今天還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提法,那么我們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有沒有考慮也建立當事人不得自證其罪制度呢?其次,是關于記者的,在特工門案件中,記者抱怨美國法律中規定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連記者也不能免除,否則將會因妨害司法罪被判刑,而中國《刑事訴訟法》是什么一個態度呢?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陳光中教授(報告人):不得自證其罪,美國在憲法里確實有規定,《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14條有一款也有規定,包括不得強迫自己做自己有罪或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及變相的刑訊逼供,沒有明確不得自證其罪原則,F在學者包括我在內,主張將不得自證其罪寫入基本原則,與此相聯系還有一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如實陳述,如實回答,有強迫承認有罪的可能性。我們主張把這句話刪掉。有激進學者主張在此條上明文規定沉默權。法工委主張將不得自證其罪放到證據制度中,但實務部門阻力很大,主張保留原第93條規定,否則沒有法律武器保障案件的偵破。我們認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應寫入法律,沉默權可以暫時不規定,等到時機合適可以解釋將沉默權涵蓋入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中。現行刑訴第93條還是應該刪去。
關于衛球教授的第二個問題,中國法律中對于作證的義務已經在法條中明確,但沒有規定有拒絕作證的權利。西方國家規定,律師,醫生、神職人員有拒絕作證的權利。我國在新修訂的律師法中規定了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其他人員的還沒有明確。不過實際上,雖然證人有出庭義務,但出庭率卻很低,原來包括死刑在內的案件證人出庭率不到1%,民事案件稍微高一點,警察更談不上作證,F在死刑復核制要求證人出庭,出庭率稍微高一些,其余案件都不可以,證人,當事人,法官都不期望證人出庭,更不用說警察了。最低限,是事實重要,雙方有分歧才要求證人出庭,但最低限也很難實現。證人問題是刑訴法修改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
問題四:我是鄭麗萍,現任北航法學院的刑法教授,在1996年(從法大畢業7年以后)聽過陳老師關于刑訴法修改的報告。當時學者認為,1996年刑訴法修改的最大成就是確立了疑罪從無的思想,想問陳老師最近的刑訴法修改最大的亮點在什么地方。
陳光中教授(報告人):這次說預測還不準確,但無罪推定原則規定進去的可能性比較小。無罪推定原則精神已經體現了在第12條:任何人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不得認定為有罪,以及疑罪從無的條文里,F在想把第12條按照聯合國的有關規定直接明確無罪推定難度還是挺大,原因是實務部門反對和立法部門不積極。立法部門認為無罪推定精神體現足夠,不需要再明確的文字表達了。我主張應當明確在法律條文中,因為我國刑訴第12條“在確定有罪之前,任何人被推定為無罪”正面理解只是確立了法院認定有罪的裁判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僅僅從中透出無罪推定的氣息,更不能說我們已經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這次能不能確立無罪推定原則,難講。我認為可能性不大,在我國法治,需要一步一步的走。這次修改證人出庭、辯護律師權利的擴大以及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無制約的問題有可能得到解決。
龍衛球教授(主持人):今晚陳先生給我們展現了一名法學大家的風采,給我們奉獻了一場精彩的法學講演。陳先生以78歲高齡,一連講答了三個小時,思路異常清晰,思維異常敏捷,令人驚嘆和佩服。讓我們再以熱烈掌聲對陳先生的精彩報告表示感謝,并祝他身體健康,永葆學術青春。本次報告到此結束。謝謝各位,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