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其中民法制度建設的成就尤其顯著。因為歷史的影響,除了五十年代初期制定的婚姻法之外,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民事法制主要上是靠政策來執行。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基本上都是“重刑輕民”,骨干力量配備在刑事案件辦理上。在民法教學和學術研究方面,民法教師數量非常少,大學法律系開設民法課程沒有自己的教材,主要講授的是前蘇聯法學家布拉圖西等人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來華講授的民法教科書,同時極其缺乏民法研究性著述。而且,那時的民事法制觀念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上的,人們的民事權利未得到應有的尊重。
我國改革開放從一開始就明確了要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因此,也開始探索適應商品經濟的民事立法和裁判規則。1986年,民法通則得以制定,雖然只有短短的156個條文,但其內容卻充滿了改革開放的勇氣和理性,確立了我國公有制企業作為民法法人的主體地位,在充分承認公有制財產權利的同時承認了普通民眾的財產權利,還建立了非常普遍的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人身權利體系,明確了系統的知識產權,并規定了民事責任的基本類型。這些規定不但第一次打開了我國民事法制發展的大門,而且也促使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和相關學術研究進入飛速發展的時期。
1993年,我國修改憲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法作用的主要范疇并不限于婚姻家事,而是市場經濟體制,憲法所規定的市場經濟活動,主要就是依靠民法或者民商事立法來支持和保障的,我國民法因此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大量法律制定出臺,相應的審判組織也建立起來,民法教學和學術研究也取得了極大的成就。
從民事立法的角度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建設,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民法制定法體系。其中最重大的成就便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分為7編,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共84章1260條。民法典包攬了此前制定的民法總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的內容,并對這些法律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法實踐經驗和學術研究的一系列重大成果,以及我國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民事法制新發展的規則。比如,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關于自然人監護制度的完善,關于特別法人的規定,關于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民法典首創人格權獨立成編)等。
我國的民事立法并不僅體現在民法典這一部法律上。民法典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般法,在它之外還有大量的民法特別法。這些特別法主要包括三大群體的立法。一是以公司法為代表的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等。這些法律規定了市場經濟體制下最為重要的投資、組織、運營等商事法律規則。二是知識產權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三是關于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殊民事主體權利保障的法律。這些法律一般被稱為社會保障立法,正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它們是為了保護這些特殊主體的民事權利而特別制定的專門立法。
除了以上這些規范民事活動的一般法和特別法外,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包含著大量的針對民事活動中的特別主體、特別權利、特別行為和特別責任而制定的法律。比如,專門規定某些行業民事活動資質和行為規范的律師法、公證法等,專門為農村土地承包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這些法律從其立法屬性上看,不可以簡單地歸納為行政管理法,而可從民事活動的特殊主體和特殊權利的角度,將其歸納為民法特別法。這種認識對民事權利保障十分必要,因為它們是在民事案件分析和裁判時經常用到的法律。
在我國民法立法發展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的司法解釋一直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紀八十年代,在民法通則因為只有156個條文而不能滿足實踐需要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發布《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提出了200條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范。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發布了關于民法典總則編、物權編、繼承編、婚姻家庭編、有關擔保制度、合同編通則等方面的司法解釋,關于公司法的幾個司法解釋,關于知識產權的諸多司法解釋等,其實踐指導意義非常顯著。
與幾十年來的民法概念體系和制度體系的極大發展相比,我國民法最為顯著的發展變化是體現在具體民事制度中的法思想體系的轉變發展。法律概念、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是社會主導的法思想發展變化的結果和表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法的法思想發生了本質轉變,主要體現為五個方面。
第一,隨著經濟基礎的本質轉變,民法的主導思想已經轉變為支持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民法的主要制度已經能夠完全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保障的需要。經濟體制改革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民法通則雖然在各個方面表現出極大的努力和勇氣,但是其內容沒有跳出經濟基礎的束縛。而民法典則是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產物,其內容已經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了本質改造。在這一點上,不僅我國的公有制企業已經基本完成了現代市場體制的改造,民法典中的特別法人制度、政府出資制度等,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企業進入市場體制的要求。民法通則未承認的民營企業以及所謂的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也得到了民法典的充分承認和保護。民法典還用多個條文規定了民事主體平等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民法在國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體系中的角色發生本質變化,已發展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遵循。改革開放初期,社會公眾所認為的民事法律,僅是婚姻家庭制度和鄰里關系制度,今天這種情況已經發生本質變化。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習近平總書記就民法典的編纂數次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匯報。我國立法機關負責人在審議民法典編纂的數次報告中提到,民法在國家治理的法律體系中處于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民法的這種社會角色的重大變化,也體現在執法和司法隊伍的重大變化之中,人民法院中民事審判組織和人員占比更大。
第三,民法切實加強了對普通民眾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改革開放之前,普通民眾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是得到承認和保護的,但是這些權利經常被當作一種私權,在國家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下,普通民眾的權利在法律實踐中得不到足夠的承認和保護。這種情況現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完全承認了民營經濟的正當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之后,2007年的物權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全面加強了對普通民眾財產權利的保護。
第四,法律文明的觀念得到我國民法充分認識和采納。民法通則就已經充分承認了自然人的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在民法立法歷史上第一次承認一般人格權,規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還規定了獨立的人格權編。這些立法條文的核心,就是要承認和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促進社會精神文明的進步。
第五,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規范體系建設基本完成,民事司法規范系統的法技術科學性得到承認和貫徹。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開始建設市場經濟體制后,我國民事司法規則,最為突出的發展就是涉及民事活動、民商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的規范體系,以及侵權救濟方面的制度體系。這些法律規范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國民法的科學規范體系形成過程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比如,關于合同成立生效和物權變動生效的“區分原則”的承認,首先是在江蘇和上海的法院得到實現的,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中完全承認了這個原則,最后這個原則得到了物權法以及民法典的采納。又如,侵權責任法的發展,首先就是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開始的,僅僅關于人身權損害的司法解釋,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等,這些司法文件對于制定侵權責任法提供了比較完整的規范材料,而且也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采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法的發展,可以說是根本性的。民法的發展得益于改革開放,反過來民法的發展也促進和保障了改革開放。短短的幾十年,我國民法從自然經濟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法律,發展成為能夠滿足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律。世界上一些國家完成這個轉變,往往要經過數百年、幾代人的努力。我們相信,只要我們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堅持司法為民的理念,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正確方法,我國的民法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還將取得更加偉大的成就。
作者:孫憲忠,第十二屆、第十三屆、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一級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