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山先生是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已將近半個世紀。半個世紀以來,先生在民法學教學與研究上耗費了無數心血,同時,還參與了多部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及討論工作,是新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參與者和歷史見證者。先生作品思想樸實、立意高遠,著述涉獵廣泛。本文試圖通過對其代表作的評鑒,來追尋他的思想足跡。
一、寧靜致遠,屬意學者研究生涯
楊振山先生1937年1月生于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的一個普通農民家庭,1952年9月至1955年7月就讀于新野一中,1955年9月至1958年7月就讀于南陽二高,1958年9月以優異成績考入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在校四年,因為工作積極、學習成績優秀曾多次被評為優秀團員、優秀學生。1962年7月畢業時,留校擔任民法教研室教師,開始了他的學者生涯。
大學畢業當年,年僅25歲,先生即被選派參加1962年至1965年全國人大法律室組織的民法起草工作,并起草了所有權和合同中部分章節。正是由于青年時期,就獲得他人難以企及的機會,參與如此重大的立法工作,他的法感也就異于常人,研究中國法制問題,常能一語中的,切中問題的根本。
先生一向不好塵世雜務,但求一陋室能安心治學。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小小的愿望在文革那個動亂的年代也無法得到滿足。隨著文化大革命運動進入高潮,砸爛“公、檢、法”的口號四處可見,我國司法體制陷入了全面的癱瘓,法學教育當然也無法幸免。1972年2月原北京政法學院解散。先生也因此被調至北京醫學院任哲學教師,痛別了自己熱愛的民法教學事業。每當談起這段歷史,先生常用“無家可歸”來形容自己當時的感受。盡管身處的逆境,先生也依然沒有忘記自己所熱愛的學術。他利用這一時期精研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寧全集》中有關國家和法律的理論,為日后形成其獨樹一幟的私法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哲學和經濟學基礎。
文革結束后,我國開始恢復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司法體制得以重建。先生也因此于1977年2月調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他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我國司法體制的重建當中,將自己深厚的民法理論知識同當時的司法實踐緊密地結合起來,為撥亂反正時期的最高法院重建工作做出了貢獻。
1979年4月,北京政法學院復校,出于對法學教育事業獨有的情愫,先生回到母校任教。重返教育崗位的他滿腔熱情地投入到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中,并開始逐步形成有其特色的私法理論。在多年的教育生涯中,先生曾多次被邀請到司法部門擔任要職,他都予以了婉拒,堅定地留在了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法教學工作。
正是由于上述人生經歷,在后來從事民商事理論和實務研究時,先生常常能夠切中問題要害,自上而下,超越具體制度的構架,以求在理論根源上解決現實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充分的理論支持。其作品也深受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歡迎。
二、智者沉思,探求特色私法理念
楊振山先生學術成果主要見于改革開放之后。其作品以特有視角針砭時弊,經常揭示我國法律體制改革深層問題。他在作品中對下一時期中國法律體制改革方向的預見、呼吁及縝密的理論思考,常給人們十分有益的啟發。
思想嚴密而成體系是先生作品的一大特點。以時間和立論為基礎,他的學術思想發展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三大主題。第一階段,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其思想以“平等主體關系說”為主題,為當時《民法通則》的出臺和實踐做了大量工作;第二階段,從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其思想進入黃金發展時期,以“社會主義勞動論”為基礎,奠定了他在私法方面的核心基礎理論思想;第三階段,從90年代中期至今,先生思想進入成熟階段,他將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民法的法典化及其發展之上,“法典化”也就當然成為了這時期的主題。
第一階段
這一時期楊振山先生思想以“平等主體關系說”為主線,其主要工作精力集中在《民法通則》之上,為《民法通則》的出臺和實施花費了大量心血。
1.提出“平等主體關系說”
《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活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币话阏J為,這是民法調整對象之“平等主體關系說”在立法中的表現。
經過20年來的實踐驗證,“平等主體關系說” 現在已被我國民法學界普遍視為一項當然原則。但就是立法上如此簡單一條,卻飽含著先生多年的學術研究心血。1979年,從參加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組織的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他就非常注重民法調整對象這一問題的研究。在1978至1982年間我國學界對此問題爭論十分激烈,西方立法沒有規定,前蘇聯也只是從排除條款的角度予以規定的,不甚明晰。西方從來就有公、私法的分類,有私法也就無須定義民法。我國立法卻有一個傳統,即一定要給一個說法,謂之“正名”。
楊振山先生認為,立法是發現法律,而不是制造法律。法律的定位在于找準其法域,法域明而規律清。先生用了三年的時間來研究民法調整對象這個問題。他首先研究了民法的經濟基礎,認定民法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民法主要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商品經濟是天生的平等派,這就決定了這種社會關系的本質最重要的是平等。此外,他還運用了法學、哲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和人類學的知識與方法,對民法調整對象進行了深入研究。結合當時的特定歷史背景,先生認為,民法調整互不隸屬的主體都是獨立的,而獨立的內容和基礎就是平等。民法與經濟法的爭執、經濟法制縱橫統一論是計劃經濟體現,造成了法律體系的混亂,不符合基本理論與基本原理,促使民法調整對象學說必須確立,以利民事立法。最終,他于1982年6月提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學說。
從1979年至1982年,當時我國學術界存在著民法與經濟法的激烈爭論,爭論的實質是要不要民法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楊振山先生所主張的“平等主體關系”的學說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維護了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應有的定位和價值。具體而言,一方面,該學說通過“平等主體”,揭示了民法調整對象的本質屬性,肯定了公民、法人作為私人的利益主體的存在,也適應了當時恢復私人空間以及推進市場平等自治生活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通過平等主體關系的定位,維護了民法的存在范圍,即確定了民法的法域,回應了當時盛行的計劃經濟色彩很濃的經濟法理論,防止了民法經濟法化或公法化,也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奠定了《民法通則》及其他部門法的統一立法規則。
然而,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大家認為他的理論只是對主體的立法調整,沒有規定和揭示我國社會關系的性質,因而支持和贊同這一觀點的人不是太多。
先生的上述觀點收錄在他所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講義》中, 這套書出版后他送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十本書,讓他們提意見。后來看到的情況是在《民法通則》起草報告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理論和先生的民法調整對象內容基本一致。此后不久,這本書也獲得了當年的優秀讀物獎。
“平等主體關系說”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中得到確認,該法第二條把我國民法調整對象定位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此后出版的大量民法教材、專著在定義民法時,幾乎無例外地以此為依據和基礎!捌降戎黧w關系說”已成為我國民法理論界的一個信念。
2.《民法通則》出臺與實施方面的貢獻
楊振山先生曾兩次參加民法典起草工作。第一次是1962年至1965年全國人大法律室組織的民法起草工作(起草所有權和合同中部分章節),第二次則是1979年至1982年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組織的民法起草工作(起草所有權和損害賠償部分章節)。
改革開放之初,法學界對是否需要民法看法并不一致,當縱橫統一的大經濟法論在學界占據統治地位之時,先生就清醒地認識到民法對當時中國的重要意義。為防止民法經濟法化和公法化,對各種懷疑民法、否定民法的思想進行的批判,先生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我國要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民法。
但是,要深入反駁縱橫統一的大經濟法理論,尚需更為完善和精密的論述。于是,先生于1985年撰寫《經濟體制改革與制定民法的必要性》一文對那些懷疑民法和否定民法的學說進行了批評。他在文中寫道,“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因此,在國家實施有效的宏觀控制的前提下,只有充分實施民法規則,才能建立起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體制! 先生認為,只要中國社會存在需要民法的原因,只要中國正確地發現了這一原因,那么中國民法將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登上中國法制的歷史舞臺。這充分肯定了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體制下建立民法規則的必要性,為后來《民法通則》的出臺起到了鋪墊作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通過并頒布,先生欣喜異常。為協助《民法通則》實施,推廣民法理論,1986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研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為共同主辦了全國性的《民法通則》頒布和實施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時任民法教研室主任的楊振山先生具體組織和主持了這一會議。這次會議成為當時中國民法學界最大的一次盛會,許多從事民法工作的學者和司法實務人員紛紛從全國各地齊聚北京,對民法理論和《民法通則》頒布的歷史條件及意義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曾參加過那次會議的許多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后來在提及那次盛會時,均認為自己在工作中的不少成果都受益于那次研討會。研討會結束后,楊振山先生將會議成果進行整理,并撰文發表于《政法論壇》1986年第3期, 對推動《民法通則》的順利實施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民法通則》實施十周年的1997年1月,楊振山先生再次主持了紀念《民法通則》實施十周年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他在會議上提交了《一部歷史性的基本法律——紀念〈民法通則〉實施十周年》的論文。在文中,他詳細地論述了《民法通則》主要成果在于:第一,對人進行了定位,從本質上明確了兩種生活關系,即民眾生活關系與國家生活關系,認定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我國民法是人法,即為人立了一個法;第二,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明確定位,把人置于現實的經濟生活關系這一場景中來,即把自己豎立在社會主義社會商品經濟關系這一基礎之上,把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關系作為自己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基石和核心內容;第三,對社會精神生活關系給予清楚定位,以人身權制度對平等主體特別是對自然人的社會精神生活關系予以高度的重視。另外,還指出《民法通則》于中國社會的現實意義有三:一是填補了我國民事基本法的空白,為市場經濟運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則與制度;二是促進了我國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在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了一種獨特的立法效應,它為即將開始的民法體系的立法拉開了序幕,使國家立法逐漸地轉向私法這一重心;三是在根本上促進了我國法制的民主化、現代化進程,我國的憲政將可能伴隨民法的發展一同生長。 文章最后對制訂我國的民法典寄予了殷切希望。
3.促進情勢變更理論進入司法體系
1980年代,楊振山先生曾與柯瑞清教授一起代理重慶某檢測儀表廠與武漢某煤氣公司技術轉讓合同與散件供應合同糾紛一案的上訴審。這個案件的內容現在可能已經鮮為人知了,但由這個案件引發的中國的法學界、司法實踐部門、輿論界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關注卻長期存在,對我國債法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以此案為契機,楊振山先生撰寫了《試論我國民法確立情勢變更原則的必要性》一文,發表在《中國法學》雜志上,從理論上指出了處理此類案件的根本原則。1991年1月,部分民法界權威人士匯聚中國政法大學,專題研討“情勢變更”原則。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情勢變更原則作為我國民法原則之一是非常必要的,建議立法機關予以高度重視。隨后,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把“情勢變更”原則確立了下來。
楊振山先生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債法中關于合同之債效力的原則。合同之債成立后,如果出現了非當事人可以預見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之債成立時的基礎喪失,法律賦予不利一方當事人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免于承擔責任。如不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擔責任,將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同樣,也違背私法自治理念。因此,法律規定情勢變更免責,正是上述原則的必然結果。情勢變更免責,其實質在于消除合同所出現的顯失公平的后果。這種顯失公平不是合同之債成立時就有的,而是合同之債成立以后,由于發生不可預知的情勢變更的結果。我國民法對于情勢變更迄今尚無明文規定,在過去《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在立法時,大的情勢變更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還未曾顯露過。我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處于初始階段,發展相對平衡,盡管在《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中有些條款包括情勢變更的精神,但并沒有賦予情勢變更原則以法律效力,因此,真正遇到情勢變更時,這些規定就顯現了其力量的不足和與基本原則的矛盾!
遺憾的是,現在新《合同法》在立法思想上缺乏對公平與效率、合同自治與法治的整體性思考,也部分忽略了情勢變更原則的作用。本已進入《合同法》草案的“情勢變更”原則最終還是被刪除了。當被問及當前我國民法是否有必要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楊振山先生認為:首先,情勢變更原則的確立有利于解決目前已經存在的難以解決的合同糾紛。當前,“三角債”大量存在,其中很多三角債務是由情勢變更引起的。由于我們沒有把情勢變更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因此,債務人因情勢變更而提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是一項權利。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在審理和仲裁此類合同糾紛時,因法無明文規定而難以處理,用行政干預的辦法來解決費時費力,效果不佳。
其次,確立情勢變更原則符合經濟發展和商品交換的要求。在現代條件下,復雜的長期合同(例如關于建造工廠、關于制造和安裝復雜的獨特設備的合同、關于制定和實施聯合計劃的合作協等等)具有重大作用。這種合同的長期性、復雜性、當事人之間的緊密聯系、進行科學研究和研制新技術的風險,都需要在情勢發生變化因而造成履行不可能或極端困難的時候,及時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調整或解除,以利于經濟發展的正常運行。
最后,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有利于更好地在立法中落實民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國債和合同制度更加充實和完善。如果不確立情勢變更原則,現行法律中的矛盾不能消除,民事立法精神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實際審判或者仲裁工作中就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情勢變更所引起的合同糾紛也就難以公平地處理。
第二階段
這一時期楊振山先生思想進入黃金發展階段,他以“社會主義勞動論”為基礎,思考我國私法理論不足的深層原因,在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和公司企業法等許多領域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奠定了其在私法研究方面的基本核心理論。
1.社會主義勞動論——民法的經濟理論基礎
楊振山先生的社會主義勞動論萌發于1970年代末,成熟于1990年代初,歷經十余年的思考和研究,才基本完成。1970年代末,他因為參與民法起草工作,奔赴云南、貴州等西南地區進行實地調研。當地農民的貧窮和落后,讓他深感震驚。為何幾十年的社會主義建設帶來的卻只是這樣一個結果呢?先生陷入了沉思。他內心深處隱隱覺得,這種現象背后必然潛藏著某些基本理論方面的重大失誤。為此,他對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展開了十數年的認真研究,以探求問題的根源所在。
在考察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在此基礎上出現的平均主義的“大鍋飯”、“急過渡”、“窮過渡”等現象以后,先生深深感到,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在我們的社會主義理論或思想中,有一個隱含很深而沒有明確說出的理念,即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生產資料進入公有領域以后,勞動者因是生產資料的主人,所以勞動者的勞動力也自然進入公有領域。之所以說這是一種深層理念,是因為它深藏于理論的背后,起著基礎作用。正是基于這種理念,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陷入困境,不能對經濟體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理論指導,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得不到具體而明確的科學回答。
為了科學地認識和解決這一理念所導致的矛盾和弊端,先生在深入研究馬克思主義著作和廣泛調查中國國情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主義勞動論原理的若干設想。《社會勞動論與我國的民法學》一文便是這一理論的結晶。文章通過大量經濟學方面的論述來為社會主義民法學尋找深層理論基礎,也就此提出了我國大陸法學界此前并未涉及的新問題和新理論。文章指出,“勞動力所有制的變革比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更困難。社會主義條件下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基本矛盾正是圍繞著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私人性之間的矛盾展開的。勞動力的私人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產品的商品性,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本源。” 社會主義勞動論能夠較好地說明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深層原因,并為社會主義民法的存在提供了理論基礎。
通過多年的深入研究后,先生認為,勞動價值論經過了古典勞動價值論、馬克思的科學勞動價值論之后,進入社會主義勞動價值論的第三個發展階段,社會主義勞動價值論。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級,還存在著生產資料公有制與勞動力的私人性之間的矛盾。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的主要特征,但是,鑒于勞動力的私人性,勞動者必定要重視在公有制中的勞動利益。為了正確地調整這個矛盾,就要科學地解決勞動力與公有生產資料結合形式。解決這一問題的原則應當是:第一,確立勞動者與公有生產資料的結合機會平等的原則,實行競爭機制;第二,確立公有制生產經營組織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原則,公有制生產經營組織之間實行競爭制;第三,公有制生產經營組織內部切實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勞動者之間實行競爭制。而這些經濟理論都要通過民法規則來實現。正是由于勞動力私人屬性的長期存在,國家必須正視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勞動力的私人所有之間的矛盾,對私人勞動予以充分的尊重,這就決定了我國民法在所有權戰略上不可能實行絕對的公有制。民法應當對私有財產給予充分的保護。社會主義階段是私有財產充分發展的階段,私有財產將與公有財產長期共存,只要存在國家所有權就一定存在私人所有權。私有財產只有在社會財富充分涌流的情況下,才會與公有財產同時消亡。
社會主義勞動論發現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真實原因,從根本上掃除了對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在認識上的迷霧和搖擺,使民法學的存在和發展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和科學的理論依據,也明確地肯定了我國民法的私法屬性。勞動者物質利益的主要源泉在于勞動所得,社會主義勞動論提倡勞動神圣,主張勞動競爭,貫徹“等量勞動相交換”,對我國民法學財產權理論的發展有著基礎作用。社會主義勞動論提示了民事主體多元性和利益多元性的根源,明確了利益群體和群體利益的客觀實在性,從經濟根源與社會進步方面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建立“從身份到契約”的民事主體制度奠定了基礎,要求民事制度對各種類型私權予以同等保護。
1991年在《社會主義勞動論與我國的民法學》一文發表前,50多位相關學科專家在中國政法大學,專門為這篇文章召開了一次研討會。與會的法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界的專家進行了熱烈而又廣泛的討論,最后大家一致得出四點結論:一是中國政法大學為一個學者的一篇文章召開這樣大規模研討會在全國是首例;二是作為一個法學學者研究經濟理論的著作,最終形成了法學研究的經濟理論前提,在中國是第一人;三是這篇文章雖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但得出了具有普遍意義的結論;四是如果用實踐檢驗真理的標準來衡量的話,與會專家認為這篇文章的觀點可能是真理。
囿于時代背景,這樣一篇優秀論文當時在北京卻沒有一家刊物敢于發表。當得知武漢大學的《法學評論》愿意發表此文時,先生千里迢迢專赴武漢,并明確地告知當時的《法學評論》主編:“這篇文章的觀點,在現在看來可能有些激進,發表這篇文章可能有風險,因此在發這篇文章時一定要發表一篇聲明,在聲明中說對這篇文章的觀點由作者本人負責,希望大家能一起來討論,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边@也就成為后來大家在文章中看到的編者按。
1992年我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勞動論的真理性和普遍性得以驗證!斗▽W評論》勇于發表此文也就成為了一段歷史佳話。先生每當提及這段經歷時,常深有感觸地說:“在科學的門口就像在地獄的門口,關鍵在于你能否為了心中的理想不為所動,無所畏懼,一步一步向真理邁進!
2.社會主義勞動論之私法應用
在創立了社會主義勞動論之后,楊振山先生將之應用于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和公司企業法等許多私法領域,都取得了不錯的成果。
1995年先生認真總結了《民法通則》出臺的歷史背景及原因,以及其實施近十年來的成果和不足,并與他的社會主義勞動論結合起來,在一篇作品中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民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改革的支點”的論斷。文章在分析了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之后,提出了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權利為基點、以行為為手段、以責任為保障的體系構建所蘊含的民法精神及民法技術,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萬法之基”,對于克服長期形成的封建傳統,促進我國治國手段的轉變和立法戰略重點的轉移具有根本性意義。同時,先生還提出“民法是濟人之道、濟世之道、治國之道”,把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根基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民法法治的深厚土壤之中,對民法法治的發展與完善及其作用寄予了殷切的厚望和滿腔的熱情,并最終認為,中國現代法治建設就是要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開展一個大規模的、相當深入的法治啟蒙運動。在這個運動中,體系性的立法是要務,而法學基礎理論的創新是關鍵。不僅要對中國封建法制傳統進行清理與批判性研究,而且要對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基礎形成的法制理論進行科學的評價;不僅要對市場經濟需要法治作出科學的說明,而且要研究這種法治的經濟理論前提;不僅要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規范體系進行總體研究,而且要進行社會主義法文化的深入討論;不僅對法要進行宏觀研究,而且要分部門進行制度創新。社會主義法治呼喊著法學理論的革命。 以社會主義勞動論對我國的法學理論進行重構,一直是先生的心愿,也他對中國法學的一大貢獻。
后來,楊振山先生又將社會主義勞動論應用于物權法中,提出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物權改革,物權改革的基點是還權于民”的理性判斷。他認為,從安徽省一部分農民率先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引發出來的中國改革浪潮,說明承認勞動力的私人性是民事主體形成的根本原因。民事主體多元化是基于利益多元化的實現,多元利益主體的所有權渴望改革我國物權制度的基本動力,而物權改革乃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不動產物權立法又是物權立法的重中之重。由于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國家和集體,不能屬于私人,也不能進入市場,公有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資料如何作為財產與多元民事主體結合,使之成為私權的客體,從而能夠進入市場是我國物權立法的難點。我國在改革中創造了農村承包經營制和城市國有土地出讓使用制,并以用益物權加以固定,是中國人民的一個偉大創造。通過這種制度設計和權利配置,使私人擁有了土地的他物權,實現了還權于民,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先生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為社會主義,其要義為公平;二為市場經濟,其要義為效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把公平與效率正確結合起來,而我國的物權制度特別是用益物權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正是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中國法模式,以極大的生命力推動著我國體制的創新和生產力的發展。
先生還將的他的社會主義勞動論應用于國有企業改革之上,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獻計獻策。在綜合多方理論和實踐成果之后,最終提出了“公司之外無國家”的學說。
在研究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他認為國有企業是國家進入市場的載體,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因此,國家應當通過適當的形式進入企業(公司)行使權力,而不能作為一個投資者處于企業(公司)之外!肮局鉄o國家”理論的真正含義在于割斷行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臍帶,實現真正的政企分開。但現實中,國家作為投資人往往不在公司之內,而是以行政權力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在公司之外行使行政權力,出現了“公司之內無國家,公司之外有國家”,形成了行政權力機關派出的國企領導人往往“身在市場而心在官場”的嚴重局面。這與我國企業經營階層尚未形成有關,但更重要的是體制機制問題。這也是我國國企改革的重大攻關任務之一。先生提出:行政主體退位、市場主體就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先決條件,解決了國家進入公司的問題之后,任何國家行政權力機關就無權代表作為民事主體的國家對國企實施指揮和控制,才能建立獨立自主的現代企業制度,使國企獲得獨立和自由的能力。
第三階段
這一時期楊振山先生思想已進入成熟階段,他以羅馬法的研究為出發點,結合在私法方面多年研究心得,最終將立足點置于我國民法法典化之上,為我國民法典的制訂提供理論支撐和建言。
1.羅馬法的研究和傳播
研究羅馬法永遠是一項艱巨但又有重要意義的工作。對此,楊振山先生認為,“羅馬法的歷史演化及其內涵如此復雜和豐富,以至于要準確把握其精義是那樣艱難。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今天,我們研究羅馬法,必然要自覺或不自覺地思考現代法律問題。透察法律在現實社會的變遷,最終試圖把握法律的本源及其發展軌跡。盡管如此,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學者已經或仍在對羅馬法做出大量的研究,這些研究成果讓我們深感羅馬法研究不僅在世界而且在中國都是一項意義深遠的事業。對于任何一個要致力于建設公正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國家而言,羅馬法研究不止是比較意義上的,而往往是追根溯源的有益手段!
楊振山先生與江平教授共同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民法學界對羅馬法的研究,積極鼓勵和支持年輕學者赴意大利學習羅馬法,對羅馬法的作品進行翻譯。為了進一步,在促進我國的羅馬法研究,先生還于1994年和1999年在北京分別主持召開了第一屆和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國際研討會。來自十余個國家的百余名民商法學者們者圍繞著羅馬法、羅馬法與民法、近現代民法法典化等會議主題進行了深入而有意義的探討,最終會議成果以兩輯《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確定下來,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分別于1995年和2001年出版。在第一次國際研討會上,先生與龍衛球共同向大會遞交了《羅馬法的傳統性和法律方法》一文,后來發表于1995年《中國法學》第1期。
得益于第一次國際研討會,先生在他的另一部作品《論民法是中國法制改革的支點》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對我國民法典的期待,成為我國最早主張制訂民法典的少數學者之一。先生認為,現代法律并沒有遠離羅馬法世界,在法律變革中,羅馬法傳統仍起著主要作用。民法法系普遍將《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視為《民法大全》的承襲,普通法系也并非一直堅持未受羅馬法影響,許多學者對于羅馬法傳統性認識,有時候被理解為羅馬法為人類提供了一個文明的常識——“羅馬法對世界文明最偉大的貢獻就在于,它向世人表明,以不同民族及其不同發展階段都能接受的常識為基礎,建立一套法律體系是完全可能的” 。
成熟的法治傳統——羅馬法的傳統性問題是研究者所無法回避的問題。先生認為,羅馬法的確是人類的基本理性的創造,羅馬人運用了正確理性并且取得成功,羅馬法的眾多的創造,足以決定羅馬法的傳統地位。而其中的主要創造——法治理念和設計,可以視為羅馬法的靈魂和核心。羅馬法是世俗的,它合理安排世俗的生活。一方面羅馬人把自然法理解為一種可以把握的正確理性而非玄奧的東西;另一方面羅馬人還進一步將之世俗化,揉入實定法的建設中,從而建立了有效的法治模式。具體而言,羅馬法從三個層次構建了這一法治模式:第一,法律的權威至高無上;第二,私法治法;第三,私法制度中的權利本位和行為自治。
羅馬法高明的地方,還表現在對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的關注,以及對適時實現的各種合理方法的運用,從而將羅馬法建設成真正從羅馬社會中產生和發展出來的法律,有現實生命力的法律顧問。羅馬人及法律創造了一套特殊的方法,這些方法表現在立法技術、法律具體設計技術、司法技術諸方面,使法律與變化的、復雜的社會實際契合為統一的有機整體。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衡平創法的方法;第二,法律具體設計中的單元化和系統化方法;第三,救濟輔助的方法?傊,羅馬法因特有的法律方法而保持了偉大理性和現實結合的巨大魅力以及其傳統地位。“正義觀,本是羅馬人從希臘人那里吸收過來的”,但羅馬法運用了特殊方法,付諸于卓越實踐,建構了世俗社會的“私法帝國”,可以說,是羅馬人創造了真正的私法和法律。
我國私法建設一個重要的障礙,是對法治及私法內涵的準確性把握不夠。我國《民法通則》標志著我們致力于建構現代私法體系的開始,但這一工程的完成是艱巨的,它從根本上依賴于完整的法治觀和私法觀的確立。對于我們而言,同西方國家一樣無法不尊重羅馬法傳統。因此,先生主張,當我們需要建構一個現代私法體系時,更重要的是用理性私法的重心位置理解私法特有的體系和單元、理解私法的基點是個人利益、理解私法上權利本位與行為自治的深度、理解用理性創造合理的法律方法對保持私法生命力的重要性。一個有強大生命力的私法體系必重理性,并反對簡單的屬地主義,盡管它必須關注本地域的實際。
2.為推動我國物權法理論的發展而呼吁
楊振山先生認為,物權法為民商法的支柱性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平臺,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大和深遠的影響。當我國統一合同法出臺后,債法法典化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因而,現在我國民法法典化的首要任務是物權法法典化。
先生在分析當前中國的現實狀況后指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兩種不同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多元主體分權自主決策,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經濟。這對計劃經濟來說是一場革命。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人利益以及由個人組成的團體利益的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多元利益決定了多元利益主體對包括物權在內的民事權利的渴望,以及自主行使民事權利的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實行高度集中的國家所有權,而忽略了他物權的建設,致使公平與效率長期脫鉤!币虼耍壬J為,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當其沖的是中國的物權改革。物權改革的基點在于還物權于民,即把各種排他性的財產支配權依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規定,交給社會的普通成員(公民、法人),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交換的起點和歸宿;诋斍爸袊默F實國情,先生敏銳地指出,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如何在市場運行中變成私權客體以及如何規范其行使,成了中國物權法制定中的難點。為解決社會主義公有制下,私權進入市場的難題,我們就需要完善、開放的他物權制度。另外,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物權法正經歷著“從所有向用益轉變”的過程,物權的動態性特征決定了用益物權在我國物權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物權法立法中要強化用益物權制度,并進行大膽制度創新。
在對中國物權制度理論進行了一番總體研究和規劃之后,先生開始轉向對物權法中的一些具體制度進行研究。
在所有權方面,先生通過研究原始公社解體和奴隸社會的形成,提出了所有權起源論,得出了四個歷史性命題:(1)物的使用價值是所有權產生的物質前提;(2)物的交換價值的發現是所有權產生的歷史淵源;(3)交換價值的排他性獨占是所有權產生的主觀條件或經濟條件;(4)從自力救濟向公力救濟的發展是所有權產生的客觀條件。在上述四個命題的基礎上,得出以下四個結論:(1)所有權是政權的內核,政權是所有權的政治外殼;(2)所有權是財產化的政權,政權是政治化的所有權;(3)所有權的性質決定政權性質,政權的力量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改變所有權的歸屬;(4)所有權和政權都是一個歷史范疇,其消亡都具有歷史必然性,但在其消亡的條件下具備時,其存在也是歷史的必然性。
先生在研究所有權的實現論時指出,所有權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所有權的實現。所有權實現的法律結構有二,一是所有權人自己實現所有權的法律結構,在這種情況下,收益是所有權人的,風險也由所有權人獨自承擔。這是小農經濟條件下所有權實現的主要方式,后來出現了合伙共有的較復雜的法律結構,再后來出現了以公司為表現形式的法人制度,形成了所有權人自己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新型法律結構,即法人是所有權人自己實現所有權的工具,而所有權人變成了股東,在內部行使權利,享受利益。股東權歸根結底是所有權的轉化形式,是所有權實現自己所有權的高級法律結構。二是非所有權人實現所有權的法律結構,這里的非所有權人主要包括他物權人與債務人兩種,形成了他物權與債權兩種實現所有權的法律結構中,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如圖示:
用益物權
租 收
地 益
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
所有權人將土地的用益物權交給了用益物權人而獲得地租收益,以實現所有權,用益物權人因獲取交租后的經濟收益以實現收益的所有權。可見設立用益物權使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財產上進行經營以獲取收益,在二者之間進行約定的分配,二者都實現了自己的所有權。在債權的法律結構中,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如圖示:
債權債務關系
地租、房租 收
或利息 益
所有權人 債務人
所有權將不動產租給債務人或將金錢出借給債務人,以收取地租、房租或利息實現所有權,債務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經營以獲取收益,在支付利息后省下的就是自己的所有權客體。可見物權、債權的設計是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也較好地實現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如果把公司作為所有權實現的一種手段,其圖示如下:
股 權
利 所有權
紅 收益
所有權人所有權轉化形態
所有權人 公司(公司財產)
所有權人作為投資人享有股權,獲得公司經營紅利的分配以實現所有權,最后公司解散,投資人對公司剩余有取回權。
如果把信托作為所有權實現的一種手段,其圖示如下:
受托人
原財產所有人(委托人) 受益人
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受托人經營或管理,將收益交給受益人,以實現受益人的財產所有權。
總之,所有權及其實現方式構成了民法的財產權結構體系,從中可以看出從歸屬到利用再到價值擔保的財產法發展總趨勢,每一種財產結構均反映了人們為擴大自己所有權客體的渴望和艱辛努力。
3.為推動民法法典化理論的深入研究而吶喊
楊振山先生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少數堅持主張制定民法典的專家之一。在90年代中后期,先生在他的多部作品中,更是頻繁地呼吁制定中國民法典,并明確指出,“盛世呼喚盛典,盛典成就盛世” ,中國市場經濟需要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典起草工作現已全面啟動,先生與主張制定民法典的學者們的吶喊終有結果,民法典為國人翹首。此后,先生也將自己的大部分研究精力投入到民法法典化的基本理論上,為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提出了許多富有價值的理論建議。
2002年11月19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隆重召開“中國民法典論壇”第二場,先生圍繞論壇主題“中國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問題”,發表了精彩的演講,并取得了圓滿成功。先生后來將這次發言的講演稿進行整理發表于2003年第1期的《政法論壇》。
先生認為,為使我國民法典成為一部偉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識而獲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國民法典的過程中,以下幾個重大問題應予以合理解決:第一,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的廣泛參與問題。也就是立法工作要挖掘人民大眾對于社會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從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權利意識出發,提高人民參與民法典制定的能力。第二,關于中國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問題。從適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出發,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應以擴大私權空間作為指導思想。第三,中國民法典為何會出現體系之爭的問題。先生認為,體系之爭的實質是基本理論的爭論,是法典的內部邏輯和諧問題。成功的法典要合理解決法典內部的邏輯和諧問題,不應因自身的矛盾性而崩潰,在創新理論的指導下,創新體系和創新制度。 整個文章思路清晰,對當時存在的許多爭議問題,楊振山先生一語中的,切中肯綮,撥云見日。
先生認為,民法實質是一部人法,是關于人的解放的法律,蘊涵著很深的個人主義精神。因此,先生還在他一部作品中對民法的深層哲學問題進行了探討和研究。通過對人的主體資格——權利能力,以及民法中的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進行認真研究后,文章指出,民法上的人和其他法上人不同,是社會實在人的抽象,是意識的產物,它包括了任何一個實際人,包容了社會中所有人的一切內在能力,是任何人所有能力的集合,是一個廣延的人。權利能力概念本身樹立的這樣一個形象,就是市俗社會的一個神,揭示了人的方方面面的能力,是一個非常完善的人的典型。而權利能力制度是個選擇性制度,它規定了無限豐富的權利供各個人去選擇,權利的選擇也是一種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民事權利能力包含了人的選擇的所有信息,人的各種局限性造成了每一個人享有的權利能力都是非常有限的。法律上規定了這么廣延的權利好像是人們可望而不可及的,正因為如此,每個人對實現權利能力都有可能,但不一定能達到深刻的程度,如果能夠在這一方面做到中等水平,并不斷向更高水平發展,那么也就接受了民法上的這個概念。正如佛教中大乘教派所講“人人都可以成佛”,民法人就是這種問題,是世俗社會的范型,個人只要努力就可以達到這個境界。這就是說人的解放是長期的,民法之所以是人的解放的法律,就是通過這個達到的。 我國民法典各項制度的構筑應當關注人文精神,實現自我、超越自我,并最終實現人的解放。
隨著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一步步深入,許多學者開始將關注的重點轉向自己關心的一些具體制度的構建方面。先生此時卻把他的注意點投向更為宏觀和更為抽象的理論和方法論上,并著文提醒立法者應當關注理論繼受和中國國情,清楚當代法學家的自我使命 。
先生在作品中將法律的理性化和科學化提到法學家使命的高度,并且以薩維尼的自由概念為核心,對整個民法體系的內在與外在的理性思考與邏輯構造予以考察,進而結合中國的實際對民法發展的技術、理論與體系進行了探討。先生在文中指出,作為法律繼受國,我國在繼受法律理論化的技術方面存在:(1)規則理性化與抽象程度較低;(2)法律類型化的技術不足;(3)問題解決辦法導向的技術不完備等三方面的問題。而在繼受法律理論化方面則存在這樣五方面的問題和障礙:(1)法律的政治工具化;(2) 法律自由的空間不足;(3)法系之間理解的不同與具體制度的混合繼受;(4)不完全、割裂的借鑒;(5)存在諸多理論理解上的錯誤。最后,先生得出結論認為,當代法學家的使命是對社會現象以及人的行為的認知以及體系化,作為繼受法律國家的中國法學家,首要的是以一國的理論為基準,在諸多理論問題上進行繼受、改造、重建、修改,以期對現行法進行體系化、理論化,這是一個繼受理論的正本清源工作、修改適應本國情況的工作。 以此提醒民法典的編纂者們在民法典編纂的程序、方式和方法方面應注重理性與科學化法學方法的應用。
三、知行合一,深研法學教育真諦
楊振山先生從事法學教育數十年,通過自己的辛勤工作,為我國法學界輸送了大量優秀人才。幾十年來,先生以樸實的作風、深邃的思想、嚴謹的治學態度,成為中國政法大學師生們學習的楷模。
在被問及對人生和自己多年的治學經歷有何感想時,先生深有感觸地說道:“做學者的首先要做人,要七分學做人,三分學做文,人做不好,你的文就做不好,你就不會對社會有多大幫助。一個人如果是僅僅混碗飯吃,那很容易,但是對一個要想做點實事的學者來講,你就必須要忘記小我,要胸懷天下。人活一輩子可能說過很多話,做過很多事,但是你回首往事的時候,你說的什么話,做的什么事,推動了歷史的發展,在人類歷史上留下了痕跡很重要。我認為一個人,他自己是什么并不重要,是官、是民、還是商,重要的是你有追求志在四方的心懷,要有益于時代的發展,要有益于人民大眾,要心里裝著人民,時刻想著人民的安危,關心人民的幸福!
“君子立身務修其本,君子之交心以誠為高”一直是先生的座右銘。多年來,他一直非常注重學生道德品質的培養,將他們的德育工作放在教育的首位。他說“我們待人接物的時候,他不是君子我以君子之道相待,他就是小人,但我不把他當成小人來看待,是否可以感化他,這不好說。但是我想說明一個道理那就是:你只有尊重別人,才能更好地尊重你自己。往往自己尊重自己是很重要的,尊重自己什么呢?就是要尊重自己的尊嚴,尊重自己的信仰,尊重自己立身之本,自己做過的事要問心無愧,這才是做人的真理。要清醒地看待別人對你的評價,看待社會對你的評價,自己時刻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他還經常鼓勵學生,在現實生活中,要自強、自立、自信、自愛。
在做學問方面,先生一貫鼓勵學生要敢于創新,敢于超越,鄙視一切照搬照抄的行為。他經常教導學生,“我們接受別人的知識時必須要發展要創造,如果沒有培養出這種創造性的人,我們的國家就很難發展。要想創造,就必須要超越自己,超越自己必須要超越自己的狹隘,只有超越自己的狹隘,才能超越別人,所以說一個人的發展是有階段性的,從量變到質變,是一個磨煉的過程! 先生非常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要求學生從事理論研究,要從現實中來,到現實中去,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用實踐來檢驗理論。因此,先生常常提醒學生,“老百姓當中那些優良的品質,他們的經驗是學者取之不盡的源泉,要堅持做社會調查,去看一看我們人民是怎么看待改革的?是怎么看待發展的?社會上當前存在什么問題?問題是怎么出現的?怎么可以避免?有什么解決之道?如此種種。只有努力去發現問題才能解決問題。你們要想從根本上提高你們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去解決問題,而且有時候分析問題就是分析解決問題的辦法。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創造的優秀文化都是人類的寶貴的優秀文化,并不專屬于某個國家。而且越是民族的優秀文化就越是國際上的優秀文化,只有把中國問題研究好了,才能為我們的人民為世界作出貢獻!
先生認為我國法學教育要提升自己的品質,就必須根據中國的本土特色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吨袊▽W教育沿革之研究》一文中,先生認真分析了中國歷史傳統后指出,“在中國傳統歷史中,‘有系統的社會管制’所對應的不是法,而是中國特有的‘禮’;1840年以前,中國無西方意義上的法學教育;1840年至1949年,中國法學教育進入近代時期,從無到有,出現了一個極為興盛的局面;1949年以后,中國現代法學教育從頭開始,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完善我國法學教育事業還任重而道遠!毕壬谖闹羞借用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的話指出,“法學教育是法律的基本問題,而法律是憲政的基本問題”,以此來提醒社會各界,中國市場經濟要繼續良性發展,必須重視法治問題,而法治問題的關鍵之一是法學教育。 只有法學教育受到各方全面重視,中國的法制化才會是有源之水,連綿發展。
除對我國法學教育進行理論反思外,先生還積極將其理論主張貫徹到實際的教學活動中。在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的教學中,他“一貫倡導博士生進行獨立思考,培養獨立進行科學研究的綜合能力;一貫倡導博士生要善于調查研究,提高發現問題的洞察力;一貫倡導博士生要博學,提高比較研究的鑒別能力;一貫倡導博士生要掌握‘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的戰略思想,力爭在一個問題上運用綜合實力進行突破性研究,提高科學研究問題的穿透力! 他認為,我國目前民商法教學面臨培養人才的歷史性任務,“期望能從一點一滴做起,為此歷史性任務的實現作出自己微薄的努力”。
四、附錄——楊振山教授簡歷
楊振山,男,1937年1月生,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羅馬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
1952年9月至1955年7月,新野一中學習;1955年9月至1958年7月,南陽二高學習;1958年9月至1962年7月,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后留校任民法教研室教師;1972年2月原北京政法學院解散,調至北京醫學院任哲學教師;1977年2月調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工作;1979年4月北京政法學院復辦,回校任教至今。
曾先后參加過參加過多部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及討論工作,其中包括1962年至1965年全國人大法律室組織的民法典起草工作和1979年至1982年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組織的民法典起草工作。1994年和1999年在北京主持召開了兩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國際理論研討會。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學位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研究生院院務委員會委員,曾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高等院校著作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法制日報》社高級顧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咨詢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還曾是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比薩圣·安娜高等師范大學、德國波恩大學、佛來堡大學、韓國明知大學訪問教授和中國南開大學、中共中央黨校、蘭州大學、國立華僑大學等院校的客座教授,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顧問。
主編《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民法通則及配套規則解釋新解》、《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新合同法原理及適用全書》、《民商法實務研究》等書籍。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評論》、《法律科學》、《人民日報》等報刊雜志發表論文60余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