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別號寄簃。浙江歸安(今湖州吳興縣)人。其父曾在清朝刑部任職多年,熟悉法曹,精通律例。得父親之提攜,24歲的沈家本進入當時的最高法律機關———刑部,任郎中,開始接觸律例。其間,歷經磨難的沈家本,先后考取舉人、進士。在近三十年的刑曹閱歷后,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1902年,受當時三位朝廷重臣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的聯合舉薦,沈家本與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們的舉薦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間,親歷親為,拉開了大規模修訂法律活動的序幕。其間,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館為修訂法律館,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組織機構。同時,大量招聘留學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譯西方各國的法律,盡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狀況,完成了修訂法律的前期準備工作。與此同時,沈家本參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著手刪改舊律,包括禁止刑訊、廢除重法、刪減死罪條目、改革行刑體制、刪除奴婢條例、禁止人口買賣、統一滿漢法律、完善秋審制度等,努力實現著清政府提出的“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標。與此同時,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貢獻,奠定了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動搖的歷史地位,并博得“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的美譽。鑒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楊鴻烈稱其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個冰人(媒人)”。
能夠成為中國傳統法律向近代轉型時期的標桿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會通”思想。他說:“當此法治時代,若但證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討中法,在法學不全又安能會而通之,以推行于世。”至于怎樣實現中法與西法之間的會通呢?沈家本堅持認為:“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而不去,是為之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為之愚。”在改革的過程中,虛心豁達,把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放置到同一個平臺上,一體同視,擇善而用,綜合考訂,并由此來推演中國近代法學的發展之路,這對于出身官宦之家、自幼熟讀史書、受儒家正統文化影響至深的沈家本來講難能可貴,更是百年后的今天我們仍然不能忘記其開創性貢獻的原因。
中國古代的法治文明源遠流長,其中不乏合理性的因素。面對洶涌而來的“西潮”,沈家本保持了堅定的述古立場。他對中國古代法律典籍進行了全面的考證與梳理,對古代法制之歷史演進、歷代法治之沿革得失,皆有精深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最能表現沈家本以法為業、博古論今的著作是《法學盛衰說》。沈氏在總結歷代法(律)學與政治之關系得失后,提出“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他進而推論說,法學盛,未必政盛。但法學衰,則政必衰。而法學衰的一個根本原因,乃是立法者自己不守法,“法立而不守,而輒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沈家本自己的法制理想,則是“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將法學之盛衰與政治之興盛關聯起來,在清末社會變革的大背景下,對于推進法制進步,意義尤為重大。
在清末法制改革過程中,有兩次大的思想辯論,即“部院之爭”和“禮法之爭”,沈家本都直接參與其中,引經據典,宏論中外,闡幽發微,啟迪智慧,將近代法制理念牢牢地植入古老的中國社會。“部院之爭”發生在1906年官制改革中。當時,改刑部為法部,專任司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任審判。沈家本被委以重任—-署大理院正卿,負責籌設大理院。但法部所掌司法范圍,大理院所掌審判范圍,兩者如何劃分,官制改革方案并沒有正式解釋。由此,(法)部與(大理)院之間在審判權限、人事任免、行政事務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的論爭。“禮法之爭”是圍繞《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的有關規定而發生,作為法理派代表人物的沈家本與禮教派的張之洞、勞乃宣,對舊律中一些根本制度如十惡、親屬相容隱、干名犯義、親屬相犯、無夫奸、子孫違反教令等問題作出了符合近代法制理念的刪定。禮法之爭,實際上是外來法律與傳統法律的文化之爭、新律與舊法的制度之爭、個體權利與家族倫理的思想之爭。
作為傳統法學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對于近代法學發揮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啟下的歷時性作用。1910年,中國近代第一個全國性的法學學術團體———北京法學會成立,德高望重的沈家本被推舉為首任會長。次年,第一本近代意義上的法學雜志———《法學會雜志》發刊。當時的革命風暴已經形成,形勢岌岌可危。但殘缺的政局并沒有影響法學的發展,也沒有影響以學會和雜志為載體的法律人團體的生成。民國成立后,耄耋之年的沈家本為復刊后《法學會雜志》題序。行文的最后,他說:“余雖老病侵尋,不獲于法學界有所貢獻。而竊喜斯會之己廢而復舉也,因述其緣起如此。異日法學昌明,鉅子輩出,得與東西各先進國媲美者,斯會實為之先河矣。”對中國法律的復興、近代法律人的成長和近代法學的發展寄托的無限情思,躍然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