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馬可·波羅的時代,西方人就開始關注中國法律。但是,將全本律例翻譯并在西方出版,使西方人對中國法律有全面的認識,則是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才得以實現。1793年,英國特使馬戛爾尼準備奉命出使中國,船上一位12歲的少年喬治·托馬斯·斯當東和其父隨行,由他后來翻譯出版的《大清律例》英譯本,成為首部完整的中國法律原典譯本。
和乾隆皇帝用中文交談
西方人很早就開始關注中國法律。元代馬可·波羅所撰的《馬可·波羅行紀》已有許多有關中國法制狀況的描述。17至18世紀,很多耶穌會士(即在華傳教的耶穌會傳教士)來華,他們將在華見聞編纂成書,其中一些書籍涉及到中國的司法制度,如意大利傳教士利瑪竇的《利瑪竇中國札記》、葡萄牙傳教士曾德昭的《中華大帝國志》等。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魁奈、伏爾泰等都是通過閱讀耶穌會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國法律的。但是,耶穌會士或是由于對中國法律體系及其傳承缺乏了解,或是限于個人認識理解問題,他們的表述有時不是很準確,甚至存在謬誤。
1778年,俄國漢學家列昂季耶夫選譯了《大清律例》的部分內容在俄國翻譯出版,受到當時女皇葉卡特琳娜的重視。這是目前已知的西方人首次將中國法律原典譯為西方文字的嘗試。1781年,德國人亞力克司·里納德夫在柏林出版了《中國法律》一書,其中也選譯了《大清律例》中一些與刑法有關的內容,但上述著作只是選擇性介紹,在翻譯過程中,對原作改動較大,加之翻譯中語言的準確性問題,未在西方世界廣泛流傳,西方人仍然看不到完整的中國法律原典。
這一狀況直到1810年才有所改變。英國人喬治·托馬斯·斯當東將《大清律例》翻譯為英文并在倫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見到了完整的中國法典,對中國具體的法律條款有了直觀的認識。以此為起點,西方人對中國法律的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斯當東首次接觸中國法律和政治制度,始源于1793年他陪伴其父倫納德·斯當東(老斯當東)出使中國的漫長旅程。1792年9月26日,英國政府任命伯爵喬治·馬戛爾尼為正使、老斯當東為副使,以賀乾隆皇帝八十大壽為名出使中國。這是西歐各國政府首次向中國派出正式使節。在近一年的航程中,小斯當東得以和船上的中國籍傳教士學習漢語。他很有語言天賦,進步很快。1793年9月14日,小斯當東隨使團覲見乾隆皇帝。由于他會講漢語,又是一位少年,因此深受乾隆皇帝的喜愛。這一段特殊經歷為他以后從事漢學研究,開展對華活動奠定了基礎。
樸維頓事件中翻譯《大清律例》條文
1800年,斯當東在其父安排下,被聘為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商館書記員,再次來到中國。此后陸續在中國工作生活了十余年。他來華后不久,發生了樸維頓事件。1800年2月10日夜,英國兵船樸維頓號的水手向中國漁民開槍,打傷1人,造成另一名搭船的中國人落水而死。清政府要求英方徹查此事,并交出兇手。英國方面則提出請求,希望英方官員出席庭審———這是后來影響中國近代史領事裁判權的開端。
3月12日,英國兵船樸維頓號船長狄克斯攜證人進入廣州城。廣東按察使、廣州知府、南海縣令、番禺縣令會同審理此案。在審理的最初階段,中國政府官員態度較為強硬,要求嚴懲兇手,給英國人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審判中,東印度公司駐廣州商館主席霍爾注意到,中國政府審理這樁案件時,依據的是《大清律例》的有關條款。案件審理結束后,他向中方提出請求,希望中國政府能夠準許英國人獲得一份中國印行的法律條文,以便他們了解和查詢。中國政府官員摘錄了《大清律例》中的有關殺人傷人的6個條文,印制了100份,交給英國人,目的是提醒英國人莫要在兩國交往中再有觸犯。霍爾將這6條條文交給小斯當東,請他翻譯成英文。這次翻譯任務引起了斯當東對于中國法律的濃厚興趣。
中肯評價當時的中國法律
為了全面了解中國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間出現沖突時,更好地維護本國利益,斯當東設法找到了1799年和1801年兩個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在經過比較后,他開始著手翻譯《大清律例》全本。當時是19世紀初,由于馬戛爾尼訪華后,對于中國的描述主要都是蔑視和敵對的,不少人貶斥中國司法在審訊和處罰犯人時普遍使用肉體懲罰,是一種野蠻和落后的行為,不利于司法公正。斯當東則不這樣認為,他根據自己對中國法律的研究,向英國讀者這樣點評道:
“毫無疑問,中國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情緒化的東西,這些法規在很多地方是絕對沒有辯護余地的。”小斯當東在《大清律例》英譯本的前言中寫道,“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是,中國法律的其他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這些缺陷……使之完全呈現出一種不同的局面,甚至對于我們這些幸運的、開化的西方國家,也許也是值得效仿的。”這是1810年小斯當東經過十年的努力,投入大量心血完成《大清律例》英譯工作之后的感受。
《大清律例》出版后,斯當東因諳熟中國法律,成為英國公認的“熟知中國人精神的專家”,在國會具有重要影響力。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史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