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施春風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今年2月27日至3月28日,社會救助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在中國人大網共收到522人次提出1295條意見,在代表工作信息化平臺收到8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37條意見,另收到來信24封。
施春風表示,根據各方面意見,按照充分彰顯法治溫度、讓最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精神,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明確政府社會救助職責的基礎上,幫助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發揮自身積極性,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自助自立、解困脫困。
二是,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中國式現代化深入推進,我國流浪乞討人員數量逐年下降、明顯減少,目前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的對象主要為走失或者務工暫無著落等流散在外的暫時遇困人員。根據社會救助工作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將“流浪乞討人員”的表述修改為“流散人員”,更為準確、中性、簡潔。這一修改不涉及對該項救助制度內容的調整,不影響相關救助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三是,社會救助事關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為了讓群眾更便捷地申請、獲得社會救助,增加規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社會救助工作實際情況,依法優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四是完善法律責任。針對截留、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對有關組織、個人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
“對困難群眾開展救助幫扶,需要政府和社會共同努力。”施春風介紹,社會救助法草案貫徹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明確社會救助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對政府責任和社會力量參與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政府責任。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救助服務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科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根據救助對象類型、困難程度等,及時有針對性地給予社會救助。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的職責。
二是對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作出規定。設“社會力量參與”專章,規定建立和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有效銜接和協同。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自愿開展幫扶活動,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的幫扶力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此外,通過做好信息發布、政策咨詢、業務指導等工作,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