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臘思想家中,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提出了內容最為豐富、影響最為深遠的法律思想。馬克思稱其是“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恩格斯稱其是“古代最博學的人物”。亞里士多德是在雅典柏拉圖的學園中接受哲學教育的,因此他深受柏拉圖思想的影響,但是他自己的哲學卻在許多方面超越了他的老師柏拉圖,構筑了古代西方最為龐大的思想體系,特別是其法治思想,對人類法律文化的貢獻是超越時空的。本文以讀書筆記的形式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做一評述。他山之石,或可攻玉。
正義的法律觀
亞里士多德著作中談論法律的言論相當多,很難說哪個是他為法律下的確切定義。不過,最基本的還是他把法律同正義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化身和體現。
那么,什么是正義呢?亞里士多德說:“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依照一般的認識,正義是某種事物的‘平等’觀念。”亞里士多德還進一步指出了分配正義(distribution justice)與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的重要區別。所謂分配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稱,即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和榮譽等,它是以承認人天生的體力和智力的不平等為前提的。亞里士多德使用這一術語主要是表示榮譽(如政治地位)及財富的分配。后來,也有學者認為,沒有理由把義務的分配從這一術語的范圍中排除出去。如博登海默教授認為:“分配正義所主要關注的是在社會成員或群體成員之間的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配置的問題。”在民主政體的國家中,分配正義通常是由人民選擇的立法機關予以執行,而在非民主政體的國家中,分配正義則可能由獨裁者執掌。在一些社會中,司法機關分享執行分配正義的這一特權,其表現是法官被賦予了執行一般性規則的權力。
當一條分配正義的規范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時,矯正正義便開始發揮作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對過錯做出賠償或剝奪一方當事人的不當得利,就成為必然了。矯正正義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賦予了司法或準司法權力的機關(如仲裁機構)執行。它的主要適用范圍是合同、侵權和刑事犯罪等領域。
亞里士多德從正義論出發,認為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法律的好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他說:“相應于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在亞里士多德看來,社會關系當中,人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進正義的實現,要利用法律節制人民、教育人民、培養人民的正義觀念和道德觀念,立法者的任務就在于參考歷史、斟酌現狀、制定出合乎正義的法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亞里士多德的法律觀是正義的法律觀。
有關正義的規則與國家制定的法律之間沖突所導致的法律后果的問題,亞里士多德并沒有給出回答。他明確承認有可能存在“不正義”的法律,例如,由多數人通過的一部把少數人的財產在多數人的成員中進行分配的法規,以及一些壓迫性的法令。亞里士多德提出,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威。但是,關于司法機關是否在所有的情況下都必須執行惡法或人民必須遵守的問題,亞里士多德卻沒有表明他的觀點。
良法善治的法治觀
法治觀念源于古希臘,是古希臘思想家們關于法律與賢人在國家政治運行中的作用的爭論的產物。亞里士多德批駁其師的“哲學王”統治理論,提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經典的法治理論。他說:“誰說應該由法律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唯獨神袛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于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獸性因素,雖最好的人們(賢良)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袛和理智的體現。”亞里士多德在人類歷史上首次論述了法治的理由,并闡明了法治的核心含義。
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一書中對法治的定義是人們所熟悉的,這就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這里,“良法”和“普遍服從”構成了亞里士多德法治觀的基本內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從”是法治所要達到的一種狀態。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這一基本詮釋,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邏輯結構,確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應該具有普遍約束性,法律應當被普遍地服從,法律是一個社會的最高權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們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對感性欲望、要求和沖動加以必要的約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為規則。基于對法律的這種認識而形成的法治觀念,其重要理論基礎之一是對人性的如下判斷:每一個個體人性都帶有惡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惡,因此,要將所有人都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防止人的惡性外露于行。
亞里士多德所謂的“性惡論”與中國先秦法家的“性惡論”是不同的。先秦法家強調人性惡,其意指人因此可能為非作歹,而亞里士多德法治理論中的惡性普遍存在,并非指社會成員普遍是惡人,而是意指人們的行為在本原上是受感情、欲望、沖動所支配的。亞里士多德明確地指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因為人性是不可靠的。
亞里士多德認為,實行法治,不僅在于一個人的品行靠不住,而且,從認識論上來說,更在于一個人的智慧不可靠,人類的認知能力是無限的,但是,一個人的認識能力則是有限的。據此,亞里士多德法治論堅持這樣認識論基礎:眾人的智慧總會優于一個人的智慧。因此,將眾人的智慧成果轉化為法律規則,用以治理國家、社會,能夠較少發生錯誤。當然,“主張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慧,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托一人,毋寧交給眾人”。
法治理論的確也并不否認現實中有些人的才智較為突出,也不否認才智較為杰出者更有資格執掌公共權力。但是,并不等于說才智較為杰出者不會犯錯誤,或者比依照在眾人智慧基礎之上訂立的法律規則行事更少犯錯誤。即使退一步說,“即便有時國政仍須依仗某些人的智慮(人治),這總得限制這些人們只能在應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力成為法律監護官的權力。”
對我們法治建設的啟示
法治的司法要素
“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地適用的規則,這一點比這個規則的內容為何更為重要。”如何才能保障統一適用規則?換句話說,如何才能保障“良法善治”?毫無疑問,應當寄托于獨立的司法。司法是民眾可以直接感受到的法治。審判獨立是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其含義一般是指法院和法官的審判獨立。只有足夠強大的獨立的司法權才能保證一切權力和一切社會主體走到法律之下。我們的法治建設既要立足中國基本國情,又要借鑒國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形成與中國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法治體系,審判獨立原則也是如此。由于歷史的復雜原因,我們的司法權歷來是最小且不獨立。為達到強化司法權、審判獨立的目標,需要對法院人事制度、財政制度、法官遴選和懲戒制度、審判權運行機制、法學教育機制等作全方面的改革。需要建立外部人員非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曝光懲戒機制和法官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
法治的文化基礎
法治的文化基礎是法治信仰。這里的“文化”是狹義的,僅指觀念、信仰。法治信仰是在對法治理性認識基礎上產生的內在認同感和依歸感,是對法治蘊含的公平、正義等內在價值的追求和實踐。司法是社會民眾累積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徑。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身體力行地承擔起傳播法治信仰的使命,在內心認同法律的精神價值,認同司法的品質,敢于并善于捍衛法律。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對于培養法治信仰、形成守法習慣也具有重要作用。要正確處理好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和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公民參與司法活動,同時也是參與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的過程,不僅對于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養也大有裨益。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