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的編制,意味著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又向前邁出了關鍵的一步。日前,本報記者采訪了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推動民法總則編制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就民法典和民法總則編制的意義、歷程,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者與民法典的深厚淵源,進行詳細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報》:民法總則草案在今年兩會上獲得了通過。對于社會和百姓來說,它究竟有什么樣的意義?
孫憲忠:民法總則的意義,在2016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民法總則的說明里已經說得很清楚——民法總則,包括整個民法典的編纂,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民法典是一個國家的基本立法,它反映的是社會事務,涉及社會的每一個人、團體、社會活動的時時刻刻,規范社會的基本生活。正因如此,世界各國都很重視民法典的編纂。
我國編纂民法典與世界各國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的特殊背景。我國目前處于轉型基本完成、開始步入一個新時代的階段,因此,諸如信息化、大數據、云計算等具有時代特色的問題,都會在民法典的編纂中體現出來。同時,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還有涉及公共財產等方面的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我國民法典在保障公民權利、完善國家治理方面,將發揮很大的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報》:您剛才談的是一種學術化的表述。如果通俗一點來說,這個法律對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會有什么影響?
孫憲忠:嚴格來說,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不是沒有“民法”,但編纂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要建立一個完整的體系,防止“按下葫蘆浮起瓢”、解決一個問題又造成另一個問題。
過去沒有民法典,出了問題常常是枝節化、碎片化的思考,帶來很多弊端。例如,某省通過地方立法規定,對騎行電動車違章者可以沒收其電動車。這就是下位法不遵守上位法的典型例子。如果僅僅從行政處罰的角度看,可能得不出正確的結論,但是從民法體系化的角度看就有問題了,因為消滅所有權的法律根據并不是地方立法可以規定的。與此相關,許多涉及公民財產權利的問題,需要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內的各部門有系統化的考慮,也必須有國家基本法律體系化的規范。民法典編纂的最大好處就是解決這些問題。從這個層面來講,民法典對于保護老百姓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
《中國社會科學報》:民法總則草案此前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反復討論、修訂。您作為一直致力于推動這件事情的學者,想必更清楚它背后的歷程。
孫憲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法學界就開始著手推動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此前曾有過四次編纂,但因各種原因未能成功。1986年,我國編制了民法通則,有人把它稱為“小民法典”。
民法通則在改革開放初期確實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然而,當改革開放步入深度發展期,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轉到市場經濟體制以后,按照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制定的民法通則,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日益發展的需要。
順應改革開放的要求,我國后來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商標法》《票據法》《專利法》《破產法》等眾多法律,構成民商法體系。這些法律的制定讓民法通則出現了法學界所謂的“掏空現象”。這種現象必須盡快得到解決。
從世紀之交前開始,立法者和法學界多次討論修訂民法通則、編纂民法典。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全國兩會上,我連續兩度提出修訂民法通則為民法總則、整合其他民商法律為民法典的議案;2014年8月,委員長會議上正式討論該議案;2014年10月,中央正式決定編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成立立法專家組,同時宣布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由全國人大法工委負全部責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法學會五家單位共同參與。
《中國社會科學報》:民法典的編纂跟中國社會科學院有著很深的淵源。
孫憲忠:是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幾代學者,都在致力于推動民法典編纂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與民法典的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老所長張友漁先生,他在中國最早的民法典編纂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之后的民法通則的編制及相關工作中,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王家福參與其中,法學研究所的謝懷栻、陳漢章等幾位老師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后來《合同法》與《物權法》的修訂與編制工作也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牽頭制定的,其中法學研究所教授梁慧星發揮了重要作用。
可以說,為了民法典的誕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老中青三四代人付出了持久不懈的努力。我覺得,中國社會科學院作為國家級研究機構,而我們身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者,為國家的法治發展做這些事,都是應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