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作為我國編年體史書的代表性著作,雖然其寫作初衷在于“鑒前世之興衰,考當今之得失,嘉善矜惡,取是舍非”,即主要著眼于國力的強弱、政治的得失,但每每仔細品讀,就會發現其中有司法智慧之光在閃爍。這對于我們今天的立法、執法乃至穩定基層司法隊伍、推進司法改革等諸多方面的工作都有著積極的啟發意義。誠如北京師范大學史學教授瞿林東先生所說:“今天的讀者對于《資治通鑒》的認識,已不應停留在王夫之的認識水平上了。我們今天來讀《資治通鑒》,是要通過它先認識它所記述的那一部分歷史,去認識歷史上的史學家是怎樣看待和評價歷史的,并從中判斷、抉擇我們對于前人在認識歷史上的繼承與超越之所在。”筆者現試將其中有關司法的幾則精彩內容,略作解讀如下:
一
原文:(漢宣帝神爵三年)八月,詔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無侵漁百姓,難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
解讀:這道洞明世事、切中要害的詔書,轉換成今天的語言,就是說:“基層的公務員工作量大,工資少,在這種情況下,要使其不貪污、不侵害百姓利益,太難了!所以要給年薪百石以下的官吏加薪十五石(按:漢代官制,公務員工資以糧食來計算,省部級高官年俸為二千石)”。司馬光顯然很認同這一主張,認為是“德政”,故才將其全文照錄的。
二
原文:中大夫張湯為廷尉。湯為人多詐,舞智以御人。所治,即上意所欲罪,與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上由是悅之。
解讀:張湯,是漢代有名的酷吏,也是服膺法家學說的人。他為人奸詐,好用權謀之道來駕馭別人。作為“廷尉”這一主管國家司法的最高長官,他是如何執法的呢?對于漢武帝所不喜歡、要加罪的人,他就將之治罪。對于漢武帝不愿深究的人,他就想方設法使之無罪。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代明主漢武帝竟認為張湯執法公平,很賞識他。
西方人常說我們國家是一個沒有法治精神的國家,其實是大錯特錯的。我們的祖先,信仰法律,但絕不迷信法律。如果說西方人更多的關注法律的積極意義而高舉“法治”大旗的話,我們的祖先則更為理性地看到了法治的兩面性。所謂“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好人去施行,也會變成可以任意捏弄的“橡皮泥”、可以隨意操縱、出入人罪的工具。比如漢朝的法律,歷來對其評價都很高,何嘗不是善法?但到了張湯這類人的手里,就變成了可輕可重、唯權力意志是從的“玩具”。
實際上,即使在西方,也有類似的現象發生。希臘船王奧納西斯就曾說過:“法律就是一張蛛網。如果你是一只蚊子,它會將你粘住;如果你是一只雄鷹,你將輕易將它擊碎。而我就是那只雄鷹”。據記載,每逢有重要的商事法律出臺,奧納西斯便召集高級助手,研究該部法律的漏洞以便從中獲利。
這恐怕是法治的先天性缺陷,也是那些只知道建章立制、習慣于將問題的癥結表述為“法律法規不健全”的人所應警醒的。
三
原文:(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寢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
解讀:《沈命法》是漢武帝太初元年出臺的法律,亦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有名的“惡法”。其立法背景是“東方盜賊滋起,大群至數千人,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小群以百數掠虜鄉里者,不可勝數。道路不通”。為了嚴厲打擊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大規模、有組織犯罪,才出臺了這部措辭嚴厲的法律。其大意是:如果轄區內有盜賊,不能察覺、上報,或者雖然察覺、上報卻不能捕獲,自省部級至最低一級的主管公務人員,全部處死。
這一立法精神來自法家的“以刑去刑”理論。因為漢武帝“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而酷吏們又多尊崇法家學說,所以這部《沈命法》應出自酷吏之手。“以刑去刑”,是指對輕罪課以重刑。立法者的內在邏輯是:很輕的罪我都處以重刑,人不敢犯,那么重罪人們就更不敢犯了。這叫“輕者不至,重者不來”(見《商君書》)。從理論層面看,似乎言之成理。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屢屢碰壁。《沈命法》出臺后,基層官吏害怕被處死,雖有盜賊,也不敢上報。即使上報了,上級也因為同樣的原因壓了下來,不讓其說真話。于是相互隱匿、層層瞞報,以至于盜賊越來越多。在這里,立法者的目的是制止犯罪,但法律實施后卻適得其反,恰恰助長了犯罪。“以刑去刑”論,在理論與實踐、立法與執法之間,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尷尬境地。以至于漢武帝在晚年不得不承認失敗,并向群臣道歉稱:“朕自即位以來,所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
立法要切合實際,不能想當然、不能閉門造車,否則很多在理論上頭頭是道的東西,在實踐中可能根本行不通。漢武帝的這次徹底失敗的立法,對于后世而言,無疑具有標本意義。
(作者單位: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