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傳教士在近代中國傳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動,帶來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萌芽和誕生。
上海曾是最早接納西方基督教學說的地區(qū)之一。早在19世紀中葉,西方教會(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就開始了在上海的傳播活動。如美國傳教士林樂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英國傳教士傅蘭雅(John Fryer,1839——1928)、李提摩太(R.Timothy,1845——1919)等就來到上海,傳播圣經(jīng)教義,創(chuàng)辦醫(yī)院和學校,設立各種社團,從事各種慈善事業(yè),舉辦報刊雜志,翻譯西方宗教以及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著作,甚至著書立說,掀起了新一輪的西學東漸運動。這一運動,不僅導致了中國近代經(jīng)濟政治軍事和文化等諸方面的變革,也促進了上海近代法文化的萌芽和誕生。
一、傳教士在上海傳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動
西方傳教士在上海傳播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活動,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1.從事法律教育
上海是西方傳教士到中國來后創(chuàng)辦近代型大學最早的地區(qū),也是比較早開展法律教育的地區(qū)。1843年,英國人在上海創(chuàng)辦廣方言館,傳授西學知識,至19世紀60年代末,廣方言館也開始傳授“萬國公法”的知識。1879年,圣約翰書院在上海成立,它是傳教士創(chuàng)辦的第一所中國近代大學(1905年,圣約翰書院正式改名圣約翰大學),在該大學,也有政治與法律的講授內容。1881年,美國傳教士林樂知在上海創(chuàng)辦了中西書院,該書院在第七年的課程中,也開設了“萬國公法”。與此同時,1905年由天主教會人士馬相伯(1840-1939)在上海創(chuàng)辦的復旦公學,則正式建立了法科,開始了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
在上海西方傳教士所辦的教會大學法律教育之中,最應提及的是1911年創(chuàng)辦的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該學院是在上海中西書院的教職員遷至蘇州、并入東吳大學之后,由美國基督教監(jiān)理會在中西書院的舊址上創(chuàng)辦的,開始名稱叫“東吳法科”。而東吳大學法律學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后來成為中國教會大學所辦的規(guī)律最大的法律人才培養(yǎng)基地。1930年,在蘇州的東吳大學招收學生才450名,而在上海的法律學院,招收人數(shù)卻達594人。而且,在東吳大學中,也有186名是法律預科學生,兩年后轉入法律學院學習。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對中國近代法律人才的養(yǎng)成貢獻巨大,至1946年,它的畢業(yè)生已超過1200人。
2.創(chuàng)辦團體、刊物,引進、宣傳西方法學
1887年,在西方傳教士的推動下,在上海創(chuàng)辦了廣學會(Th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它的主要成員是英美傳教士,也有一些外交官和外國商人。第一任會長雖是總稅務司赫德(R.Hart,1835——1911),但掌實權的督辦是英國傳教士韋廉臣(Williamson,1829——1890)。廣學會是中國近代最早出現(xiàn)的學術團體之一,在近代西學東漸和維新思想的傳播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它在其出版的許多由傳教士編譯的作品,如《泰西新史攬要》(李提摩太編譯,1895年)、《中東戰(zhàn)紀本末》(林樂知編譯,1896年)等中,宣傳西方法制,對啟發(fā)中國近代知識分子的法律意識起了重要作用。
除學會外,在上海的西方傳教士在創(chuàng)辦報刊宣傳西方法和法學方面也做了許多工作。如1868年由美國傳教士林樂知創(chuàng)辦的《教會新報》(1874年9月改名為《萬國公報》),也大量刊登介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與觀念的文章,廣泛宣傳西方的法和法學。該報當時發(fā)行量很大,如維新高潮時的1898年曾發(fā)行了38400份,影響遍及全國。
此外,由傅蘭雅在上海主編的《格致匯編》(1876年2月至1892年冬,《中西聞見錄》的續(xù)刊)等,也向中國傳播過憲政法學、刑法學、版權法學、婚姻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等方面的知識。
3.翻譯法學著作
在引進和翻譯西方法學著作方面,西方傳教士的貢獻更大。中國最早的一批西方法學名著,其譯者基本上都是西方傳教士。與美國傳教士丁韙良(A.P.William Martin,1827——1916)以北京京師同文館為據(jù)點,翻譯《萬國公法》等一大批法律書籍相對應,傅蘭雅則在上海,以江南制造局為根據(jù)地,共翻譯西方著作129種,涉及基礎科學、應用科學、軍事科學和社會科學,在法學領域也翻譯了多種書籍,主要有:《法律醫(yī)學》(Principl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1881年);《佐治芻言》(Homely Words to Aid Goverance,1885年);《公法總論》(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國交涉公法論》(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國交涉便法論》(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邦交公法新論》(Ma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01年)等。
這當中,《法律醫(yī)學》是近代西方傳入中國的第一部法醫(yī)學著作,對促進中國近代法醫(yī)學的誕生起了重大作用。《佐治芻言》雖然是一部闡述人與人相處和國與國相處之書,但里面強調了法治和國際法原則。可以說,傅蘭雅與丁韙良,是19世紀下半葉翻譯法律書籍最多的西方傳教士,是19世紀將西方法學傳入中國貢獻最大的兩位西方學者。
4.著書立說
西方傳教士除了辦教育、辦學會和刊物,以及翻譯西方著作,將近代西方資產(chǎn)階級的法學引入中國之外,還積極從事著書立說的活動,直接將自己對西方法學觀和法律制度的理解與認識傳播于近代中國。
在這方面,必須提及的是西方傳教士利用他們在上海所創(chuàng)辦的《教會新報》(后改為《萬國公報》),頻頻地發(fā)表自己的作品,以傳播西方的法學觀和法律制度。如德國傳教士花之安(Ernst Faber,1839——1899)于1881年4月至1883年7月在《萬國公報》上連載名為《自西徂東》的長文,其中也涉及西方的議會制度、總統(tǒng)制度、立法程序、刑罰制度、監(jiān)獄制度以及新聞出版和國際法等內容。
此外,林樂知在《萬國公報》上編譯連載的《中東戰(zhàn)紀本末》,李提摩太在《萬國公報》上編譯連載的《泰西新史攬要》等,也比較早地向中國傳播了西方的法觀念和法律制度。
二、對傳教士在上海傳播近代法文化的幾點評價
第一,西方傳教士在近代中國傳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動,帶來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萌芽和誕生。
一方面,西方傳教士辦刊物、翻譯書、寫專著喚醒和啟發(fā)了中國近代知識分子的法律意識,對他們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提高以及變法改革的思想的產(chǎn)生均起了積極的作用。如上述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攬要》和林樂知的《中東戰(zhàn)紀本末》兩書,不僅在中國社會很受歡迎,一版再版,而且還被作為1896年長沙鄉(xiāng)試舉子的必備讀物。
甚至光緒皇帝,也經(jīng)常閱讀傳教士翻譯編寫的著作和所辦的刊物。1898年初,光緒皇帝訂閱129種西書,其中有89種為傳教士所主持之上海廣學會所出版的作品,而第一種就是含有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內容的花之安的《自西徂東》。在1900年八國聯(lián)軍占領北京時,有傳教士在皇宮中看到了光緒所存放的全套《萬國公報》。此外,光緒對另一本包含有許多政治法律內容的李提摩太所譯之麥肯齊的著作《泰西新史攬要》也曾作過專門研究,并產(chǎn)生了深刻的印象。
另一方面,西方傳教士還帶進來了西方的法律觀念(如自然法思想、進化論觀點等),法律制度(如英國國王和議會上下兩院的制度,司法與審判制度,陪審制,責任內閣制度、貿(mào)易法律制度、契約法律制度等),各項法治原則(律師辯護原則,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則,審判公開以及保障人權原則,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等),以及法學領域的概念術語(法治、議院、總統(tǒng)、首相、法院、律師、聯(lián)邦等),等等。
第二,傳教士在上海的活動,也為培養(yǎng)中國的政治法律人才作出了貢獻。有些學者認為,由于教會學校要求入學的人必須接受基督教會教義,必須接受洗禮,進步而優(yōu)秀的青年學子無法進入,也出不了優(yōu)秀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在教會的控制下,在教會大學中,缺少進步知識分子成長的環(huán)境。這一觀點雖然有一些事例做支撐,但卻與事實并不完全相符。
從政治上說,上海圣約翰大學、震旦大學等大學為教會控制應該說是很嚴格了,但眾所周知,這些大學還是出了不少先進的知識分子。如圣約翰大學,就為中國培養(yǎng)了許多優(yōu)秀的進步人才,包括容毅仁等。中國近代著名社會政治活動家鄒韜奮先生也是在圣約翰大學讀的書。
從法律上說,上海教會法學院培養(yǎng)的人才更多。就拿東吳大學法學院來說吧,它為中國近代培養(yǎng)了近1500余名法律專門人才,其中許多更是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理論和實務均很卓越的精英。如后來成為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的吳經(jīng)熊(John C.H.Wu,1899——1986),就是東吳大學法學院的高才生。吳經(jīng)熊畢業(yè)后,就赴美國密執(zhí)安大學法學院學習,1921年獲法學博士學位。隨后去法國作學術研究,1922年入德國柏林大學出任研究員。1923年應邀在美國哈佛大學研究比較法哲學。1924年回國后,出任上海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院長,講授法學、哲學和政治學,并從1927年起擔任法官。1931年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員。吳經(jīng)熊對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發(fā)展貢獻最大的就是于1933年出版了《法律哲學研究》(上海法學編譯社版)一書。該書收錄了吳經(jīng)熊關于《中國舊法制底哲學的基礎》、《新民法和民族主義》、《三民主義和法律》、《唐以前法律思想底發(fā)展》、《法律之多元論》、《斯丹木拉之法律哲學及其批評者》、《新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的兩種方式》、《六十年來西洋法學的花花絮絮》等八篇論文,總的篇幅雖然不是很大,但縱橫馳騁,對中國與歐美法律哲學的一些基本問題和基本人物作了非常系統(tǒng)和深入的闡述,體現(xiàn)了民國時期中國學界關于法律哲學研究的最高水平。
東吳大學法學院培養(yǎng)的另一位法律精英就是陳霆銳(1890-1976)。他是江蘇吳縣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畢業(yè)后,于1920年赴美國留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23年回國,先后任東吳大學、暨南大學等校法學教授。抗日戰(zhàn)爭時期,陳霆銳出任國民政府參政員。1944年赴美考察司法,次年回國當選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3月去臺灣,從事律師業(yè)務。1954年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陳霆銳還出版了許多法學論著,如著作《公民》(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年),以及論文:《自由權契約權財產(chǎn)權新論》(1922年)、《行政委員制論》(1923年)、《習慣法與成文法》(1924年)、《論例案》(1924年)、《論國家收用權》(1924年)、《省憲之幾個根本原則》(1924年)、《新憲雜評》(1924年)、《論離婚》(1925年)、《論中家收用權》(1925年)等。
第三位應提及的人物是孫曉樓(1902——1958),江蘇無錫人。1927年畢業(yè)于上海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隨后,赴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留學,1929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后,先后擔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1年至1933年),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代理教務長(1933年至1939年),民國政府行政院參事(1940年至1941年),朝陽學院院長(1941年至1945年)等。1947年重返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任教。
孫曉樓是民國時期一位有影響的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主要著作有:《勞動法學》(1935年)、《領事裁判權問題》(上、下,商務印書館1936年)、《蘇俄刑事訴訟法》(1937年)等。論文主要有:《社會進化與法律》(1928年)、《注冊與商人》(1928年)、《勞動立法論》(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觀》(1932年)、《近代比較法學之重要》(1933年)、《我國法律教育的幾個重要問題》(1934年)、《各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檢討》(1935年)、《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法的溝通》(1935年)、《兩大法系法院組織之比較》(1935年)、《法學者應有的準備》(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檢討》(1937年)等。
在孫曉樓的業(yè)績中,對中國近代法學貢獻最大的是他對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研究成果。1935年,他出版了《法律教育》(上海商務印書館版)一書,對法律教育的目的、關于法律教育的基本科目、法律教育中社會學之重要性、法律學校應添設的幾種課程、法律教學研究中研究方法之轉變、大陸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較、專任教授的重要及其應備之資格、學校中比較法學講座之重要、限制學生人數(shù)與提高入學資格、法律夜校之設立、法律課程編制之研究等涉及法律教育之基本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tǒng)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主張,從而對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發(fā)展與改革作出了貢獻。
1951年后出任東吳大學校長的丘漢平(1904——1990),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培養(yǎng)的高級法律人才。丘漢平原籍福建海澄(今龍海)。生于緬甸仰光。1927年從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畢業(yè)后,赴美國留學,1929年獲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30年赴歐洲考察后,返回上海執(zhí)律師業(yè)務。1931年起,丘漢平出任國立暨南大學和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長,創(chuàng)辦省立福建大學,并兼校長。1948年行憲后,任立法院立法委員。
丘漢平一生著述甚豐,是東吳大學著名的才子。其重要論著有:《國際匯兌與貿(mào)易》(1926年)、《現(xiàn)代法律哲學之三大派別》(1927年)、《羅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觀》(1931年)、《票據(jù)法總則釋義》(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質》(1931年)、《先秦法律思想》(1931年)、《中國票據(jù)法論》(1933年版)、《羅馬法》(上下冊,1933年版)、《法學通論》(1933年)、《違警罰法》(1935年)、《華僑問題》(1936年版)、《歷代刑法志》(商務印書館1938年)、《地方銀行概論》(1941年)、《從不平等條約到平等條約》(1943年)、《美國之統(tǒng)一與法治》(1945年)等。
值得提及的第五位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yè)的精英,是民國時期在法學理論和實務兩個領域都極為卓越的楊兆龍(1904——1979)。楊兆龍于1927年畢業(yè)后,即出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租界上訴法院推事,并兼任上海及江蘇執(zhí)行律師,上海法政大學、東吳大學等法學教授。1933年,還被聘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負責草擬憲法草案。1934年,楊兆龍赴美國留學,被哈佛大學錄取,1936年獲得博士學位后,赴德國柏林大學法律系研究大陸法。此時的楊兆龍已經(jīng)掌握了英、法、德等八國語言,并對英美法、大陸法等均有很深的造詣。
1936年,日本加緊侵略中國的行動,楊兆龍出于愛國之心,取消了原定赴蘇、波和捷三國作訪問學者的計劃,提前結束在國外的研究,回到上海,從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工作。出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和司法行政部法制專員等職,從事《軍事征用法》、《國家總動員法》等法律的起草,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工作。1946年春,經(jīng)楊兆龍的推薦,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來華出任司法行政部顧問,楊兆龍配合其做了不少工作。1948年末,楊兆龍接受中共地下黨組織的委托,出任國民黨政府最高檢察署代理檢察長,并營救了一批被關押的民主進步人士。
楊兆龍是中國現(xiàn)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家,一生著述豐碩,主要有《改革現(xiàn)行訴愿制度之商榷》(1932年)、《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1934年)、《論三審制之存廢或改革》(1936年)、《歐美司法制度的新趨勢及我國今后應有的覺悟》、《法治的評價》、《領事裁判權之撤廢與國人應有之覺悟》(以上均為1937年)、《最近德國憲法上分權制度之變遷》(1940年)、《憲政之道》(1944年)、《法學界的貧乏》(1948年)、《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qū)別究竟在哪里》(1949年)、《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1956年)、《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刑法科學中因果關系的幾個問題》(均為1957年)等。
除東吳大學法學院之外,上海的其他教會大學法科也培養(yǎng)了不少法律人才。如民國時期的著名法學家謝冠生(1897-1971),就是震旦大學法科畢業(yè)的,后留學法國,入巴黎大學法學研究院學習,192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后歷任震旦大學、復旦大學、持志大學、中國公學、法政大學等校教授。1926年任武漢國民政府外交部秘書。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后,謝冠生任職外交部,并兼任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代法學院院長。1929年任司法院秘書長。1939年后任司法行政部部長。1948年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兼司法院秘書長。
謝冠生一生著述也極為豐碩,其主要著作有:《中華民國憲法概論》、《歐戰(zhàn)后新興共和國憲法專號》(國立北平研究院1931年)、《法理學大綱》、《羅馬法大綱》、《法治要旨》、《中國法制史》、《蘇聯(lián)與國際法》、《民法實用債編全論》(重慶大東書局1944年)等。此外,還發(fā)表了《中國繼承法論序》(1929年)、《三權分立與英國政制》(1930年)等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