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崇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新中國憲法學發展的重要參與者和憲政建設歷史的見證人。在半個多世紀里,許先生勤勉治學,不僅在教學科研領域卓有建樹,堪稱學術泰斗,而且勇于實踐,參與制憲、修憲、立法,對我國憲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在學術方面,許先生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國家級重點學科的創始人,至今培養了博士研究生42名,碩士10屆,共發表學術論文245篇,著述58種。在參與立法方面,許先生曾參加過1954年憲法起草的輔助性工作,擔任1982年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成員,參與現行憲法的草擬。他曾先后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歷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名譽會長,北京市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聯合國協會理事,中國政治學會常務理事、副會長、顧問,中國人民大學二分校校長,北京聯合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文法學院院長,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名譽學術顧問等職務。
修身治學 碩果累累
許先生1929年1月生于江蘇青浦(現屬上海市)。1947年考入復旦大學法律系,從那時起,他就對憲法特別感興趣。其所以如此,許先生在《學而言憲》自序中寫道:“一方面,固然同張志讓教授諄諄善誘、分析深透有關,而另一方面,因我生經亂世,吃盡民窮國弱的苦頭,政治腐敗,斯時為烈。所以一接觸憲法這門學科,初識國家根本制度,根本大法的重要性,就情不自禁地產生了一種探索民主憲政的求知欲。”1951年9月,由組織分配,許先生到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法教研室當研究生,學習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后留校任教,開始了寂寞而清貧的教書生涯,同時也開始了孜孜不倦探索民主與憲政之路的歷程。
許先生的學術生涯歷經半個多世紀,見證著新中國憲法學的發展。留校以后,許先生與教研室的其他老師集體寫講義,1962年他參編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鉛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義》,是一本比較系統的憲法學教材。1982年,許先生與何華輝教授合寫的《憲法與民主制度》一書,學術影響很廣泛,獲得了武漢大學文科優秀科研成果獎。 同年底,許先生出版第一本個人著作《國家元首》,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最早系統地介紹各國元首制度的一本政治學著述。1985年、1987年,許先生受國家教委委托先后主編了《中國憲法教學大綱》和《憲法學自學考試大綱》,力圖對傳統憲法學教材的體系結構進行改革。1987年,許先生與王向明教授合寫的《中國憲法講義》一書,獲得中國人民大學優秀成果獎。在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間,許先生獨著、主編或參與寫作的教材著述多達24部,所撰寫的論文共110多篇,這正是許先生這一代學者自稱學術生命“喜逢春”的最好體現。
1989年4月,受國家教委委托,許先生主編全國高校文科統編教材《中國憲法》。該書以我國現行憲法典為基礎,對傳統的憲法學內容與學科體系進行了大膽革新。這本教材影響深遠,先后印刷13次,全國各高校均將其作為指定教材。對此,許先生毫不張揚,只說:“我在《中國憲法》教材中的結構創新的嘗試,曾引起不少同行們的興趣。”寥寥數語,盡顯其謙遜為人的作風。此外,許先生還于1990年主編了該教材的配套參考用書《中國憲法參考資料選編》,1991年與皮純協教授共同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1992年與張正釗教授共同主編《人權思想與人權立法》,1993年主編《各國地方制度》,1994年主編《憲法與民主政治》和《港澳基本法教程》。1996年、2000年,許先生主編《憲法學(外國部分)》與《憲法學(中國部分)》兩本高等學校法學教材。1999年10月,許先生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系列《憲法》一書出版,2003年獲得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一等獎。
同時,許先生還承擔了多部法學、政治學類工具書的編撰工作。1992年,許先生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卷》“政治制度”部分,1994年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1999年,許先生領銜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百科全書》,全書11類,共13冊,獲第12屆中國圖書獎。2002年10月,許先生擔任國家“十五”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庫》憲法卷主編。2003年6月,許先生又擔任中組部組織編寫的《〈全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考試大綱〉學習讀本》法律卷主編。
知行統一 傳道授業
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復校以后,許先生先后任憲法學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導師組組長,并被聘任為中國政法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山西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清華大學等校的兼職教授。1982年在全國討論憲法草案期間,曾于北京、天津、上海、武漢等地作憲法報告或學術講座。1990年以來,曾先后應邀赴美國、韓國、日本及香港、澳門等地講學。
豐厚的學術積累、嚴謹的治學態度,融入在許先生的教學當中。許先生講學,抑揚頓挫,亦莊亦諧。聽他授課,如沐春風。他“講大經綸,只是實實落落;授真學問,決不怪怪奇奇”。許先生總結多年的教學經驗,認為為人師長的第一要義是敬業愛崗,要具有強烈的責任心,要非常認真地備課,“給學生一瓢水,自己先得有一桶水”。
在教學原則上,許先生一向秉持從政治觀點上正確引導學生的原則。首先,教師本人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由于憲法學的黨性比較強,涉及根本的政治制度,所以一定要在課堂上理直氣壯地宣揚四項基本原則。同時,要理論聯系實際,循循善誘,以理服人。第二,憲法學教師應避免只是客觀地介紹西方民主觀點與憲政思想,更不能主動贊揚西方的民主思潮。講授時,務必作批判性的分析,并一定要突出社會主義憲法的優越性。 當然,許先生并不主張一律排斥西方的東西, 而是主張堅持馬克思主義的辯證觀,立足于中國的國情,避免使學生盲目地迷信和向往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政與政治制度。
在教學方法上,許先生認為,第一,一定要立足于本學科,聯系學生的具體情況和思想實際,并注意發現學生學習中的難點,有意識地、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 第二,憲法課政治性很強,涉及國家性質、國家形式、國家機構、政黨制度等內容,更要透過專業的教授實現對學生進行政治教育的目的。 第三,中國憲法不進入訴訟領域,客觀上不存在憲法案例,因此,教師要有意多收集違憲事例,與學生一道分析以加深學生對憲法理論的認識。
在對待教學對象上,許先生謹守兩句格言:一是“身為人師,所教無類”,二是“因人施教,因材施教”。 許先生主張,不同對象應不同對待,有的要著重講授專業知識,同時注重政治思想教育;有的要側重于理論教授與事例分析; 而對于學歷較高的研究人員, 則采取系統講述與重點講授相結合的方法,注重進行啟發性教學,引導他們思考。
高水平的教學質量與堅持不懈的科學研究相輔相成。 許先生在教學之余, 從未放松過學術研究。 他深信,科研與教學是相得益彰的。 科學研究的課題往往是由教學實踐所引起的,反過來,進行深入系統的科研也能使研究成果融入教學, 從而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多年來,許先生著述立言,在 《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了許多佳作精品。 例如,1998年許先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法制講座的講稿《我國憲法與憲法的實施》在《法學家》雜志發表以后,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并收錄進《在中南海和大會堂講法制》一書。 他主編的 《中國憲法》1995年被翻譯為朝鮮文在韓國東玄出版社出版;他與另一位同志合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英文版)于2001年作為國際法律大百科全書叢書之一由荷蘭克魯瓦公司出版。2003年初,許先生完成了70萬字的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
在提高教師自身的素養方面,許先生主張,教學要提高,教師本人必須密切聯系社會實際,注意學術積累和資料收集。 早在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頒布之時, 許先生就曾參加中央內務部工作組,在農村進行基層普選試點工作,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向群眾宣傳選舉法, 發動并組織群眾選出他們信任的基層人大代表。改革開放開始后,許先生還曾與吳杰、 廉希圣等教授一起到農村調查鄉政權與鄉鎮企業的關系。 在參與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他還在香港、澳門進行了多次社會調查。 許先生遵奉學以致用的信條,傾注心力于實踐活動,同時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學術觀點。
除在學校講課以外, 許先生還曾多次應邀給中央和地方黨政機關、 國家機關干部講解憲法。1997年,他曾先后為香港立法會 、香港政府律政司講解中國政治制度。1998年6月,曾為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法制講座,開講第一課。2002年12月,他應邀在新一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學習會上,講解憲法。2003年初,他在中央統戰部為各民主黨派領導人講解憲法,還曾為香港、澳門十屆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 為在京的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講解憲法。
勤奮思考 卓爾成家
許先生勤于思考,卓爾成家,提出了不少獨特的學術思想觀點。
一、 恰當地評價舊中國的憲法學
建國之初,徹底摧毀了舊法統,有些學者在評價過去的憲法學時采取了簡單的否定態度。 改革開放以來, 黨中央提出解放思想, 實事求是。 因而,如何處理舊中國的憲法學成果,也就成了擺在憲法學者面前的一個命題。 許先生主張, 應歷史地、 辯證地看待舊中國憲法學家在學術上的研究成果。他認為,歷史上的憲法和憲法學是西方國家先于我們而興起, 大約在19世紀后期傳入中國的。先有早期的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的一些著作,后來有翻譯出版的介紹日、美、英、德、意等國憲法的書籍, 接著有大量研究憲法原理和研究本國憲法的學術性著作。這些表明,早在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結束以前, 中國的知識分子已積極地開始對憲法進行研究了。而且,從辛亥革命到新中國成立這一階段中, 憲法學始終是一門受社會重視的學科,當時的高等學校法科都普遍設置憲法課程。圍繞著憲政問題和憲法問題的討論。 曾涌現不少具有正確觀點和進步思想的憲法著作。不可否認。它們在中國憲法學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縱觀新中國成立前的半個多世紀。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已在我國形成和發展, 雖然帶有一定的時代局限。但大部分教材、專著和譯本在當時條件下是有社會價值的。 因而對他們的成果理應給以恰當的歷史評價, 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很長一個時期里。由于受 “左”的思想影響。不少同志對于建國前的憲法學。一律不加分析地予以徹底否定,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即使是對最早的1908年清王朝頒布的 《欽定憲法大綱》, 亦不宜全盤否定,盡管該憲法大綱具有濃重的封建性,未付實施。但是它畢竟提出了某些變革。 也多少反映了中國資產階級的某些利益和要求, 例如。它規定了“臣民權利義務”,規定了議院和司法權,使皇權有所限制,等等。
二、憲法理論方面
(一)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1999年修改現行憲法時,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 如何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許先生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這是因為:(1)憲法是根本法,與其他一般的法不同。一般的法律只是相應地規范國家生活的某個具體方面, 而憲法則是規定全面的、重大的社會事務和國家事務。 而且,憲法是母法, 一般法律的制定均以憲法為依據。(2)憲法和法律都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表現, 而憲法所體現的是黨的最重要的主張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3)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憲法受到了損害,那就是損害了國家的根本制度,無異于動搖了國家的根基。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應是依憲治國。 憲法是依憲治國的基礎。
(二) 憲法課程與憲法典的關系
在《中國憲法》一書中,許先生認為,中國憲法學是以中國憲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 但并不是同以憲法典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全部憲法規范完全重合的。 盡管憲法中包羅了一般法律的最根本的原則, 但憲法課程卻不能把所有這些原則都作為自己的研究內容。憲法課程所提供的理論、知識只是法學專業理論、知識總量中的一部分。在確定憲法課程的內容和學習范圍的時候, 必須考慮它在整個法學專業知識總量和知識結構中的地位, 以及它同其他課程的關系,例如相互協調,避免重復等。
憲法課程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典之間, 在內 容和范圍方面的重合性是基本的, 如國家的本質 和形式、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以及公民的基本 權利義務等。但同時,又有不重合的方面,大體上 分三種情況:(1)根本法中有的內容例如計劃生育問題,同憲法課程的中心內容關系并不緊密,故可 不作為研究對象。(2)根本法中有許多內容屬于其 他學科的主要研究對象,可以由別的課程負擔,故 在憲法課程中就不必重復。如憲法中關于所有權、 繼承權、婚姻家庭等的規定。(3)有的問題在憲法 中幾乎沒有規定, 或者本身甚至不是一種憲法規 范,如政黨制度、人民代表的選舉程序、政協的具 體組織等, 但鑒于其重要性以及它們同國家政權 關系的緊密性, 所以憲法課程有必要設立專章或 專節加以研究和論述。總之,雖然憲法學科必須反 映憲法文本的基本內容, 但在恪守該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因時制宜,靈活地處理課程的具體內 容。
在體系上,許先生認為,憲法學的體系是反映 中國憲法學科的內在規律的理論、 知識結構的排 列。它以憲法文本的結構為依據,但并不是它的復 制。 在《中國憲法》一書中,許先生突出了憲法專 業的特點, 對課程體系作了幾點大膽的創新:(1)從政權的階級構成、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主義精神 文明,從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三個方面說明國家 性質,構成整個憲法學教材體系的第四章——“國家性質”。這樣的體系, 為后來的多家教材所采 用。(2)國家形式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 式兩個方面,把它安排在”國家性質”之后作為第 五章。另外,因國旗、國徽是國家的標志,同屬國 家形式問題,也將其列入該章。(3)教材中第六、 七、八、九章依次為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制度、審 判制度和檢察制度、選舉制度,大體上相當于憲法 典第三章”國家機構”的內容。這樣,憲法課程的 體系同憲法典的結構既相似,又有不同之處,后來 的教學實踐證明,這是一種比較好的內容安排。
(三) 憲法的本質——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憲法的本質是什么?許先生提出,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這一論斷的理論來源有二:(1)馬克思恩格斯在 《共產黨宣言》中指出, 法是由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化。(2)列寧于1909年與社會革命黨人論戰時說,“憲法的實質在于: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議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 都表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許先生認為,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 法所表現的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當然也是如此。 但是, 統治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時候,必須顧及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所謂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指階級力量對比。但它不是唯一的。 政治力量對比應比階級力量對比的含義更為廣闊。 如果只從階級力量對比關系考察和說明憲法的本質, 忽視其他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對憲法的重大影響,未免把憲法的本質問題過于簡單化。
(四) 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的序言和條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憲法學界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序言同條文同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序言是一種歷史陳述, 沒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意見認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沒有法律效力。 所謂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規范的段落,比如對國家根本任務的規定。
許先生認為, 序言應該跟條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違背憲法序言就是違憲。 這是因為:第一,憲法是一個整體, 決不能把憲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沒有效力的部分。全國人大在通過憲法時,從整體上賦予了憲法以最高法律效力。 作為憲法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序言當然不能脫離有效的憲法整體而成為沒有法律效力的獨立體。 第二, 假使序言的內容沒有法律效力, 那么“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基本路線以及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就會失去憲法保障。第三,序言相對其他條文來說,具有指導性意義。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實質,才能深刻了解每個條文的意義和作用。
(五) 憲法條文應具明確性
1979年, 許先生曾專門比較了1954年、1975年、1978年憲法規范的表述問題, 提出了憲法規范應具備顯明性的觀點。許先生認為,法的規范必須做到內容清晰,界限分明。 規范制成為條文,務求表達清楚,意義確切,造句嚴謹,文字鮮明。憲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礎, 憲法規范表現著國家根本制度和重大國策,更應當具有高度的顯明性。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決定了它對于重大問題只能作原則規定, 故憲法規范要達到高度的顯明性,可能會有困難。 為此,需注意:(1)應采用精確的法律名詞, 而不要任意使用政治術語和文學辭匯;(2)國家或者公民凡是應當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都必須作出明確的許諾和要求,而不是用爭取或者勸說的語氣來寫條文;(3)要根據客觀實踐提出的要求,使規范日臻嚴密,更加明確起來;(4)留待普通法律解決的問題,要顧及我國立法的實際狀況,而不要都用“依法……”一筆帶過。凡是憲法條文采用“依法……”方式的,在實際中必然有法可依。如果事實上無法可依,或雖然有法,但實際上已經廢置,或須修改后才可依循,則寧可用其他的方法處理。
(六) 關于憲法的實施問題
許先生認為,現行憲法頒布20多年來,基本上得到了實施。 這主要是指,我國的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制度, 以及我國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組織、職權、工作程序等等,都是依據憲法規定,并在憲法鋪設的軌道上有序地進行著。
但是, 不可否認, 我國憲法的實施及相關制度,確實尚不完備。 主要表現在:第一,我國憲法不進入訴訟領域。許先生主張,憲法同其他法規范一樣,都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何況憲法乃是根本的行為準則,理應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標尺。 為此,他建議,我國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使憲法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二, 我國迄今還缺乏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制度。 許先生指出,從歷史上看,這是有敎訓的。我國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除了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之外,別無其它具體措施。正是因為缺乏健全的制度保證,所以后來抵擋不了“文革”的發生。1982年憲法有所進步, 保留了原來規定的由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監督的職權, 同時又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也規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各部、委的命令、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報告。這就有助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作了進一步規定。 許先生認為,保障憲法的實施,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機制,有多種模式可供選用。考慮到中國的具體國情,他建議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以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 從而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落到實處。
(七) 憲法學教材的內容應增加兩部分
許先生認為, 目前的中國憲法學尚未囊括憲法典規定的全部重要內容。 在中國憲法學的學科體系里至少還應增加兩個問題,分列為兩章: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制度;二是我國的外交政策總路線。 軍事制度是國家的重要制度,它的憲法依據是憲法序言、第29 條、第55條、第62條、第89條、第3章第4節、第124條和第130條。我國的外交政策總路線由憲法序言第12段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本身具有很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 制度建設方面
(一)關于人民民主專政
1、關于人民民主的概念
許先生指出,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形態,是歷史的范疇,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近代民主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無產階級民主在本質上與資產階級民主有區別, 而在形式上有聯系。 民主的另一個概念即民主作為一種作風,則未必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
2、人民民主專政發展兩階段之間存在一個過渡階段
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在武裝斗爭中誕生,經歷了從革命根據地政權到全國性政權的轉變。 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工農民主專政。而新中國成立后則是無產階級專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人民民主專政發展的兩階段理論。 許先生指出,這一論斷是就人民民主專政使“我國的資產階級民主性質的革命有可能經過和平的道路,直接地轉變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性質的革命”而言的。其實,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兩個發展階段之間存在著一個過渡階段, 即從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理由是:
第一,從社會經濟形態來看,由新中國成立到社會主義建成, 是一個從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質的社會轉變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 這個過渡性質的社會當時稱作新民主主義社會。 經濟上的轉變存在著過渡時期, 而政權性質應該是同社會經濟相適應的、緊密聯系的,既然經濟形態的轉變存在過渡時期, 那么政權性質的轉變同樣存在著一個過渡時期。
第二,在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時期,毛澤東發表過不少著述,尤其是在《論聯合政府》一書中,毛澤東強調要在全國解放后建立不同于蘇聯的各個階級的聯合專政, 即成立一個由各民主黨派參加的聯合政府。 在建國初的中央人民政府里存在著四個階級的聯合,56 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中, 有27人是黨外民主人士,6位副主席有一半由黨外人士擔任;政務院有半數的副總理由黨外人士擔任。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由黨外人士擔任。 由此可見,政治上的過渡期是確曾存在的。
第三,建國之初,不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上反映出聯合政府的色彩, 而且從政權承擔的任務來看, 也未曾立即把矛頭直接指向民族資產階級。1949年人民政權在全國建立后,雖然開始實行對民族資本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但當時人民政權的工作重點是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恢復國民經濟,完成土地制度的改革,廢除封建所有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鎮壓反革命的破壞活動,取消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等。 這些應仍屬于民主革命范圍內的任務,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
可見,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發展兩階段客觀上存在著一個由前者轉變到后者的過渡時期。 這個時期至少有5年之久。轉變是漸進的。直到我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系統的社會主義改造,并在改造的過程中把資產階級作為最后的剝削階級消滅之時,人民民主專政才進入第二個發展階段,它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了。
3、關于人民民主專政的聯合范圍的擴大
1982年憲法序言規定:“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又規定,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可以團結的力量,這說明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團結面是非常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的存在,也表明了政權基礎的廣泛性。許先生認為,目前,我國人民政權的團結面正在不斷地擴大。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 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這六類人應在憲法中得到確認,以表明我們的政權更加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聯合的范圍更加廣泛和擴大。這是2003年許先生在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改座談會上提出的建議。
(二)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許先生提出,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的根本制度應包括四個方面的重要環節:①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②人民在民主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③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④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把這四個環節綜合起來,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人民代表大會二者在概念上有區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人民代表大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會是具體的國家機關, 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則是我國政權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 它包括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所有國家機關所構成的整套根本制度。
3、關于選民的參選率
許先生指出, 參選率是指我國在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 實際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與該區域內選民總人口數的比例。在正常情況下,參選率的大小能反映出選民對于選舉的關心程度, 從而表明選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愿望和政治覺悟的高低。 另一方面, 參選率也是對選舉的宣傳組織工作是否做得較好的一種檢驗。
許先生就影響選民參選積極性的幾個因素進行了分析。第一,要看選民在選舉中是否感到自己處于主動地位。其中真正的要害在于選民投票時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從何而來。第二,選民是否感到自己所選舉的代表確實代表了他的意志和利益。第三,選民是否感到人民代表有相當的權威。所謂代表的權威,實質上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如果人大在選民的眼中確實是很有權威的權力機關,那么,他們的參選積極性就會很高。
(三)對“議行合一”原則的理解
“議行合一”原則是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對于該原則,許先生提出,可以有兩種理解和兩種貫徹落實的方式:一是實質上的議行合一;二是實質而兼具形式的議行合一。 前者指權力在實質上真正統一于人民, 而無需講求行政與立法在形式上是否合并成一個機關。所謂實質而兼具形式的議行合一, 首先指行政與立法在組織形式上不分,應是一個機構,即不僅在實質上權力應是統一,而且組織機構也是合而為一的。
許先生認為, 議行合一原則的這兩種表現在新中國的歷史上都存在過。1949年的《共同綱領》第12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由于當時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事實上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各級人民政府乃是實際上的經常工作著的政權機關。它既在實質上,又在形式上,是議行合一的機關。《共同綱領》第12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這個在建國初期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的中央人民政府、合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諸權力于一體,乃是典型的議行合一的機關。
后來的憲法, 則僅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如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由于行政與立法在形式上并未合并成一個機關,所以現行憲法與《共同綱領》不同,所體現的是實質上的“議行合一”原則。
(四)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許先生曾在1980年寫過《關于我國元首的理解》,在1981年寫過《國家元首初探》等文章,1982年底還出版了個人著作《國家元首》,對國家元首的性質、地位做了系統的闡述。許先生撰文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地位相當于國家元首。他的關于憲法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可以“進行國事活動”的觀點已被吸納在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之中。
三、 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理解
許先生認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實施上的平等。它和立法上的平等不同。公民在立法上是很難平等的。有人認為,它既是執法原則,又是立法原則,這是不正確的。 因為法律是有階級性的。此外,還有其他的因素使公民在立法上不可能完全平等。 法律只能反映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同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講平等的。否則,我們的法律也就不能成為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四化”建設的有力工具。 然而,國家的法律頒布后,在貫徹執行當中,對所有公民都應當講平等。因為只有嚴格依法辦事,不論對什么人都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 才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才能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 關于港澳基本法
(一)對“一國兩制”的理解
許先生認為,“一國兩制”的憲法依據是我國憲法第31條。憲法雖然沒有出現“一國兩制”的字樣,但憲法第31條的內在的意思是清楚的。 許先生對“一國兩制”原則有如下幾點的認識:第一,“一國”與“兩制”應有主次之分。 一國,是前提。 在中國, 社會主義是主體。 兩種制度不是“半斤八兩”,不能平起平坐,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兩制,指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不同類型的社會制度。
第二,“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并不影響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反過來,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也不妨礙港澳臺實行資本主義。而且,國家保護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幫助其發展。 兩者有互補關系。
第三,“一國兩制”不光是一句話四個字,而是整套方針、政策的總和,同時也是一個理論體系。 它的表現形式繁多,就法律形式而言,例如憲法的有關條款、《告臺灣同胞書》、《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駐軍法》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其他一系列有關法律、決定和解釋等等,都是它的表現。
第四,“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內容。 江澤民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闡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主要內容時,把“一國兩制”列為九項主要內容中的一項。 “一國兩制”是馬克思主義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
第五,“一國兩制”不是凝固的、停滯的,而是不斷發展、不斷豐富著自己的內容的。這種豐富與發展,完全來源于實踐,來源于中央和包括港澳臺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創造。
(二)關于香港基本法的體系結構
在基本法體系結構的確定上,從1985年7月到1986年4月,當時提交給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曾有好幾種方案,但主任會議最終采用了許先生提出的結構方案作為基礎。 許先生提出的方案是借鑒1949年《共同綱領》的體系結構而擬定的。 這個方案比較適合基本法起草的需要。
(三)在香港建立行政主導的強勢政府是必要的
許先生認為,根據香港的具體情況,香港的政治制度不宜采用立法主導的原則。他以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的體制為借鑒,有力論證了法國的責任內閣制導致了政局的嚴重不安定。而 1958年憲法改為行政主導的體制,才有效地遏制了這種不穩定。許先生指出,行政長官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首長, 所以他的職能主要是領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 同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然行政長官作為全區的首長,因此,他還行使著比行政權更為廣泛的或者涉及行政以外的其他領域的職權。 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 有利于正確發揮行政長官的實際作用,保證國家機關的功能和效率,維護香港 的安定與繁榮,因而是完全必要的。
(四)駁彭定康的言論
在彭定康就任港督之前, 中英雙方在香港問 題上的合作基本上是良好的。 但是,1992年彭定康就任港督以后,拋出了一個“政改方案”,企圖給香港的順利回歸制造各種障礙。 許先生對此進行了犀利的批駁。
許先生指出,港督彭定康拋出其受到英政府支持的所謂“政改方案”,蓄意對抗、破壞《香港基本法》,這是絕對不能容許的。 基本法是我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法律化, 而這些方針政策是清楚地寫在由兩國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中的。對抗基本法,就是對抗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根據憲法而制定,集中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對抗基本法,也就是同全中國人民相對抗。 這是嚴重的挑釁。許先生說,彭定康呼叫“擴大民主”、“加快民主步伐”。 他發誓要在英政府支持下,首先以增加立法局的直選議席為突破口, 進而破壞基本法的尊嚴。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等界以及其他等四大界別的代表組成。而彭定康方案竟提出1995年選舉委員會要由 “直接選舉產生的區議會內的區議員出任。” 這又是從另一方面對抗基本法,意圖使平穩過渡成為不可能。
許先生強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在過渡期內的一切重大改革都須經中英兩國磋商同意后進行。而彭定康卻不同中方商量,下車伊始就單方面拋出“政改方案”,挑起爭端。 這個方案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與香港基本法銜接的原則,違反中英達成的有關協議和諒解。后來彭定康竟將“政改方案”以立法的形式在憲報上予以公布,并預備在短期內交給香港立法局通過。 這一系列背信棄義的行動表明,英方和港督置香港人的利益于不顧,蓄意破壞中英磋商和合作的基礎。
(五)香港無證兒童案評析
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實施后,發生了一起引起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香港無證兒童案。 關于該案,許先生曾為香港入境處寫了不少證詞,并在人民日報發表談話,批評香港終審法院,因此被香港輿論稱為“四大護法”之一。
許先生指出, 該案引發的爭論首先是對這批兒童在香港居留的處理如何得當的問題。其次,該案引發的爭論涉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全國人大的決定以及臨立會是否合法的問題。 對于前一個問題,許先生認為,偷越出境的行為是非法的。所以特區政府令這些子女返回內地原住所, 要求他們再循合法途徑赴港,這無可指摘。關于后兩個問題,許先生認為,臨立會通過《1997年入境(修訂)條例》并不違背基本法,而正是為了實施和落實基本法,為了保證權利的實現。臨立會是由籌委會決定而建立的。而籌委會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決定的授權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 8月31日的再次授權,“負責規定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所以,籌委會是權力機構,是全國人大的一部分。它的決定必然具有拘束力。成立臨立會,乃是籌委會擁有裁量權的一種表現。 而且, 全國人大還在1997年3月14日作了《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定》,充分肯定臨立會的成立及其存在。 這就有力地表明了臨立會的合法性。
許先生指出, 我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如果認為香港的法院可以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 決定和其他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 那是同國家的憲法制度根本抵觸的。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司法機關,既不能審查中央的法律和決定, 也不能挑戰全國人大關于肯定臨立會設立的決定。
老驥伏櫪 志在千里
許先生已年逾古稀,但仍孜孜以求,勤奮耕耘在人大法學院的講壇上。 黨和國家給了他很高的榮譽。2002年12月4日,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的“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許先生作為全國高校唯一的學者代表,作了《現行憲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的發言。2003年9月,許先生執教50周年慶典隆重舉行。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在致辭中說:“古今能成就大學問大事業者, 無不需要恒心和定力。 要耐得住寂寞, 才贏得來成果。 事實上, 這也是我們從許老師這些學術前輩身上所看到的。”許先生盡畢生心力,孜孜探索中國的憲政建設。 在答謝辭中, 他向來賓們表示:“對大家的溢美之詞自己愧不敢當,只能以‘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作為勉勵,在大家的支持幫助下,盡自己的能力繼續為我國憲法學的發展作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