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讀到當前我國法學關于民法,法典一些成果,值得贊賞的不少,自圓其說不顧原理的也不少。一點思考供參考。此后我也會系統著文。
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的建立,既是清末以來我國民法繼受大陸法系科學主義立法的結果,也是我國當前民法立法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既包括傳統民法中的一般民事法律規范(即主體、人身權、財產權、法律責任等規范),也包括商事立法規范、知識產權法規范和特殊民事權利立法規范(包括勞動者權利、消費者權利、婦女兒童老人權利、殘疾人權利等等)這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規范。龐大的民事法律規范群體之間,需要體系化的內在科學邏輯,從制度的層面支持我國的民事執法和司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民事法律的立法,必須首先采納一般法和特別法的區分。民事立法的一般法也就是我國的《民法典》,而特別法也就是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和特殊民事權利立法等,這些特殊立法不能納入《民法典》之中,但是不論是在司法實踐中(比如,不論是哪一種特別法上的權利的訴訟都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都要遵守民事法律關系邏輯),還是在法理上(比如法學人才培養方面),都需要建立和掌握民法典和這些特別法之間內在聯系的邏輯。
即便這樣,傳統民法體系下一般法也就是《民法典》所包括的法律規范,發展演化到我國實際中,也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原因很多。我國已經進入到網絡化、數據化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加上我國國土巨大民族眾多,傳統民法要解決的問題,到我國現在都出現了新局面。傳統民法體系下的民事法律規范數量也有十分巨大的增長。比如財產權利方面,即使是傳統民法上的物權和債權在我國也出現了新的形式,此外知識產權、數據產權也出現了新情況。人身權包括人格權方面,新侵權類型非常多,與此相對應的新規則增長也很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就必須采取總則和分則相區分的立法模式,才能夠解決立法涵蓋性的問題。只有采取這種結構,法典才能具有巨大的覆蓋能力,對現實民事生活予以充分調整。而且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只有采取這種結構,法典才能夠制定出來。
在法典總則和分則相區分的立法結構中,民事法律規范內部的功能有著科學的體系化區分和連接。這就是:法典總則編的法律規范,是立法指導思想、立法基本原則、立法基本問題的規定,而分則各編是相對比較具體的問題的規定。也就是這樣,法典總則編對分則編具有統轄效力,分則相對于總則處于遵從地位。在這個原則下,法典龐大的法律規范之間是和諧統一的。進而《民法典》總則編和法典之外的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特殊民事權利立法也建立起來了內在聯系:即,如果特別法有規定的,必須遵守“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而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還是要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比如侵權責任規則在特殊權利立法中的普遍適用)。
除此之外,分則各編必須遵從總則編還有一個法理上最為重大的理由,那就是,總則編揭示了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邏輯,也就是關于從主體、客體、到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民法分析和裁判的邏輯和規則。這不僅僅是民商事法律分析和裁判的基本原理,而且也是行政法、訴訟法、甚至刑法等法律的原理,甚至可以說是全部法律分析和解決現實問題的基本原理。
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甚至到法典實施之后,我國法律界包括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該法典的理解和適用,都存在嚴重的碎片化和隨意性的問題,尤其是在人格權編和債權編這兩個部分,脫離《民法典》總則編的明確規定,而只顧自圓其說地解釋分則編一些具體規則的現象十分嚴重。因為1986年《民法通則》以來的民法立法都是以非體系化的方式制定出來的,此后數量極大的司法解釋也是圍繞著這種非體系化的立法頒行的,而法學界的學術研究也因此形成了嚴重的碎片化傾向。本次《民法典》編纂分為兩步走,總則編先行制定出來,后續的分則各編的制定中,碎片化的問題一再呈現出來。法典實施后,碎片化的司法解釋和學術研究仍然是接踵不斷。這種損害法典體系科學的問題,并非只是造成法學理論混亂的結果,而且也會造成損害民事法治實踐的結果。
本人曾經在《法學研究》著文,專門討論《民法典》之中總則編和分則各編之間的體系邏輯問題。從當前我國民法發展、民法理論發展的實際情況看,討論總則的體系性科學性這個問題的意義越來越顯得重要。這除了民法典本身的學習研究和適用非常需要加強總則編的理解之外,一個很顯著的必要性是,我國立法機關已經開始以《民法典》編纂為模本編纂其他的法典。作為法典,就必須首先確立總則和分則相區分的立法結構,而且要對法典總則編基本的編纂邏輯、即總則編的法律規范對于分則各編的法律規范的歸納和抽象邏輯有清晰的分析的把握。總之,總則編的編纂才是法典化立法的典型特征,也是法典化立法的重中之重。從以上分析可看出,借鑒《民法典》法典化的經驗,還是要從總則編入手。
作者:孫憲忠,第十二、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第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一級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