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4月12日,著名刑法學者馬克昌在病房中給博士生們上了最后一節課。兩個月后,馬老與世長辭。在生命的最后時刻,馬老敏銳地指出,中國的刑法觀念若要實現從強調國家權威轉向強調保障人權,離不開政治體制的民主化改革。他還再三提及,保障人權、限制國家刑罰權是大勢所趨。現將這堂課上的錄音整理稿(略有刪節)刊出,以表達對馬老的敬意和懷念。(錄音整理: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宮步坦)
我曾經提出,我國的刑法應該從國家刑法轉變為市民刑法,從強調國家權威轉向強調保障公民人權。
這個問題要從日本刑法學者木村龜二關于刑法的分類講起,他認為刑法的分類中,還可以分為權威刑法與自由刑法。
所謂權威刑法,就是強調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不重視個人利益的保護。權威刑法中往往存在類推,不禁止刑訊逼供,強調刑罰的嚴酷,特別重視死刑。它是一種嚴酷的刑法,目的是發揮國家的權威。
德國法西斯政權時期很強調權威刑法,法西斯的一些刑法學者明確提出: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總強調保障自由,那不是刑法,沒有顯示出刑法的權威。這種理論的發展,導致德國法西斯政權殺人不眨眼,使民眾畏懼。
所謂自由刑法,是以保衛、保障人民的自由為宗旨,限制國家的刑罰權,能不作為犯罪的就不作為犯罪,刑罰能輕的盡量輕,要取消類推,反對刑罰的嚴酷,能廢除死刑的就要廢除死刑,堅決反對刑訊逼供。可以看到,自由刑法注重對人權的保護,強調保障人權。
主張自由刑法的國家,基本上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反對專制制度。權威刑法的背后是專制制度。
借鑒木村龜二關于刑法的這種分類及觀點,我國后來有學者提出市民刑法的概念。在這個基礎上,前幾年我提出了國家刑法這個與市民刑法相對應的概念。國家刑法就相當于日本學者所說的權威刑法,市民刑法就相當于他們所說的自由刑法。還有國內學者提出國權刑法與民權刑法的概念。這都只是一些不同的稱謂,但這些提法背后的實質是一樣的:是主張專制制度下的刑法,還是主張民主政治下的刑法?
講這個問題的意義,還是要看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往哪個方向走。
應當說我們國家在過去都是實行專制,是一黨專政。很多學者提我們國家應當逐步走上民主法治的道路,但現在專制的成分還是主要的。所幸現在正逐步改進,不像過去,一個人說了算,特別是文革期間,不同意領導人的意見隨時可能被認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犯罪。有一個刊載在《人民日報》的當時案例,南京一個工人在鏟窯灰,因刮東風弄得他煙灰滿身,他當時說了句“刮西風就好了”,就被認定與毛主席說的“東風壓倒西風”唱反調,被判了三年。因為斷章取義的一句話與領導人的“最高指示”不一致,就被當作犯罪甚至當作反革命罪來處理,這當然是一種專制。到“文革”以后,這類罪改判了不少,反革命罪平反了很多。
因此,我們國家的刑法,必須往民主道路上走。我們現在一定要提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一方面,只強調打擊犯罪、不強調保障人權的做法是錯誤的,特別是我們正在往民主法制的道路上走,這種做法更是不得人心。去年出臺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禁止對刑訊逼供、非法證據的使用,這就是保障人權,說明我們國家也慢慢在進步。另一方面,把打擊犯罪丟掉、只強調保障人權的觀點也是不對的。國家制定刑法首先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秩序,不能說刑法不打擊犯罪。
講到這里,我順便介紹目前德國學界的一種新提法,即敵人刑法與公民刑法。我認為這種新提法與我剛才說的國家刑法、市民刑法是不一樣的。德國是把現在對待恐怖分子所采取的更嚴厲的措施,稱作敵人刑法,它是針對敵人的。又如美國,對保障人權很重視,但對恐怖活動的犯罪特別嚴格,采取了一些原來認為是非法的偵查手段,如跟蹤、監聽、私拆信件,但絕不允許對普通刑事犯罪采取這類偵查手段。這種對恐怖活動犯罪采取的更為嚴厲的措施,被稱作敵人刑法;其它的刑法則被稱作公民刑法。但我個人覺得,沒必要做“敵人刑法”、“公民刑法”這樣的分類。如果一種刑法更嚴厲一點,就叫作敵人刑法,那除了恐怖分子算敵人,其他人算不算敵人?而且這個敵人刑法的劃分標準是什么?這就讓人回想起毛澤東同志提出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時候,我們國家刑法學對于刑法的分類,就是敵我矛盾的犯罪與人民內部矛盾的犯罪,當時還爭論了好幾年,但現在已經不提了。能夠區分得清楚敵人嗎?如果殺人罪、強奸罪是敵人,那貪污罪、受賄罪算不算敵人?一定要稱作“敵人”,有什么好處?如果有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犯了什么罪就依法處理,不要用所謂“敵人刑法”、“人民內部刑法”這樣的概念,所以后來我國刑法中取消了這種分類,現在的教科書中當然沒有這一對概念了,但在早期的著作、論文中,這方面的爭論很多。這就涉及到中央的有些提法,是不是一提出來我們馬上就要跟風?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具體分析,有些提法是對的,有些提法也不一定就是對的。這就需要我們用法治的眼光來分析,才對我們的學習和理解有幫助。
近年來西方刑法出現“風險刑法”,傾向于法益保護早期化。這不能說是權威刑法化。風險刑法是為了保護更多數人的利益,它提前一點介入,以避免嚴重后果的發生。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酒駕、醉駕,就是一種風險刑法,在造成嚴重后果之前就能處罰酒駕者、醉駕者,以使駕駛員盡量不要喝酒、不要醉駕,其意義就在這里。實際上日本刑法中也有風險刑法或危險刑法的稱謂,一位朝鮮學者在日本留學時也曾寫過一本關于危險刑法的專著。我也曾寫過一篇論文《危險社會與刑法謙抑原則》,主張不能只強調危險,還要考慮危險到什么程度才入罪,不要讓刑法過于提前界入,而應盡量加以限制,以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
我們明確提出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能做到,這就要靠執法者的智慧。打擊犯罪是動用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權則是限制國家刑罰權。行使國家刑罰權時如果刑訊逼供,這就是侵犯人權,只有嚴格依法定罪量刑才是保障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