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知名刑訴法專家陳光中交流是一個令人非常愉快的過程。這位年過八旬的長者親切、謙遜、睿智、和藹,處處流露著大家的風范。要是從中國人普遍相信的命理學說的角度來看,他生來就是一副長壽相。在整個采訪過程中,他幾乎不用應該、可能、也許這樣模棱兩可的詞匯。從中不難發現,“嚴謹”二字在這位法學大家眼中的意義。
陳光中租用的辦公室位于北京市西北四環一座靜謐的小區里,離他居住的地方并不遠。這里綠樹成蔭,花草滿園,鵝卵石鋪路,即便是在驕陽似火的八月,小區也是青翠宜人。
他的辦公室由一所普通住宅改造而成,客廳被布置成了一間小型會議室,用來指導學生進行學術研究或者舉行一些學術會議。最里面的一間是他的書房兼會客室,房間朝南,光線很好。在這間面積不算太大的屋子里,不僅擺滿了大量中外法律書籍,更有一些關于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書刊。他說,法學研究應面向現實,面向社會,這樣方可提出有實用價值和自主創新的思想和觀點。
作為我國刑訴法學界公認的學術權威和學術帶頭人,陳光中與刑訴法的立法工作緊緊地聯系在一起。1993年,他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委托,帶領刑事訴訟法的專家學者,提出了共計三編329條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以及多達35萬字的論證稿。而這也正是那次刑訴法修改的藍本。2003年,當得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訴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規劃時,他又懷著極大的熱忱,召集學者成立了刑訴法再修改課題組,經過三年時間,完成了總計60萬字的刑訴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如今,正在進行的刑訴法再修改工作中依然可以看見這位老人忙碌的身影。
在每次修改中,他都堅信程序法的地位是一個國家訴訟文明的重要標志,并積極主張:加強人權保障;保障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同時也應賦予法官在庭審中的相對主動性和職權性;律師以辯護人身份提前介入到偵查階段;建立相對沉默權制度等觀點。
在近三個小時的訪談中,陳光中用輕松的語言回顧了自己參與立法的經歷,一幅中國刑事訴訟法發展進步的圖畫在老人的描述下隨即打開。
2007年6月,陳光中出席在加拿大舉行的中加合作推進刑事司法改革研討會(圖片由陳光中提供)
主張適時修改刑訴法
19年前的陳光中一定不會意識到自己的名字將會和隨后被世界廣泛稱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聯系在一起。那個時候,改革開放的大潮和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實際都對刑事訴訟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2年,中國改革開放進入了第14個年頭,生產力發展之快、社會變革之深刻、思想觀念進步的程度都前所未有。在刑事訴訟領域,一些挑戰接踵而至:司法理念滯后,沿用“人犯”的舊名詞,有罪推定的痕跡明顯;一審程序先定后審,流于形式;疑案處理原則不明確;涉外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與外國的司法協助關系越來越成為迫切需要。
而當時身為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總干事的陳光中正極力主張修改刑訴法。在當年召開的訴訟法研究會廣州年會上,他提交了一篇論文,詳細論述了修改刑訴法的必要性。“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后,小平同志講,有法總比沒有法好,哪怕簡單點,首先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所以,1979年7月1日刑訴法表決通過,主要是參考文革前的方案。”回憶起當年的情況,陳光中說,刑訴法制定的時間十分倉促,一些條文過于簡單,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
這次會議結束后,中國法學會通過內部簡報,將這次會議的情況報給有關領導。此時,立法機關也正醞釀對刑訴法進行修改。
恰巧是這份簡報讓立法者注意到了陳光中不同凡響的修改刑訴法的學術主張。分管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看過簡報后,對陳光中的觀點表示贊同,并專門作出批示。
1993年10月,陳光中收到了一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來的函,請他組織起草一份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當時,法工委的立法任務很重且力量不足,所以,他們提出來,委托我們先擬制一個草案,供他們參考。”接到函件的陳光中既感到興奮光榮又覺得千斤壓頂。
理論研究為推動立法
收到函件后,陳光中立即著手組織刑訴法修改建議稿研究組,并開始起草工作。為了工作方便,該研究組全部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老師組成,博士研究生也參與工作。法工委刑法室領導和研究人員及時與研究組互相溝通。
根據法工委的要求,建議稿要盡快起草完畢。陳光中和起草小組的成員們進入了快馬加鞭的戰斗狀態。“當時,我們在國內搞一些調研,同時與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李福成及我校教授等五人到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幾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進行了考察。”陳光中這樣回憶道。
歐洲之行讓研究組受益匪淺。因為在二戰結束后,一些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對訴訟制度進行調整,最為明顯的就是意大利。“意大利在1988年的時候,吸收美國對抗式的法律制度,對他們的刑訴法作了很大的修改,實際上是重新制定。”讓陳光中感觸頗深的還有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他意識到,這將是刑訴制度未來發展的趨勢和方向。
在經過日日夜夜的辛勤工作和反復修改討論后,1994年7月,陳光中率領的起草小組提前完成了刑訴法修改建議稿的編寫任務。建議稿上交后,法工委刑法室召開了一整天會議,逐章逐個問題地聽取起草小組的匯報。
然而,要把理論成果轉化為立法實踐并非一路坦途。隨后,在由立法部門、實務部門、專家學者三方參與的立法研討會上,權利與權力的博弈異常激烈。“關于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的爭論非常激烈。”說到此,陳光中頗為感慨。根據原刑訴法規定,律師從審判階段才開始進行辯護工作,學界認為,這不利于對偵查活動進行有效地監督和制約,不便于律師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案情、搜查必要的證據;但實務部門則提出,偵查階段正是收集證據,查明被追訴人是否犯罪,此時律師介入,會產生妨礙偵查活動進行的消極作用。“但最終在立法部門的積極協調下,還是拍板決定從偵查階段就開始介入。”說到此,陳光中高興地說,不管怎么講,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這是一個很大的變化。
在辯護制度之外,類似的爭論并不鮮見。
當1996年3月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時,陳光中十分激動。他說:“這是我人生中報效國家的難得機會。”
當年,外界這樣評價這部法律:這一次修改亮點頗多,主要體現在確認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疑罪從無原則;辯護制度的進步,即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審判方式的改革等。
傾情刑訴法再改
2011年,刑訴法再改,陳光中再次披掛上陣。在2011年春節前后,他先后四次參加刑訴法修改討論會并深入一些地方調研。在討論會上,一些主持修改工作的領導都尊稱他一聲“陳老先生”,對他的學術思想和精神欽佩不已。
“我非常積極地參與立法,認真準備發言,一些觀點也被采納了。”話語間,老人流露出滿足與興奮的神情。
在談到對刑訴法再修改的意見和看法時,他明確表示,“我對草案稿總體比較滿意,確實在推進民主、法治與人權的保障上,又前進了一步。”他說,“這次修改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進去了,而以前就是一個司法解釋;在證人出庭問題上,目前出庭率很低,這次重點規定了若干條保障證人出庭的措施,包括不出庭可以強制到庭,還在經費保障上也作了規定。當然有的地方還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完善。”
作為一位研究刑訴五十多年的法學大家,陳光中寫下了這樣一段話:“把我國建設成一個現代化的民主法治國家,這是我年輕開始學法律時夢寐以求的理想,也是我一生治學的指針。我力圖通過自己的法學學術活動,促進我國的民主更加發展,法制更加健全,人權更有保障。經過反‘右’斗爭和‘文化大革命’,我更深切感到中國要繁榮富強,必須加強民主法制建設,走依法治國之路,在維護人權方面下大力氣。這種歷史的使命感推動著我、鞭策著我不斷地為改革開放、民主法制作不懈的努力。” (記者 梁國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