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11月,80歲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收到了一封信。作者署名“約翰吳”,信中寫道:“我渡過世界上最廣闊的海洋來到您的偉大國度,是為了學習國際法學和比較法學……我想您肯定樂于讀到有關古代中國法觀念的東西。隨信寄上的是我在1921年3月《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的一篇論文……也許我會收到一封來自秘書的禮貌回信,但我會同樣高興。”寫信人是一名年僅22歲的中國留學生——吳經熊。他后來師從羅斯科·龐德,成為第一個受聘于哈佛大學的中國人。
最初,霍姆斯并不十分重視這位年輕學子的來信,毫不客氣地回復道:“我想,你想要的無非是一句同情話。但是,我只想進言幾句你可能不大需要的忠告……一個人不能一步登天。”然而,第二天他收訖那篇論文讀罷,馬上感到后悔,遂又去信:“昨天的信多有誤會。我以為是寫給一個初學者,因為你信的抬頭是法學院。現在我……覺得自己是對一個見識淵博的學者說話。”隨后他就吳經熊論文中的幾處譯注問題提出建議。兩人鴻雁往來,自此成為忘年交。
吳經熊向霍姆斯講述自己在美國的新鮮感受:“住在這里真是我一生中最快樂的日子……有一次,有人要我接電話,我喊了5分鐘‘喂!您好啊!’卻什么也聽不到。我的房東太太跑下樓看,發現我正在對聽筒說話,而用話筒對著耳朵,害得她哈哈不停地笑了大半天。閣下您瞧,這是我第一次和電話打交道,而我的生活還是充滿樂趣的。”霍姆斯則鼓勵道:“我欣賞你對法律所表現出得狂熱。我只是擔心當你深入生活的艱辛后,這種熱情會黯淡下來。然而,如果你像我所期望和你信中所表現的那樣,只要你的胸中燃燒著一把火,它就會生存并改變艱辛。”
遇到不順的時候,吳經熊也寫信給霍姆斯訴苦:“現在我的情緒十分低落,想繼續獲得卡勒基國際法獎學金的申請落空了。”霍姆斯則回信進行鼓勵,信中他舉了那個著名的例子:“你因失去卡勒基獎學金而感到失望……這也許是好事。對有理想的人的考驗就是看他在困境中對生活是否還抱有美好的希望。”
盡管兩人通信很多,卻只見過兩次面。霍姆斯得知吳經熊打算來訪時,高興地寫道:“當你夏天來比屋利莊園看我時,我們也許可以試圖扭動宇宙的尾巴……聽到你說自己剛滿24歲就不再年輕時,我便忍俊不禁。一個人到了60歲以后,都還可以說自己年輕……”當吳經熊真的來到霍姆斯家做客時,兩人都很高興。吳經熊后來在信中回憶道:“親愛的大法官,感謝您的邀請,我要說我在您家里度過的那幾個晚上非常愉快。我第一次親眼見到您,您像照片中的一樣睿智,風度翩翩讓我著迷。您向我一本又一本地展示您的藏書,并且隨口給上幾句精彩的評論,讓我獲益良多。不過,給我印象最深的還是您要我猜最好的書在哪里。天哪!我真沒有想到您指給我一排空架子。”
然而,在美國的快樂時光終究要結束。吳經熊決定要返回中國,接受上海會審公廨法官的任職邀請。他給霍姆斯寫信辭行道:“親愛的大法官,我不知道該如何向你道別……我要回國了。也許永遠不再出國了……為什么我就該生在這個黑暗的世界上,而且是在它最黑暗的部分呢?我在沉重的使命前發抖了。去啟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痛苦者歡樂,使工人獲得基本工資,使無家可歸的人有住處,掌握生命并將它引向更純凈的通道——這些問題是我致力于解決的……別了,我最敬愛的朋友!你永遠的,吳經熊。”
這封信之后,吳經熊就仿佛從世上消失了一般。霍姆斯多次去信詢問,都沒有獲得回音。因為當時國內已經戰事頻仍,這些信輾轉難達。直到有一天,英國駐上海領事館的惠特曼領事找到了吳經熊,拍著他的肩膀說:“現在我可抓住你這個罪犯了。這里有封英國來的電報告訴我們,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閣下迫切地想知道你是否健在!”吳經熊這才知道,自己的回信都沒能抵達霍姆斯的手中。重新聯系之上之后,霍姆斯很高興,卻又難抑悲傷地給吳經熊寫信道:“我真的很高興!魏格莫爾和龐德都非常推崇你,我為此也非常高興!不過你也發現了,我雖然健康尚好,但是明顯老態龍鐘。失去的再也不會回來了。霍姆斯夫人走了……”
1932年,91歲的霍姆斯給吳經熊寫了最后一封信,聊起了他的繼任者卡多佐:“孩子,你也許知道,在我上次生日前不久,我已經辭去了在法庭的位子。我很好,只是不想做任何事情……對了,卡多佐剛剛給我打來一個電話,我覺得你會像我這樣愛他的,從第一眼見到他,我就覺得他是一個優雅的精靈。”而正是這位“優雅的精靈”在不久之后,代替霍姆斯給吳經熊回復了一封簡短而悲哀的信:“大法官辭世了,親愛的吳,我能理解你的悲傷,就如同我知道你能理解我的悲傷一樣。”
果然,這封信傳到大洋彼岸時,再傳回來時,吳經熊寫道:“親愛的卡多佐,我非常痛苦……在我和他漫長的友誼中,他像我的父親一樣關心著我,我從他那里學到了許多許多,我已經無法復述了。親愛的卡多佐,替我帶上一束鮮花,給我親密的父親。他將于明天安葬,而那是他的生日。如果他活著,就94歲了……”吳經熊沒能寫完后面的話,只能留給歷史永遠的遺憾。然而他和霍姆斯之間長達十余年的忘年之交,已經成為法律史上最為精彩的篇章。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史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