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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我才第一次親眼看到李步云老師。那是在香港,在我過去奉職的那所大學里。李老師給法律學院的師生們做了一場聲情并茂的學術報告,我至今還很記得主題是有關制定《立法法》問題的研究,入場前便和同事們說今天李老師的報告可以題為《立立法法》,中國同事皆開懷大笑,外國同事自然不知中文的妙處,懵在一邊。
演講結束后,李老師被我請到我的個研室,我們進一步握手言歡、親切交談,狹窄、擠迫的港式大學研究室的空間里,開始彌漫著我對李老師神交已久之后邂逅的歡愉,以及李老師深秋一樣明朗而又成熟的氣質和思想所帶來的氣氛。我看到李老師那梗須粗大的眉毛,眉宇和印堂之間透出一種英氣逼人的光弧,他笑聲朗朗,話語簡潔而富有感染力。他當時留下的是一張正面為蔚藍色的名片,那淡淡的蔚藍里舒展著一群暗金色的飛鶴的舞影。那是好天氣的色調啊,和那天他的心情、我的心情、以及欣欣向榮的祖國和剛剛回歸的香港的各種勢頭,都那樣和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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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老師的這種緣分,可追溯到留日時代。在博士前期課程(相當于我國的碩士課程)期間,導師畑中和夫教授要我們幾個中國留學生從中國的《法學研究》雜志中遴選出一批最具有代表性和學術水準的有關人權理論的中文論文,分頭翻譯成日文,然后再圍繞原文的觀點以及翻譯的難點,在研討課中由大家輪番報告,共同討論,最后經他確定從中再遴選出一批譯文發表在《立命館法學》雜志中。我當時在那些留學生中處于大師兄的地位,便負責統籌前期的論文遴選和翻譯任務分配的工作。李步云老師的《論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1] 便在入選之列,由我自己翻譯,經課堂的報告和討論,最后發表在《立命館法學》1993年第4期(總230期)上。
不久,我突然接到未曾謀面的鈴木敬夫教授的來信。信中大致說:近讀您翻譯并發表在《立命館法學》上的那篇李步云教授的文章,很有感慨,此前我也想翻譯此文,沒想到您先翻出來了,雖然對我來說有遺憾,但覺您譯筆很好,等等。印象最深的是他接著寫到:看來好文章大家還是自有定論的啊。鈴木教授是日本札幌學院大學法哲學教授,早年曾就讀于韓國的高麗大學,在當今仍然堅持研究并信奉拉德布魯赫,在日本同行中可謂是一個頗為獨特的存在。作為一個持有相對主義立場的學者,他當時針對李步云老師的論文發出“好文章大家還是自有定論”的感慨,使我受到了感染。
記得在發表前的課堂討論中,同學們也為這篇文章振奮。當時中國法學的理論構成,在總體上還顯得頗為簡明,各種學說中的學術積淀也比較單薄。畑中教授精通英文和俄文,對德文也有造詣,惟不諳中文,他靠在個人研究室的沙發上主持我們的譯文報告,往往聽著聽著便沒有發言,我們幾人誠惶誠恐地看去,只見他老人家閉著眼睛,一對疲憊的大眼袋垂在眼鏡的后面,好像進入了那櫻花爛漫的夢鄉。但當我們當中的某一個仁兄一旦敷衍出一個錯誤的譯詞或譯句時,他便猛然睜開眼睛說:君,你大概錯了吧!于是舉座皆驚,并為日本這位比較法學家的“特異功能” 暗自稱奇。
然而,當我報告李步云老師的那篇文章時,畑中教授一直睜著眼睛認真聽完,并在評論中加以稱贊。記得1993年春季我回國省親,隨便陪同日本一批進步的法律界人士到北京訪問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和人大法學院,那批人都是畑中教授和著名律師石川元也先生麾下的亞洲法律研究中心成員,我在飛機上看到他們許多人手中都捧著一本學術雜志的論文抽印本,在空中的旅途中認真閱讀起來,一眼瞄去,竟是發表在《立命館法學》上李步云老師那篇論著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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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大的皮文睿(Randall P. Peerenboom)教授曾在一篇論文中指出李步云教授是“當代中國優秀的權利倡導者、重要的法學理論家”。[2] 無獨有偶,在一向謹慎的日本學界中,李步云教授也受到同樣高度的評價。鈴木敬夫教授在1997年編譯出版的《中國的人權論和相對主義》一書中,就把李步云老師的《社會主義人權的基本理論和實踐》一文作為全書的結語,并在該書的《前言》中把郭道暉教授和李步云老師均列為是“現代中國法哲學界的指導者”,同時指出他們“承當著中國人權理論旗手的角色”。[3]
鈴木教授的上述定位,與皮文睿獨斷性的評價略有不同,是通過把李步云老師放入中國人權理論語境的整體脈絡中完成的。在這種整體脈絡中,與其說李步云老師是一個我們所熟悉的個性豐滿的人格主體,倒不如說是一個依附于他自身的理論而呈現出來的、在那個整體脈絡中擁有代表性地位的思想主體。當然,鈴木的角度仍然是拉德布魯赫式的相對主義,尤其是他的方法二元論(Methodendualismus)。他首先把畑中教授對“現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或法治”進行透視所得出的4點特色作為把握這個整體脈絡的出發點,[4] 然后從方法二元論的角度看出,以李步云教授為代表的當代部分中國學者所訴說的“應有權利”,實際上體現的是拉德布魯赫所說的那種無法從“現存”的東西中直接演繹出來的當為命題,為此實際上已經沖破了畑中教授所總結的那種“現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制或法治”下的傳統語境。在鈴木教授看來,因為那種傳統語境下存在著被“物質一元論”培育成長的“實證主義”,即拉德布魯赫在他的“法的價值考察”中曾經所批判的“從存在的東西中推論出應該存在的東西”的那種思想,而李步云老師的學說所挑戰了的,正是這種思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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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異國學者,鈴木所把握的脈絡當然不可能是完整的。完整脈絡中的李步云教授,應該是在我們中國特定的轉型時代的語境之下,時常被糾葛于和他的論敵之間所展開的各種爭論中的那個學者。這本來不是李步云教授的遺憾,正好像在可以超越了奧斯丁理論之后的哈特與富勒和德沃金之間的爭論并不可能成為哈特本人的遺憾那樣。而真正值得遺憾的是,在李步云教授的學術生涯中,迄今并沒有機會遇到對他學說的發展來說乃是有益的那種論敵。
值得一提的是,他在學說成熟時期最重要的那個論敵,在日本學界中也曾得到介紹。1994年第4期日本《法學教室》雜志中登出了東京大學教授、著名憲法學家長尾龍一先生為該刊《日本公法學者檔案》專欄所寫的人物志文章:《穗積八束(1860-1912):國權主義的憲法學者》。提起穗積八束此人,日本學者都知道那也是一個怎樣也無法從本國法學的學說史上抹去名字的歷史人物。他是穗積陳重的弟弟、與其兄以及其侄穗積重遠一起,均曾是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院的大牌教授,更重要的是他還是德國近代公法大師拉班德的弟子,留德回國后出任東京帝國大學憲法學講座教授,創立了被后世所唾棄的國權主義憲法學理論體系,我國憲法學曾幾何時所沿用的那個“國體”概念,就來自他當年的獨創,并成為其體系中的重要基石。說來有趣,他后來也成為一個著名學者的論敵,并成就了那位年輕學者,使他最終在日本確立了近代公法學泰斗、立憲主義學派代表人的地位。這位學者就是仍為今日我們中國學者所熟知的美濃部達吉教授。
長尾的那篇文章似乎以一種實在無法抑制的調侃語調介紹了穗積八束的生平業績,末筆之處竟不顧有蛇足之虞,話鋒突然一轉,寫到了中國李步云教授的那個論敵。在此譯錄此段,以作后人研究資料考,但為尊重學術前輩起見,且將該教授的名字代之以X。
“比那趣味更深一層的是,現代中國的正統派憲法學者X教授,展開了所謂“中國的國體是無產階級專政,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體可變而國體不可變”之類的、與穗積一藤二瓜式的理論。該教授可能還不知道此論的起源乃在日本的反動憲法學者那里,國體·政體二元論據說就是梁啟超在1910年從日本帶回中國的東西。”[6]
(該文收入劉作翔等編:《法治理想的追求》一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 原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4期。
[2] R. P. Peernboom, Rights,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 in Rights in China, in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1: 359. 中文譯文為《論權利與利益及中國權利之旨趣》,張明杰譯,載夏勇(編):《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有關觀點可見該雜志第111頁。
[3] 鈴木敬夫(編譯):《中國的人權論和相對主義》,(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鈴木前言部分第10頁。值得順便一提的是,該書還接受了把張文顯、鄭成良、徐顯明稱之為“中國法理學三劍客”的說法,介紹了他們的論文并作出高度評價。
[4] 同上,第7 - 8頁。至于畑中和夫教授所總結的有關中國社會主義法制或法治的4點特色,乃表述如下:(1)與其說它把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作為直接目的,倒不如說存在這樣的構造,即在第一層意義上是以維護社會主義體制或秩序作為目的,由此助益于自由權利的保障;(2)為此,守法不僅是針對國家,更主要是針對公民而要求的義務;(3)與此相關,必須被遵守的“法”僅限于實定法,而不承認擔保實定法的“高級法”背景;(4)為此,不存在拘束“立法者”的法治,而存在“立法者”的絕對性,即使法治的保障確立了可訴諸司法的形態,但既然拒絕了權力的分立并立足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最終必然確立以黨的領導為保障的形態。參見畑中和夫、T. Wurtenberger(共著):《現代法治國家論》,(日本)晃洋書房1994年版,畑中撰寫部分,第264頁以下。
[5] 有關論述,可參見鈴木敬夫,前引書,《編譯者后記》部分,第308頁以下。
[6] 長尾龍一:《穗積八束(1860-1912):國權主義的憲法學者》,《法學教室》1994年第4期(總163期),第6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