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曾參與民事訴訟法和國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論證工作。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江偉
人大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歷程
我1952年從軍隊轉業到人大法學院學習,畢業以后留校任教一直到現在。人大的民事訴訟法學最早是學習蘇俄民事訴訟法,所有的課程最先是由蘇聯老師給中國老師講,中國老師再把蘇聯版的民事訴訟法教授給學生,后來的教學模式轉變到開始結合中國的實際。我個人認為,我們所學的是蘇聯的教材,應當說是大陸法的東西,F在有人認為當時的全盤蘇化必須徹底清算,我認為這個說法有失偏頗,當時我們國家和其他西方國家沒有建立外交關系,在民事訴訟法這一領域完全沒有學習材料,因此只有學習蘇聯,這是當時的客觀實際。
以上說的是第一個階段學蘇聯,第二個階段是政治運動的沖擊。從1958年開始,極左的路線一清算,所有學術性的東西都在批判之列,民事訴訟法這個學科就停滯了。到了文革時期情況更加惡化,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甚至被合成一門課,叫做“民事政策”。后來人民大學解散,整體被分到北大,民法和民訴也就合在一起被分到了他們的民法教研室。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各條戰線撥亂反正,人民大學也于1978年下半年復校,分到北大的原班人馬也回來了,民事訴訟法專業的老師當時就剩下了我一個人。1979年,我受邀參與起草民事訴訟法,生活工作都在西皇城根北街2號,就是現在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所在地,一直到1982年試行法律公布,都在那里埋頭研究、討論、起草。那段時間我一方面起草法律,一方面要上課,任務十分繁重。1983年我評上了副教授,并開始帶碩士研究生。當時按照我的設計,碩士上四門課:中國民事訴訟法、外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涉外民事訴訟,大部分時間都是我一個人來承擔著學科的全部教學和研究,并堅持了較長的一段時間。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人大法學院決定申報訴訟法學博士點。當時訴訟法的博士點在我們沒有申報之前全國只有一個,就是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老師主持的。1992年我們申報成功,同時批下來的還有西南政法大學。后來從武漢調過來三個老師,但那個時候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科的發展基本上是孤軍奮戰,在人員配備方面,我們一直處在非常困難的境地。現在就不同了,人民大學的民事訴訟法學科擁有了很多學界著名的中青年學者,如陳桂明、肖建國、邵明等,學科競爭力得到了增強。
民訴法和民訴法學的發展與展望
我作為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的成員,親歷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發展歷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在這里選取幾件難忘的事件與大家一起分享和討論。
第一個有趣的事件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先于民法頒行。當時成立了兩個起草小組,中央領導的精神是民事政策尚不能最后確定,民法暫且放一放,民事訴訟法如果成熟了,可以考慮頒行。這就出現了一個難題,民事訴訟法先于實體法公布在理論上能否站得。繘]有實體法的配套,程序法的依托何在?因此,我們就負有論證責任。當時我和北大的劉家興老師一起創造了一個理論就此加以論證。我們發現,世界上立法的公布本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一種是同時公布,一種是先公布民法后公布訴訟法,還有一種是先公布訴訟法后公布民法,例如日本、匈牙利。我們分別找出了世界各國這三種模式的典型,加上前面論證的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民法典的說法,先頒布民事訴訟法的做法就站得住了,因此民事訴訟法便先于民法通則公布。
第二件事情是關于16字方針問題,即“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這是從馬錫五審判方式引申而來的,最大的特點是審判和調解相結合,依靠群眾。當年立法時,有些同志提出原封不動把16字方針規定到民事訴訟法總則中,形成一、二、三條,即宗旨、任務和方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當時我提出一個問題,把口號都往法律上搬,還能叫法律嗎?我們討論法律問題,就是討論規范、行為規則,我不是不贊成調解,我們應該提倡自愿合法的調解,在實踐中重視和規范調解,但不能光喊口號。
說到這里我還想談一談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結合中國國情的問題。我們強調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應當主動調查證據。但有些人極力主張舉證責任要全面,光提供證據責任不夠,必須要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而且要把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作為舉證責任的本質。當時我認為此舉不妥,雙方的力量對比中必有一方是弱者,法院應當填補這個空白,幫助弱者去調查。如果咱們學習英美法的做法,弱勢方提供不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持消極態度,那弱勢的當事人就根本不可能勝訴。給大家介紹這個問題是為了說明一個道理,我們不論是立法還是實務,都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要根植于中國的土壤,而不能盲目學習外國,不能全面照搬。
在此,我也想提一下當代民事訴訟法學發展中的一些問題。第一,我們過去有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圍繞立法,針對現行立法的不足和未來的完善來進行研究,而對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缺乏深刻總結,我們應該改變這個狀況。第二,訴訟內有沒有多元化的審理程序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從立案到審前準備、法庭審理、判決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套比較完整、系統和正規的訴訟程序。我們的民事訴訟設計這個程序有必要,但并不等于說設計完整的程序對于每個案子都適用,我們應當拓寬這個程序,現在法院都很強調立案調解,如果立案的時候能夠解決問題,那就不需要往下進行了。第三,關于保全。保全程序我們千萬不要簡單理解成就是查封扣押,這是假扣押、暫時扣押的意思,德國法的假扣押還有一個假處分,即定暫時狀態,這是非常好的一項制度,在歐洲大陸影響很大,甚至對英美都有影響。光知道假扣押不知道假處分問題就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