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人·法人人格否認·商事主體
主持人:李建偉[1]
演講人:高田 淳[2] 王涌[3] 久保大作 王原生[4]
翻譯人:陳景善[5]
時 間:2008年11月2日下午
地 點: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419教室
[1]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商法研究所副所長。
[2] 日本中央大學教授。
[3]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
[4] 久保大作,王原生系日本中央大學教授。
[5]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主持人:日本中央大學,中國山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的各位老師、同仁和各位親愛的同學們,我們這次學術交流會的論壇已經舉行到了第三單元,今天下午我們開始第三單元的第一個話題,就是“中日投資法的發展”。今天下午這個單元的部分由我來給大家主持。我注意到,在這兩天半的學術交流會上,我們從環境法談到了比較法,最后來到了公司法,就從我們今天來聽講座的人數和精神風貌來看,好像我們已經逐漸接近了這個研討會的高潮。看來大家對公司法好像更感興趣一些。單就公司法來講,中國和日本的學術交流也是源遠流長。從歷史上來看,中國制定公司法比日本晚不了多少。在清末改革的時候,我們在1904年聘請了日本的商法專家來幫助中國制定《商律》和《公司律》。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們中間腳步落后了很多,我們現在在中國大陸的公司法制應該來說起步于1993年。但是有意思的是,就在2005年,我好像注意到,東亞這兩個大國在這一年不約而同地對本國的公司法制做了最重大的修訂。日本制定了獨立的公司法典,可能算是一個里程碑似的變革;中國也在這一年修訂了自己的《公司法》,做了一個洗心革面似的變革。這樣說來,好像我們又突然趕了上來,好像和日本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那么在這個背景下,我們來共同研討公司法的問題應該是很有意義的。在這兩位教授正式演講之前,我稍稍作一下介紹:今天這個演講人比較我們的日程表做了一下調整,由高田淳教授先就“日本的法人觀念、制度”作演講,久保大作教授的“法人人格否認理念”這個話題往后調整。這樣,高田教授的話題與我們王涌教授的話題就是一致的。我想這個調整突出了先宏觀再微觀、先抽象再具體的這樣一個邏輯。還有一個調整就是主持人做了調整,這個單元的主持人本來是趙旭東教授,但是明天和中央大學的校長永井和之教授要一起做演講,所以他今天躲在家里在潛心修改自己的稿子。所以就只好由我來做主持了,那就讓我們期待明天上午的“雙雄會”。最后,讓我來隆重介紹一下,我們今天下午的翻譯,民商法學院的陳景善博士,副教授,相信她能給我們帶來最精萃、最經典的翻譯。現在我們就請高田淳教授做報告,他報告的題目是《日本法中“法人”的概念以及法人制度概觀》,大家歡迎!
高田 淳:大家好!我是中央大學的高田,我的專業是民法。我今天報告的內容主要是根據我發給大家的這個材料,希望大家邊聽邊對著材料看。首先,我在總論部分對“法人”制度的意義和必要性做一個闡述,然后在各論部分我會對日本的“法人”制度做一個概括。那么我現在開始向大家報告一下“法人”制度的意義和必要性。“法人”意味著什么呢?法人是由人或財產集合而成,具有法人格即擁有權利能力的社會存在。所謂法人格或權利能力是指能成為法律主體的資格。如果沒有法人格,就不能擁有所有權等財產權,也就是不可能與他人簽訂合同。
根據近代法的原則,所有的自然人都當然具有權利能力,即法人格。然而如何賦予自然人以外的社會存在法人格,由于所在各國的法制度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人的集合被稱為社團,財產的集合被稱為財團。社團和財團要想成為法人就必須具備所在各國制度中規定的法人構成。所謂法人構成乃是一種約定。也就是說,將本來看不見摸不著的存在,根據法律的約定(規定)成為法律上的主體。為了肯定法人的存在,必須在法律上有這種約定(規定)。那我下面說明一下法人的必要性。
一句話,就是說,人或財產的集合體要想開展一定的事業,一定得要提高效率,為了更好地提高效率,合理地開展事業,一定得要創設法人制度。我在這里舉一個例子。這次我們的訪問團一共有十個人,假設我們十個人準備充分利用這次交流的機會,了解中國的法律制度,成立一個為客戶提供法律知識從而獲取利益的團體。為此,要管理十個人的出資資金,開設事務所,購買準備調查研究之用的相關書籍,購買電話、電腦等通訊器材,要跟客戶簽訂合同,而且我們的事業如果擴大的話,還要雇傭相應的工作人員。總之,要簽訂許多合同,購買許多東西。為此,我們設想,如果沒有將人的集團本身做為獨立的法主體的法制度的話,將會出現一種什么樣的狀況呢?那么,在簽訂各種合同時,原則上,必須將十個人召集起來共同署名。購買的書籍、通訊器材等物品也是十個人的共有的財產。如此一來,不將十個人召集在一起就無法締結合同。就書籍、通訊器材等財產而言,如果沒有10個人的商定,也無法購買、更新。如果有不動產的話,要以十個人的共同名義進行不動產登記。但是,我們每個人都很忙,要想將我們全體集合在一起簽訂合同,決定財產的管理等事項幾乎是件不可能的事情。
為此,人們想出了一個好辦法,那就是被稱之為“法人”的東西。也就是說,直接將人的集合體自體規定為法律主體的一種法制度。法人自體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無需再將法人構成員的十個人召集起來,法人自身就可以與他人簽訂各種合同,財產也歸法人單獨所有,法人處分其財產無需再征得法人構成員的一致同意,不動產登記也簡單了。正因如此,這種被稱作“法人”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制度,才能使社團或財團發揮出超越單純做為人或財產之集合的力量。進而,最終為社會帶來很大的便利。
那么對于法人而言,不可缺少的是什么呢?應該說法人有兩個機能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是法人自身能與形形色色的交易對象簽訂合同的機能,另一個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機能。法人為了對外簽訂合同一定需要一個法人代表。法人雖然不是自然出生的人,但法律上卻把作為人的存在來對待。也就是說,法人是一種約定(規定)的存在。法人自身不會走,不能前往交易對象的所在地,與交易對象交談、握手、簽訂合同。因此,代替法人來簽訂合同的代表人就成為不可或缺。
另外法人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由此派生出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法人構成員的債權人不能從法人財產中回收其對法人構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換言之,法人財產是從法人構成員那里分離出來的獨立存在。如果不這樣的話,為實現法人之目的而從事活動的財產就會非常容易減少。如此一來,法人制度本身就陷入深刻的機能不全之中。因此,法人財產的分離獨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則。圍繞法人的財產關系還有一個規則,那就是:法人的債權人同樣不能從法人構成員那里回收其對法人擁有的債權,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下面提到的非營利法人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等負有有限責任。然而,也有一類法人,法人的債務由法人的構成員來承擔。這被稱之為“無限責任”。法人的構成員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取決于其屬于什么種類的法人。
那么下面我再說明一下各論部分,主要是對日本的法人制度予以說明。首先給大家介紹一下“法人法定主義”——沒有法律依據就無法設定法人。也就是說,要想設立法人就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在日本法中,法人設立還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才能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