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蔚云教授是我國著名的憲法學教授,我國憲法學學科的建設、發展,特別是北大憲法學學科的創立、發展,是與肖蔚云教授在這一領域半個世紀的辛勤耕耘分不開的。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有著密切的聯系。肖蔚云教授在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研究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關心和支持行政法學學科建設。可以說,北大行政法學學科的創立和發展,也是與肖蔚云教授對行政法學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分不開的。對這一點,我有著親身的感受。
1982年,我大學畢業留校,分配在憲法教研室。那時,肖蔚云教授任法律系副主任兼憲法教研室主任,羅豪才教授任教研室副主任。我向他們報到,在報到時即就自己的工作向他們提出要求:我今后搞行政法。他們居然同意了我的要求。在那個時候,他們同意我搞行政法應該說是非常開明的:第一,他們是憲法學教授,是憲法教研室的領導,竟然同意和容忍自己的“屬下”在自己的“領地”內不務“正業”,做“別的買賣”,實屬不易,可以說,沒有他們對行政法重要意義的認識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二,當時全國還沒有哪個高校正式開設行政法課程,沒有一本行政法教材或專著,允許姜明安教行政法,教什么?這恐怕要擔點風險;第三,姜明安當時剛畢業,還只是一個助教,允許一個剛畢業的助教開一門新課,盡管是試驗性的選修課,也是有點難以想象的,不是他們非常非?粗剡@門課(而非上課的人),對北大開設這門課,乃至創建行政法學科,有迫切感,我當時無論如何是不會獲得上北大講臺上行政法這門課程的“許可證”的!
1984年,我教了兩年行政法,想把自己的講義整理出版。但是當時哪個出版社敢出呢?那時很多法學學者都搞不清行政法是個什么東西,不要說出版社的編輯。出版社編輯搞不清書的內容也許還沒關系,如果書是名家寫的話。但是這本書的作者卻是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助教,而且是其處女作。風險太大了,沒有出版社愿意出。于是,我找了肖蔚云教授,請他支持。他看了書稿后,即全力支持,并以其名教授的身份為一個毛頭小伙的“出道之作”做序。在這篇序中,我們可以看到肖蔚云教授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即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予以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重要意義、作用和地位有清醒的認識。下面我特摘錄“肖序”中的若干段落[1]:
行政法學是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門學科。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所當然地也包括對行政法學的研究,加強對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但需要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的制定或修改,而且急需加速對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加強對行政法學的研究,搞好國家機關的建設和體制改革,使國家機關更好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以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拖拉和官僚主義的作風。使我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成為密切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效率極高、辦事公正而又廉潔的機關和工作人員!
…… 憲法的這些新規定說明它充分重視國家機關的建設,包括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建設,重視行政管理法規的作用。憲法的許多原則和這些新規定為加速行政法建設以及研究行政法學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論基礎和法律基礎。
1990年,根據全國行政法學迅速發展的形勢,為了加強北大行政法學科的建設,我向法律系提出單獨設立行政法專業,單獨招收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和設立獨立的行政法教研室的建議。此前,北大法律系早已招收行政法研究生,但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招收,而是作為憲法專業的一個方向招收。此時,北大法律系專門講授行政法課程的教員已有了5人,但沒有獨立的教研室,行政法教員都是憲法教研室的“兵”。也就是說,憲法與行政法是一個專業,一個教研室,都歸肖蔚云教授“統管”,現在,我作為他手下的一個“兵”,居然要與他搞“分裂”:要從他主管的專業、從他領導的教研室“分裂”出去,另立門戶。我這樣做,對于一般領導人來說,應該說是很難容忍的,至少會是心里很別扭,很不高興的。但肖蔚云教授非常大度,不但沒有說半個“不”字,而且予以大力支持。十多年來,我們兩個教研室(直至北大法律系撤銷教研室),我們兩個人一直合作得很好。他之所以不擺一點著名教授的架子,與自己學生輩的我合作,如此支持我的工作,與他對行政法的重要意義,對北大行政法學科建設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和推進北大行政法學科建設的責任感是分不開的!
1999年,北大法律系撤系建院,相應地,北大法學院撤銷了教研室一級建制,所有教員在行政上都直屬于院而不再是某一教研室的教員了。這一改革的“利”是明顯的,但也有一定的“弊”。其弊主要是不利于同一學科的教員共同研究相關學術問題,進行相應學術交流。為了克服此種弊端,我們幾個教行政法和憲法的教員在一起商量,擬成立一個較松散的研究中心,即公法研究中心,由我出任中心首任主任。我就此事與肖蔚云教授協商,征求他的意見。原以為他會有些異議,因為過去憲法與行政法分開主要是我的主張,現在合起來又主要是我的主張,而且這次合似乎還有點行政法教研室兼并憲法教研室的味道(搞行政法的人多于搞憲法的人)。沒想到他仍一以貫之地支持,還熱心地為我們出主意,建議我們怎樣搞好學科建設,怎樣申請教育部重點學科和文科重點科研基地(我們這兩項申請現在一項已經成功,一項接近成功)?梢,他任何時候都以事業為重,以北大法學院的學科建設為重,無論是過去行政法與憲法合,還是后來的分,還是現在重新的合;無論是他自己負責憲法與行政法兩個學科,還是只負責其中之一,還是不再擔任兩個學科中任何一個學科的負責職務,他都對憲法與行政法兩個學科予以同樣的重視,象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關心、愛護憲法與行政法這兩個學科的建設,對憲法與行政法這兩個學科的發展同樣地傾注心血!
肖蔚云教授對法學教學與研究的貢獻雖然主要是在憲法學領域,但在行政法學領域他也有相當重要的貢獻。這種貢獻不僅表現在本文前已述及的他對行政法學科建設的重視、關心和毫無私心地,傾全力地支持,而且表現在他自己直接參與行政法學的教學、科研。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期,他就開始指導行政法碩士研究生,八十年代后期,他又開始指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后來,教行政法的教員多了,他雖然不再直接擔任行政法碩、博研究生的導師,但仍然給行政法碩、博研究生上課或開講座,象培養憲法碩、博研究生一樣培養行政法碩、博研究生!
肖蔚云教授不僅是北大憲法學的元勛,也是北大行政法學的元勛。肖蔚云教授為北大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學科建設做出了杰出的,不可磨滅的貢獻,我們作為他的學術后輩,永遠感謝他。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有著密切的聯系。肖蔚云教授在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研究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關心和支持行政法學學科建設。可以說,北大行政法學學科的創立和發展,也是與肖蔚云教授對行政法學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分不開的。對這一點,我有著親身的感受。
1982年,我大學畢業留校,分配在憲法教研室。那時,肖蔚云教授任法律系副主任兼憲法教研室主任,羅豪才教授任教研室副主任。我向他們報到,在報到時即就自己的工作向他們提出要求:我今后搞行政法。他們居然同意了我的要求。在那個時候,他們同意我搞行政法應該說是非常開明的:第一,他們是憲法學教授,是憲法教研室的領導,竟然同意和容忍自己的“屬下”在自己的“領地”內不務“正業”,做“別的買賣”,實屬不易,可以說,沒有他們對行政法重要意義的認識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二,當時全國還沒有哪個高校正式開設行政法課程,沒有一本行政法教材或專著,允許姜明安教行政法,教什么?這恐怕要擔點風險;第三,姜明安當時剛畢業,還只是一個助教,允許一個剛畢業的助教開一門新課,盡管是試驗性的選修課,也是有點難以想象的,不是他們非常非?粗剡@門課(而非上課的人),對北大開設這門課,乃至創建行政法學科,有迫切感,我當時無論如何是不會獲得上北大講臺上行政法這門課程的“許可證”的!
1984年,我教了兩年行政法,想把自己的講義整理出版。但是當時哪個出版社敢出呢?那時很多法學學者都搞不清行政法是個什么東西,不要說出版社的編輯。出版社編輯搞不清書的內容也許還沒關系,如果書是名家寫的話。但是這本書的作者卻是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助教,而且是其處女作。風險太大了,沒有出版社愿意出。于是,我找了肖蔚云教授,請他支持。他看了書稿后,即全力支持,并以其名教授的身份為一個毛頭小伙的“出道之作”做序。在這篇序中,我們可以看到肖蔚云教授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即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予以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對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重要意義、作用和地位有清醒的認識。下面我特摘錄“肖序”中的若干段落[1]:
行政法學是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門學科。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所當然地也包括對行政法學的研究,加強對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但需要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的制定或修改,而且急需加速對行政管理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加強對行政法學的研究,搞好國家機關的建設和體制改革,使國家機關更好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以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拖拉和官僚主義的作風。使我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成為密切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效率極高、辦事公正而又廉潔的機關和工作人員!
…… 憲法的這些新規定說明它充分重視國家機關的建設,包括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建設,重視行政管理法規的作用。憲法的許多原則和這些新規定為加速行政法建設以及研究行政法學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論基礎和法律基礎。
1990年,根據全國行政法學迅速發展的形勢,為了加強北大行政法學科的建設,我向法律系提出單獨設立行政法專業,單獨招收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和設立獨立的行政法教研室的建議。此前,北大法律系早已招收行政法研究生,但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招收,而是作為憲法專業的一個方向招收。此時,北大法律系專門講授行政法課程的教員已有了5人,但沒有獨立的教研室,行政法教員都是憲法教研室的“兵”。也就是說,憲法與行政法是一個專業,一個教研室,都歸肖蔚云教授“統管”,現在,我作為他手下的一個“兵”,居然要與他搞“分裂”:要從他主管的專業、從他領導的教研室“分裂”出去,另立門戶。我這樣做,對于一般領導人來說,應該說是很難容忍的,至少會是心里很別扭,很不高興的。但肖蔚云教授非常大度,不但沒有說半個“不”字,而且予以大力支持。十多年來,我們兩個教研室(直至北大法律系撤銷教研室),我們兩個人一直合作得很好。他之所以不擺一點著名教授的架子,與自己學生輩的我合作,如此支持我的工作,與他對行政法的重要意義,對北大行政法學科建設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和推進北大行政法學科建設的責任感是分不開的!
1999年,北大法律系撤系建院,相應地,北大法學院撤銷了教研室一級建制,所有教員在行政上都直屬于院而不再是某一教研室的教員了。這一改革的“利”是明顯的,但也有一定的“弊”。其弊主要是不利于同一學科的教員共同研究相關學術問題,進行相應學術交流。為了克服此種弊端,我們幾個教行政法和憲法的教員在一起商量,擬成立一個較松散的研究中心,即公法研究中心,由我出任中心首任主任。我就此事與肖蔚云教授協商,征求他的意見。原以為他會有些異議,因為過去憲法與行政法分開主要是我的主張,現在合起來又主要是我的主張,而且這次合似乎還有點行政法教研室兼并憲法教研室的味道(搞行政法的人多于搞憲法的人)。沒想到他仍一以貫之地支持,還熱心地為我們出主意,建議我們怎樣搞好學科建設,怎樣申請教育部重點學科和文科重點科研基地(我們這兩項申請現在一項已經成功,一項接近成功)?梢,他任何時候都以事業為重,以北大法學院的學科建設為重,無論是過去行政法與憲法合,還是后來的分,還是現在重新的合;無論是他自己負責憲法與行政法兩個學科,還是只負責其中之一,還是不再擔任兩個學科中任何一個學科的負責職務,他都對憲法與行政法兩個學科予以同樣的重視,象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關心、愛護憲法與行政法這兩個學科的建設,對憲法與行政法這兩個學科的發展同樣地傾注心血!
肖蔚云教授對法學教學與研究的貢獻雖然主要是在憲法學領域,但在行政法學領域他也有相當重要的貢獻。這種貢獻不僅表現在本文前已述及的他對行政法學科建設的重視、關心和毫無私心地,傾全力地支持,而且表現在他自己直接參與行政法學的教學、科研。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期,他就開始指導行政法碩士研究生,八十年代后期,他又開始指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后來,教行政法的教員多了,他雖然不再直接擔任行政法碩、博研究生的導師,但仍然給行政法碩、博研究生上課或開講座,象培養憲法碩、博研究生一樣培養行政法碩、博研究生!
肖蔚云教授不僅是北大憲法學的元勛,也是北大行政法學的元勛。肖蔚云教授為北大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學科建設做出了杰出的,不可磨滅的貢獻,我們作為他的學術后輩,永遠感謝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