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5周年。75年前,取得戰爭最終勝利的同盟國分別在德國紐倫堡和日本東京先后設立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納粹德國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負有最高或主要責任的戰犯進行了審判,史稱“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我國參與了東京審判,與膚色、語言、文化與價值觀各異,法律體系背景不同的法官和檢察官一道,為懲辦戰爭罪犯、恢復戰后國際秩序,進而為人類以法治方式遏制戰爭和尋求和平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作為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國際審判,東京審判為后世留下了極為豐富和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并以正義戰勝邪惡、光明戰勝黑暗、進步戰勝反動之名永遠載入中華民族史冊,永遠銘刻在人類正義事業史冊。
東京審判既然以審判的方式追究和懲罰戰爭罪犯,那么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根據證據定罪,這是從審判活動本身的專業特殊性上來講的。與此相關的是,如果從法學角度來看,東京審判則不僅涉及國際法,而且對刑法或國際刑法、法理學、比較法學及法律史,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東京審判的國際法意義,目前已經有相當充分和深入的研究作品。從經典的國際公法方面講,構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一批基礎性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和莫斯科外長會議決定、《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等,本身就是隨著國際審判的現實需要創制出來的,并以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一般法律原則的形式予以表現的國際法淵源。這些國際法淵源當中所包含的諸如追究個人戰爭罪責、被告人的官職及其職務行為不得成為免責理由等規定,在傳統的“普通戰爭罪”以外創設的“破壞和平罪”(侵略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戰爭罪名,以及在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設置、起訴、庭審程序、采證規則、辯護、多語種口譯制度、判決與刑罰等一系列具體制度等方面,為二戰后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所接受和援用,極大促進了國際法原則體系的進一步形成和確立。特別是東京審判法庭憲章關于“對人與罪之管轄權”的強制性規定、對于三個戰爭罪名的明確界定和對戰爭罪犯的刑罰執行,加速推進了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分支領域的形成和發展。值得特別指出的是,作為抗擊日本侵略時間最久、犧牲最大的國家,中國法官和檢察官全程參加了東京審判,在這個艱難曲折的過程中,不僅爭取了國家權益,捍衛了民族利益,維護了中國應有的榮譽地位,同時也為上述國際法的發展做出了自己的特殊貢獻。這種貢獻不僅表現在當時,還表現在審判后直至今天中國在維護和鞏固東京審判成果的種種努力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上。
從法理學方面看,隨著德日法西斯政權的覆滅和二戰的結束,西方法律思想也隨之發生了重大變化。新康德主義法學主要代表拉德布魯赫,在二戰前曾主張當法律的確定性與正義二者發生沖突時,應服從法律的確定性,不過戰后他迅速轉向公開批判相對主義和實證主義法學,認為如果一種法律規則(實在法)對正義的侵犯,已經達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時,那么這種法律就是“非法的法律”,即“惡法非法”,人們必須服從正義,當然廢除法西斯政權完全違反正義的法律,應由法院或立法機關來決定。這種思想轉變,對西方法學和司法實踐,特別是聯邦德國在戰后對法西斯政權下所犯罪行的審判上,具有重大影響。美國主導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從一開始就貫徹著這樣的思想觀點。這些在法庭憲章的宗旨、總檢察長季南的開庭呈辭、法庭對被告和辯護律師的駁斥,以及判決結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事實上,在東京審判的整個過程中,不論參與庭審的各方,還是關注庭審的各界,都分別不同的進行著有關社會、人性、法、道德、國際正義、公共利益、自由、平等、安全、共同幸福等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的思考和辯論,這些都是法理學上的重大命題,人們對于這些問題探討,并不因為東京審判的結束而消失。對東京審判當時反映出的問題和直至今日仍然延續著的有關言說進行法理層面的闡釋和批判,并構建中國自主的法理學話語體系,這方面應當說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從比較法學方面看,按照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章程的規定,承擔東京審判任務的法官和起訴任務的檢察官,是由9個受降簽字國提名和盟軍最高統帥部任命的法律專家組成。9個國家包括中、蘇、美、英、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新西蘭,后增補印度、菲律賓為11國,這樣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一個由世界主要法系國家的法律專家組成的法律職業群體,除了蘇聯法官和檢察官外,英、美、加、澳、印、菲屬于英美派或其支派,中法荷三國屬于大陸派。這一格局,也決定了東京審判從法庭組成、起訴、庭審、宣判的所有環節,比較法學知識都將成為有效開展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基礎。參與審判工作的人員雖然都是各自國家的法律專家,但畢竟各國法律體系存在著種種差異,如果僅熟悉本國法律,對世界主要國家的法律制度一無所知,必將難以勝任這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這也正是法庭憲章之所以特別規定庭審“不受技術性采證規則之拘束”的一個重要因素。東京審判整體上由美國主導,無論審理程序還是工作語言,英美制都占有絕對優勢。在選派人員方面,美國國務院提前給各受降國提出要求,表示各同盟國最好推薦能操英語的法律專家。我國派出的法官梅汝璈、助理檢察官向哲濬、檢察官顧問倪征和其他擔任檢控工作的裘劭恒、劉子健、吳學義、鄂森、桂裕等,都有兩大法系的良好、深厚的法律專業教育背景,他們大都畢業于以比較法學教學見長的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有本國從事法律實務的豐富經驗,同時也都有留美學習經歷,獲有高級法律學位,熟悉英美法。除了具有深厚的民族感情、愛國情懷和責任使命擔當,他們的專業素質、語言能力和業務水準應該說都是當時國內一流的,正如東吳法學院的辦學宗旨所描述的那樣“以英美法與中國法為依據,而旁參以大陸法,繼應時勢之需求,改以中國法為主體,以英美法與大陸法為比較之研究。俾學生對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當認識。”東京審判,中國檢察官和法官的主要貢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對東吳法學院在中國近現代法律史上辦學成就的最好印證。
在梅汝璈和倪征的各種回憶和著述當中,可以經常看到比較法學知識在東京審判中的運用。倪征特別強調英美法和大陸法在審判方式和證據規則方面的差異,指出由于大陸法采取糾問制,審訊提問主要由法官主持,而英美采取告訴制或稱對抗制,審訊提問則主要由雙方律師擔任,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律師即是檢察官。除此之外,在決定證據的憑信力時,大陸法采取“自由心證主義”;而英美法采取“法定證據主義”,即證據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證據本身有無憑信力,由雙方辯論,法官如認為提出不合法或證據本身無可憑信,可以當庭拒收。凡經接受的證據,一般應被認為是可供考慮的。由此可見,律師在英美法制度下起著較大作用。梅汝璈的著述也從審訊角度,間接證明了倪征所說的英美庭審程序以及采證規則等方面的上述特點,并指出由于大多數法庭成員,未能擺脫英美法系這種高度技術性、煩瑣復雜的證據規則與東京審判成本的巨大和耗費時間之間的內在關系。
英美證據規則的適用,在當時是一個幾乎陷中國于極為不利境地的問題。法庭開庭審理涉及中國受到日本侵略的問題時,中國方面并未意識到審判戰犯,竟會采用如此嚴格、復雜的證據規則,以為日本侵略中國事實昭彰,天下盡人皆知,審判不過走走過場的形式而已,無須犯罪證據。為扭轉這種被動不利的局面,中國方面以緊急加派通曉英美法專家充實檢控力量的辦法最終彌補和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同時也說明在參與國際事務的競爭過程中比較法的應用價值。
東京審判已經過去了四分之三個世紀。我國當年參加過東京審判的所有專家如今也已相繼離世。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東京審判作為法律史研究對象的意義越來越突出。東京審判歷時兩年半之久,審判活動本身形成的文獻材料汗牛充棟,之后各方面關于審判或與審判相關的各種各樣的研究又不斷復制出新的研究素材,一方面,文本增加這一進程將會一直持續下去,另一方面,這些文本將隨著不同時期政治、經濟、國際關系等因素不斷變化顯示出不同程度的研究價值。因此,全面挖掘和系統收集、整理,包括翻譯和出版有關東京審判的文獻材料,這既是保持和延續歷史記憶的基本條件,也是借鑒歷史經驗教訓的現實需要。這方面,上海交通大學東京審判研究中心致力的目標和已經取得的成就令人矚目。有關東京審判發達的、有價值的研究,一定是建立在全面、系統、完整的文獻資料基礎之上的。這既是一項歷史工程,也是一項法律史工程。從法律史的視角研究東京審判,不僅對中國法律史,而且對東亞傳統法的現代演變,對世界法制史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
弘揚和傳承抗戰精神,銘記歷史經驗和教訓,維護以促進世界和平和國際秩序為價值導向的東京審判成果,努力推動改革全球治理體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推動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共同、綜合、合作和可持續發展,核心是提高和增強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能力,包括規則制定能力、議程設置能力、輿論宣傳能力、統籌協調能力。關鍵是要培養一大批熟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了解我國國情和歷史,具有全球視野,熟練運用外語,通曉國際規則,精通國際談判的專門人才。為適應新時代的新目標、新任務和新要求,必須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強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突破人才瓶頸,做好人才儲備,為我國參與全球治理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學教授、上海師范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