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時期在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是一個階梯式遞進、不斷發展進步的歷史過程,需要不懈努力、持續奮斗。“十五五”時期是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科學擘畫了未來五年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宏偉藍圖。全會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確立為“十五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體現了法治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基礎性地位和戰略性功能。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召開。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特別指出要“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會議強調,要圍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戰略部署,以法治鞏固和彰顯制度優勢,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為確;緦崿F社會主義現代化取得決定性進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本文立足于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十五五”規劃建議》)對法治建設的謀劃部署,結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文選》第一卷,以法治與發展的多維關系為主線,對筑牢高質量發展的法治根基進行探討,旨在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學理支撐和智力支持。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法治與發展關系的理論創新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同時,他強調“在‘四個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這一精辟論斷科學地界定了全面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戰略體系中的功能定位。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與發展關系作出系統闡述,實現了深刻的范式轉型與理論超越,標志著我們黨對法治與發展關系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為筑牢高質量發展的法治根基提供了理論指引和實踐遵循。其理論創新主要體現在四個層面:一是在本體論層面闡明了法治與發展的辯證關系,確立了法治與發展的有機統一觀;二是在認識論層面革新了認知法治與發展的范式,實現向功能性、動態性、系統性的轉向;三是在方法論層面創新了法治賦能發展的方法路徑,從制度建構、實施運行和效能優化三個維度進行了系統升級;四是在價值論層面揭示了法治觀與發展觀的內在貫通性,奠定了法治與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共同價值基石。
(一)確立法治與發展的有機統一觀
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與發展關系問題上,實現了本體論層面的深刻革新。所謂本體論,在哲學上是指對事物最基礎、最本質的屬性以及事物之間最根本關系的探究。在此視角下,法治與發展關系的核心在于探究二者本質上究竟是彼此獨立、機械疊加的兩個領域,還是一個內在統一、有機融合的整體。
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西方理論場域還是在我國的一些實踐探索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將法治與發展割裂乃至對立起來的傾向,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典型的論調。一種是“先后論”或“階段論”,即認為法治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衍生品甚或“奢侈品”。在這種觀點看來,發展的首要任務是沖破制度束縛,實現高速經濟增長,只有當經濟發展到較高程度,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這就是“先發展、后治理”論調。這種觀點很容易使人們陷入“發展要上、法治要讓”的誤區,以漠視規則、犧牲環境、透支未來為代價換取短期增長,最終侵蝕發展的可持續性與正當性根基。另一種是“手段論”或“工具論”。這種論調雖然不否認甚至很重視法治的作用,卻僅將其看作和基礎設施一樣的發展外部條件,其意義僅僅在于為經濟活動提供手段、工具和便利。在這種論調下的法治具有內在的脆弱性,一旦與GDP增速、重大項目推進等目標產生沖突,法治原則便可能被擱置、規避乃至突破。
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與發展關系上的本體論貢獻,正在于超越了這種二元分立思維模式,揭示了法治與發展之間內在統一、相互塑造的本質關聯,鮮明提出法治建設本身即為發展的核心目標之一,必須貫穿于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
其一,法治與發展存在相互嵌入、互構共生的關系。法治不僅作為發展的外部條件與工具而存在,其本身即為發展的內在本質性要求與構成性要素!吧鐣髁x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正是對這一關系的精辟概括。一方面,高質量的發展是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的發展,而每一個理念的落實都離不開法治的有力支撐。缺乏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發展就難有持續動力;缺乏協同的區域法治體系,協調發展就缺少制度依托;缺乏嚴密的生態環境法治,綠色發展就會脫離剛性約束;涉外法治的體系和能力跟不上,開放發展將失去制度護航;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缺失,共享發展也難以實現。在這個意義上,法治內嵌于發展的含義與目標之中。另一方面,從經濟形態的演進看,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創新經濟等現代經濟形態,其交易對象(如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模式(如遠程合約、算法決策)和組織結構(如跨國企業、風險投資機構)都極度復雜,高度依賴一套精準、透明、可預期的法律規范系統。法治由此在根本上塑造了現代經濟活動的基本架構,成為其賴以運行的“操作系統”,而不僅是運行于其上的“應用程序”。
其二,法治與發展存在彼此塑造、協同演進的關系。有機統一觀超越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關系上的機械決定論,強調二者之間處于持續的相互建構過程之中。一方面,發展是法治演進的根本動力與鮮活源泉。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為法治提出新課題、注入新內涵、開辟新領域。例如,數字經濟的興起推動數據權屬、平臺責任等新型法律框架的形成;科技自立自強的國家戰略加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另一方面,法治對發展具有引導與形塑功能。法律并非只是被動地反映與確認發展成果,而是通過分配權利義務、塑造行為預期、引導資源流向,主動地引領和構建發展的方向、模式和質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確立的“綠色原則”正在引導形成綠色生產和消費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通過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構建更富活力的微觀經濟基礎;嚴格的環保司法通過剛性約束與責任追究,助力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路徑。
這一本體論層面的突破,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自覺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出重大發展決策、進行改革攻堅,牢固樹立“法治本身就是高質量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抓法治就是抓發展”的新型政績觀,從根本上消除“發展要上、法治要讓”等認識誤區的滋生土壤,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軌道。這一理論創新不僅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力,更展現出強大的實踐指導價值。例如,作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的關鍵區域,山東省以“立法協同 + 執法聯動 + 司法專門化”構建全鏈條法治保障體系,破解“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協同難”的核心問題。2024年出臺《山東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在省級立法中設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專章,明確黃河三角洲濕地、灘區等生態資源的產權確認規則,同年通過《條例》推動12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落地,帶動沿線綠色農業、生態旅游產值增長31%,實現“保護—開發—收益”的良性循環。
(二)構建認識法治與發展關系的新范式
認識論關注的是主體如何認知與把握客體,黨的創新理論實現了認識論層面的重大革新,這一革新的核心在于提供了一個認知和把握法治與發展關系的新范式,實現了從形式性、孤立性、靜態性向功能性、系統性、動態性的轉換。世界上的事物總是有著這樣或那樣的聯系,不能孤立地靜止地看待事物發展,在觀察社會發展時,一定要注意決定和被決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機聯系。一是在認知取向上,實現了從形式性向功能性的躍升。這要求我們超越高度形式化的邏輯推演,轉向更加注重法治實際功能的發揮。法治的評價標準,不僅要看形式上是否完備,更要看其能否真正回應發展中的現實挑戰、協調多元利益、降低社會運行成本。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運用,最終要落腳到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二是在認知視野上,實現了從局部性向系統性的拓展。習近平法治思想體現了推進各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否定了“就法治論法治”的思維方式,我們要自覺將法治置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進行系統性把握。法治猶如人體的神經網絡,貫穿并協調各個子系統:它通過規范政府與市場關系(經濟)、完善人民民主政治程序(政治)、保護知識產權以激勵創新(文化)、構建社會治理格局(社會)、設定生態環境資源底線(生態),實現對中國式現代化的整體性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把握重點、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一概念,正是全面依法治國系統性的集中體現。三是在認知方式上,實現了從靜態性向動態性的深化。法治體系是一個動態適應的開放系統,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發展實踐不斷催生新業態、新挑戰(如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治理),法治通過立法、修法、法律解釋等機制進行調適,形成“實踐—認知—規范—再實踐—再認知”的螺旋上升過程。
功能性、系統性、動態性這三大認知轉向,作為內在貫通、相互支撐的有機整體,共同構成了科學把握和處理法治與發展關系的認識論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更好發揮法治對改革發展穩定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比笳J知轉向完整地融入和體現在法治對發展發揮引領、規范、保障作用的每一個實踐環節之中。
1.法治引領作用的發揮。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以法治為引領!狈ㄖ我I作用的核心是通過確立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主動塑造發展的目標和方向。法治通過將新發展理念制度化,發揮其統一思想、協調步伐、降低執行內耗的功能。法治所錨定的發展方向,需要統籌多元目標,確保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避免片面與失衡。引領不是僵化地固守教條,而是體現為價值觀的持續塑造與戰略目標的與時俱進,以確保發展方向始終契合時代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
2.法治規范作用的發揮。法治的規范作用主要體現為通過構建明確的規則體系以及對這一體系的嚴格實施,為發展提供清晰、穩定的運行框架,以降低交易成本、預防矛盾糾紛、保護創新動力。在針對特定領域設計規范措施時,須充分評估其可能產生的跨領域、跨層級的系統性效應,實現制度間的協同增效。規范市場運行,需同步完善產權保護、公平競爭、合同履行等基礎性制度;規范社會治理,需協調公權力作用有效發揮、公民權利有效保障與社會有效自治。經濟社會處于持續的發展變化之中,對其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同樣不能靜止不變。法律必須通過及時立改廢釋纂,在穩定預期與激發活力、公平與效率之間保持動態平衡。
3.法治保障作用的發揮。保障作用集中體現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提供權利救濟途徑。其效能體現在能否真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能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運用系統思維構建起覆蓋廣泛、層次分明、立體聯動的風險防控與權利保障網絡,促進各類保障機制之間的有效銜接與相互支撐。法治保障體系必須具備動態響應能力,通過法律機制的持續完善與法律保護的不斷拓展,及時應對新型風險挑戰,填補權利保護漏洞。例如,202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增設人工智能治理專條與總體國家安全觀相關條款,通過強化分級分類監管、提高違法處罰力度等措施,筑牢網絡空間安全屏障,為人工智能技術創新發展劃定安全邊界,生動詮釋了法治保障發展與安全動態平衡的核心要義。
由此可見,功能性、系統性、動態性的認知轉向,深度內嵌于引領、規范和保障這三大作用之中。這就要求,無論是謀劃“引領”,還是設計“規范”,或是構筑“保障”,都需要同時考量功能發揮的實效性和精準性、規則機制的系統性和融貫性、法治體系的回應性和演化性。
(三)創新法治賦能發展的方法路徑
在確立有機統一的本體論與構建功能性、系統性、動態性的認識論基礎上,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法治如何有效賦能發展這一核心命題,從制度建構、制度實施與評估評價三大維度創新了方法路徑。
1.在制度建構維度,采取前瞻性供給與靈活性調適相結合的方法。該方法以構建系統靈活的法律制度供給體系為目標,核心在于三種機制的協同運用。其一,前瞻性立法引領。超越立法被動回應模式,確立“國家戰略—立法引領”的主動塑造路徑。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包括立法規劃在內的法治建設規劃,并強調:“法治建設規劃,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全局!秉h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及全面依法治國的“一規劃、兩綱要”等頂層設計,圍繞經濟社會發展與改革需要,系統擘畫了法治中國建設的總藍圖、路線圖、施工圖。立法規劃與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改革部署實現深度嵌合與同步謀劃,法律不再是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簡單確認,而是成為塑造產業結構、創新生態與治理模式的先行性、基礎性力量。其二,系統性規范集群構建。超越單點立法思維,在具體領域中統籌制定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法律規范集群。例如,面對數字技術全域滲透、多環節交織的特性,圍繞“規范與發展并重”的核心目標,通過定位清晰、相互支撐的立法協同機制構成數字經濟法律規范集群:《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奠定安全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建立數據流通的信任基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維護數字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聚焦數字創新激勵。通過安全、權利、競爭、創新等多維度法律的協同,形成集成化法治基礎,系統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三,授權改革試點。為破解“改革要突破、法治要穩定”的現實張力,完善了授權試點機制,對于迫切需要探索但尚不具備全面立法條件的改革領域,通過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在特定地區、特定領域暫時調整或停止適用部分法律規定,開展改革試點。這一路徑為改革創新提供了“法治試驗空間”,體現了“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的嚴格要求”,實現了改革探索與法治穩定的動態平衡與良性互動。
2.在制度實施維度,強化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健全權威高效的制度執行機制。該方法致力于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核心是用法治保障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平安是“最基本的發展環境”,這種治理模式與機制共同夯實了高質量發展的社會根基,顯著降低了治理成本與系統性風險。其一,推動構建多元共治平臺。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治理模式。其中,法治作為整合社會力量、平衡多元利益的公共平臺和根本準則,政府角色向規則制定者、監管者和服務者轉型,讓市場與社會釋放活力。其二,推動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法治化。立足預防、立足調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層,構建“源頭防控、多元化解、司法終局”的矛盾化解體系,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訴訟等渠道的有機銜接,推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把握“維權與維穩”的辯證統一,維權是根本,維穩是保障,以法治方式將群眾正當維權行為與非法鬧事行為、合法利益訴求與違法過分要求區分開來,杜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機融合,總結推廣“楓橋經驗”的特色,“實現自律和他律、剛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統一”,有效提升低成本、高效益的基層秩序治理能力。其三,推動法治與數治的深度融合。通過建設智慧司法與數字法治政府,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深度嵌入立法、執法、司法全流程,使得數據要素與技術能力內化為治理現代化的核心驅動力。這從機制上重塑了決策模式與執行流程,使治理從事后響應轉向事前預防、從經驗判斷轉向數據驅動、從單點管控轉向系統治理,從而顯著提升風險防控的敏銳性、監管執法的精準性,構建起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的法治實施和社會治理新范式。
3.在評估評價維度,采取目標管理與剛性約束相結合的方法。該方法旨在確保法治實踐始終錨定服務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并通過評估問責形成持續改進的內生動力。其一,發展導向的法治評估評價。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對各級黨委是否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各級政府是否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監督檢查。以此引導和倒逼法治建設有效回應發展需求。其二,全鏈條評估與反饋校準。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實現精準“診斷”與及時“校準”。推動立法后評估,對已實施的法律法規進行定期效果評估,為法律的立改廢釋纂提供客觀依據。依托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指標體系,發揮“指揮棒”作用,引導地方政府競爭從比拼短期政策優惠,轉向打造長期制度優勢、政務誠信與執法公信力,從根本上塑造高質量發展的區域核心競爭力。一些地方開展法治化營商環境評估,聚焦市場準入、監管執法、產權保護、合同執行等關鍵環節,為改進工作提供精準靶向支撐。其三,閉環式監督問責的剛性約束。健全“考核—監督—問責”聯動機制。將法治建設實效納入干部考核,通過法治督察、專項檢查強化過程監督。對履職不力、破壞發展環境者嚴肅問責,尤其壓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以責任閉環確保法治賦能發展的目標落到實處。
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方法論層面的創新,涵蓋了“制度建構—制度實施—評估評價”全鏈條。三個維度環環相扣、相互強化,共同將法治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外部保障”和“后臺支撐”,升級為融入發展內核的“核心架構”和“驅動力量”,為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法治支撐。
(四)奠定法治和發展的共同價值基石
黨的創新理論深刻闡明,以人民為中心既是法治建設的根本立場,也是發展實踐的核心理念,二者在價值源頭上高度統一、內在貫通。法治以對人民權益的保護與公平正義的促進來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發展以推進共同富裕、保障民生福祉來實現人民對幸福生活的追求。二者統一于人民至上地位的全面落實中,共同構筑起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法治相協調的價值基石,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根本價值指引。
1.法治與發展在價值內核上的統一:實現從“二元分立”到“同源共流”。傳統理論及實踐中,法治與發展常被視為具有不同價值取向的兩個領域:發展偏重效率與增長,法治側重秩序與公平。習近平法治思想徹底超越了這種價值割裂,實現了價值根基的深刻重構。
一是價值主體的統一性。人民是根本的出發點和歸宿。無論是法治還是發展,其價值主體都是歷史的、具體的、作為整體的人民,二者具有高度統一性。這要求法治建設必須在關注個體自由權利的同時,更加注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樣,經濟發展也必須服務于全體人民的共同福祉,超越資本邏輯的片面主導與特權導向。
二是價值目標的同構性。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觀,其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制度安排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全方位實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觀,其價值目標則在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二者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這一根本目標上高度契合、相互支撐、深度融合,共同構筑起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基礎與物質前提。這具體體現在,法治以《民法典》確立財產保護規則、維護財產秩序、保障契約自由,發展為市場活力釋放提供空間;法治以環境立法筑牢生態底線,發展以綠色轉型重塑增長路徑;法治以公正司法守護人格尊嚴,發展以文化繁榮提升精神境界。
其三是價值生成路徑的協同性。實踐是法治與發展共同的源泉。“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的法治邏輯,與“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發展邏輯,二者在實踐中相互交織、內在貫通、同向發力,共同確證了人民立場不僅是價值起點,更是貫穿始終的根本方法。這就要求,立法過程需汲取人民意愿,發展決策需匯聚人民智慧;執法活動需贏得人民配合,發展舉措需獲得人民支持;司法裁判需承載人民信任,發展成果需經得起人民檢驗。
2.法治與發展在核心維度上的互融互促:構建起“目的—主體—標準”的價值規范體系。“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觀”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觀”在三個核心價值維度上展現出互相融合、相互促進的特征,構成了完整的價值規范體系。
首先,在目的層面,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發展增進人民福祉。法治通過合法權利確認和保障為發展奠定正義基礎,發展通過財富創造和分配為法治提供物質條件。一方面,法治為發展提供制度根基!巴七M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薄睹穹ǖ洹废到y確認各類市場主體權利,為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法治基礎;《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平等保護原則,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法治信心;《個人信息保護法》劃定數據利用邊界,為數字經濟發展建立法治規則。另一方面,發展為法治創造實現條件。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法治建設提供充足的物質保障,使司法體制改革、法律援助擴展等成為可能;科技發展成果為智慧法院、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技術支撐;文化繁榮為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精神土壤。
其次,在主體層面,人民共建法治,人民共推發展。人民既是法治建設的主體和根本依靠力量,也是推動發展的實踐主體,二者同為人民主體地位的落實和體現。一是民主立法和決策匯聚各方共識;鶎恿⒎撓迭c、“開門立法”等制度化渠道,確保人民意愿在法律制定中得到真實體現,使法治建設精準回應發展所需與民生所盼;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的落實,使發展規劃與重大舉措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二是群眾自治貫通依法治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在基層治理中,人民群眾不僅是規則的遵守者,更是規則的共同制定者與執行者。通過村(居)民議事會、民主協商等方式,人民群眾將法治精神與本地實際結合,形成富有活力的自治規范,在定分止爭、優化服務、營造環境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使基層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為經濟社會發展筑牢微觀基礎。三是人民監督保障權力規范與發展公正。人民群眾通過監督舉報、民主評議、司法參與等多種途徑,對法律實施、政策執行和權力運行進行全過程監督,既推動法治權威落到實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也確保發展過程公開透明、發展成果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形成法治與發展良性互動的社會根基。
最后,在標準層面,法治成效與發展成果統一于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建設成效與經濟發展成果共同接受人民群眾的檢驗。其一,法治環境是發展環境的核心要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劣,既是對法治建設成效的檢驗,也直接影響經濟發展質量。市場主體在法治環境中的感受,統一反映了法治與發展水平。其二,民生福祉和社會公平正義是共同的衡量尺度。社會治安狀況既反映法治實施效果,也關乎發展環境質量;環境保護成效既展現法治執行力,也關乎可持續發展能力;司法公正程度既體現法治文明水平,也影響發展信心根基。其三,人民滿意度是統一的評價標準。法治工作不能停留于“書面報告”,而是要直面人民群眾在法治領域的“用戶體驗”;發展政策必須超越“GDP數字”,關注人民群眾在發展進程中的實際感受。
在價值論層面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觀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觀的內在統一,清晰回答了“法治為了誰而建設,發展為了誰而推進”這一根本性問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發展模式區別于西方的根本標志。當法治的目的與發展的目標都指向人民福祉,當法治的權威與發展的動力都源于人民力量,當法治的成效與發展的成果都由人民評判時,中國式現代化就獲得了最堅實的價值根基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習近平總書記精辟指出:“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在人民中尋找發展動力、依靠人民推動發展、使發展造福人民”,這是我們在新征程上建設更高水平法治國家與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根本價值指引。
二、《“十五五”規劃建議》對法治建設的謀劃部署
《“十五五”規劃建議》對法治建設的謀劃部署呈現鮮明的系統性和整體性特征,既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納入“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將“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確立為必須遵循的六大原則之一;又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部分作出集中部署,強調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協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將法治作為一條貫穿全篇的紅線,深度融入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各領域的規劃部署,形成“法治+”的復合治理范式,這集中體現在全篇出現的80余個“法”字上,體現在對“法治經濟”“科技法治”“國家安全法治”“信訪法治”“軍事法治”“宗教法治”“涉外法治”的部署上,以及對相關領域制度建設的強調上。這些決策部署充分展現出法治對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戰略要求。
(一)建設法治經濟,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建設法治經濟、信用經濟,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這一部署進一步確立了法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礎性、構成性和保障性地位。
1.建設法治經濟,要求通過法治方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并且確立穩定預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行政執法質量直接關系法治政府和法治經濟建設成效,涉企行政執法關系營商環境的優化、市場預期的穩定。在近期經濟下行的背景下,“遠洋捕撈式”執法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兩大突出問題,即涉企執法規范性與產權司法保護有效性,為下一步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明確了重點任務!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要求,“依法保障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健全規范涉企執法長效機制,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正是要在初見成效的“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之外,構建常態化、制度化的解決方案。須推動由個案糾偏向類案規范、由問題整治向機制完善深化拓展,不斷提升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要切實貫徹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強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對濫用職權、任性執法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對物強制措施適用較為普遍,但也存在適用不合法不規范問題,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扣凍”等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甚至陷入困境,《“十五五”規劃建議》特別要求“強化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加強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須建構起多維度、多鏈條的司法監督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監察機關等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明確當事人對審查程序的啟動權、申辯權和賠償權。
2.建設法治經濟,要求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依法平等保護。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司法活動,對當事人而言,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傾家蕩產。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當前,民營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九成以上,對城鎮就業的貢獻達到八成以上,對進出口和稅收的貢獻都在五成以上,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民營經濟發展仍面臨一些困難和障礙,市場準入、產權保護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領域仍然突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稅費負擔較重。《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市場經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其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黨和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還圍繞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等方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強調,“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從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有效保護合法權益,發展壯大民營經濟”。作為《“十五五”規劃建議》中唯一被明確提及的法律,這在一定程度上象征著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支持實現了從政策性宣示向更加明確的制度化保障的歷史性轉變,未來需要在執法、司法等環節加以落實。
3.建設法治經濟,要求運用法治權威破除市場分割,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強調“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市場監管執法”,要求“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边@些部署體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思路。具體實施路徑包括: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破除各種形式的市場準入壁壘;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建立跨區域市場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通過這些制度安排,法治可以為構建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提供根本保障。
4.建設法治經濟,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法治經濟內在要求政府全面依法履職。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高質量發展,既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科學的宏觀調控平抑經濟波動,通過合理的產業政策引導轉型升級,通過有效的基礎設施投資夯實發展根基,通過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保障社會民生。作為發展中大國,我國政府必須是有為政府,但“有為”必須建立在“依法”的基礎之上,這是實現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根本前提。法治既為政府依法履職劃出了清晰邊界,也為政府更好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通過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破除行政性壟斷;通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維護市場秩序,這些都體現了政府在法治框架下推動發展的積極作為。下一步,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推動各級政府將“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落到實處,既充分發揮政府在發展戰略引領、市場秩序維護、公共產品供給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又確保這些職責的履行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真正實現以法治規范政府行為、以法治激發市場活力、以法治保障創新發展的良性循環,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筑牢法治根基。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科技法治建設,保障創新驅動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深入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任務。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激勵創新的催化劑、經濟發展的加速器,已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缺乏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將導致創新投入不足、成果轉化受阻、創新動力衰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高質量發展,只有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依法對侵權假冒的市場主體、不法分子予以嚴厲打擊,才能提升供給體系質量、有力推動高質量發展。”黨的二十大強調,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要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戰略部署,全面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基石與創新動能。其一,完善能夠回應時代挑戰、引領創新實踐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要緊跟技術前沿,及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傳統法律法規,積極研究制定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應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大數據集合、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等新型創新成果帶來的確權難題與保護挑戰,明確其客體范圍、權利歸屬和保護邊界,為前沿領域的創新活動提供明確穩定的法律預期。要加強法律體系的系統性與協調性,避免不同知識產權單行法之間可能存在的規范沖突,并與《反壟斷法》《民法典》《科技進步法》等相關法律緊密銜接,形成保護合力。其二,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司法,樹立保護的法治權威。在行政執法方面,要健全統一、高效的執法體系,推進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針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行為,開展常態化專項執法行動,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和執法威懾力。在司法保護方面,要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推進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合一”改革,統一裁判標準。要全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適用力度,依法糾治 “誘導侵權”“陷阱取證”、非正常批量訴訟等濫用權力行為,切實解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難題。其三,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釋放保護的經濟價值。要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的法律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評估、交易、投融資服務體系,規范知識產權金融創新活動,暢通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渠道。要健全職務發明產權激勵與利益分配制度,有效調動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
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式現代化要靠科技現代化作支撐,實現高質量發展要靠科技創新培育新動能。必須充分認識科技的戰略先導地位和根本支撐作用,錨定2035年建成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十五五”規劃建議》強調“加強科技法治、倫理、誠信、安全建設”。這為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科技自立自強指明了方向。加強科技法治建設,本質上是將法治的規范、引領與保障功能系統性地注入國家創新體系,為核心技術攻堅、創新生態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構筑穩固可信的制度基石。除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強化科技創新的產權激勵、確保創新者能夠充分享有創新回報、優化科技創新融資法治環境之外,還需著力構建統籌創新激勵與風險防范的科技治理法治框架?萍紕撔略趲砭薮蟾l淼耐瑫r,也可能伴隨倫理、安全、社會風險?萍挤ㄖ伪仨汅w現“促創新”與“防風險”的辯證統一。要加快科技倫理治理立法,確立人工智能、基因編輯、腦科學等敏感領域技術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倫理準則和法律底線,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倫理審查與監管制度。要筑牢科技安全法律屏障,完善《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領域立法,健全關鍵核心技術進口管制、出口管制法律體系,在開放合作中切實維護國家科技安全與發展利益。要推進科研誠信與學風建設法治化,將誠信要求嵌入科研項目評審、成果驗收、人才評價等各個環節,對學術不端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同時,要運用法治方式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需要破除制約創新的體制機制障礙。要以法律鞏固科技體制改革成果,在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人才評價、機構自主權等方面,將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上升為穩定、權威的法律制度,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的自主權,為科研活動“松綁減負”。要完善鼓勵協同創新的法律環境,破除阻礙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壁壘,通過法治保障“政產學研用金”深度融合,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的有機銜接,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三)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鞏固國家安全法治屏障
“十五五”時期我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復雜變化,我國發展處于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堅持“在發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謀發展”!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將“國家安全屏障更加鞏固”確立為“十五五”時期的核心目標之一,并把“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作為獨立的一部分加以部署,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極端重要性。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必須完善國家安全立法機制,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從系統論角度分析,新時代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統籌應對三個層面的挑戰。
1.應對體系協調性方面的挑戰。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國家安全內涵與外延已擴展到政治、軍事、國土、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核、海外利益等重點領域,立法任務繁重且體系龐大。當前亟待建立跨領域的法律協調機制,解決不同安全領域立法之間的規范沖突和管轄競合問題。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動態清理機制,及時修改和廢止與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不符的法規規章。
2.應對前瞻性立法方面的挑戰。面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術等顛覆性技術帶來的新型安全威脅,傳統立法模式已難以適應快速變化的安全形勢。需要創新立法機制,探索敏捷立法模式,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和立法快速響應機制。對新興技術領域,可先通過制定框架性法律確立基本規則,再通過授權立法等方式及時完善具體規范。同時,要加強技術預測和法律預研,增強立法前瞻性。
3.應對國內國際規則銜接方面的挑戰。隨著全球化的加速演進,國家安全立法越來越多地涉及域外適用、數據跨境、“長臂管轄”等復雜問題。需要統籌考慮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在維護國家核心安全利益的同時,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要完善國內法的域外適用機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的法律工具箱,同時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推動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安全治理體系!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針對“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進行部署,是對日益復雜的國際斗爭形勢的戰略回應。具體實施路徑包括: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加強國際經貿合作、海外維權、中國法域外適用等領域立法,靈活運用“小快靈”“小切口”立法方式;提高涉外執法司法水平,加強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治理體系。通過這些措施,在風高浪急甚至驚濤駭浪的國際環境中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尤其需在關鍵領域細化操作路徑。例如,在數據安全領域,推動《數據安全法》與國際跨境數據流動規則的銜接,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標準,建立國際認證互認機制,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在知識產權領域,推動國內知識產權審判體系與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的對接,通過參與和構建多邊協作機制,增強我國司法裁判的國際公信力與認可度。在反制裁領域,協調“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與WTO安全例外條款,提升相關措施的合規性與可操作性,妥善平衡維護主權與遵循國際規則之間的關系。
(四)以法治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秉h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丁笆逦濉币巹澖ㄗh》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辈糠郑到y部署了通過法律和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各項舉措,使法治的光芒照亮民生發展的各個角落。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需要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依法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取締非法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完善養老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社會保險計算、社;鸢踩O管、基本保障服務等方面的法規制度,保障婦女兒童等合法權益。
1.法治通過四重機制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首先是權利確認機制,通過立法明確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為公平正義提供制度前提。要加快完善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領域的法律制度,構建覆蓋全民、貫穿全程的權利保障體系。其次是機會公平機制,通過消除制度性歧視、打破階層固化,確保所有社會成員享有平等的發展機會。要完善反歧視法律制度,健全促進就業公平、教育公平的制度安排,健全就業歧視救濟機制。再次是程序規范機制,通過公開、參與、公正的程序設計,確保權利實現的程序正義。要完善重大民生決策的公眾參與機制,健全社會公示、聽證、專家咨詢等制度,充分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最后是權利救濟機制,為權利受損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推進司法便民措施,降低維權成本;健全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的銜接配合機制。
2.在具體實施路徑上,需要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創新。一是完善普惠性的民生保障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等法律法規,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健全促進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完善稅收調節、慈善事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形成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三是加強特定群體權益保障,完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四是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路徑,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這些制度創新,法治讓每一個人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使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在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和促進上,應針對不同領域法治建設采取差異化實施策略,當前尤其需要關注數字治理領域涌現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伴隨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數字鴻溝、算法歧視等新型公正問題日益凸顯。亟待構建適應數字時代特征的權利保障機制,從三個方面確保全體社會成員能夠公平分享數字化進程帶來的發展成果。一是明晰數字權利內涵。進一步明確數字身份權、數據收益權、算法知情權等新型權利的法律屬性和邊界,通過立法確立公共數字服務的普惠性標準,著力消除因技術接入門檻所導致的權利實現不平等現象。二是健全算法治理機制。建立算法備案與合規評估制度,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系統實施常態化安全評估與合規審查,設立算法歧視投訴與救濟專門渠道,構建“技術檢測+行政監管+司法救濟”的多層監督救濟體系。三是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數字權益保障。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設置數字服務無障礙強制性條款,要求公共數字平臺完成適老化與無障礙改造;對未成年人采取特殊數字內容保護機制。同時簡化數字侵權案件舉證程序,建立線上快速維權通道,切實降低數字弱勢群體的維權成本。通過這些創新性制度安排,法治將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好地守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以法學研究創新助力高水平法治和高質量發展
我國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經驗表明,理論與實踐的緊密互動是取得成功的關鍵:豐富的法治實踐為理論研究提供了鮮活的問題源與檢驗場,科學的理論研究又為實踐探索奠定了基石、指引了方向。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納入“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法治建設的水平和成效事關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推進,法學界須秉持高度的歷史自覺與學術創新勇氣,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實現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良性互動,為推進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學理支撐。
(一)深化法治與發展改革關系的基礎理論研究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命題,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也是“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題。中國法治發展的一大特點,是以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和使命,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法治工作的部署,蘊含著對法治自身發展與經濟社會關系發展二者關系的深刻把握,法學界須深入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特殊性與普遍性,系統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發展理論。要加強對這一重大命題的理論闡釋,探討高水平法治與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關聯機制,探究在法治軌道上促進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的作用機理。
中國式現代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中不斷推進的,也必將在改革開放中開辟廣闊前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更好發揮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同時強調“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習近平總書記在對這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的重要指示中強調,要“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法學界應深入研究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機制,對授權改革試點、改革經驗立法轉化、法律法規動態清理,以及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等問題,進行系統梳理,提煉形成關于改革與法治關系的理論命題。
(二)精準開展重點領域立法的對策性研究
圍繞《“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的重點任務,加強前瞻性、儲備性、針對性研究,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纂提供扎實理論支撐。一是深化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立法保障研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要高質量,立法也要高質量。要以立法高質量保障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睉攸c研究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法治保障、公平競爭法治環境的構建,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生物技術等新興領域法律規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機制。二是健全國家安全立法體系研究。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系統推進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完善,聚焦充實“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等涉外法律斗爭工具箱、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重點領域,強化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銜接。三是創新社會治理法治體系研究。立足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社會治理現代化要求,圍繞國家安全、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等領域開展法治創新研究,推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法治化闡釋與制度實現。四是完善民生保障立法體系研究。緊扣共同富裕目標,針對收入分配、就業促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等領域,推進法律制度的系統優化,加快構建與中國式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民生保障法治體系。
立法研究必須緊密呼應國家發展實際需求,積極應對產業變革帶來的挑戰,切實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要在深入的實踐評估與精準的國情分析基礎之上,推動理論研究從“解釋法條”到“解釋實踐”再到“引領和塑造實踐”的轉型升級,真正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纂提供務實、有效、可操作的解決方案。
(三)加強對法治實施與監督機制的研究
圍繞《“十五五”規劃建議》對法治建設作出的部署,以提升整體效能為目標,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聚焦法治運行的關鍵環節與深層次問題,深化對實施機制與監督體系的創新性研究,推動法治各環節有效銜接、協同發力,將制度優勢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
緊扣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要求,深入研究行政法實施全過程的微觀機制。要探索跨地域、跨部門、跨層級的法治協同機制,破解地方保護、職責交叉與程序壁壘難題;評估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際運行效果,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環節的實效性,切實解決“認認真真走形式”的問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研究,推動整合執法資源,實現執法權力與執法能力的匹配;規范執法行為,構建涉企執法的長效機制,平衡執法力度與溫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追蹤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前沿問題,特別是研究告知承諾制、“一業一證”等改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之間的張力。通過這些精細化研究,為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提供具體方案。
按照《“十五五”規劃建議》提出的“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的目標,探索相關實踐難題的破解之策。這主要包括: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確!白寣徖碚卟门、由裁判者負責”落到實處;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程序機制,以提升司法效率;構建覆蓋司法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制約體系;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特別是在行政檢察與公益訴訟領域予以拓展與深化;攻克“執行難”問題,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與社會協同體系;探索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科學合理的司法質量評價體系,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的理念轉化為切實可行、可操作的評估指標。
依據《“十五五”規劃建議》關于“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營造全社會崇尚法治、恪守規則、尊重契約、維護公正的良好環境”的要求,研究應致力于推動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行為自覺。須聚焦提高精準性和實效性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模式,探討利用新媒體、新技術提升普法的互動性,強化針對領導干部、青少年等重點群體的法治教育;研究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均衡化、標準化與智能化發展,使其更加普惠便捷;按照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研究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支撐,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探索完善公民法治素養的培育機制與評價標準,將法治教育融入國民教育、精神文明創建和日常生活;總結提煉基層依法治理的創新實踐,推動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機融合,使法治精神真正嵌入社會肌理。
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環境,亟待全面落實《“十五五”規劃建議》中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的重要部署,著力加強以下四個層面的研究。第一,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評估與完善。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 對我國現行涉外法律法規進行系統評估,科學評價其在體系完備性、內容適應性、國際協同性等方面的現狀與不足,探討國內法與國際規則銜接、補強乃至引領創新的具體路徑與制度設計。第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能力的整體提升。系統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著力優化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間的有機銜接與程序協調。深入研究提升我國仲裁機構國際化、專業化水平的路徑,包括仲裁員隊伍的國際化建設、仲裁規則的現代化改革以及仲裁服務的跨境便利化改進等,以增強其國際公信力與吸引力。第三,國際法與外國法運用能力的深化拓展。系統開展對國際法以及重點國家、區域法律的比較研究與動態跟蹤。聚焦國內法域外適用、合法域外管轄、國際司法協助等前沿議題,開展學理分析與應用對策研究,為我國進行海外利益保護、推進跨境執法合作、妥善應對國際法律沖突提供有效解決方案。第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法律斗爭策略與能力建設。圍繞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保障需求,系統研究涉外法律斗爭的策略方法、“工具箱”與典型案例。深入探討如何統籌運用國內立法、司法訴訟、國際仲裁、多邊外交等多元法律途徑,有效預警、應對、反制各類單邊制裁、經濟遏制與法律圍堵,切實增強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五五”規劃建議》關于“加強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監督檢查,完善綜合性法治評價工作機制”的部署,必須系統推進法治監督與評估機制的創新完善,使法治評估真正成為發現問題、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有效工具,實現法治體系的持續優化與自我完善。要研究如何構建“綜合性”評價體系,科學整合對法治建設的各類評價,破解評價的“碎片化”問題,強化結果運用,推動各級組織部門將“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干部考察識別的重要依據,壓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要持續深化法治評估理論與方法創新,構建符合國情、注重質效的評估指標體系,提升評估的科學性、客觀性與導向性。推動建立常態化的立法后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執法效果評估與司法公正評價機制,形成全過程、動態化的監測網絡。在方法上,注重傳統調研與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相結合,積極在營商環境法治化、司法公信力等領域探索運用智能分析工具,提升評估的系統性和精準性。《“十五五”規劃建議》強調,要協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按照這一要求,推動法治建設各環節銜接聯動、整體提升。
新時代新征程,法學界要站在歷史與時代的制高點上,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加強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體系化、學理化研究闡釋,貫徹落實《“十五五”規劃建議》關于“加快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以人工智能引領科研范式變革”等部署要求,推進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自主性建構與創新性發展,推動法學研究范式與研究方法的革新與轉型;打破學科壁壘,加強系統集成和跨學科交叉融合研究,形成既能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普遍解釋力的學術范式與話語體系,提升法學理論對法治與發展實踐的解釋力、回應力與引導力,為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設護航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
作者:李洪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研究員。
來源:《現代法學》202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