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也是真正意義上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1954年憲法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建立了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構建了以各級人大作為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為主體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內的國家機構體制機制制度,確立了人民政權具體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機構、職權和運行規則;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奠定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地位,正確處理了行使具體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與行使國家權力的人民之間的法律關系。上述三項憲法內容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四梁八柱”,現行憲法仍然繼受了1954年憲法精神,傳承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價值和文化內核,保持了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內在邏輯的一致性,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作為一種憲法精神的繼受,1954年憲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1954年憲法的正當性得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充分肯定、尊重和延續。在1954年憲法出臺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為什么《共同綱領》起到了臨時憲法作用呢?其正當性何在?周恩來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的報告》(1953年1月13日)中講得很清楚。周恩來指出:“當初共同綱領之所以成為臨時憲法是因為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那么,現在不執行這個職權了,這個職權還之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應該有自己的法律——憲法。”
1954年憲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由人民制定的憲法,其正當性來源于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毛澤東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少數領導者的意見和八千多人的意見,公布以后,還要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正是采取了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1954年憲法把黨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充分有效地結合起來,匯聚著人民所享有的憲法制定權,產生了人民自己的憲法。1954年憲法從產生的正當性上看,它直接來源于自身的人民性。為了保持和傳承這種憲法背后所凝聚的人民意志,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只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而制定憲法的權力則屬于全體中國人民,由人民永遠保留,并且已經通過制定1954年憲法有效地行使了人民的制憲權。這一點與1787年美國憲法的正當性來源有很大差異。1787年美國憲法是由來自北美13個殖民地的55位代表制定的,最初只是“邦聯條例”或“邦聯憲法”的性質。盡管美國憲法也標榜自身的人民性,但與作為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1954年憲法相比,其人民性名不副實。當然,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后,出現了一些國家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來制定新憲法,這種方式只是簡單地追求了參與制定憲法的人數,沒有充分體現人民性在制定憲法中的應有價值。
總之,1954年憲法產生于人民、服務于人民、造福于人民,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人民性特征,反映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事實證明,這種人民性具有恒久的生命力,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堅定不移地在黨的領導下,把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貫穿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運行機制的全過程和各方面,推進和發展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確保人民有權投票、人民也有權監督的以人民為中心的民主政治理念有效落實。
二是1954年憲法把科學精神貫穿于憲法制度的所有領域和各個方面,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行穩致遠、久久為功。1954年憲法通過構建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運行的制度框架和機制,保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行穩致遠。從憲法規定背后所具有黨性與人民性相統一的內在邏輯來看,1982年憲法精神來源于1954年憲法,現行憲法所構建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國家機構體系等憲法制度,其制度框架都是1954年憲法確立的。1982年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憲法的繼承和發展。1982年現行憲法之所以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發揮著根本法的作用,保持著1954年憲法所具有的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品質和特征,歸根到底與1954年憲法自身所具有的科學精神分不開。
科學精神不僅貫穿于1954年憲法起草過程的始終,而且也體現在1954年憲法每一個條文的具體規定中。正因為1954年憲法自身所確立的憲法制度符合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需要,蘊涵在1954年憲法中的憲法精神具有長久生命力。對此,毛澤東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有人說,憲法草案中刪掉個別條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別謙虛。不能這樣解釋。這不是謙虛,而是因為那樣寫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里,不應當寫那樣不適當的條文。不是本來應當寫而因為謙虛才不寫。科學沒有什么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搞憲法是搞科學”一語點中了1954年憲法所具有的科學精神,也是我們解釋1954年憲法建立起來的新中國憲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歷經70年仍然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的最有力理論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十分突出的位置,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的重要理論命題和價值判斷。為了維護憲法自身的根本法權威,本著嚴謹科學的態度,對憲法實施和監督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有效制度化處理,通過憲法修改來使得憲法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相適應,在認真調查研究和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非常謹慎地在2018年提出了現行憲法的第五個修正案。關于如何在憲法修改中堅持科學的態度,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上明確指出:“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說,憲法是國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講求科學精神,全面認識和自覺運用規律。”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提到了毛澤東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時就說過“搞憲法是搞科學”,并且特別推崇毛澤東同志總結的1954年憲法起草經驗,即“憲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條、每一個字都是認真搞了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這一次憲法修改也同樣如此。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復考慮、綜合方方面面情況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前提下,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提高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能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憲法保障。”由此,“搞憲法是搞科學”、堅持科學立法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有特色的理論命題。
1954年憲法所具有的科學精神構成了新中國憲法制度背后的重要價值,也成為理解70年來我國憲法制度運行規律的一把理論鑰匙。正是依靠憲法背后的科學精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才能蒸蒸日上、不斷發展,依法治國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并寫入憲法,“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進入習近平法治思想理論體系,成為新時代中國憲法理論的重要命題。
三是1954年憲法是支持和保證1982年現行憲法有效運行的憲法精神。從憲法淵源上來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在全面修改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產生的,并非是“新憲法”,只是通過憲法修改方式產生的1954年憲法與時俱進的“現時文本”。因此,要理解1982年現行憲法所確立的憲法制度內涵,歷史解釋是重要方法,而1954年憲法是闡釋1982年憲法各項規定背后最有效的憲法淵源和憲法精神。在貫徹實施1982年憲法過程中,除了要使用部分修改的方式來完善現行憲法規定的憲法制度之外,通過科學解釋現行憲法各項規定的內涵以及背后所蘊涵的“制憲原意”,可以有效解釋和說明現行憲法各項規定的恰切含義,保證現行憲法各項規定的有效落實。1954年憲法就是對現行憲法各項規定內涵進行歷史解釋的最可靠的“制憲原意”和憲法精神。202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條明確規定,“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1954年憲法就是發現憲法精神的最可靠和最重要來源。因此,從憲法精神載體來看,可以說,雖然歷經70年,但1954年憲法仍然是解釋新中國憲法發展史和憲法制度運行和發展規律最重要的憲法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在《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指出,“制定和實施憲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是人類社會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近代以來,中國人民苦苦尋找改變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道路。一些政治勢力試圖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對我國封建專制制度進行改良,都宣告失敗。中國共產黨登上中國歷史舞臺后,經過艱辛探索和實踐,成功在中華大地上制定和實施具有鮮明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在我國憲法發展史乃至世界憲法制度史上都具有開創性意義,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1954年憲法講述的就是中國憲法的故事,雖然歷經70年,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科學精神以及集中體現的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1954年憲法所承載的憲法精神愈久彌堅,成為支持我國憲法制度有效運行的理論依據和制度基礎。科學和有效地在實踐中推動現行憲法實施,必須站在1954年憲法的肩膀上,堅守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力推進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讓憲法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指引和保障作用,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不斷提升憲法實施水平,推進合憲性審查,維護憲法權威,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斗。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24年第4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