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經熊(JohnC?H?Wu),字德生,1899生。早年先后在上海滬江大學、天津北洋大學讀法律預科,1920年東吳大學法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21年畢業于美國密西根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21年至1922年在法國巴黎大學研究法律哲學和國際公法;1922年至1923年赴德國柏林大學研究哲學和法理學;1923年至1924年任哈佛大學研究員,研究比較法律哲學;1924年至1931年任東吳大學法科教授,其間曾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此外,還擔任過上海特區法院院長、南京政府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1937年皈依天主教。1939年被選為美國學術院名譽院士。1946年出任中華民國駐羅馬教廷公使,1949年辭去該職,赴美國夏威夷大學中國哲學與文學資深客座教授(1949-1951)、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法學教授(1951-1960)和亞洲學術教授(1961-1966)。1966年定居臺灣,任中國文化學院哲學教授,1947年起擔任該院哲學研究所博士班主任。
曾獲波士頓大學、圣若望大學名譽法學博士學位,勞克赫斯大學、韓國嶺南大學名譽文學博士學位,韓國圓光大學名譽哲學博士學位,斐陶斐榮譽學會會員等。
著作甚豐,主要有:《法律哲學研究》、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The Art of Law、Fountain of Justice、Jurisprudence、Essayson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其他還有《哲學與文化》、《禪學的黃金時代》、《新經全集》、《圣詠釋義》、《唐詩四季》等。
2005年3月,吳經熊法學著述25篇,以吳氏曾于上世紀三十年代曾出版過的《法律哲學研究》為書名,被列入由許章潤先生編輯的“漢語法學文叢”,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
此書的出版意義甚大。為什么呢?因為“吳氏在中國相當知名,但深入認識他的人并不多,而資料也不易獲得”。 在大陸,吳經熊一向被稱為“當代臺灣法學家” ,出版的著述亦不多。 而且,在現有的出版物中,《超越東西方》“盡管這本書不乏討論法律問題的篇章,但這畢竟是一個天主教徒而不是一個法學家的自傳,因此基本上在法律學人的視野之外。” 而《唐詩四季》純粹是早年遼寧教育出版社出版“新世紀萬有文庫”時作為文學作品收入的。
這種狀況與吳經熊的學術地位并不相稱。那么,吳經熊究竟有著怎樣的學術地位呢?我們且看看研究者們對吳經熊所做的評價:許章潤認為,“就法學來看,海峽兩岸,偌大中華,億萬生靈,真在國際上混出點聲名的,撒手西歸后仍然有點回響的,實際上惟吳經熊先生一人而已”, “治法學的中國學者獲聞于西方主流法學界的,可能,惟王寵惠和吳經熊而已! 田默迪認為,“他是東西方對話中格外重要的人物,他為中國、甚至為全人類的未來指出了明確方向! 曾建元亦說,“他是近代中國第一位世界級的法理學家,也是中華民國法制的重要擎劃者” ;王健先生也指出,“他是一個屬于原創型的法律著述家,以自己超然的風格,站在世界的高度廣泛地進行著各種對話,通過法律這個推動人類文明的工具,努力在東西方兩大文明之間架設橋梁;而他所追求的目標和方向,就是超越東西方。所有這些,都足以表明:他是20世紀中國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學家之一。” 因此,吳經熊《法律哲學研究》的出版,可以說是第一次在大陸法學界比較全面地介紹了吳經熊法律哲學。本文所試圖做的,就是依靠吳經熊《法律哲學研究》,就其學術思想稍作整理。
一 “吾十有二而志于學!”
——吳氏早期的啟蒙教育及知識背景
吳經熊于1899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寧波。諸多事實表明,家庭環境以及啟蒙教育對吳經熊一生影響頗大,對其在法律哲學方面的思考亦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對吳氏早期的啟蒙教育及知識背景做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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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我幾乎對我父親的早年一無所知。” 吳經熊的父親叫吳傳基,人們常稱他“蒼師傅”,只受過三年的私塾教育,先做學徒,后來成了米商,到四十歲時成了銀行家,五十多歲時成為本地銀行乾豐錢莊的總經理,并擔任首任寧波總商會總理!八囊簧坪鯖]有發生大事。但若有什么人滿有善良感情的話,必是我父無疑。我想不起他曾做過的好事——他從來不說! 但是在“受恩者、他的朋友、我們年長的親戚、我媽媽及大哥”的口中,以及吳經熊本人親眼所見,他的父親的確是一個樂善好施的人,并且不事張揚,留下了很好的口碑。父 親對吳經熊產生了非常大的震撼,“他的善行總是被隱藏著……但正如一個人不能遮掩其邪惡一樣,一個人也不能掩蓋其善性。就我父親而言,他的整個人格無意識地、自發地發射著對一切人的同情! “他為別人做過多少好事,只有上天知道。只是在他死后,人們才開始講他的軼事”。 吳經熊的生母是他父親之妾,但由于生母早逝,實際上給他影響最大的卻是養母。吳經熊回憶道:生母逝世時,父親考慮到她生了3個孩子,想要追認為正妻。吳經熊的養母一氣之下,跑到附近一個尼姑庵里以示抗議,最后父親跑到尼姑庵把她接了回來。吳經熊指出:
我提到這段插曲,是因為我覺得它對我日后的法學思想有一些無意識的影響。盡管我是一位律師,卻總是偏愛平等勝于嚴法,精神勝于文字,仁慈勝于正義!@也解釋了我何以偏愛霍姆斯、魏格摩、卡多佐和龐德的社會學的、人道主義的法理學,而反感19世紀的機械論的法理學。更重要的是,這個經驗使我不喜歡儒家的禮儀,而全心同情基督對法利賽人的斗爭。
父母親對吳經熊影響非常重大,這不光體現在其性格上,在法哲學中也可以時時處處看到這種影響的痕跡,比如關于法律與善的關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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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啟蒙
吳經熊六歲時,在私塾先生的指點下開始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啟蒙教育。在他五十多年后的回憶錄中,這段經歷被稱為“幼兒園哲學”,至少有這么幾本傳統文化讀物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比如《二十四孝》、《詩經》、《論語》等。
五十多年后,吳經熊仍清晰地記得《二十四孝》第一課“以一首迷人的四言詩結束”, 吳經熊還提到老萊子“戲彩娛親”的故事,這個故事是“給我印象最深的”,“最覺得這個故事好玩了,想要模仿老頑童”,“但我忘了我還不到七十歲,地面也臟得很,媽媽為我做得新衣服也容易沾泥。她不僅不樂,還求我停下來。” 吳經熊亦喜歡陸績“懷桔遺親”的故事,“是因為它激發了我的幽默”,“每當我翻到兩個橙子落地那幅畫時,都忍不住莞爾一笑。多么坦蕩。
《詩經》是吳經熊在啟蒙教育階段“很喜歡的另一本書”,“我并未學習這些詩,只是聽哥哥誦讀它們。他念得津津有味,我雖不識其文,卻能體會其意! 吳經熊在回憶錄中提到了“木瓜詩”,“這首詩已在我心中縈回了四十多年,隨著年月的流逝,其意越發的豐富、深邃了”,“在這不多的幾行里,整個愛與友誼的哲學都得到了描述!
從9歲到12歲,吳經熊在一家名叫翰香的初中讀書。在這一階段,吳經熊顯然受到了《論語》的更多影響。吳經熊列出的一長串經常讓他感到興奮的語句,皆出自《為政》、《憲問》、《顏淵》、《述而》、《雍也》等篇目中!罢麄《論語》的好處是,你越研究它,你就越喜歡它。一個入迷了的學生就好像是一只小狗,不斷啃、咬、嚼著一塊有美味的骨頭。” 甚至在他11歲時,讀到《論語》中“吾十有五而志于學”這句,深受鼓舞,即在書頁上端空白處寫道,“吾十有二而志于學!”。
在12歲到14歲就讀初中時,吳經熊除了自然科學的入門外,還繼續讀儒家經典,“尤其是孟子的書” 。吳經熊提到,“給我最深印象的是天爵異于人爵的思想”,“孟子對天意作為有著神奇的洞察,” “人們很難想像這一憂患哲學對中國人的生命觀影響有多深! 吳經熊還指出,孟子的話,“大人不失其赤子之心”,使得他能夠欣賞基督的話,“你們若非像小孩子一樣,斷不能進天國! 關于內在生命的修養,孟子深深影響了吳經熊。
中學階段吳經熊對中國傳統經典的研習,使得其盡得中國傳統文化之精神。在吳經熊三十年代的法律哲學中屢屢提及中國傳統經典中所表現出的與西方自然法思想暗合的一些證據,并對于傳統文化做了較為新穎別致的解讀。而追根溯源,無疑應歸因于其早年在傳統文化方面所受的啟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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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階段及此后較長一段時間,吳經熊對于西方科學文明,亦有了初步接觸。這種初步的接觸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知識上的,即西學東漸之際傳入的大量自然科學常識。 15歲的時候,他對自然科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轉入寧波的效實中學。
另一方面是語言上的,作為此后其了解西方文明的工具,此時對于西方語言方面的訓練亦不可忽視。隨著西學東漸的加劇,到了辛亥革命前后,“英語已經是所有學校的第二語言” ,吳經熊9歲上小學時即已開始學習。吳經熊“一開始就喜歡英語,記英語單詞比記漢字省力得多”,“對英語是一見鐘情”。 到1918年吳經熊就讀于東吳法科時,他還跟隨教會神父學習法語,“他也用中國名著的法譯本來教我。但我從未像英語那樣熟練地掌握法語,因為它的動詞形變、性、語態等令我生畏!
當然,吳經熊亦未忘記母語,“我用英文思想。卻用中文感覺,這便是我寫漢語詩歌的原因”,“有時我也用法文唱歌,用德語開玩笑”。 各種西方學界主流語言的掌握,對于吳經熊在較短時間內學術思想上的突飛猛進功不可沒。
二 從東方到西方:以法律為學業
從清末修律開始,西法東漸就箭在弦上,不能不發。在此大背景下,唯有深得西方法學精髓者,才能做到“師夷長技以制夷”。吳經熊的學術之路并沒有出此窠臼,其法律哲學的構建無不是以西方學術話語為基礎而展開,并時時處處試圖建立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學之間一一對應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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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發生化學實驗事故后,吳經熊就拋棄了做一個自然科學家的雄心。正當他在考慮人生前程時,同學徐志摩邀請吳經熊一道前往天津北洋大學學法律。“我一聽到‘法律’,心就跳了起來。在我看來,法律是社會的科學,正如科學是自然的法律! 1917年春,吳經熊成為天津北洋大學法科的新生了。
時間不長,北洋大學法科被并入北京大學,吳經熊回到上海,準備在上海找個學校繼續讀書。正好這之前的1915年,東吳法科成立 。由于掛靠東吳大學,“學校也享有聲望” 。因此,1917年秋季吳經熊便成為東吳法科的一名學生,以“John C.H. Wu”注冊。 由于東吳法科是一所教會學校,院長蘭金又是一名基督徒,他想方設法向學生灌輸基督教信仰,宗教課程是被作為必修課的,《基督宗教的上主與世界觀》為指定教材。吳經熊在這里第一次讀到了圣經,并深深地喜歡上它,再加上蘭金本人的言傳身教,1917年冬吳經熊成為一名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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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夏,吳經熊從東吳法學院畢業。秋天,乘坐美國“南京”號油輪前往美國,進入密歇根法學院深造。 1921年,吳經熊以十個滿分的優異成績,獲得法律學博士(J.D)學位。同年,吳經熊在《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了處女作《中國古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資料選輯》。顧名思義,“選輯”應該主要是介紹并翻譯一些中國法律文獻,就此后所引起的反響來看,其水平頗高。
除此之外,關于中國法律文化的整理,吳經熊還留下一篇演講《唐以前法律思想底發展》。 吳經熊在該演講中指出,“唐以前法律思想,可分作三個時期”
在其《中國古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資料選輯》中,吳經熊還觀察到中國法律史上有類似于西方不同法學派的論說, “中國發展出一個自然法學派,以老子為鼻祖;一個以人本學派,孔子為首,文王為典范;一個實證學派,以商鞅為領導人物;而最后一個歷史學派,代表是班固! “我們嘗試使世界信服,中國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近代的社會法理學。希望列強能放棄把治外法權和領事裁判權加諸于這個最早論及自由與正義的國家之上。”
(三)相逢霍姆斯
霍姆斯的法律思想“以美國的實用主義為基礎” ,“其法哲學的形成,標志著美國法哲學的正式產生” 。吳經熊對霍姆斯的法律哲學非常推崇。 吳經熊 “曾多次聽到教授們以褒揚的口吻提及大法官霍姆斯” ,遂慕名將刊載了自己的處女作的《密歇根法律評論》寄給霍姆斯,就此開始了法學史上一段非常精彩的交往歷程。
1921年5月,吳經熊在國際和平卡耐基基金的資助下,來到了巴黎大學 。吳經熊打算“利用在巴黎的機會,盡可能地多讀多寫,盡量仔細觀察,深入思考,因為作為一個中國人,我要拯救我的國家,啟蒙我的民眾,振奮我的民族,使中華文明跟上時代的步伐。” 并與霍姆斯通過書信展開了交流。 “那些日子,我對一戰記憶猶新,心如炭燒,渴望國際和平” 。清華版吳氏《法律哲學研究》選錄了一部分吳經熊與霍姆斯的通信,成為我們研究霍姆斯和吳經熊非常有價值的材料。
在法國期間,吳經熊用法語寫了如下幾篇論文:《人民權利之基本概念之轉變》、《國際法的方法:關于法理批判的論文》、《成文國際法》和《自然法》等四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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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初吳經熊來到德國,在柏林大學師從施塔姆勒繼續深造,在吳經熊眼中,“現代法律哲學家中,以斯氏的學說最為系統。他主張法律哲學的主要任務是發明和制定關于法律的普遍有效的原則和定義! 吳經熊認為“德之法律思想,歷長時期之發達,至施塔姆勒而登峰造極。” 從而對施塔姆勒極為推崇。 早在1925年時,吳經熊就專門寫了一篇關于施塔姆勒的論文,即《施塔姆勒之法律哲學及其批評者》。 該文由丘漢平博士翻譯成中文。 吳經熊認為施塔姆勒最重要的貢獻有兩點。
(五)在霍姆斯和施塔姆勒之間
霍姆斯本人對系統思維很反感,認為系統性的思考都是空洞的形式,系統性的思維只會扼殺洞見,只有洞見才是有價值的。當吳經熊在施塔姆勒門下學習時,霍姆斯“生怕我(吳經熊)太受系統思維的影響”, 特意在1923年4月1日寫信提醒。 而施塔姆勒著重于法律的概念和邏輯,提倡客觀正義法律概念的建構和法律原則的推演。
兩位思想者立場針鋒相對,都試圖影響吳經熊接受自己的觀念。而吳經熊則認為,“兩者都不能完全滿足我心。我確信他們的觀點可以得到更高的綜合! 對于經驗和邏輯的關系,在《羅斯科?龐德的法律哲學》中吳經熊還有個更為精妙的比喻:
前者是我們參照法律的目的,有意識地調整法律;而后者則過多依賴于邏輯大帝的干預。如果我們撤下法律的獅子皮,我們發現里面竟是一頭毛驢,它應為我們服務,而非使我們困惑和恐懼;裟匪挂呀浿赋隽诉@頭老驢應該走的道路;施塔姆勒則指出了最終的目的地;龐德則為毛驢開列了清單,指出途中應處理的各種各樣的差使。
吳經熊“更高的綜合”的努力,得到了兩位智者的贊許。施塔姆勒立刻在5月號的《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了一篇《論法律哲學的問題與方法》,這是一篇“最為慷慨善意的評論” ,以示贊許;裟匪箍吹竭@篇文章后,也告訴吳經熊:
你的第二部分打動了我,并博得了我的同情。我很高興你站在事物自身那一邊,這在我看來等于說世界并非一夢……我欣賞你對法律表現出來的狂喜。我只是害怕當你潛入到生活的艱苦中時,這種興奮會變得暗淡。但是,假如你像我所希望的,也像你自己信中所展示的那樣,胸中燃著一把火,它就會生存并很好地改變生活。(1923年2月5日)
霍姆斯對此的關注并未停止。 是年7月,吳經熊給霍姆斯寫信告知了他的想法:他試圖依靠斯賓諾莎的倫理哲學,在霍姆斯的協助下建立一個新的法律哲學。
如果說《中國古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資料選輯》的發表引起了霍姆斯對吳經熊的注意的話,那么《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哲學》的發表則引起了國際法學界對于吳經熊的注意。 此后幾年吳經熊法哲學思想的主線,依然是如何對霍姆斯和施塔姆勒法律思維的綜合。
1923年秋,吳經熊從歐洲回到美國,以研究學者的身份進入哈佛法學院。在12月份,吳經熊前往華盛頓拜見了霍姆斯。——這是他們書信往來兩年多后的首次見面。 ——在那里他們“一起扭動了宇宙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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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23年6、7月間沒有獲得卡耐基國際和平基金的資助,吳經熊遂結束在德國的學業,回到美國并以研究學者的身份進入哈佛法學院,師從龐德教授研究社會法學。
吳經熊指出,盡管龐德教授曾在其撰寫的《美國的法律哲學》一文中,指摘美國在本質上沒有現代法律哲學,僅僅存在潛在的可能,但是在事實上,龐德氏的這種指摘已經被龐德教授本人所開創和代表的“一種鮮明的法律哲學”所推翻。吳經熊對于是文的定位即是“闡述其顯著的特征,并斗膽對其做些評論”。 吳經熊指出,龐德“在法理學領域,他處處宣揚一種功能主義態度”, “龐德提出問題的方式立刻表明其為實用主義者。在實用主義者中,龐德和約翰?杜威最為類似”吳經熊:“羅斯科?龐德的法律哲學”,載《法律哲學研究》,第277頁。,“表明他們當時有共同的哲學傾向”。吳經熊:“羅斯科?龐德的法律哲學”,載《法律哲學研究》,第278頁。吳經熊還專門介紹了“龐德對于不同法律史解釋的論述”:
龐德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工具主義者。如果他將法律視為工具,則他會將法律理論視為制造工具的材料。對他來說,無論是唯心主義的法律史解釋還是唯物主義的法律史解釋,均有其功用,在龐德自己的體系內,兩者均有恰當的位置,都執行著恰當的功能。他從前者找到了使他的機器得以運轉的促動力,從后者找到了使他的機器得以運轉的車輪。
吳經熊翔實地列舉了龐德社會利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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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其“可以適用于一切情形和所有復雜的環境,當然,有必要作些說明,即著重強調一種并不意味著忽略其他種。” 最后,吳經熊認為“霍姆斯與社會利益理論的作者,均有過人之常識,這就解釋了為什么他們與我所崇拜的大師、具有邏輯頭腦的施塔姆勒相一致;因為健全的常識與純正的邏輯,不論其出發點和所采取的途徑如何不同,最終必然歸于相同的結論! 吳經熊將龐德的地位完全地和霍姆斯、施塔姆勒等擺在同一高度。這又回到了文章開始時吳經熊的判斷,“一種鮮明的法律哲學今天真切地存在著,其開創者和代表人,不是別人,正是龐德教授本人!
三 把中國法律霍姆斯化的嘗試
1924年5月,吳經熊在美國獲取了博士學位后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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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之后,吳經熊舉家遷往上海,任教于母校東吳法科:
我已教了一個學期的法律了。我教的是財產法(用Warren的案例作為課本)、
羅馬法(用Sohm’s Institutes)、國際法(用Evan的個例),以及司法學(用Salmond)。我敢保證,教學問題是一個創造性的過程。常常,整個班都因一個問題而爭論得冒火。學生們自然而然也按著他們的哲學傾向而分為兩組,有時候是更多的派別。一天,我們正在討論Chapin vs? Freeland 的案例,對該案例你曾恰當地形容為“一個不能經得起聲明的題目,也不會經得起抗辯”。約三分之二的同學贊同你的意見,余下的則站在菲爾德法官一邊。前一組有一個學生說,你使邏輯成了公共政策的婢女。(1924年12月25日)
吳經熊對于執教一學期的心得,做了很詳細的闡述:
我相信,我的法律知識由于教學而變得較為鞏固了。我正在搜集赫密切調查法律各分支的案例,以作為“法律中的人性:心理法理學中的研究”的資料。我發現學問上無捷徑可尋,唯有憑著耐心和艱苦努力才有望抵達知識的應許之地。唯有學習才能“校正高尚感情的庸俗泛濫”。
我親愛的朋友啊!沒有什么比理智創造更為愉快的了!有時我出神到這樣的地步,以致忘記了我是活在這個不幸世界的最不幸的地方。我感謝宇宙的偉大生命力給了我火花和崇拜理智英雄們的能力。(1924年12月25日)
是年,除了施塔姆勒的《正義理論》把吳經熊的《施塔姆勒之法律哲學及其批評者》一文作為附錄收入外,吳經熊的《心理法學的論文與方法》,也在不久后的東吳《法學季刊》上發表,這篇文章被視為“美國社會法學派獨立心理法學門戶” 。
在東吳法學院任教的同時,吳經熊還在課余兼職律師。當時沸沸揚揚的劉海粟與裸體模特糾紛案就是他和陳霆銳代理的。
1925年,北伐戰爭的爆發和五卅慘案的發生,促使國內收回教育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地紛紛要求改組學校,加強中國人管理學校的權力。當年冬天,東吳法科教務長劉伯穆向上面遞交了辭呈。1927年4月1日,東吳校董會同意了法科教務長的辭呈,并改東吳法科為東吳法學院,決定由吳經熊擔任院長。
在院長任上,吳經熊政績突出:一方面,東吳法學院獲得了南京國民政府的批文,成為中國的私立大學,師生、校園等都有較大發展,包括胡適、林語堂、潘光旦、陳望道等學界名流都到東吳法學院任教,東吳法學院亦獲得了迅速發展;另一方面,吳經熊自己與上海青、紅幫等社會勢力也取得聯系,與杜月笙、金廷蓀等“勾結,要學生向他們‘學習’,以致該院不少學生拜杜、金之類的大流氓為師父,向其進帖磕頭”。
吳經熊執掌東吳法學院的十年,是東吳法學院的黃金時代,尤其是三十年代初期。教務長盛振為堅持法學院應該自由講授各種法律,包括蘇聯的或法西斯的法律;人們未必非要同意所講的一切內容,“只要了解它是什么,而且如果你愿意的話,就對它進行批評”。 1933年1月,東吳法學院貼出一則啟事,宣布開設“意大利法西斯社團法”課程,該課被描述為“法西斯主義制度的基本組織法和一種最具原創性和表現力的政治概念”,在邀請意大利駐華公使館法律顧問開設“法西斯蒂法”課程之外,吳經熊本人甚至和墨索里尼有過新年電報來往。 吳經熊除了在東吳教書外,還在國立政治學院講授政治學,后來又在自治學院、
大學和光華大學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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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1月1日,吳經熊經東吳法學院的同事董康、陳霆銳推薦,被江蘇省政府任命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 吳經熊對此非常高興:
我有一個令人高興的消息傳達給我的偉大的朋友,因為沒有什么消息能比這更令人高興的了。今天早上,我仍在床上時,一個朋友進來向我道賀,稱我為“閣下”。我大吃一驚,以為他要么瘋了,要么對我不懷好意。但這兩種情況都不是,因他在報紙上看到我被江蘇省政府委任為新成立的“上海法院”的法官,該法院就是在我被委任的同一天即主歷1927年元月第一天宣告成立的。
我就不再細述法院的本質來麻煩你了,再說我也沒有情緒在此講述細情。但我可以給你一些結論。該法院可以判決上海一切的國際糾紛,除非被告是條約國公民,即享有治外法權的公民。用別的話說,我將會裁決雙方都是中國居民的案子,也可以裁決原告是外國人但是被告是中國人的案子。我是一個praetor peregrini!我將有大量的機會來做法律領域創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試著將中國的法律霍姆斯化。
吳經熊還指出,“這個法庭雖然在級別上低于最高法院,但在利益上和重要性上卻甚于后者。事實上,甚至最高法院有兩個法官辭去了那里的工作加入到前者來。” 吳經熊的法官生涯極為成功。
1928年5月前后,吳經熊暫時辭去了在臨時法院法官的職務,而去編撰民法典。大約到11月2日即又回到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1929年夏天,吳經熊判了“盧雷特案”,轟動了整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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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后來告訴霍姆斯,暫時有了新的去向:
我辭去了上海臨時法院的職務,正當我擔心宇宙能量已將我拋棄的時候,我接到司法行政部的一項任命,成為民法典(不包括家庭法和繼承法)的編撰人。啊!我最美的夢想實現了。我將把一年的心血投入到這項偉大的事業中去,我將從考察中國的法律制度入手,對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民法作詳盡的比較研究。(1928年5月19日)
除了吳氏《法律哲學研究》中收錄的書信告訴了我們吳經熊這一短暫的經歷外,包括吳氏的自傳《超越東西方》在內,其余資料對此沒有一點提及。因此,對于吳經熊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的具體情形就不得而知了。然而,吳經熊在民法領域亦留下了大量論著, 其中發表最早的是《關于編訂民法之商榷》。 吳經熊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了形式方面,我們編撰民法典應該注意的三個問題:(一)刪除總則推廣法例;(二)關于民法的編次;(三)關于剛性的法規與柔性的法規應如何調劑的問題。吳經熊建議新民法不再設總則一編,而將其內容分別納入各具體法之規定:
綜上以觀,吾伎之新草案不宜再設總則一編。而前二次草案總則項中之各項規定(稱各項規定自以仍能采用者為限),或朸為專限(如人編),或分隸他編(如法律行為之一大部分,消滅失效,物),或附庸法例而蔚為大觀(如法律行為之一小部分,期限之計算)。而總則編之內容,則蕩然無存矣。
而關于民法的編次,吳經熊在對法國、德國以及瑞士民法進行比較研究之后,認為“我國新民法之編排應依下列次序:(一)法例編;(二)人編;(三)親屬編;(四)繼承編;(五)債編;(六)物編。此種編次方法實于立法例上自辟畦田,不復有寄人籬下矣!
民法中剛性規定與柔性規定應如何調劑?吳經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描述:
剛性法規,停滯者也,幾于死體;柔性法規,進化者也,富于生機。請更引喻以釋之,剛性法規,猶尺度也,猶模型也,一成而不變;柔性法規,猶寒暑表也,因外界之氣候而升降其度數焉。如就其作用言之,則剛性法規能維持交易之安全,劃清權利之界限,所以弭亂而息爭也;而柔性法規,則懸一抽象標準,而不囿于具體的事實,唯其不囿也,故司法得就案論案,隨機應變,而求其實際上之衡平也。是故舍剛性法規,無以言治;微柔性法規,無以順化,兩者俱為民法之組織要素,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吳經熊參考惹尼、龐德以及施塔姆勒等人的看法后,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然則在現在之中國,兩種法規果應如何分配耶?不佞之意,以為民法生活之中,有三種不同之事項焉。第一種事項,與交易之安全,財產之分配,有直接之關系。如物權,繼承,法人及商法等項,應用剛性法規。第二種事項,與交易之安全,或財產之分配,無直接關系,而責任之有無及其范圍,全視當事人行為之是否正當,或有無過失,或其過失之程度若何為斷,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方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管理事務等項,則應用柔性法規。第三種事項,介乎上述兩者之間,如通常契約,親屬關系等項,須用剛柔相濟之方法,或用剛,或用柔,或剛中寓柔,或柔中寓剛,事煩理賾,不勝尓縷,在吾人按據特殊之事實,而好為抉擇耳。抑不佞尚有一事欲促諸同事之注意者,則現在之中國,正處新舊蛻嬗之際,就其通盤而言之,民法不宜過于細密,須為將來解釋上逐漸發展留充分之余地。故吾人在可能范圍內,當采用柔性之法規也。
《新民法和民族主義》明顯地表現出吳經熊對于新民法的推崇和欣喜之情:“全部《民法》已由立法院于最近兩年中陸續通過,并已正式公布了!此后中國為一個有民法典的國家了,這是在法制史上何等重要何等光榮的一頁。” 吳經熊親身參與新民法的降生,真是喜不自勝,乃至認為這是一部偉大的法典:
但是我們試就新《民法》從第一條到第一二二五條仔細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典》及《瑞士民法典》和“債編”逐條對照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來歷的,不是照章謄錄,便是改頭換面!這樣講來,立法院的工作好像全無價值的了,好像把民族的個性全然埋沒了!殊不知內中還有一段很長的歷史待我分解一下罷。第一,我們先要明白,世界法制,浩如煙海;即就其葷葷大者,已有大陸和英美兩派,大陸系復分法、意、德、瑞四個支派。我們于許多派別當中,當然要費一番選擇功夫,方始達到具體結果。選擇得當就是創作,一切創作也無非是選擇。因此,我們《民法》雖然大部分以德、瑞民法作借鑒,也不能不問底細地就認為盲從。況且訂立《民法》和個人著作是截然兩事。著作也許是以獨出心裁,不落恒蹊為名貴;而立法本可不必問淵源之所自,只要問是否適合我們民族性。俗言說的好,無巧不成事,剛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趨勢,和中國原有的民族心理適相吻合,簡直是天衣無縫!
認為新民法符合民族性,這正是吳經熊大力推崇新民法的根本原因。而認為泰西最近法律思想和立法趨勢暗合中國大眾的民族心理,則是吳經熊認定泰西最近法律思想和立法趨勢,是“一到二十世紀,法學界就發生一種新氣象,對于從前的個人主義就起了一個極有力量的反動!” 而在吳經熊眼中,“原來在十九世紀的時候,歐美各國盛行個人主義,因此法律也隨之個人主義化了”。
有了這個基點,下面吳經熊便以個人主義背景下民法的三個基本問題(即訂約自由、民事責任以及親屬關系等)在二十世紀開始后陸續發生的一些更加注重社群主義而輕視個人主義的變化趨勢,并得出了這樣的結論:
把以上三點概括起來,可說泰西的法律思想,已從刻薄寡恩的個人主義立場上頭,一變而為同舟共濟、休戚相關的連帶主義化了。換言之,他們的法制與我國固有的人生哲學一天接近似一天!我們采取的他們的法典碰巧同時也就是我們自己的文藝復興中重要的一幕。也就是發揮我們的民族性!胡漢民先生曾說新《民法》為我們民族性中根深蒂固的王道精神的表現。從表面看,似乎既經抄襲人家的東西,還要老著面皮,公然掠人之美,硬說是自己家里的寶藏,這話從何說起?但是從以上所論觀察起來,胡先生的論調確有見地,絕非欺人之談。因為我們并非東施效顰地硬要模仿他們。實在是他們的思想先和我們接近,我們才去采取的,好比一件古物從前曾經“取之中府藏之外府”,現在又從外府,移到中府來了?傊,新《民法》雖是一個螟蛉子,這個螟蛉子和我們倒也有幾分血統關系哩!
吳經熊的這個結論,言下之意在于,新民法既符合中國大眾的民族性,亦于世界法學潮流相一致;既不乏其合理性,亦不缺其科學性,從各個方面看都是一部好法律。甚至最后吳經熊還提出,“至于研究新民法和我們民族性如何適合,如何相得益彰,非拿歷代的典章和人生哲學來參照一下,則不能洞悉底細!
《新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的兩種方式》是一篇評述性的論文。 文章的具體展開分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兩個方面。其中過失責任一部分以新《民法》第一八四條的規定為依據展開。吳經熊的觀點是:
依余之見,過失責任,應命名為侵權行為,過失之于侵權行為,猶意思一致之于契約;故正如準條約之無須合意而因公平起見使其發生與真正條約同一之結果,則準侵權行為雖合意而因公平起見使其發生與真正條約同一之結果,則準侵權行為雖無過失,但為公平起見,仍使發生與正直侵權行為之結果,事同一例也。
《十年來之中國法律》寫于1935年,當時距離吳經熊參與編撰新《民法》已經七年,即便距離新《民法》的逐步頒布,亦有五六年時間了。也許經過這么一段時間的沉淀,以及觀察新《民法》在現實生活的實施情況之后,作為編撰者之一,吳經熊對于中國民法應該有更為深刻的感受了,在與國民政府民法典頒布之前施行的大清現行律與大理院判例比較之后,吳經熊依然對于新《民法》做出了肯定性的評價。認為從內容方面看,“新民法之內容,已追蹤于法律之社會化”,“所謂法律須社會化,亦即所謂三民主義下之法律”,其最顯著者有三點,即“男女平等原則的確認”、“適用習慣以補法律之不足”以及“強制事項之規定”。
吳氏同樣認為,從立法技術方面看,“新民法關于立法技術之成功,較大清現行律顯有殊境,自不待言。即較諸以前所有迭次草案,亦復有長足之進步。與西歐最新立法例并轡相垺,誠無愧色。” 法律技術方面,吳經熊認為最為精彩則是在“法文之簡括”以及“法文之明晰”方面。吳經熊提出,“誠如上所論,新民法法典之頒布,不可謂非國家之光榮,人民之福利” 。從內容實體上,吳經熊認為這部新《民法》可圈可點之處亦在所多有,“與前法不同實多,不可不一論之,以窺見十年法律演變之軌跡” 。吳經熊最后認為,“民法全部之進展,經國民政府立法院之努力,不可謂非具有革命之精神。民國以來第一部完全法典吾人不能不認為有相當之滿意。”
(四)再度赴美
1929年秋天,吳經熊收到了兩個來自美國的邀請:一個是哈佛法學院邀請他作為1930年春學年的特別研究會員,另一個是西北大學法學院邀請他做1929年冬季的Rosenthal Lecturer。吳經熊在晉升為上海特別高等法院的院長后從法院辭職。
吳經熊在芝加哥第一次見到了魏格摩爾,“我們倆在一起度過了一些愉快的時間”。 魏格摩爾早年研究比較法,在其晚年轉而研究證據法,并成為美國證據法的權威。吳經熊見到魏格摩爾時他已經七十歲,正在學習阿拉伯語,吳經熊感嘆到“他的好學令我想到了孔夫子,后者是如此好學,以致忘了自己的年紀! 吳經熊有一個“法學生涯的最主要的獎勵之一”,就是魏格摩爾給予的。
西北大學的Julius Rosental講座教授在吳經熊之前,只有劍橋大學的霍茲沃斯教授和國際法院的波特曼法官擔任過!八俏覈芷腹鹑谓痰牡谝蝗恕,“獨享此無上殊榮的法學家當時年僅30歲”。 吳經熊在回憶錄中,對于其本人在西北大學講座的情況一字未提。
完成西北大學的講座后,吳經熊于1930年來到
哈佛大學,在那里度過了一個學期。龐德此時已經前往Wickersham委員會工作。吳經熊在哈佛與約瑟夫?畢爾相處很好,但在吳經熊眼中,畢爾“更算是一個法律技術員而非法哲學家” ,吳經熊呆在哈佛覺得挺沒勁,甚至有了動身回家的念頭。
學期末,畢爾邀請吳經熊擔任比較法講師,主講貿易法。盡管這不是吳經熊的興趣所在,但吳氏依然接受了邀請,并告訴法學院打算先回國搜集關于中國貿易法的資料和攜帶家眷。但是回國后由于妻子染病在身,吳經熊最終辭去了這個職位。
(五)執業律師
吳經熊回國后即在上海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就此開始了“其生平最好又最壞時期的開頭”。 在上海執業律師后,由于其“吳青天”之名在上海婦孺皆知,案源甚廣,經濟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僅在開頭的一個月里,我就收到了如此多的案子,我的收入就不少于4萬兩銀子——幾乎相當于4萬美元!我一個月內掙的錢比我當法官和教授加起來的錢都要多。” 隨著經濟收入的改善,吳經熊就此開始了生活上乃至心靈上的自我放逐。
(六)起草憲法
1930年之后國難日重一日,一?二八事變以及九?一八事變次第發生,形成了民國歷史上空前的國難。吳經熊于一?二八事變后不久,在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長孫科的聘請下,擔任國難會議會員,并于1932年4月赴洛陽參加國難會議。就在此時,吳經熊接受了三民主義,并成為
國民黨黨員。 1933年元旦,吳經熊受孫科邀請,加入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開始長達15年之久的立法委員生涯。
1月6日孫科到任,立即組織了憲法起草委員會,自己擔任委員長,吳經熊、張知本擔任副委員長。在正式起草前,憲法起草委員會廣泛收集歷屆約法、憲法條文及起草資料,編譯各國憲法、人民權利、國會、中央與地方均權、中央行政制度等資料。據說,經濟方面的參考材料甚至詳細到進口貨物圖、國外行業表、出口貨物表、國外航業之主要國商船只數及噸位數等。除了搜集資料外,憲法起草委員會還制定了嚴格的起草程序,分研究期,初稿期,起草委員會討論期,公開討論期,再稿時期,大會討論時期等等。
委員會決定先由吳經熊擬一草案,然后以此為基礎進行討論。吳經熊回憶:
我花了一個月時間寫了出來,交給孫博士。他原則上同意了,并建議,為了引起公眾對制憲的興趣,以及看看人們對草案有何反應,我應以自己的名字發表它,引發各個方面的建設性的批評。他說,這些批評可以作為我們委員會討論中的一個有益參考。我知道我的草案無疑會成為攻擊的目標,但仍接受了他的建議。畢竟,在制憲這樣重要的事情上,整個國家都應有參與的機會。所以我就以我自己的名義將它發表在所有的報紙和期刊上。
而事實上,筆者在搜集楊兆龍資料的過程中,卻意外地了解到當時這份草案并不是出自吳經熊之手,而是出自楊兆龍先生之手。 此一爭議在獲取更多資料之前尚且存疑。
《吳經熊氏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分五篇,第一篇為“總則”,有八條內容;第二篇“民族”,分“民族之維護”和“民族之培養”兩章,囊括草案第九條至第二二條之內容;第三篇“民權”,分“人民之權利義務”、“國民大會”、“中央政制”、“地方政治”、“中央與地方關系”、“財政及財政監督”凡六章之內容,占據草案第二三條至第一六七條;第四篇“民生”,分“國民生計”、“國民教育”兩章,草案中第一六八條至第一九八條內容屬之;第五篇“憲法之保障”,第一九九條至二一四條屬之。 吳經熊在1936年11月17日的日記,忠實地記錄了當時所思所想:
盡管幾年前我在草擬憲法時成了諸多攻擊的目標,現在我卻可以用如下事實來安慰自己了:許多體現在那份署著我的名字的草案中的觀念,被吸收在定稿中了,后者已被交給議會等待選擇了。研究一下公共意見的蜿蜒變遷的過程是挺有意思的。在1933年,潮流是激烈地反對我的;在1934年春,它開始轉變了,到了同年秋天,整體上都站在我這一邊了。
吳經熊在憲法草案最后付諸表決前,撰寫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特色》一文,發表于《東方雜志》(1935)第33卷第13號,點評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得失。對中國、美國、蘇聯、德國、奧地利、捷克、南斯拉夫、波蘭等國制定憲法所花費的時間作了比較,認為“從它討論和起草的經過來說,它的特色之一,就是所經時間之長久!
這次憲法起草前后持續了三年多,七次易稿,最后的定稿經國民黨五屆一中全會于5月1日通過后,于1936年5月5日公布。吳經熊認為,這次制憲可以分作六個階段。 對于此次制憲歷時如此之久,吳經熊給予了正面的評價,認為其廣泛地吸納了各個方面的意見。吳經熊指出:
這次憲法的草案,是按照審慎的、縝密的計劃而進行,絕不是率爾操觚的工作……第二點,這個憲法草案,不是閉門造車的東西,它是與輿論融成一氣的東西……第三,這個憲法草案,絕非少數人的意思之結晶,因為立法院在孫院長領導之下,各位委員都有貢獻。對于院外,復征求批評。各方學者的意見,也都予以注意。凡可以采納的,無不盡量的采納,而且又經過中央的審核,所以決不能說它是少數人的產物。我們只可說它是全國一致的意思之結晶。
在吳經熊眼中,《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特色》在內容上的特色有這么幾方面:其一,編制。吳氏認為,“就全案的編制而言,覺得很合乎邏輯,”而“查列國的憲法,對于編制,并不一致。其中有些是很不合邏輯的。而我們的《憲法草案》,則不然! 其二,以三民主義冠國體。吳氏指出,“我們讀全部《憲法草案》,便知道其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規定國體的第一條”,“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知道我們的憲法的精神。” 其三,人民權利之保障。此一部分吳經熊盡管意識到了權利的法律限制“對于人民權利之保障,仍覺薄弱”,但依然從國情差別的角度出發為此辯白:
從前歐美的人,他們爭自由,是以個人為出發點。我們現在爭自由,是以團體為出發點。我們所爭的自由,是國家的、民族的自由。中國現在的情形,和歐美人民爭自由的時候,大不相同。當時歐美的人民,喘息于封建制度或專制主義之下,和我們現在的情形不同。歐美人民的大問題,是怎樣救自己。我們今天的大問題,是怎樣救國家、救民族。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早就陷于被壓迫蹂躪之下。眼前的情形,較前更壞。我們要救國家,救民族,則不得不要求個人極力犧牲他所有的自由,以求團體的自由。因為這個緣故,我們的《憲法草案》不得不采法律限制主義,于規定權利各條,加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各條。
1934年第235期的《法令周刊》刊登了吳經熊在1933年11月赴上海青年會所做的演講。該演講以“憲法中人民之權利及義務”為題,收入了清華版《法律哲學研究》。吳經熊在這個演講中,對于人民之權利和義務分三個角度,即“權利義務之來源及其作用”、“自由和法律”、“平等和財產”做了論述。吳經熊認為,“權利義務的來源是時勢和潮流,權利義務的作用是在時勢和潮流所要求和所容許的范圍之內盡量地發揮人生的理想——真善美。” 而關于“自由與法律”的關系,吳經熊認為:
憲法對于人民之自由并不等于“左手給予,右手收回”。我倒有一個較切的比喻,自由好比一塊未經雕刻的璞玉,法律好比雕刻匠,憲法比方那塊璞玉的主人翁,關系雕刻匠的幾句要領俗言道:“玉不琢,不成器”。同樣,自由經過法律的限制方能對于社會有所裨益。
對于“平等和財產”,吳經熊從法律上之平等的角度,就其重要性作了敘述。但是,吳經熊的意見,更重要的還是實際上平等的促進,吳氏甚至認為,“不注意于實際上的平等的促進,其結果只有秩序而無公道!
其四,創作的國民大會。吳氏指出,“我們從《憲法草案》第三章‘國民大會’看來,便知道我們的‘憲草’的第一個特色,為政權與治權之劃分!
關于權能分治的構想,是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孫中山認為,“我們現在要解決民權問題,便要另造一架新機器。造成這種新機器的原理,是要分開權和能,人民是要有權的,機器是要有能的。” 孫中山認為,政權可以包括復決、創制、選舉、罷免四權,而治權則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吳經熊對此大加褒揚:
就止的方面說,人民有復決權,可以防止政府之制定不良的法律。就動的方面說,人民有創制權,可以使政府不能不制定良善的法律。所以復決權可比作甲胄,人民可利用它去抗拒違背民意的法律。創制權可比作槍劍,人民可利用它去另開途徑,拿自己的意思去制成法律。所以人民若是有了選舉、罷免、復決、創制四種權力,則對于政府之去留動止,譬如六轡在手,所向莫不指揮如是,雖有萬能的政府,亦不怕不能管理了!瓝,人民不必有管理政務之能力,而可以享有直接管理國家政治之實權。這是分開“權”與“能”的結果。也就是我們總理高出于盧梭和羅摩的地方。
其五,五權制度。該部分沿襲上文思路,略過不提。
吳經熊對于三民主義的信仰, 直接決定了其關于法律的基本理念。在解說法律與三民主義的基本關系時,吳經熊提出,“三民主義是我們的目標,法律是貫徹三民主義的一種工具。它們是搭檔碼子,前者是目的,后者為方法! 以此為總綱,吳經熊認為法律對“民族”的貢獻主要有“法律應盡量發揚民族精神”、“法律為取消領事裁判權及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有力工具”、“法律可以改良民族”三個方面。
而法律和民權主義的關系,吳經熊認為主要從個人主義對于法律影響的角度做了解釋,分為“訂約自由”、“民事責任問題”以及“所有權性質”三個方面。 不過,在吳氏的文章《新民法和民族主義》中,“個人主義對于法律的影響”則變成了“訂約自由”、“民事責任問題”以及“親屬關系”三個方面,讀者明見之。
吳經熊對于法律和民生的關系,只提出了一點,那就是“法律應貫徹社會公道”,即法律對于民生的價值正在于其注重公平和平等,尤其是涉及民生基本方面。
其六,元首的特殊作用。吳經熊認為,“我們《憲草》里的大總統,絕非總統制里的大總統,……絕非責任內閣制里的元首! “《憲草》里的總統,自有他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因為他除了一般元首所具之職權而外,他還有兩種特權。其一就是調整五院的作用,……第二種就是須發緊急命令,以維國家的作用!
其七,均權制度。吳經熊認為我們“不偏于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而“是于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之外,另辟蹊徑,而采均權制度了”。
其八,民生主義的經濟制度。吳經熊認為,“我們的憲法,所以采取民生主義的經濟制度,是因民生主義,在理論上,比流行于歐美的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好得多!
其九,教育。吳經熊認為“其引人注意的,就是它(一)無論貧富老幼,均有受教育的機會;(二)無論貧富的地方,均有發展教育的機會。而其最重要的,就是規定教育經費的最低限度。”
其十,憲法之解釋。吳經熊肯定了憲草規定的賦予司法院解釋憲法之權力,并將其提起權賦予監察院的制度。
其十一,過渡條文之添設。吳經熊指出,“過去的制憲運動有一個重要的毛病,就是制憲的人只管制憲,不顧及憲法之施行,馴至憲法雖經公布,然窒礙難行,使根本大法徒成空文! 而這次的制憲中,“能痛改前非,理論與事實,均能顧及。于《憲草》特設過渡條文,以便施行,誠屬幸事!
綜上所述,吳經熊認為,“這次的《憲草》,并不是閉門造車,憑空想象的東西。他是根據總理遺教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并斟酌國家目前的需要而議定的。” 在另一篇文章中,吳氏認為此次制憲的意義有:(一)確立法治的基礎;(二)集中民族力量,以應付國難;(三)確立三民主義之國體,以示建國的精神;(四)確立民生主義的經濟制度;(五)集中并提高元首權力,以便應付國難。
對于國民對于施行憲政的責任,吳經熊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特色》中認為有兩點,第一,國民要注意政治,督責政府;第二,為守法。 而在《過去立憲運動的回顧及此次制憲的意義》中,吳經熊則分施行憲法責任者和國民的責任兩方面歸納,顯得更為詳盡。吳氏認為“關于負施行憲法責任的,第一件就是須有行憲的誠意!倍暗诙褪琼氂惺胤ǖ木。”關于國民的責任,吳經熊認為“第一個條件,就是須認識憲法”,“第二個條件就是須參加政治,督促政府”,“第三個條件就是須有護憲的力量”。
四 吳經熊的法律哲學:中國新分析法學簡述
1927年1月1日吳經熊被任命為上海特區臨時法院法官的同時,著名論文《法律的三度論》亦在陳布雷主持的英文《上海商報》(元旦特刊)上發表,憑此吳氏成為中國新分析法學派的領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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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2年,吳經熊指出,“研究法學的方法和研究別種科學是一樣的。先把那根本上的原理徹底悟會了,其他的枝葉問題就可不勞思索,迎刃而解! “法律學既是精神界科學之一部,自然亦有一種無形儀器,即是標準。標準拿定了,就不難再造公式和定例! 甚至在十多年后,吳經熊依然認為,“我們研究一個法制,先要找到幾個總樞紐,才能觸類旁通,左右逢源;而所謂總樞紐就是貫統那個法制的哲學背景!
那么,法律的標準是什么?在吳經熊看來,“法的標準卻用個‘理’字來代表他! 而這個“理”字,按照吳經熊的界定,是指“二十世紀的理是個實事求是的理,——固非玄想中之理,又非書本中之理,卻是社會日常行為中之理” 。“這個理是絕對的也是相對的”,“抽象的理是天經地義,萬劫不磨的。實質的理卻是隨時推移,隨地變遷的”,“法律的簡單和復雜,隨時勢而變;但是萬變之中。自有一個不變的真理在里面!
對于法律的目的,吳經熊認為“在于促進人類的文化”,“文化含有兩個重要的意思,缺一不可:第一是對于人的本性而講,就是以理勝欲;第二是對于人的環境而講,就是用智力駕馭自然勢力。” 就此吳經熊提出法學家的本分“一面革出那種死法,一面創造出活法出來,以扶助文化事業。”吳經熊:“法律的基本概念”,載吳氏《法律哲學研究》,第10頁。
1926年回國后,吳經熊法學思想更加成熟了,《法律的三度論》一出手自顯得不凡。吳經熊提出:
每一個別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
。ㄒ唬⿻r間度:所有法律均存續于一定的時間中,都具有時間的屬性……
。ǘ┛臻g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領域,或對一定的人民發生效力,沒有一種法律,其效力范圍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轄權是毫無限制的。
(三)事實度:所有法律均與事實有關,在邏輯上,有什么是關于這件事的法律?詢及“什么是法律”?這一問題是毫無意義的。律師亦將為此類問題所困擾。每一法律均統制一定的事件,或一類的情事。不論它是真實的,或是擬制假定的事實,均構成法律的一面!瓎栴}常是“什么是此時此地或彼時彼地,關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吳經熊本人認為法律三度論的兩大成果是:“(一)法律的三度論一被接受,則法律學便進入一嶄新的領域,它不再是一種形式的科學,而變為一種歸納的學科”; “(二)法律三度論的邏輯另一成果,便系所有的法律均與事實相關。法律與事實共存亡,法律并非產生于事實發生之前。談法律而不言事實,誠屬荒唐!” 霍姆斯法官提出的觀點,“法律是法院在事實上,將為何行為的預測”,被吳經熊在法律的三度論中接受了。
吳氏的《法律的三度論》由于系英文發表, 但是后來在國內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 直接成為國內新分析法學派的開山之作,極一時之盛。
孫渠亦提出,“三度既明,吾敢粗率言之,歷史派偏重時之一度,社會派偏重空之一度。舊分析派對于第四度法律標點之分析,尤盡能事。統三派而熔冶一爐,舍新分析派誰屬耶!”
孫渠:“續中國新分析法學派簡述”,載吳經熊、華懋生編《法學文選》,第252頁。
端木愷認為,在中國新分析法學派的構建方面:
吳經熊教授以“法律即預測”的格言為出發點,確定了法律的三個線度,就是時間、效力范圍與事實的爭點。這并不是什么新的發現。本來“宇宙間沒有新的東西”,時間、范圍與事實,尤其是法學家所時常討論的問題。但是,把它們組織起來,使成為法律的化合元素,卻是吳經熊教授的首功。
因此,端木愷對吳經熊給予了極高的評價:“德生博士致力于法學改造,已近十年,且揭新分析之幟,奮勇直前,以其學派之名題吾文,從其志,亦所略明法學之趨向也!
孫渠從因果關系角度對吳經熊的“法律三度論”做出了評價:
法律的三度之中,有時代特性,可知成法律之公因矣;有地域性,可知成法律之近因矣;有法律之標點,可知成法律之專因矣;故概然之程序頗高?傊扇认嗷嫵煞芍蚬P系,既具因果律之四要件,則其因果律之成立,似已無問題。
新分析法學派之法學方法,亦被學界推重:
法學者研究之材料既定,分析工作可分三大部:
(一)分析在研究中各種法律,各有效時代以內,整個社會中各部分社會之思想及制度之內容,取同去異,以得各種法律之時代特性。
。ǘ┓治鲈谘芯恐懈鞣N法律,各有效地域以內,一部分社會中各時代思想及制度之內容,取同去異,以得各種法律之地域特性。
。ㄈ┓治鲈谘芯恐懈鞣N法律,與其所制裁之事實的對象,使合于一法律,有一法律標點之條件。
(二)吳經熊眼中的中國新舊法制
在提出“法律三度論”之后的近十年間,吳經熊對中外法學的觀察亦未停止,有大量論文傳世,這些文字一方面不斷地對中國傳統法學進行批判,在必要時從中汲取若干符合或者暗合歐美法律觀念的元素;另一方面,吳經熊依然源源不斷地向國內讀者介紹歐美法學發展的現狀以及趨勢等等。
在吳經熊看來,中國傳統法律的哲學背景,主要有:“(一)天人交感的宇宙觀;(二)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三)息事寧人的人生觀”。吳經熊:“中國舊法制底哲學的基礎”,載吳氏《法律哲學研究》,第57頁。就“天人交感的宇宙觀”而言,吳經熊從三個角度予以說明:
。ㄒ唬┍确,舊律“名例”中均設有“十惡”一門。十惡中的第一項就是謀反。反就是擾亂宇宙秩序的意思。……
。ǘ┨斓仉m然不能講話也不能寫字,但是種種現象可以給我們摹仿!ㄈ┳鸨百F賤的階級既是在宇宙間注過冊的,不用說也是永古千秋不可磨滅的區別。
關于道德化的法律思想,實質上就是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吳經熊在多篇文章中提到這個問題。比如:“道德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道德的工具。換言之,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保障道德! 比如:
“正義”的擁護,不但要有“真”,而且還要有“善”,因為司法人員若是以不“善”或不道德的方法取得證據,也是法律所不容的。……法律不能以強制的方法來執行道德,同時又不能把道德擯絕于法律之外。法律失去道德的成分過多,就形成了不道德,不近人情,沒有進步的可能。
另一方面,法律如果把道德成分全部攝收了,結果也會到不近人情的地步。
再比如:
就整體來說,道德屬陽,法律屬陰,其關系就如銅幣之兩面,有文字者為陽,反之即為陰。因為道德與法律被認為是陰陽之兩面,故凡不道德的均認為是犯罪,從此點看來,我國的法律似乎是很道德的,但其實過分地吸收道德,反而會成為一種不道德的法律,因為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而道德是自由的,是無強制性的。故加外力或其他強制里,去強制實施一切道德上的義務,結果等于把道德變質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實在微妙,從一方面講,法律中不能沒有道德,否則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因為法律雖明而它若有不合乎正義的地方,人民也不會心悅誠服。從另一方面來講,法律若成為強制實施道德的工具,而變成道德奴隸的話,這更是不道德。
吳經熊反對中國傳統哲學基礎中息事寧人的人生觀,認為其往往導致爭訟的日益減少,而“法學的昌盛,法治精神的發達,都是以爭訟為基礎的。沒有爭訟,就不會有真理,也不會有公道。法律以爭訟為發源地,以公道為皈依處! “其流弊不一而足。第一,民族容易落于‘心理壓迫’的狀態。……第二,民族容易學得一種假冒偽善的脾氣。”
吳經熊在服膺三民主義之后,對于中國
傳統文化中舊觀念的批評更猛烈,比如:
我國舊法制之陰陽五行不平等的觀念一定要完全摒除,要建立一個完全平等的思想體系,同時對于我中華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發揮!覈侵v三民主義,不是講個人主義的。所以他和十九世紀的個人主義不同。它是以人為本的,而非以物為本的,所以它又和共產主義絕對不同。它是獨樹一幟的,它是最先進法制的礎石。
。ㄈ傲陙砦餮蠓▽W的花花絮絮”
在1927年以后的近十年間,吳經熊向國人介紹西洋法學的努力亦占了其很大部分的精力和時間。清華版《法律哲學研究》收錄了三篇這方面的文章,《法律之多元論》、《關于現金法學的幾個觀察》以及《六十年來西洋法學的花花絮絮》。
《法律之多元論》是一篇殘稿。作者先對法律之一元論下了個定義:“在法律宇宙中的一切現象,都可以歸到一個本源,或以一個原則來說明一切法律宇宙中的現象,這就叫做法律之一元論! “在此定義之下,大多數的法律哲學家皆屬于一元論這一派的,”吳經熊將自然法派(以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為代表)、分析法學派(以奧斯丁為代表)、歷史法學派(以薩維尼為代表)、法律的唯物史觀等都歸入一元論法學目下。
《關于現今法學的幾個觀察》中再次提及了法律的一元與多元。吳經熊認為,當時的時代精神正是“懷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以及“沒有信賴和無所信賴”,“到處是懷疑,到處是推翻絕對性,永久性,神圣不可侵犯性。這實在是一個打倒偶像的時代!” 而這種時代精神投影到法學領域,便產生了這么幾個變化:其一、法學本身由孤獨走向開放。吳經熊指出,“從前的法學的一種自給自足,和其他的學問‘老死不相往來’的態度,在現在已一變而為‘社交公開’的狀況。” 而具體的表現,就是法學和心理學、政治學、道德、社會經濟問題、社會科學、人種學、宇宙觀等等諸多學科的互相交融。吳經熊對于法學和心理學的交融感觸不淺,甚至在國內首倡心理法學等概念。其二、法律的淵源從一元走向多元。吳經熊認為“在十七、十八、十九三世紀,沒有一派的法學家不是一元論的。尤其關于法律的淵源到處發現一元論的傾向! 吳氏列舉自然法派、歷史法派詳細解說了這個趨勢。其三、司法的藝術從古典走向浪漫。吳經熊以法國南錫大學惹尼先生的《解釋的方法和司法的淵源》一書為例,認為其“把那傳統的立法一元論批評的體無完膚。除了惹尼之外,攻擊傳統學說的還有狄驥、梅因等等。依據這些趨勢,吳經熊最終認為:
現今是個過渡的時代,所以法學也只是帶著過渡的色彩,這個時代的法學當然是批評方面、破壞方面居多,而建設方面、組織方面,即使有的話,也是很少。而且不見得有多大的力量。一切正在醞釀,震蕩,擾攘——這便是現在法學的狀態。換言之,對于過去法學的批評,即是現今法學大部內容之所在。就大體而論,現今的法學是趨重于情感的,以“變”為前提的;正和過去的趨重于理智,以“不變”為前提的法學針鋒相對。
吳經熊提出,要在這種背景之下建設新法學,有兩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做:第一,建設一個法律的方法論;第二,建設一個法律的目的論。
而在其他場合,吳經熊對法律及社會環境的變動又充滿期待:
從十九世紀的末葉到現在——在這五六十年的過程中間——律學和法律思想經過許多的變化和進展,我們敢斷言在法律史上再沒有一個時期要比這個更有意義,更饒有興趣了。法學的花開得萬紫千紅,呈一種欣欣向榮的氣象,足使我們學法律的可以在這個偉大華麗的園子里,尋花問柳,優游忘倦,大有不知老之將至的境界。
吳經熊眼中,六十年來西洋法學界的“爭奇斗艷”主要是因為“無論在理論方面或實際方面,這個時期可以說是富于創造性的! 近六十年來法學方面的創造性體現在這么幾個方面:一個是產生了耶林、柯勒、施塔姆勒、惹尼、狄驥、梅因、霍姆斯、魏格摩爾、龐德、卡多佐等一大批最著名的法學家,還有“二等角色和后起之秀實在是同春汛的爆發不可勝數” 。除了法學家群體的爭奇斗艷之外,吳經熊認為近六十年來“還產生出三個在法律史上各樹一幟的民法典——《德意志民法典》、《瑞士民法》和《蘇俄民法》。”
吳經熊看來,六十年來西洋法學的花絮之一,是耶林的《為權利而斗爭》。吳氏指出:
殊不知沒有爭訟,就沒有運用法律的機會;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運用。依照耶林氏的主張,我們對于刀錐之末,也應爭個明白;并非為自己的利益,實在為保障法律。……非法治無以維持社會秩序,非爭訟無以完成法治。凡是法律的忠實信徒,必須為自己的權利竭力奮斗。退讓一步,即是不忠實;放棄一絲一毫的權利,即是法律的叛逆!
花絮之二是柯勒和施塔姆勒的學說。吳氏看來,二君的學說意義在于正確處理好法律和文化的關系:
文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文化的目的凡二,一曰內心修養,一曰克服自然界!杉仁俏幕徊糠,不消說也應以文化的理想為理想。雖則法律的力量有限,但也應在可能范圍之內盡量地促進文化,盡量地消滅和減少一切文化上的阻礙。
按照吳氏的觀點,“法律誠然不能發明拍照術、留聲機、無線電、飛艇,以及其他各種足以沖淡時間和空間阻擋力的技術,可是法律卻能從旁獎勵和保障科學上的種種發明。” 吳經熊認為除了法律對于文化的間接的貢獻外,還舉了民法中代理人制度、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以及債權法等等規定,認為“有的地方法律遽能直接克服空間和時間”。
花絮之三是施塔姆勒對于法律的定義,以及公平的原則和定義。施塔姆勒“平生最得意的工作是在闡明法律的概念” 。
花絮之四是霍姆斯和龐德打倒機械化法學。吳經熊對霍姆斯及龐德在美國法學界的地位作了極高的評價,“現代美國法學之所以不但未落于不景氣的狀態,而且有百卉爭艷、欣欣向榮的氣象,蓋以龐、霍兩氏之力最多! 在吳經熊看來,龐德于1908年發表的《機械化的法理學》是一篇“具有在法學上革命意味的文章” ,該文章中作者提出了法學上的兩種通病,“易趨于太過專門化的途程,其流弊就是使不懂法律的大眾莫明其所以然”;“太過顧慮內部的矛盾、太過苛求形式上的完美和統系上的一貫,容易使法律變得僵化” 。吳經熊對此感同身受。
花絮之五是法治的限制。吳經熊認為龐德的法律哲學有兩個出發點,“第一,他是反對機械的法學的;第二,他是主張法律的能力是有限制的,所以要和別的社會科學合作! 而關于法治的限制,吳經熊認為龐德分析了五種:“確定事實的困難”;“許多道德上的義務法律不能強之使行”;“人類越趨文明,利害關系越復雜,而侵害法益的方法也隨之日趨高明和巧妙”;“許多法律規定的義務,事實是不能強制執行的”;“法律不是一部自動機器,還須有正當的人才去運用它的”。 就此吳經熊認為,法律的能力既然是有限的,那么:
以立法權立法,不如以司法權立法。法律好比一所房子,應隨時加以修理,加以洗刷:漏的地方應彌補,舊的地方應調換,每日黎明即起,灑掃庭除,這樣才始不負祖宗置產的苦心。法官的任務,一方面要保守,一方面也要創造;既不能太過保守,致蹈墨守成規,膠柱鼓瑟之譏,又不可太過創造,致涉搗亂綱紀的嫌疑;增一分則太長,減一分則太短。這是何等高深,何等奧妙的藝術!做司法官的一定要有一種歷久的內心修養,才能達到可以守則守,可以創則創,寓守于創,寓創于守境界。非法之難,而所以用法者實難;對于司法人才之難得,無論古今中外,皆有同一的感想。
五 “在進化中的自然法”:晚年吳經熊
1937年底,吳經熊受洗皈依天主教,從而從法學界消失。對于吳經熊從法學界逃逸的原因,許章潤認為是“當法律不足以慰藉心靈時”。 事實上,一直到晚年,吳經熊關于法律的思考都沒有停止,其法律哲學仍然在進化中。晚年的吳經熊嘗言:
我的法律哲學,主要不外乎二點。第一點是: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礎;第二點是:自然法不是死僵僵的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是與時俱進的有機體。因此,我的法律哲學,可以用一個標題來概括:在進化中的自然法。
吳經熊自述,其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早年師從施塔姆勒。
而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哲學亦是吳經熊自然法的源頭之一,其對形式和內容合一的承認,亦使得吳經熊“喜出望外”了。 “我基本的和持久不變的心向,一直是想超越一切相反相承的觀點,在認識論方面,我曾企圖超越并綜合概觀和個觀。同樣,在自然法的問題上,我曾企圖超越并綜合恒常和無常,固定與變遷! 吳經熊認為:
雖然自然法是導源于永恒法,但是它絕不能與永恒法混為一談,否則將重蹈十七八世紀所有自然法學派的覆轍!匀环ㄓ幸徊蛔兊暮诵,它的最根本原則——為善避惡——不應有任何變化。而一切比較具體的規律,在消極方面,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積極方面,像“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和“已欲立而立人,已欲達而達人”,都是上述核心原則的直接結論。這些直接結論與核心原則似有同樣的效力。
那么,相對于人定法和永恒法,自然法的地位究竟如何?吳經熊給出了答案:
我以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是一貫的。自然法譬如一座橋梁,其一端架設于人定法的這一邊,而另一端則根植于永恒法的彼岸,若從人定法這邊看自然法,自然法可變的一面,清晰可辨;然而若從永恒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則自然法不變的一面亦甚了然。以前抱獨斷論的自然法學者,似乎只看到自然法植根于永恒法的彼岸,認為自然法的整體是具有不變的傾向,甚至連同它的微末細節亦包括在內。就另一方面看,抱懷疑論者,完全把注意力貫注于自然法在人定法的彼岸,否認自然法的不變性,甚至于它的最根本原則——為善避惡——亦不例外。
類似的意思,吳經熊在《自然法哲學的比較研究》中亦表達過,其提出“自然法是一座溝通永恒法和實證法的橋梁”,認為“雖然永恒法、自然法和實證法三者是不同的,可是三者之間,卻構成了具有一貫性的連續體!
吳經熊關于自然法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題,即自然法的拘束性。吳氏認為,自然法的拘束性根植于兩種根本的理由,一方面它根植于事物的本質中,另一方面它是天造的而非人設的。 正因為如此,吳氏提出了自然法的制裁問題,并對此有著精彩的論述:
可是事實上,自然法是較人定法具有更大制裁力的。首先,善的本身就是一種報嘗,惡的本身就是一種懲罰。直截了當地說,人能夠為善,不會不感到快樂的,同樣,人若為惡,不會不感到痛苦的。我們生來的目的,就是要徹底地自我實現,也就是完全地忠于自己的本性。善促進這一目的的實現,而惡卻在破壞它。中國有一句話:“為善最樂。”我們也可以說,作惡就是地獄。這就是自然法對于一個人的內在制裁。其次,人類亦受無形因果律的制裁。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的收獲!詈,如果我們體識上帝是無上公正的。我們就應該相信,真正的美德,特別是隱德,一定會得到善報;或者,故意的和無悔意的過錯,也一定會受到懲罰。
吳經熊就此提出,“因為自然法并不是仰賴邏輯和經驗的推理建立起來的;我們以直覺認識它,這種直覺就是人所稱的良知,良知是我們認識自然法的天賦官能,而良心則是把良知所體認的自然法,適用到個別情況上的作用! 同時吳經熊還認為,“自然法呈現在人類文明的每一階段” ,而且從教義上亦可得到實證,“自然法是與任何天啟無關的,它的第一原則為一切民族所同具,并非屬于基督教徒的專利品!
清華版《法律哲學研究》還收錄了晚年吳經熊于1966年6月6日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所做的一個演講:《正義的探討》。這篇簡短的演講詞體現出了吳經熊自然法思想的歸宿,即對正義的追求。在吳經熊看來,“‘正義’并不是單純的元素,它的觀念很復雜,含義也很豐富,它是含有‘真’、‘善’、‘美’三種成分的! 吳經熊認為,“正義”與“真”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法律事實的認定方面。正因為如此,因此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求“真”的工具越來越進步,則法律也是越來越進步。 而“正義”與“善”的關系,吳氏認為法學除求真外,還要注意“價值”成分和權量利害關系的問題,我們除了重視因果關系外,還要注意“價值”的成分和權量利害關系的問題。 “正義”與“美”的關系是什么樣的呢?吳經熊給出了一種答案:“其實‘正義’就是‘美’,而‘美’也就是‘正義’。所謂‘美’也就是‘平衡’! 吳氏最終將這些歸結為一點:
吾人研習法律,應當知道“正義”是以“真”為基礎,以“善”為目的,而以“美”為本質。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律乃是非常高貴的學問。正義的“美”是不能用言語來描寫的,……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恰到好處。做法官的,對于量刑的標準,也應該用藝術的靈敏感覺來衡量。斟情酌禮,務使能恰到好處。
“恰到好處”,不正是自然法追求的終極目標嗎?吳經熊一輩子超越了東西方,方悟出人類文明發展中需要矢志不渝去追求的目標。讀者諸君自可看到,吳經熊此時的法學胸襟的確已經超越了東方與西方,既是東方又不完全是東方,既是西方又不完全是西方,既是東方又是西方,試看古來中華俊杰浩浩蕩蕩,真正有此眼界的恐怕唯吳經熊一人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