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適逢我國“十四五”規劃收官之年。這一年,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持續擴展,國際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彰顯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特色,國際法具體制度的研究成果豐碩,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漸成氣候。 □展望未來,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的研究有望涌現更多優秀成果,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前景廣闊。 2025年適逢我國“十四五”規劃收官之年。廣大國際法學者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下,瞄準我國新時代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和國際法治建設的戰略需求,潛心治學,產出一大批精品力作。整體而言,這一年,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持續擴展,國際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彰顯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特色,國際法具體制度的研究成果豐碩,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漸成氣候。展望未來,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的研究有望涌現更多優秀成果,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前景廣闊。 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擴展 2025年正值“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大論斷提出五周年。這一年,涉外法治研究成果,既有宏觀分析的“大寫意”之作,也不乏深入制度細節的“工筆畫”妙筆,更難能可貴的是學術爭鳴方興未艾,探討愈益深入。 全面深入探究涉外法治的理論意蘊和實踐價值。有學者系統歸納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涉外法治的四方面原創性貢獻:理論貢獻、實踐貢獻、方法貢獻和時代貢獻,主張推動法治思維和方法在國際法領域的運用,助力中國自主的國際法學知識體系構建,同時加強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在明確目標的基礎上加快人才培養模式的融通轉型,重視國際法學教育與學科建設,為涉外法治建設提供人才支持。也有學者提出涉外法治體系建設論綱,主張從多維視角審視涉外法治體系構成,認為其具體構成包含了系統完備且有機銜接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協同高效的涉外執法司法體系、堅實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務與保障體系和中國特色的涉外法治話語體系;建設涉外法治體系,既要發揮實踐對理論的引領作用,也要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支撐作用;涉外法治理論體系至少應包含涉外法治體系的本體論、運行論和價值論等內容。另有學者全面探究了涉外法治理論體系建設的基本問題,分析了該體系的思想來源、價值屬性、正當適用的三元結構等。還有學者將五年來涉外法治理論研究的進程提煉為從概念形成到范疇體系的發展過程,認為此類范疇包括涉外法治的運行范疇、原則范疇和價值范疇。此外,有學者提出“域外法治域內化”的新命題,主張合理借鑒域外法治的有益價值和經驗,以促進域內法治的完善。 從多視角和多領域探討涉外法治的細節問題漸成風氣。有學者以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為例,研究了地方對外交流合作的涉外法治新問題。另有學者探究了協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涉外法治體系建設,主張統籌該區三個法域的規則銜接,并嘗試建立“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此外,一些學者從涉外法治的視角開展具體領域的研究。有學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釋義基礎,探討交易習慣適用的規范方法,主張從內部視角分析和理解交易習慣,著重關注“當事人意旨、交易具體細節及當事人交易行為”。有學者從涉外法治視野審視歐美補貼規則的外溢效應,發現歐盟側重“市場力量與規范價值”實現其規則的外溢效應,而美國則采用“小多邊模式”促進其規則外溢,建議我國主動作為,增強國際話語權,注重國內規則的協調和完善,進而推動其國際化。 涉外法治研究領域的學術爭鳴值得關注。有學者主張從理論維度、歷史維度、實踐維度全面理解涉外法治,認為涉外法治與狹義的國內法治相對應,二者共同構成國家法治。對于將涉外法治作為國家法治組成部分的觀點,有學者則持反對意見,指出該觀點“是對涉外法治含義及其功能的不當限制”,“忽略了新時代中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最具價值和創新力的功能賦予”。對于有學者將“涉外法學”作為法學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的主張,不少學者指出,涉外法學尚缺乏自成一體的知識、理論和方法,因而“涉外法學”難以自立為一個獨立學科,正確的做法應是加強國際法學學科建設,以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此外,針對學界對涉外法治內涵和外延的泛化界定,有學者鮮明提出“作為第三種法律形態的涉外法治”,主張涉外法治體系應立足“公法的域外立法管轄規則”并遵循“限縮主義”,體現國際禮讓原則。 國際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彰顯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特色 新時代我國提出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等新理念。2025年,諸多國際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將此類新理念用于解決國際法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深具中國自主的國際法學知識體系特色的主張和論斷。 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已被載入2018年憲法修正案以及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等。有學者探討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國際法表達,認為該理念既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又符合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展示了中國共產黨“天下為公”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情懷,體現了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國際法價值層面,該理念提升了人權價值的地位,為國際法添加了和諧價值,擴展了發展價值的意蘊;在國際法原則層面,該理念有助于推動形成全人類共同利益優先保護原則、人類可持續發展原則、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在國際法規則層面,該理念可催生人類共同利益保護規則、國際經濟組織治理民主化規則,并促成國際經貿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 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22年年會開幕式上提出全球安全倡議。基于這一重要倡議,有學者針對現有國際安全規范的碎片化現象和制度規范化缺失等問題,指出系統化構建國際安全法有其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我國可從實施國際安全法體系化戰略、更新傳統安全法律體系、推進非傳統安全法律體系建設等多種途徑促進國際安全法的體系化構建。 還有學者深入檢視400年國際法發展歷程,發現其迄今尚未去除大國強權的傾向。但當今國際法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家間實力關系面臨深刻變革,國際法未來發展應著力破除這一不良傾向。中國理念和中國行動可為其提供可能性。破除大國強權傾向的路徑包括防范學術思想上的大國強權遺毒、強化理論自覺和知識自主、提升職業素養以及尋求革新等有效措施。 此外,有學者對西方國家倡導和維護的“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之“規則”予以深入反思和批判,認為此處的所謂“規則”其實是一種維護西方國家自身利益的“規則”,其中不乏“不公平、非正義”的成分,主張對此類“規則”予以矯正,具體路徑包括堅守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遵循“三個一”(即“一個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同一個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和同一套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國際秩序體系準則,并推進國際法治與國際德治融合互動。 國際法具體制度研究成果豐碩 有關各類國際法具體制度的研究成果,在2025年度總產出中占比最高。眾多學者立足新時代高水平對外開放實踐,針對眾多熱點問題展開研討。 在國際條約法領域,有學者探討了國際條約作準中文本的確定及其法律意義問題,認為確定是否有作準中文本,通常基于條約的最后條款或昭信條款中的規定;在推進涉外法治建設過程中,妥當使用國際條約中文本至關重要;在使用中文本時,不宜將其與中譯本等量齊觀,也不應將英文本置于其上。還有學者探討了我國條約解釋規則的確立及其完善問題,指出目前國內法院缺乏直接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其解釋規則的明確法律依據,建議將該公約的第31條和第32條轉化為國內法規則,以增強我國條約解釋規則形式上的一致性和實質上的合理性,進而提升我國涉外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優化營商環境。另有學者以《國際衛生條例》修正機制為例,探討了多邊條約修正程序的規范困境和完善路徑,認為《國際衛生條例》的修正條款賦予任何締約方或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提起修正案的權利,并采用“協商一致”加“默示同意”生效的模式,相對于多邊條約的普通修正程序,更能提高治理效率;該條例的修正程序尚有進一步適當優化的空間,如擴大修正案提起階段國家“同意”的范圍、探索分類生效機制等,此類建議亦可適用于其他多邊條約。 在國際海洋法領域,有關國際海洋法法庭擴權問題廣受學者關注。有學者探討了該法庭氣候變化咨詢意見對海洋環境保護義務發展的影響,認為該法庭將氣候變化問題納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義務予以全面解釋、強化和創新,使得原本簡約抽象的規定變得含義相對清晰,但如此解釋海洋環境保護義務存在方法論層面的缺陷,因此建議,為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對海洋環境的不利影響,國際社會應致力于制定和實施專門的國際法規則。還有學者詳盡研究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裁決中的可受理性問題,發現該法庭之所以在管轄裁決中忽視可受理性,是因為其主觀上重視自身職權而忽視國家主權,客觀上可受理性相關規則或原則含義模糊;建議該法庭改變錯誤裁判傾向,維持法庭職權與國家主權的適當平衡,采取審慎克制的司法政策。另有學者特別關注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特別分庭的權能擴張問題,發現該分庭對咨詢意見效力的認定,以及對爭端國家在爭議海域開展相關活動不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主張,均可能帶來消極影響;法庭庭長對特別分庭組建所享有的實際權力,可能引發對其權力正當性的質疑;建議國際社會積極發表評論,并推動海洋法庭規則的修改,以應對其權能擴張。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際投資法依然是研究的“沃土”。有學者論證了投資條約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治化形塑和中國方案,認為投資條約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治化形塑包括理論形塑、制度形塑和司法形塑;主張中國應以“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基點,實現“軟法”與“硬法”的結合,注重投資者與東道國的共治。還有學者研究了投資仲裁視域下聯合解釋條款的適用爭議問題,主張通過明確聯合解釋條款的特別法性質,并結合特別法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對聯合解釋條款的效力進行確認,同時澄清聯合解釋條款的可審查性;建議我國采取“一般聯合解釋+多個特殊聯合解釋”的范式作為范本。另有學者探討了國際投資調解機制的續造與中國路徑,主張在保持調解基本特征的基礎上,加大國內立法供給,強化國際投資條約對調解的規定,完善調解相關規則;建議我國從調解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兩個維度參與調解機制的續造,并借助國際調解院的成立,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此外,有學者針對國際投資條約的日落條款,建議我國根據與相關國家的相互投資狀況、國內的投資政策等因素進一步優化現有投資條約的日落條款,同時對現有投資條約日落條款進行有效的嗣后管理。在國際投資法領域之外,有學者研究了美國涉華經貿立法新動向,建議我國對此高度重視,運用創新性思維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及時采取針對性立法、修法等國內法治方式,豐富對美開展經貿合作與斗爭的法律工具箱,運用國際法及多邊平臺捍衛自身合法經濟權益,同時應推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國際高標準經貿協定的談判進程,最大程度上抵消美國涉華經貿新立法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沖擊。還有學者探究了國際經貿條約中的軟約束規則,認為其實施有助于填補規制空白,但在適用中亦面臨諸多障礙,對此,可通過適度提升規則效力等途徑加以克服,并建議我國在國內層面利用此類規則對接制度型開放需求,在國際層面運用其促進國際經貿治理。 在傳統國際私法領域,研究成果多圍繞中國法域外適用主題展開。有學者深入分析了公法屬地原則與域外適用的博弈與共存,認為公法域外適用與執法權能無關;伴隨國內外相關實踐的發展,屬地原則不再構成對內國立法權能的強制性限制;公法屬地原則蘊含的避免規制沖突、促進國際社會和平共存的精神內核仍被接受為國際道德原則,應被內化為內國公法適用范圍的解釋原則。也有學者針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探討了該法的域外效力邊界問題,主張對該條款采取限縮解釋方法;針對該法域外適用的三類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限定適用條件,以此平衡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利益與個人信息安全利益。還有學者對沖突法中的強制性規定予以分析,認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中強制性規定是國內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涉外民事關系上的延伸和適用,該強制性規定條款是引致性條款;此類規定是國內公法領域的強制性規定,其適用的涉外民事關系是經由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涉外民事關系,應依據其規范目的確定是否對涉外民事法律行為(或形成的關系)作無效處理。也有學者針對國際商事仲裁中國際商事慣例的適用,探討了沖突規則的構建問題,主張仲裁員應考慮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基于具體商事交易情形,“公平、準確、巧妙地將國際商事慣例嵌入準據法的選擇與適用體系”。 在國際民事訴訟法領域,有關管轄權的研究多年來熱度不減。其中,針對禁訴令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有學者從世界貿易組織(WTO)的DS611裁決的視角探討了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的制度困境與治理路徑,主張從三方面構建全球治理框架:其一,強調國際禮讓原則并保持司法克制;其二,聚焦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條款下的善意談判,鼓勵當事人通過市場化機制達成許可協議;其三,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倡導WTO等國際組織推動各國司法協作與爭端解決規范化。還有學者研究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反禁訴令的適用問題,基于對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制度的比較分析,建議我國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審查反禁訴令申請時應當斟酌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全球治理難題,尚需發揮標準化組織的能動作用、促進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仲裁調解以及加強對專利主張實體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制。此外,有學者全面探究了我國涉外民商事管轄權“其他適當聯系”條款的適用問題,認為法院適用該條款應遵循嚴格的順位規則;對該條款的解釋,可采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多種方法;對“其他適當聯系”的認定需兼采客觀標準(聯系的適當性)和主觀標準(管轄的適當性),并輔之以完善的程序性保障。此外,有學者探討了針對程序問題制定雙邊沖突法規則的可能性,認為至少可將選擇法院協議、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等程序事項予以特別考慮,不再對其一律適用法院地法。 國際法新興領域研究漸成氣候 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國際法問題,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法應對,人工智能的國際治理等,這些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成果,相較于2024年,2025年的數量顯著增長,而且與國際法基礎問題研究的結合更為密切。 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帶來的國際法問題日趨增多,國際法學者的研究也從多方面展開。第一,數據主權和數據管轄權這類國際法基礎問題受到學者關注。有學者探討了數據主權的博弈與理論重構問題,認為數據主權的不同實施原則,在面對不同國家的監管沖突時,均呈現其局限性,而數據本地化和數據出境治理這兩大實施機制在實踐中也引發了國家間的管轄權沖突,因此主張以國家對無形物的主權及保護義務為基礎,建立以合理聯系與國家責任為核心的主權實施機制。有學者研究了數據管轄權的沖突和協調問題,認為數據管轄權價值取向的博弈、國家權力結構的力量對比、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的對抗等因素,導致數據管轄權沖突;主張通過國家層面自我協調的優化、區域合作的深化、全球治理機制的構建等多維進路,解決國家間數據管轄權沖突。第二,針對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問題,不少學者結合國際條約從多個視角予以研究。有學者探究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數據跨境流動基本安全例外條款適用的問題,認為該協定這類條款,存在關鍵概念表述模糊、對締約方自裁決權的約束有限、爭端解決機制不足等問題,主張采取善意解釋的方法、注重對限制措施與基本安全利益間關聯性的論證、增強對條款適用的約束等措施,建議我國明確此類條款適用的中國立場。有學者分析了中國數據跨境流動規則與《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的差異,建議我國從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及數據本地化存儲三個方面與DEPA進行制度對接。第三,對于全球數字貿易爭端的解決機制,也有學者專門探討。有學者主張,持續推進WTO框架內諸邊協定談判,以促成數字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可將區域性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引入WTO此類機制的構建。也有學者主張,針對數字貿易爭端解決的特殊性進行差異化制度設計;數字貿易爭端解決的實體法困境不影響程序法先行;兼顧數字貿易爭端解決的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第四,數據出境監管與民事域外取證的沖突問題也進入了國際私法學者的視野。有學者注意到中國企業面臨既要滿足美國法院跨境數據取證要求又要遵守中國數據出境監管規定的困境,建議我國一方面應打擊以跨境取證為名的數據流出,嚴格處罰未經批準的司法數據跨境轉移行為;另一方面也要引入“屬人主義”管轄連接點,規定例外情形,為中國企業提供有條件的豁免機會。 關于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法應對方面的成果既有宏大敘事的研究,也有對具體制度的分析。有學者探討了全球氣候法律體系的變遷邏輯,將其變遷劃分為形成期、發展期、停滯期、徘徊期等階段,將制度變遷的內因歸結為氣候威脅、氣候經濟、氣候政治、氣候倫理的動態變化,并預測百年變局下全球氣候制度變量的持續變化將繼續影響全球氣候法律體系的發展。還有學者分析了歐盟參與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單邊趨向,建議我國警惕歐盟單邊氣候變化立法措施演變成綠色霸權工具,主動參與氣候變化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規則的制定,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并探索中歐合作的新路徑。另有學者研究了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合法性,指出這一機制涉嫌違反“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WTO非歧視原則及關稅減讓承諾,也很難援引健康和環境例外以主張其合法性;鑒于該機制對我國中長期的挑戰不可低估,建議通過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成為“氣候俱樂部”創始成員、構建“一帶一路”區域碳交易共同市場等措施,減輕其消極影響。此外,氣候治理推動國際投資法制度變革的問題也頗受學者關注。有學者研究了氣候治理投資安排轉型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問題,主張在判定東道國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待遇時,仲裁庭應當充分考量東道國承擔的應對和減緩氣候變化的國際義務以及氣候治理目標,審慎適用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真正做到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公平公正;建議我國在修訂或訂立投資協定時要對氣候治理進行專門規定,并完善公平公正待遇條款。還有學者探討了投資協定下氣候規制損害補償問題,建議構建氣候規制損害補償責任共擔基金制度,并提出助推基金設立與運行的中國方案。 關于人工智能治理的國際法問題,相關研究成果呈現增長態勢。有學者探討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變革與中國路徑問題,認為全球的人工智能治理具有以分類分級為內核、軟法與硬法動態銜接、監管主體跨域協同的特征,建議我國從構建多維協同的人工智能分類分級治理、全域構建軟法與硬法深度耦合的規則體系以及推進技術賦能監管智能化等方面探索現階段提升治理效能的方案。另有學者研究了人工智能在軍事決策中的應用及其人道法問題,認為人工智能決策支持系統因其固有的不確定性、不可解釋性與不可預測性,對國際人道法的有效遵守構成根本挑戰,引發了人道風險;為此,主張要確保人類具有實質控制權,保障人類在關鍵決策回路中擁有充分的參與、監督與最終判斷權,同時從技術進步與法律完善兩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未來展望 一是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研究有望涌現更多優秀成果。2026年是我國“十五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未來一段時期,我們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再次明確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近年來,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多部涉外立法出臺,涉外執法司法能力建設成效明顯,涉外法律服務質量日益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受到高度重視。但涉外法治建設尚存在短板,現有立法普遍較為簡略,而且存在一些空白,涉外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能力尚有較大提升空間,涉外法治大協同格局尚未充分形成。面對這些涉外法治建設短板弱項,國際法學者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下,有望產出更多兼收并蓄國內外學術精華、理論聯系實際的優秀研究成果。 二是國際法新興領域的研究前景廣闊。當前,數字中國建設不斷深入,全球數字經濟正蓬勃發展;全球氣溫升高趨勢明顯,氣候問題深刻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人工智能技術日新月異,滲透到全球諸多領域。這些新變化和新趨勢,正對傳統的國際法理論、制度和實踐提出多方面挑戰。面對新挑戰,國際法學者有望順勢求變,在新領域和新疆域深耕細作,提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中國方案。 [作者黃進為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世界法學家協會(WJA)副會長、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作者許慶坤為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