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共526條,在《合同法》基礎上增加了137條,刪除了25條,修改了260條,與1999年《合同法》和國外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有許多發展和創新。
一、結合我國實際,創新體例結構
合同編規定的內容比較豐富,既包括合同的一般性規則,也包括多種典型合同的特殊規則,還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規則,如何將這些內容有機融合在一起,既體現合同編本身的體系性和邏輯性,又便于理解和適用,是合同編編纂需要首先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經過反復征求意見,深入比較研究,結合我國實際,對合同編的體例結構作了重大調整和創新。
(一)制定合同編通則
合同編在體例結構上的第一個創新是以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債的一般規則,讓合同編的通則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實質上發揮著債法總則的體系整合功能。
(二)設置“準合同編”
合同編在體例結構上的第二個創新是設置第三分編“準合同”規定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制度,這除了立法技術上的考慮,還因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制度與合同制度具有相對密切的聯系。
(三)充實典型合同類型
合同編在體例結構上的另一個重大變動是典型合同類型的充實。應當作為典型合同加以規定的合同類型,須滿足合同的典型性、問題的特殊性、規則的可抽象性、規則的缺失性。結合我國實際,合同編最終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和合伙合同。
(四)協調與其他各編關系
在編纂合同編過程中,還從體例結構上協調了合同編與民法典其他各編的關系。
二、堅持自愿原則,兼顧多元價值
(一)以堅持自愿原則為主線
合同自愿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二是任何第三人不得干預當事人的合同訂立過程。將合同自愿原則作為一條主線貫穿于合同編的始終。
(二)兼顧公平、誠信、生態環境保護等多元價值
1. 加強對弱勢當事人的保護。第一,增加強制締約制度;第二,完善格式條款制度;第三,賦予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第四,增加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情形。
2. 強調誠信原則。合同編突出強調誠信原則,進一步強化合同信守規則,增加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 落實“綠色原則”,體現生態環保理念。合同編明確規定:第一,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二,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三、堅持問題導向,體現時代特征
合同編突出問題導向,積極回應實踐中廣大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這些痛點難點問題,體現時代特征,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增加關于電子合同的特殊規則
為了適應信息化和網絡化條件下合同制度發生的新變化,合同編對電子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特殊規則作了專門規定:第一,電子合同的形式。合同編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二,電子合同的訂立。合同編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電子合同的履行。合同編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增加預約合同制度
預約合同在房屋買賣、貨物訂購等領域已廣泛運用,亟需規范。基于此,合同編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完善客運合同的相關規定
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面臨不少問題,為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合同編“運輸合同”章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第一,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第二,明確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第三,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履行及時告知和提醒義務,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四)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領域中最為嚴重的“高利貸”問題對金融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基于此,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五)修改保證方式推定的規則
自《擔保法》實施以來,對其第19條一直就有不同意見。這次修改了該規則,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六)完善中介合同規則
為了有效規制“跳單”行為,制止委托人的不誠信行為,合同編明確規定,在該種情形下,委托人仍應當向中介人支付中介報酬。
四、強調交易安全,鼓勵合同交易
合同編進一步體現了保護交易安全、鼓勵合同交易的精神,以刺激經濟發展。
(一)進一步限制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情形
1. 明確了未履行批準手續的合同效力
合同編增加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該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該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根據該規定,當事人未履行批準手續的,該合同不生效,但并不影響合同中報批條款的效力,不履行該條款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仍應承擔違反該義務的違約責任。
2. 刪除了關于無權處分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條規定自合同法施行以來,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發了較大爭議。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不少意見建議刪除該規定。合同編最終采納了這一意見,刪去該規定。這樣修改既確保了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也保護了買受人的權益,彰顯了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有利于倡導誠信價值、維護交易安全和優化營商環境,有利于促進交易的進行。
3. 明確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原則有效
合同編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其構成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或者符合合同編關于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防范違約、保障債權的規定
1. 完善合同債權的保全制度
第一,完善了代位權制度:(1)擴大了代位權的客體范圍;(2)明確行使代位權后的法律后果。第二,擴大了撤銷權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以及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情形。
2. 建立了合同性擔保權利的登記制度
合同編在“買賣合同”一章中明確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一章中明確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保理合同”一章中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
3. 完善保證合同規則
合同編在擔保法規定的基礎上,單設保證合同一章,進一步完善了保證合同的規則。
五、緊跟理論實踐發展,完善重大合同制度
自合同法實施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合同法律制度領域的諸多重大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入的探索研究,成果豐碩。在合同編編纂過程中,對這些成果進行了全面整理和系統研究,在此基礎上對一些重要的合同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完善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合同編增加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債權人的抗辯。
(二)增加情勢變更制度
鑒于有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情勢變更制度作了規定,為了適應實踐發展需求,合理保護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之利益,合同編在吸收借鑒司法經驗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情勢變更制度,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條件、法律后果等內容。
(三)完善了債權轉讓制度
根據理論發展和實踐需要,合同編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債權轉讓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第一,對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作了區分處理。第二,完善了受讓人取得轉讓債權和從權利的規則。第三,增加了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
(四)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
第一,協調了因預期解除合同與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之間的關系。第二,明確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第三,完善了解除合同的程序。第四,明確了解除合同不影響權利人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則。
(五)增加了與有過失制度
合同編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