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字第一號”傳奇——王寵惠的法政精英之路
發布日期:2013-01-1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 名
王寵惠
欽字第一號考憑
王寵惠這個名字,對民國風云激蕩的前朝往事有過關注的人不會感到陌生。他是辛亥革命后孫中山先生所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的外交總長,在北洋政府時期先后擔任過司法總長和“好人政府”的國務總理,國民黨政府時期也擔任過外交部長、司法院長、代理行政院長等要職。
政治場中的王寵惠,是一個裹挾在軍閥政客和黨國威權中的學者型官僚。“大隱隱于朝”,他在政治漩渦的夾縫中求取生存,并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內向他的國家和民族貢獻了自己專業的當然也是卓越的智識,無愧于“近代法政精英第一人”的褒譽。然而,說王寵惠是“近代法政精英第一人”,不僅是因為他顯赫的高官大爵———單純從政治歷練的面向來看待王的“精英之路”,顯然是過于狹窄的角度與格局。實際上,如果我們拋開這些名位虛銜,從學術與智識貢獻的角度來“走近”王寵惠先生,看到的是別樣美麗的風景。
從學術史的角度審觀,王寵惠的一生也無疑是傳奇的,他的身上有太多的光環,他保持了太多的紀錄———
1895年,王寵惠從香港北上天津,考取了由近代著名實業家盛宣懷創辦的北洋大學堂,攻讀法律科,1899年以最優成績畢業,并獲得中國近代第一張大學畢業文憑“欽字第一號考憑”。1902年初冬,王寵惠赴美留學,他先就學于加利福尼亞大學,隨后轉入耶魯大學,并在那里獲得了法學博士學位。博士畢業以后,王寵惠旋即赴英國繼續研究國際公法,并獲得英國律師資格。同一時間,王寵惠游歷法國和德國等歐洲先進國家,考察各國法律,并被選為柏林比較法學會會員。
其時,《德國民法典》頒行未久,并成為各國法律學界的關注熱點。但是,1907年以前,這部世界民法典史上的經典之作卻一直沒有較為成功的英譯本。就在此時,精通德、英、日三國外語的王寵惠萌生了向英文學界譯介《德國民法典》的念頭,并立刻開始著手翻譯的工作。這部凝聚了王寵惠無數心血也最能彰顯其學術功力的《德國民法典》譯作在1907年問世,由倫敦著名的斯蒂芬斯書店出版,一時間,各國學者和讀者好評如潮,王寵惠在國際學界聲名鵲起,這一次非常漂亮的“亮劍”也奠定了王寵惠在國際學術界的學術地位。
王寵惠的《德國民法典》英譯本究竟是否成功,下面這個事實可以提供有力的佐證:該書自1907年推出后即迅速成為歐美各國大學里(用英文講授)《德國民法典》的通用教材,一直到20世紀的70年代,《德國民法典》(王寵惠譯本)仍然在英美學界保持了經典教材的地位。前美國總統尼克松上大學的時候所用的正是王寵惠的譯本,因此,在尼克松以美國總統的身份踏上中國土地的時候,他特別地向來自中國的法學名家王寵惠博士表示了他的敬意。作為以英語為“外語”的中國人,王寵惠能夠以《德國民法典》的英譯本而贏得英美世界廣泛的尊敬,這樣的語言與學術功力,即使放眼當下,國內又有幾人能望企及呢?
作為一名蜚聲國際的法學家,王寵惠在法學上的可圈點之處遠未止此———
1911年歸國后,他先后寫出《憲法芻議》、《憲法危言》、《憲法平議》、《中華民國憲法之要點》、《憲法之功用》、《五權憲法》、《五權憲法之理論與實踐》等上乘之作,在理論上襯應了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制主張,奠定了民國立憲的理論基礎,亦“引領了近代中國的憲政風潮”。
在刑法領域,他的貢獻突出表現在:主持起草了第一部真正現代意義上的中國《刑法典》(1928,《中華民國刑法》),他的《刑法草案》廢除了舊刑法中的禮制羈絆和親等原則,糅進了現代法律的諸多理念,如刑罰面前一律平等、懲罰從輕等,其時著名的法學家如伍朝樞、楊鴻烈等對王在刑法學領域的深厚學養頗多贊辭。
此外,王寵惠還以顧問的身份親身參與《中華民國民法》的編訂工作,并在其中扮演了建設性的角色,《中華民國民法》能夠在短短兩年之內就完成編撰并在立法技術上達到相當程度的“中西合璧、兼容無礙”,王寵惠與有巨功焉。
王寵惠在國際法方面的貢獻,則主要體現在他在海牙國際法庭供職時的杰出表現,及他在聯合國憲章制定過程中所做的開創性工作。1923年,王寵惠受北洋政府的委派,出任海牙國際法庭大法官。在海牙,他處理國際糾紛時的公平與適當,他的深厚廣博的法學素養和他的紳士風度,都使得各國的學者和政治家們為之嘆服,并為祖國爭得了巨大的榮譽。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王寵惠(其時擔任國民政府外交部長)作為中國方面的代表出席了聯合國成立大會,對聯合國憲章的制定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并負責潤色和審定聯合國憲章的中文版,其卓有成效工作受到出席會議的各國代表的好評。
如果單就法學而論,說王寵惠是中國近代法學的主要奠基人之一,絕對是中肯的評斷,甚至,“近代法政精英第一人”的褒譽也并不過分。《左傳》里公孫豹曾提出著名的“三立”判準(即用“立言、立功、立德”來衡量一個人一生成就的大小),用之王寵惠身上,可以發現,他實在是近代中國為數不多的在“立言、立功、立德”這三個方面都達到很高層次的“大人物”之一,篇幅所限,不復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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