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迎來了建院60周年。繼北大77級校友何勤華、何山在本報連續刊載“北大77級的回憶”、“老照片的回憶”,西政校友張衛平連續刊載“西政———印象79”之后,本報推出“口述歷史”欄目,由人大法學院的一批法學界老前輩、中青年法學家、青年學者為我們獻上精品文章,敬請讀者關注。
人物簡介
史際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領域:經濟法、民法、公司法、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論著有《經濟法總論》、《論商法》、《企業和公司法》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百余篇。
史際春
“文革”之后,我這一代人趕上了改革開放、民族振興的大好時光。當時的大學生們精神抖擻、意氣風發,時刻準備學成投身“四化”建設,就像一首歌里唱的那樣,“光榮屬于八十年代的新一輩”。整個國家處在轉軌和變革的大時代,高考恢復了,農村開始實行“大包干”,對外開放和城市的經濟改革也在萌動之中,年輕一代充滿著變革的熱情。歷經十年浩劫,“百廢待興、積重難返”,我屬于那種“恨鐵不成鋼”的一群,恨不得一天就把中國建成發達國家。
而就在此時,法學也迎來了春天。從今天來看,要感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為中國經濟法學的創建作出的貢獻,它在歷史轉折關頭召開了兩次前沿性的學術會議。1979年8月,法學研究所召開了“民法、經濟法問題學術座談會”,這是新中國法學史上第一次正式引入經濟法概念,并從民法和經濟法交互作用的角度研究新興經濟法現象的會議。后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于1985年4月成立,我想,其起點正是這次座談會。會后將會議上的發言匯編成冊,那些睿智的思想觀點,成為我學習法學和思考經濟法的啟蒙讀物。1983年12月,法學研究所又召開“經濟法理論討論會”。此次會議規模空前,對民法經濟法有造詣、感興趣的學者包括許多青年教師和研究生濟濟一堂,分成若干個組,就新時期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地研討。我有幸參加會議,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和觀點,特別是結識了孫亞明、王家福、謝懷栻、江平、佟柔、余能斌、趙中孚、鄭立、魏振瀛、王保樹、李昌麒等前輩法學家,向他們求教,與他們對話、交流,令我終生受益。正是這兩次會議,使我與經濟法結下了不解之緣,深信組織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必須由經濟法調整,并在博士生畢業后投身于經濟法教學研究至今。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論爭
關于民法經濟法的討論最初是十分理性、平和的。在以上會議中,學者都承認存在經濟法現象,同時對經濟法的概念、對象及其在經濟的法律調整中的地位開展認真地討論,并無超越學術的情緒對峙。經濟法在改革開放后迅速成為一門“顯學”,但是,民法與經濟法的爭論也趨于非理性,其原因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點:一是經濟法學自身的問題。經濟法被引入中國后,一些學者錯誤地理解“縱橫統一說”,認為經濟法“縱”的要調整,“橫”的也要調整,如此“大經濟法”便使民法成了“公民消費法”,既不科學也不合乎實際,令民法學者感到不滿;二是法的部門劃分及其理論本身存在缺陷。法的部門劃分只是主觀的學術活動和分類,對法的部門劃分只是為了更好地進行研究、學習以及更好地指導立法和法治實踐;三是傳統法律學科在組織、人事、學術資源各方面都處于強勢地位,新興學科則相對弱小,在“打壓”和反“打壓”中,情緒化也就難以避免了。這種情緒化在1986年前后達到頂點。當時全國人大研擬制訂民法通則,而經濟法學者提出不要搞民法通則,應當制訂“經濟法綱要”,因為民法只是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當然,全國人大最終通過了民法通則。然而經濟法卻沒有因此被否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在關于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縱向的經濟關系要由經濟法來調整。
到90年代末,商法研究愈益興旺,又從“商”及其與經濟法關系的角度,與經濟法展開了小小的爭論。其實,民商法同屬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中心展開的私法,與經濟法之間并無大的矛盾。
關鍵在于,關于法律部門劃分的理論問題不解決,經濟法就沒有“出頭之日”。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觀點和交鋒主要在于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部門。這個問題到90年代以后才逐步得到解決。1992年我向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提交的年會論文是《經濟法的地位問題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批判》,該文論證了法律部門劃分的主客觀統一、相對性以及“獨立”法律部門之不成立,并就此作了大會發言。經過十余年,這種觀點逐漸得到法學界的認同,加上社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經濟法的客觀基礎及其必要性形成共識,經濟法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門之一,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人大經濟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人大的經濟法學科是在艱難中崛起并頑強成長起來的。從全國來看,在1979年下半年,就有法律院系設立了經濟法教研室,同時開設經濟法課程。而人大是到潘靜成和劉文華這兩位經濟法學科點創始人先后“歸隊”,才在1981年成立了經濟法教研室,開設經濟法概論課程。此后至90年代,先后開設經濟合同法、經濟法基礎理論、企業和公司法、競爭法等課程,學科體系日臻完善,教學水平不斷提高。
人大經濟法學科自創立起,就一直以科研為依托,追求人大法律系自1950年成立后奠定的法學“工作母機”地位。最初編寫的經濟法教材《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講義》于1985年出版,名為《經濟法教程》;1986年編寫出國家教委組織的全國第一本《經濟法基礎理論教程》,于1993年出版;1998年出版了全國第一部《經濟法總論》,是司法部統編教材。人大經濟法學研究中心自2000年起出版經濟法專業刊物《經濟法學評論》,也成為反映人大經濟法學科成果、支撐高水平經濟法教學及其對外交流的平臺。
人大經濟法教研室1985年開始招收民法專業經濟法方向的碩士生,1987年起正式招收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并在1994年成為全國首批經濟法學博士點。二十余年來,人大經濟法學科培養的各類學生中,有許多已成為在各自的崗位上嶄露頭角的尖端人才。
對于經濟法教學研究,我認為要科學、理性,甘于受挫,能坐冷板凳;更要憂國憂民,教書育人,立足于中國實際、中華民族的利益和復興大業。經濟法學在進一步發展中,來自內外部的各種不利因素盡管仍未消除,但學科環境畢竟已大為改善,我深信不疑的是,調整公私交融經濟關系的經濟法方興未艾,人大暨全國的經濟法學也將繼續興旺發達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