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傳統社會影響深遠,也在某種程度上暗合法治的現代性,如樸素的民主主義思想,對人性道德的重視,對現代法治建設存在著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董仲舒;法律思想;春秋決獄;法治現代性;啟示
董仲舒作為我國歷史上著名的思想家,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先秦各家學派中的合理因素,形成了西漢時期的主流社會意識形態,并對隨后中國兩千年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分析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并從中尋找可與現代化法治體系對接的因素,對我國現代法治建設不無裨益。
一、董仲舒“春秋決獄”思想的法治現代性因素
董仲舒的學術思想主要集中在《春秋繁露》之中,其中當然包括法律思想。但集董仲舒法律思想大成的,卻是董仲舒政治生涯結束、歸隱家中之后,另著的可作為斷案參考的《春秋決獄考》一書。
據《九朝律考》載:“考《漢志》有《公羊董仲舒治獄》十六篇,《七錄》作《春秋斷獄》五卷,《隋志》作《春秋決事比》,并十卷。是書宋初尚存,后不知佚于何時……應麟《困學紀聞》云,仲舒《春秋決獄》,其書今不傳,《太平御覽》載二事,《通典》載一事,所謂二百三十二事,今僅見三事而已。朱彝尊《經義考》云,《藝文類聚》有引決獄君獵得鹿事,今僅見三事而已。”[1]由此可見,《春秋決獄》成書時的案例有“二百三十二事”,可惜流傳下來的不多。
董仲舒作為西漢的儒學大師,其法律思想的鮮明亮點即為揉合各家所長,使“春秋決獄”成為漢代斷獄的一種方法和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是直接引用儒家經典《春秋》作為審判的依據;主要目的是運用法律的力量,使儒家的倫理道德真正成為人們各項活動的準則;要旨是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動機,并以其動機有無惡意作為定罪量刑的首要條件,而首犯、從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條件。
從《春秋決獄》目前可考的幾個案例中,仍可見董仲舒法律思想所蘊含的法治現代性因素。
1.以民為本,體現人性關懷
西漢時期的法律因抄襲秦律,對有些問題的規定過于機械,有乖人情,突出表現為對人與人之間的親情沒有過多的重視,不時表現為排斥,這顯然與儒家的仁愛思想格格不入。尊崇儒術的法官們便以儒家思想為工具,借助“春秋決獄”,來消解漢律中所包含的殘酷和冷峻。《通典》卷六十九記載了《春秋決獄》中表達人文關懷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
案例二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于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
案例一說的是兒子殺人,養父包庇、藏匿。按照當時的法律和道德,如果是生父,則不必連坐。那么養父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和生父相同呢?董仲舒認為雖然是養父,但對兒子有養育之恩,已經有父子的名分,因此,具有和生父相同的法律地位,不應當連坐。
案例二比較復雜,因為案中的父子非一般的關系,兒子是被送養了的,生父對兒子沒有養育之恩。對這樣的父子關系下的子毆父,如果機械地適用漢律的規定,將兒子處死,確實有違人倫。董仲舒認為,甲未養育其子乙,于義已絕,不存在父子關系,乙不當坐。
董仲舒對案件的判斷,相當重視實質意義的追尋,而非單純地引經據典、機械斷案,而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也體現了對人性的重視與關懷,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以人為本”的法治現代性。
2.樸素民主,限制皇權專制
漢代承接秦朝,吸取秦亡教訓,初期采用黃老思想,無為而治,休養生息,經過文景之治,至武帝時,國家逐漸強盛,但武帝驕功恃傲,社會顯出了疲態。
董仲舒如此點評時政:“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今廢先王德教之官,而獨任執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與!”強調要順應天道,施行仁政。
董仲舒為此對“天子”與“民”的關系發出極為嚴肅的警告:“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國則受命
董仲舒的警告體現了既尊重王權又重民本的思想,帶有樸素的民主性,對封建專制皇權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二、董仲舒法律思想對法治現代化的啟示
董仲舒法律思想對法治現代化的有益啟示,也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以民為本的樸素的民主主義
董
世界各國法治現代化的過程,無不把“民主”、“保障人權”等話語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作為終極目標在追尋。盡管東西方學者對民主的理解、論述民主的方式難免有差異,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殺中國固有傳統文化中的樸素的民主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中寬容仁愛的“親民”情懷,現代中國的民主思潮可以從中吸收有益的養分。
2.儒家的道德修養意識
董仲舒對人性道德的不斷追尋,也值得我們在法治現代化的道路上認真反思。毫無疑問,我們這個時代已經迅速地功利化和世俗化,對所有法律制度設立之合法性的設問都是“用處何在”,但這個“用處”又指什么呢?不得不承認,這種功利主義的論調是極為有害的,“如果整個民族都追求物質享樂,就會使這個民族在與其他民族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另外,財富的增長處理不好會造成分配的不均,會在社會內部形成階級對立,從而會削弱民族的內聚力。這顯然昭示現代中國法治的走向應當有普適的道德意識的參與調解,推動這方面的工作任重道遠。
注釋:
(1)《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保存了二個案例,《白孔六貼》卷二十六、九十一保存了二個案例,《通典》卷六十九保存了二個案例,流傳至今的共六個案例。
參考文獻:
[1]程樹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華書局,2003:35.
[2]通典[M].北京:中華書局,19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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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蘇輿.春秋繁露義證[M].北京:中華書局,1992:107
[5]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M].北京:中華書局,1975: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