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兼秘書長杜萬華建言破產法修改:
把立法重點從破產事務處理轉到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在列。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兼秘書長杜萬華近期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構建完善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
杜萬華還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是著名的法律專家。
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經濟正穩步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市場資源配置的精準度與運行效率的優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現行破產法公布于2006年,存在與當下企業發展、個人債務處理實際不匹配等問題。在此背景下,對個人破產保護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杜萬華看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破產法律定位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在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他認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離不開破產保護制度的支撐,它標志著我黨對破產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重要作用的認識發生了新的飛躍。因此,要構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構建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破產保護的法治體系。
杜萬華認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缺失,已成為制約我國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發揮更大作用的瓶頸。我國現有1.9億個經營主體,其中1.3億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這些經營主體在面臨經營困境時,往往因缺乏破產法律保護而陷入困境。“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杜萬華說。
我國破產法的本質是以人民為中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保護法是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中,企業破產的頻率比自然經濟時代高得多。”杜萬華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將是常見的社會經濟現象。它與債務人的道德水平、經營能力等不具有必然聯系。通過建立健全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可以給予善良守法但不幸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以機會,從而保護投資者投資經營的積極性,防止經營主體“躺平不干”,進而有效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我國的破產法,本質上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不僅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債務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杜萬華表示,這是因為債權人是人民群眾,債務人和破產企業員工也是人民群眾,以保護人民利益為宗旨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當然不能將目光僅僅局限于法律關系中的某一類當事人身上。相反,它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基礎制度,應當通過法律手段平衡并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治理破產現象,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正是社會主義破產法“人民性”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應當具有保護性特質。為此,杜萬華呼吁,當前正在進行的“企業破產法”的修改,應當將“破產法”更名為“破產保護法”,把立法重點從破產事務處理轉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他提出,破產法具體的保護功能應當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維護戰略投資人合法權益、保障善良守法債務人的債務豁免權、力促債務人獲得社會救濟權利、保護債務人員工以及所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構建破產保護法治體系需多方努力
如何健全我國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結合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發展經驗,杜萬華從構建相關配套制度和程序制度方面提出建議:
“構建完善的破產保護法律規范體系,就要構建完整的破產保護法律配套體系。”杜萬華建議:一是要完善府院聯動協調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促進政府行政權力與法院司法審判權行使相互配合和協調,提高破產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二是要完善管理人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加強管理人隊伍建設、專業化水平建設;三是要構建強制執行與破產保護相互協調的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高效率的立案、審判、執行和破產工作運行機制;四是要構建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的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要求,推動司法重整與和解制度的落實,為保證破產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奠定良好基礎。
在破產保護程序制度方面,杜萬華表示,當前破產法庭、審判庭數量及審判隊伍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因而需要進一步加強破產保護審判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完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等制度建設。
此外,杜萬華還特別闡釋了破產保護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他認為,加強破產保護法律文化建設,能夠為我國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支撐,營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圍。制度建設必須文化先行,只有先進的文化建設,才能更好地推動先進制度建設。當前我國社會中仍存在一些陳舊的破產法律觀念,如“人死債不爛”“父債子還”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相悖,需要通過加強先進破產法律文化建設來逐步改變。(作者:毛佳慧 張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