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赫爾曼·康特羅維茨
許章潤 譯
薩維尼在全世界都是一個偉大的名字,英國自不能外。在約翰·麥克唐奈爾爵士(John Macdonell)一九一三年編纂,題為《歷世偉大法學家》(Great Jurists of the Wold)這部著名的著作中,薩維尼被稱作“歐洲所養育的最偉大的法學家”,1其有關占有權的論文(Treatise on Possession),被約翰·奧斯汀(John Austin)這樣的批評家贊譽為“一切法學著作中之最為完美醇熟者。”2法國人通常不屑于尊崇德國學者,但卻在薩維尼尚活人世時便出版了兩部薩氏傳記。3一八七四年,圖盧茲(Toulouse)大學的羅蒂埃(Rodiere)教授在《偉大的法學家》(Les grands jurisconsultes)中描寫了一位祈禱者,他請求M. D. 薩維尼(M. D. Savigny)在天堂禱祝其祖先的故國再度成為萬國之女王(the queen of the nations)。4這一切實起自一個誤解,即認為其先祖至少自一三五三年起便是德意志帝國的騎士,此后更一直與法國作戰,他們的這位最偉大的望族后裔終生乃為一介“仇法者”(francophobe)。至于他在九泉之下是否改變了主意,則不得而知。
在偉大的學人中,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名字非同凡響,在其祖國,他已成為圣者。使用圣者一詞,卑意乃指對于它的任何攻訐,不論如何振振有辭,公意均會責其別有用心,其心可誅,甚或乃叛逆行徑。有人告訴我,該國并無圣者名字,非若美國之舉列喬治·華盛頓,意大利之加里波第(Garibaldi),俄國之列寧。至于德國——筆者希望從一開始就講明,當我說到德國時,我僅指一九三三年前的那一時段——此類圣者的名字,例如,不僅指菲特烈大帝和俾斯麥,而且指類如薩維尼者。因為,除了在中國,學者們,特別是著述屈處如此技術層面的法學家,從未榮享最高的聲望,因此,薩氏之被尊為圣者,實堪耐人尋味。
讓我列舉三樁動人的例證。魯道夫·耶林(Rudolf Ihering),薩維尼最為杰出的繼承者之一,一八八五年曾往訪俾斯麥,并為其家庭之故,就二人談話提筆備忘。該談話錄在耶林死后很久才發表。5甚為令人驚訝者,象俾斯麥這樣的人,所談盡皆瑣屑,而如耶林者,卻居然寫下如此長篇談話錄,通篇家長里短,雞零狗碎。有關于此的解釋是,耶林的繼承人將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即有關薩維尼的內容刪削。薩維尼曾為二人之師,兩位對于薩氏性格雖均無好評,但彼此交換的諸多有關乃師的掌故逸事,卻有趣動聽,盡管未必全然真實。這一部分亦曾出版過一個單行本,6但三位偉人中沒有一位的傳記曾予提及。另一個例子是,一九一一年,一位德國法學家撰寫了一篇有關薩維尼的論文,在這篇論文中,薩氏的法哲學及其法學方法遭受嚴厲的批評,而作為一名歷史學家,卻被推崇備至。7盡管這篇論文具有嚴格的科學性,但薩維尼曾經執教過的一所德國大學還是起草了一份公開抗議,由德國法學界一些最有名望的人士聯署。要不是另一所大學以此為對于科學研究自由的侵犯為據,對此抗議提出了抗議,這份抗議肯定公之于眾。最后一個例子是:一九一九年,一名德國歷史學家就一些未曾公開的文獻進行研究,在他看來,這些材料表明,在薩維尼死后,其長子身為設在法蘭克福的迪特(Diet of Frankfurt)的普魯士帝國的部長,同時卻又是拿破侖三世的特務。在作出這個整體而言并不令人信服的揭示時,作者稱在如此行事前曾猶豫再三,而且,存在著法國本身或許將此公之于眾的危險;即便如此,他說,最好也不要去解釋這一切是如何發生的。8
薩氏享有的這種神圣性(sacrosanctity)乃是一個重要的歷史事實。很顯然,只有當一個學者在推展強勢的社會、政治或職業利益過程中已然被工具化(instrumental),或者,被確信已然工具化了,其聲譽才會受到公意如此強烈的關注。我相信,沒有比所謂的唯物主義歷史觀更為歪曲的歷史解釋了,而且,如果不在其所牽纏的社會和個人利益背景的關系中進行研究,則同樣不可能理解任何一種社會理論的內容及其命運。這就是我在此欲對薩維尼的理論所持的態度。從此視角分析其純法學著作,包括他的第一部作品《論占有權法》(Recht des Besitzes)和包含債法(Obligationenrecht)在內的未竟絕唱,十卷本《當代羅馬法體系》(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則勢必費時太久,故爾,我將集中考察與其人格有關的哲學和歷史作品,并特別慮及致其獲得無與倫比成功的社會條件。
人們將薩維尼與歌德相媲美,的確,他們的人生具有驚人而幾乎令人不可思議的相似性。二人均出身于富有的新教家庭。歌德出身于中產階級上層家庭,薩維尼則出生于一個后來躋身廷臣的封建貴族家庭。其已知的最早的先祖,據說曾是理查德·科爾德林(Richard Coeur de lion)部下的十字軍。二位都是法蘭克福人,也都出生于法蘭克福,歌德生年是一七四九,薩維尼晚生三十年。兩人都活到八十二歲,即薩維尼是在歌德之后三十年的一八六一年去世的。兩人均因處女作的成功而一舉成為歐洲的名人和歐洲的驕傲。歌德的處女作是一七七三年的歷史劇《格茨》(Goetz),薩維尼的則為1803年的充滿創意的(begriffsdichtung)《論占有權法》,當其時,他們均年僅二十三歲。出道伊始,他們即被視為其領域內健在者中最為偉大者,在世時即已看到自己已然被許多人贊譽為超越時代與國界的最為偉大的詩人和最為偉大的法學家。但是,在他們去世之時,其聲望與影響在自己的祖國已成頹勢。二人均在將近七年、官拜公國部長任期間,向也是他們的學生的大公們(princes)俯首稱臣。二人都不反動,但又都痛恨革命,且均在其壯年陷于極度孤獨,離群索居。這一點曾被誤解為冷漠和孤芳自賞。二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書生氣十足,均對自己的著述作了長遠規劃和系統準備,均以五十年的長程精心構制自己的鴻篇巨制:《浮士德》和《中世紀羅馬法史》(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二人均為令人擊節嘆賞的勞作者,雖然常常為病痛所折磨;9二人均將對于古典文物的崇拜,與對于中世紀羅曼蒂克的熱愛糾結一體。他們還因相互傾慕和親屬關系而聯系在一起。歌德的教女, 貝蒂娜·勃倫塔諾 (Bettina Brentano),是薩維尼的小姨子,在薩維尼生日那天,以生性活躍著稱的歌德的母親,趕赴法蘭克福鄰居勃倫塔諾們的家,為薩維尼的健康而干杯,并從中午一直到午夜一點,對薩氏夸贊不休。頗感欣慰者,翻讀貝蒂娜致歌德函,可知其母雖壽高七十有七,第二天竟然豪興不減。10
在不足七個月的時間里,薩維尼作為編外教員 (Privatdozent)在馬堡(Marburg)寫作他的《論占有權法》,11這使他一時間獲得了兩個職位,一個在格賴夫斯瓦爾德(Greifsward),另一個在海德堡(Heidelberg)。他謝絕了這兩個職位,因為那時他正在歡度自己漫長的專業蜜月,往來于歐洲的圖書館,收集手稿文獻,希望在此基礎上建構其《中世紀羅馬法史》。但是,他竟忙里偷閑地就重建海德堡大學向巴登政府提供咨議。12如同其他國家,十八世紀的大多數德國大學均不幸地萎縮,這座德國最古老的大學已經淪落為一所地方性學院,擁有104名學生,卻無象樣的教師。薩維尼當時年僅二十五歲,尚未有在任何院校或學術機構的工作經歷,但是,其信札和備忘錄展示出他具有優異的技巧和遠見,雖然資金不足以實現他的許多建議。海德堡大學現已成為世界上最偉大的學府之一。迄至當時,經由與一位教授的女兒結婚,或另辟佳境,與他的遺孀結婚,從而成為教授,進而繼承其講義,均不足為奇。薩維尼決意薦舉德國——當然,當時的德國是由幾十個獨立的公國構成的——的最佳人選。僅僅六年之后,他更實質性地參與了柏林大學的籌建工作。他是第一位選舉產生的大學校長(Rektor),或者說是英式的Vice Chancellor(校長),以基本類似于海德堡的方式,更為成功地襄助籌組大學。不過,必須承認,在其已經成為歷史法學派領袖的晚年,他運用自己對于德國大學和普魯士政府的強有力的影響,排斥其他學派或 / 和私人論敵的追隨者獲得法律教席,或在其前行道路上設置其他障礙,即便其乃人中翹楚。13如此這般,他成功地在自己去世很長時間以后,仍然控制著德國的法學院,雖然在某些情況下,他被黑格爾更加強有力的影響所擊退。甚或我本人的許多老師都是薩維尼的學生的學生,其職業生涯間接受其影響,提起祖師姓名,無不懷持最為深沉之崇仰。如果說,幾十年間德國的大學成為德國文化生活的中心,成為歐洲,其后是整個世界的經受了更為科學的精神洗禮的學者們的麥加,那么,在很大程度上,這應歸功于薩維尼的行政天才。凡此教育成就,不應被他更為偉大的人文成就所遮掩。當然,偉大的人文成就的取得還需要天才之外的其他素質。
自宗教改革運動,科學研究雄據德國大學的中心,而自三十年戰爭,學術從業者多來自中產階級下層,因奉給低微,學術作為一業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反之亦然。在普魯士,情形尤甚。只提一個最糟糕的例子:歷史學家貢德林(J. P. Gundling),萊布尼茨的柏林科學院院長職務的繼承者,被整日喝得醉醺醺的菲特烈·威廉大帝一世實在只當作個宮廷弄臣而已(court jester,Hofrat)。14 一八0三年,薩維尼曾就其時的德國大學問題為一家短命的英國雜志撰文。該文譯筆拙劣,直到一九三一年被重新發現,此文完全湮沒不聞。15差不多四十所大學中,他說,只有四所超越了地方性的局限。對于名列前茅的普魯士大學,其評價是這樣的:
哈勒(Halle)是所有偉大學府中最為糟糕的,粗礪不文,心界逼仄。而備受禁錮的研究,充其量也是從未超出實際有用性——此乃貴地的規矩——的概念。二、三杰出的教師,究詰而言,終屬例外。如此這般,該所學校遂與其所宗屬的普魯士政府的情形合拍無間。為了實現這一切,幾年前即已下令所有普魯士大學,應對學生施行體罰。
至于萊比錫大學的教師,譯者筆下的薩維尼說:“罕有富裕者,因而也就十分萎靡不振。更多的人奉給微薄,家境貧寒,被迫靠受雇于書商來維生。”他欣賞“從前以學生的野性而著稱”的耶拿給他們極度貧困的產物的蓬勃的哲學熱情以光育之地,“貧困使他們如兄弟般地共享思想和有人偶爾收到的一筆珍貴款項。”在十八世紀后半葉,只有堪與英國水準相媲美的哥廷根站在一個更高的社會水準上;學生們毫無熱情,薩維尼說,但“教授職位卻確乎隆崇。”不過,即便在哥廷根,大學里亦罕有貴族,因此,我們很難想象,彼時彼國,“有人之處即有王”(wo der Mensch beim Baron beginnt)究竟意味著什么,那里甚至歌德也為一個具有古代姓名的年輕中尉的在場而尷尬。16而此時此刻,突然間,一個位居社會最高層的男子,一筆巨額財富的繼承者——從此財富中,他最為慷慨大度地周濟貧窮的朋友、同事和學生,17一位擁有王子般高貴、最雅致的文化而優雅至極的男子,18不僅投身學術界,而且長久地成為其代表,并摘獲其最高的榮譽。為官方正式的傳記所摘引的他的一位朋友的日記,描述了整個學界是如何心懷感激地意識到,學術界的社會地位因為他的加入而陡獲提升。19 不可能給薩維尼這樣的名門貴胄只酬付一般性的工資,這使得其他人的工資也水漲船高,而這在德國很少是由立法來規定的,毋寧乃個案協商解決,并藉學生交納的學費和其他學術收入獲得補充。對于這些事務,我們所知甚少,研究大學的歷史學家們在提及這些時又過于圓滑謹慎,盡管其中最為偉大的一員薩維尼本人卻最為細致地收集了有關中世紀薪酬的一切證據。不過,我們知道,他的工資是唯一最高的,但并未僅止于此,直到獲得了比給予艾希霍恩(Eichhorn)還要高的工資為止。20 這樣,有理由假定,他對于德國學者,尤其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法學家們在整個十九世紀社會與經濟地位之隆崇,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其效果便是,與發生于其他地方的情形恰相不同,在這些地方,最為優秀的法律大腦更愿意在律師業或者法院占有一席之地,在某些其他機構中,情形亦然。這就是為什么德國的科學從未占有領先地位,此刻卻突然躍升前沿、并充蘊于德國歷史法學派之中的原因之一。
當然,薩維尼的篇幅不大但卻極為杰出的小冊子《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才是歷史法學派的起點。21 該書出版于1814年10月,直接針對所謂的哲理法學派的領袖蒂博而發。蒂博,重組后的海德堡大學杰出的法學家之一,首倡通過實現掙脫專橫暴虐、十惡不赦的法國專制統治這一偉大的民族目標,而開創德意志民族統一的偉大時代;按照《普魯士法典》、《奧地利民法典》和《拿破侖法典》的模式,德國法將經由法典化而形成一部新的民法典。薩維尼根據下述理據反駁這一愿望,其中包含了歷史法學派的基本綱領,我將逐字加以重述。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持取非歷史態度的自然法學派相信,法律可由立法者在任何既定時刻任意制定。而歷史法學派則訓諭法的內容必然為國族的全部歷史所決定,因而不可隨意改變。職是之故,如同一個國族的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社會組織結構(constitution),一切法律均決定于該國族特有的個性,決定于后來所說的Volksgeist(民族精神)。如同一個國族的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社會組織結構,法律沒有什么自我存在,毋寧為該國族全部生活的某一功用或者某一方面。在人類的早期,民眾的共同裁判就是法律的起源。隨著文明的發展,法律的發展如同其他一切活動,漸成一項獨立的功能,現在則由法律從業者來行使。因此,在每一個較高的文明中,法學家代表人民創制法律。職是之故,法律與社會生活永遠保持有機的聯系。它源于默默無聲、未曾名狀之處,并非受到任意而明晰的意旨的指導,毋寧按照習慣法的方式運行。立法超越了正趨衰落而尚年輕的國族的能力,而處于初始狀態的國族既不關心也不需要立法;唯一可行的,是要么以具體令狀的形式,要么藉諸純粹的政治立法,將既有的習慣法或者所爭議的問題的裁決摹寫下來。嚴格適用歷史方法乃是對于德國法的諸般缺陷的真正彌補,由此,由現代的傲慢和無知加諸純正的羅馬法的玷污,將被一掃而凈。僅僅是歷史,薩維尼宣稱,才是通達對于我們當下情境的理解之途。
播散這些理念的工具是《歷史法學時評》(Zeitschrift fur geschichtliche Rechtswissenschaft)。它由薩維尼及其友人,柏林大學的德國史學家艾希霍恩于翌年共同創辦,對于他們持續不斷的越來越多的追隨者來說,它成為一個號召的標志。歷史法學派首先征服了哥廷根大學,此地的土壤已由胡果備好;其“真正”的魅力,對于艾希霍恩亦多所觸動。22下一個效仿的是新建的波恩大學,然后是普魯士的其他大學,再就是南德的大學。最后,歷史法學派的影響及于其他歐洲國家,特別是法國,23而藉由薩維尼的一名學生,他是詹姆斯·柯立芝·卡特(J. C. Carter)的老師,亦波及到美國。24在英格蘭和蘇格蘭,首先對其理念加以闡釋的是胡果的學生約翰·雷迪(John Reddie),25不過,他沒有什么影響。只是在梅因對于由耶林所領導的所謂“更加年輕的”學派抱有同情這一意義上,26才能說亨利·薩默·梅因是歷史法學的一名代表性人物。而即便是在德國,勝利也絕非輕易之事,而且,因為歷史通常都是由勝利者書寫的,所以,被征服者的抵抗總是幾乎被人們所忘卻。尤有甚者,他們的抵抗缺乏組織,他們分裂為許多學派。誰若希望在普魯士獲得一個職位,如果他恰巧不像薩維尼的親密的敵人黑格爾的親密的朋友岡斯(Gans)那樣的話,那么,在自己的評論中就必須十分地謙卑。或許,最為有力的駁斥是由萊比錫的文克(Wenck)寫的——英格蘭應該為其關于萬卡里斯(Vacarius)的優秀著作而感謝他,但是,他并不想在有生之年出版自己的講演“法學中故弄玄虛的神秘主義”(De Mysticismo iuris consultorum, 1825)。萊比錫具有像文克、洪堡 (Haubold) 、比勒 (Biener) 、海內爾 (Haenel) 和海姆巴赫(Heimbach)等人,而成為一個反對力量的中心;另一個反對力量的中心是海德堡,那里有法典化的信徒蒂博和米特邁爾(Mittermaier),他和岡斯一樣,將歷史研究視為比較研究的一個特別的例證。其他重要的對手有諸如歌內爾(Goenner)這樣的親法分子(Fancophils),像費爾巴哈(Feuerbach)、格羅爾曼(Grolmann)和基魯夫(Kierulff)這樣的康德式的或者黑格爾式的哲學家,像更為傾向于立基于現代經濟而非古代法的托爾(Thol)和恩內特(Einert)這樣的商業主義者,以及諸如普魯士的科赫(Koch)和符騰堡的瓦哈特(Waechter)這類為特定邦國的法律而奮斗者。他們之中無人反對歷史研究,但沒有一個人將歷史信作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也不想忽視現代的立法和司法,后者立基于并不適合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基礎之上。薩維尼最為重要的反對者是黑格爾本人,他在柏林所作的法哲學公開演講宣稱,薩維尼反對立法已經給這個國族及其法學家們造成了一個難以想象的最為重大的傷害。27 這一致命的詰難使得其思想是否真實、如何解釋其成功這一問題變得更為急迫。
在這個國家,人們在描述和批評歷史法學派時,通常都會將薩維尼的概念與約翰·奧斯汀的兩相比照,后者在自己粗厲不文但卻涵義深刻的著作中形容薩氏的小書“金玉其表,敗絮其中”(specious but hollow)。28 然而,這卻是基于一種誤解。在奧斯汀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時,他試圖解釋并使其約束力正當化。而薩維尼在將法律看作民族精神的自然表達和展現時,他力圖解釋并正當化的乃是法律的內容。奧斯汀的理論是一種理性建構,而薩維尼的則主要是一種社會學的描述。如此這般,即便兩種理論都是正確的,也依然可以同時并存,和諧不悖;而因著它們都是錯的,將更加如此。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法律可從一國移植入他國,人們也可以有意識地創制法律。實際上,除了全然尚處于原始階段的社會,盡管沒有人認為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但法律總是某些權勢人物或者團體有意識地根據自己的意志創制出來的。甚至于語言,歷史法學派總是以之與法律相比,也總是一再地從一個國族向另一個國族流徙,這樣,不是它塑造了民族精神,而是民族精神被它所塑造。同樣無法否認的是,語言很大程度上乃是有意識的創造物,即如在德語中,成千的詞匯,大多被稱作Ubersetzungs-Lehnworter(外來語),都可以追溯至它們的譯者或者發明者。29 這位偉大的法學家(薩維尼)的偉大的學生雅各布·格林對此所作的開創性全面比較,在這兩個領域均卓有建樹,但在該學派看來,卻純然屬于羅曼蒂克的,并且受到了Volkslied(民謠)這一浪漫概念的強有力影響,而后者同樣被認作是默默無聲、未曾言明的人們的無意識的產物。30 現在,情形表明,即便習慣法也已為預言家、圣者、災難預言家(doomsmen)、法官、律師和公證人所接受,他們系統闡釋并適用習慣法,從而,逐漸將習慣法與純粹的習慣和倫理規則分離開來。31 的確,在任何社會的任何法律體系中,特別是在前理性階段的社會中,都存在有強烈的,至少是未經籌劃過的無意識因素,而這一因素是無法孤立地來理解的。它要求對其所由涵育的社會和文化狀況進行歷史分析。但是,這只是這個羅曼蒂克學派,特別是其中的赫爾德(Herder)和舍林(Schelling)的一個一般性論斷。薩維尼本人在那本小書的開篇就說,“一種歷史精神已然覺醒,無處不在”。32 的確,很久以前,休謨和伯克,甚至于伏爾泰,都曾經強調過法律形成過程中的非理性因素,而以孟德斯鳩的闡釋最為清晰。這位偉大的法國思想家早在1748年就在不朽著作《論法的精神》中訓諭,法律是不能任意制定的,相反,法律的制定取決于許多自然與社會因素,他舉列和討論的至少有14項,其中之一就是“民族的精神”。33 薩維尼之所以僅僅繼受了這一項,并使之成為一切法律的淵源,很顯然是因為它更為神秘兮兮,因而比氣候、經濟制度或者人口密度也更加羅曼蒂克,這些孟德斯鳩均予承認并曾加以研究,雖然他極其嗜用格言式的表達,而且濡有相當的新聞記者式的“精神”。
不過,恰恰正是這一基本的錯誤,使得薩維尼大獲成功。民族精神的理論正好回應了德國的一般思想傾向,并再次引起后者的同樣反饋。1814年,日爾曼民族主義達到頂點,它是法國大革命、法國的連年征戰和拿破侖壓迫的自然產物。法國大革命開啟了民主思想之門,使得德意志民族意識到自己的自我表達權利;法國的連年征戰,蹂躪了大部分德意志弱小邦國,開辟了德意志政治聯合之途;拿破侖的壓迫導致德意志民族的道德聯合,而后者總是直接針對某些真實的或者想象的敵意勢力。這第一波勃發的民族主義浪潮,就其激越程度而言,此后席卷歐洲的諸多同類浪潮迄無逾越者。德國的民眾和知識分子甚至越發過之,對于一切法國的事物均感受到并激發起一種幾乎瘋狂般的仇恨,只有德國最為雅致的萊茵蘭地區及其最為深刻的思想家歌德,保持著沉默。解放戰爭獲勝、復仇——上述仇恨乃是對此所作的必要心理準備,以薩維尼所說的一種Schandfrieden,即“恥辱的和平”而告終結。34特別是在整個的萊茵谷,各種流行的法國法典依舊留存。作為現時代經濟個人主義的表達,許多人將其視為德國法的法典化和德意志帝國聯合的基礎。這樣,抵制法國對于德國法的影響乃是論述“當代使命”的這部小冊子的政治基礎。在僅僅一年前剛剛發現的,注明日期為1814年6月4日薩維尼致其出版商的一封信中,他說“過去幾個月中,三件令人高興的事使得就法學和立法問題發表這些一般性的觀點,更加重要,也恰逢其時”。35 這封信寫于蒂博發表其觀點之前,揭示出薩維尼這本小書真實的、迄今未知的緣起,解釋了它為什么會對《法國民法典》和法國的法學研究進行如此激烈的攻訐。難怪它使仇法者們如此欣悅(當薩維尼在1828年的第二版緒言中向法國的法學家們款款致歉時,我們必會油然心喜)。而且,浪漫主義者們心有戚戚焉,因為中世紀現在似乎看來像是一種法律的天堂,在此天堂中,Volksgeist(民族精神)并未受到那個外來的惡魔羅馬法的誘惑;對于古典情愫縈懷的人士,它也頗具魅力,因為在與日爾曼法混雜之前,純粹的羅馬法乃被奉為楷模;民主派人士喜歡人民而非大公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這一觀點,而大公們及其臣屬亦同樣欣然于找到了一個準允他們打壓立法改革吁求的工具,這些吁求現在均可被斥為任意武斷的、非自然的和非德意志的;歷史科學的利益亦予保留:當其時,德國正在邁向其歷史學的偉大階段,卓越的史家輩出,而此刻,這一偉大的科學——法學,表明乃純粹一門歷史學科。自此往后,人們只需關注古代羅馬法和中世德意志法,至于現代的各種法典,盡管為法庭所適用,但作為科學研究的對象,一如法庭本身的實踐一樣,基本不值一提。正是薩維尼本人親自阻止了在普魯士首都新組建的那所大學教授現代《普魯士法典》。36是的,后來他本人親自講授了這一課程,人們為這一犧牲而贊美他。對于這一奇怪的事件,我們一無所知。不過,幾年前我訪問哈佛法學院的時候,人們向我出示了一份關于這些講座內容的某位學生的筆記本,其中并包括一份印刷的課程大綱。37 似乎這些講座其實是關于羅馬私法的,只有一小部分談到《普魯士法典》所以由來的所謂Pandectenrecht(潘德克頓法學)。
現在,歷史法學派的這一學說當然給法庭實踐造成了不悅的后果,法庭由此喪失了它們曾于法學家們那里所受到的指導和啟示。不過,專業興味卻提高了。藉由主要教授構成了特定邦國的立法植根其中的古代的、共同的土壤的這些法律,這個德國——當時還包括奧地利——形成為一個大的學術團體。如果說確有某種法律受損,那么,“普通法”卻受到了竭力的培植。在一切地方,舉行同樣的講座,可以買到和閱讀同樣的書籍,學生們可以自由地從一所大學串游至另一所大學,心靈極獲沾溉,而他們的老師們亦可于這所大學任教后轉往另一所大學,極為有利于其追求和聲望。在今天的美國,也存在著極相類似的問題。因此,不是立法上的聯合一致,它因為政治原因而在當時無以實現,并且因為薩維尼推波助瀾而延宕下來,而是同樣需要感謝薩維尼的,乃是在德國全境從未有過的法律文化上的更加緊密的整合。
而且,這些理念還有更為重大的影響:正是薩維尼使得對于羅馬法的研習在德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科學中保有中心的地位。如果民族主義的憤怒浪潮威脅到將內涵了如此之多的德意志法和現代法的法國法典一筆勾銷,那么,羅馬法在德國怎能有望逃生?一位羅馬法教授居然在從未聽說過羅馬軍團的那個德國地區宣揚民族精神學說,難道不是僅僅因為這一事實就應受到譴責嗎?十五、十六世紀在意大利僅僅學習了羅馬法和教會法并返回祖國的那些doctores iuris(法學博士們),恬不知恥地宣揚這是神圣羅馬帝國的有效的法律,他們難道能算是德國Volk(人民)嗎?凡此均為薩維尼的反對者們一開始就提出的問題。很顯然,這里他的主要利益和整個那一群頗具影響的羅馬法學者們的利益,都處于危險之中。人們能夠期望這位最為著名的羅馬法學者為了哲學的、愛國主義的理念而犧牲其深深摯愛著的Corpus Iuris Civilis(《民法大全》)嗎?“如果存在科學,那么,同樣存在著愛”,在探討歷史法學派的動機時,梅特蘭(Maitland)這樣說,“在愛情和戰爭中,一切都展露無遺”。38 這解釋了為什么這些德國的doctores iuris(法學博士們)乃是Volksgeist(民族精神)的代表,而民族精神藉由他們獲得了展現。職是之故,正是德國的Volksgeist(民族精神)在中世紀晚期產生和形塑了羅馬法,而今天的德國學生才能夠去學習,德國的教授們才能秉持最為明晰而澄澈的意識去講授羅馬法。看來,整個這一理念源于雅各布·格林,他自1808年后一直致力于在Natur und Kunstoesie(自然的與人為的境域)之間劃出相應的界線。39 薩維尼1802年的未刊《方法論》全然獨立于這些思想。40 很遺憾,薩維尼和他的追隨者們都沒有把它們寫出來。41例如,我們想知道這位偉大的羅馬法學者關于他所思考的是否就是直接代表了羅馬法這一問題的看法。這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代理合同案件,但我們不知道究竟誰才是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方。薩維尼可能也認為這只是在權威的意義上才能算作一種代表。不管怎樣,正是基于這一脆弱的理論基礎,薩維尼本人及其徒子徒孫們,像普塔(Puchta)、魯道夫(Rudorff)、科勒(Koeller)、耶林(Ihering)、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貝克爾(Bekker)、范格儒(Vangerow)、布里茲(Brinz)和登伯格(Dernburg)等人,共同建構起德國Pandectenrecht(潘德克頓法學)這一宏偉大廈。
當然,如果薩維尼不能提供更為堅實的證據的話,那么,他在這部小冊子中對于這些理論所奉獻的寥寥數語,并不會產生令人深刻的印象。《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出版后幾個月,他發表了他的最偉大的著作《中世紀羅馬法史》第一卷。他在十五年前即已開始這部作品的寫作。第一版的第六卷出版于1831年,第二版的第七卷出版于1850年。整部作品探討公元500年至1500的羅馬法的淵源、學說和教學的歷史。第一部分(第一、二卷)包括中世紀早期至大約公元1100年,經由伊爾內留斯(Irnerius)而建立波倫那學院為止。第二部分關于迄止文藝復興的這所學院及其他城市和國家的仿制品的命運。不過,兩大部分的篇幅和特點相當不同。第一部分主要關注羅馬城邦的基本組織結構,羅馬帝國后期的與新興德意志邦國的法庭的組織,羅馬法在歐洲各國和教會的立法與文獻中的遺存,但對法學院和法律學術則幾乎全然忽略了。第二部分同樣很難說是一部“羅馬法史”。它分析了法律的教學、法律文獻的類型、法律資料的傳播與處理,解釋了中世紀大學的組織(第三卷)。不過,整個這一大部分均為注釋法學家們和后注釋法學家們的傳記,并對他們的文字作品與在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的不同法學院中的教學活動進行了詳細描述。而有關他們對于他們的時代的影響或者與他們的時代的關系,羅馬法在法庭與公證實踐中的應用,以及城邦國家的基本組織結構的論述,則太過簡慢,對于極其重要的匿名文獻更絕少提及(第四-六卷)。對于研究主題及其相應處理方法的改變,經常為人所詬病,但人們卻無法對其作出解釋。其實,整部作品乃是對于歷史法學派的基本原理所作的一個長篇說明,是其一般學說的真正的經驗基礎所在,對此,該學派的領袖和成員們在此前的各種方案和發言的建議中,都曾進行過徒勞無益的追尋。在新近發現的薩維尼致出版商的信中,薩氏原本打算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用作《中世紀羅馬法史》的導論一章。42
讓我們記住:薩維尼面臨著將自己的生命和Weltanschauung(宇宙觀)中的古典因素與浪漫因素善予聯結并結成一體的任務。古典因素導致他確認羅馬法具有無比的價值和持久的效力,教授羅馬法成為他的專業,成為新興的、富有希望的學術活動的中心。而浪漫因素則表達為他對于自己的整個環境的一般看法,即法律,如同籠統而言的文明一般,乃是身處一個特定國族的個人生命中的無意識的、未曾名狀的、逐漸的與非理性的力量的自然展現。簡而言之,他必須證明,藉由教授羅馬法,他表達了德國的Volksgeist(民族精神)。其證據就是千年之久的羅馬-德意志-意大利歷史。根據他的闡釋,這千年歷史表明在中世紀早期的意大利、法國和其他國家,法律的確源于民族的共同意識,因而,體現在她們的社會狀況和政治制度之中,體現在她們的司法組織之中,體現在她們的法律行為之中,體現在法庭內外。在他的作品的第二部分,他試圖揭示在這些國家,一旦進入中世紀后期更為文明的階段,經過在合格的法學院接受過專業化科學訓練的律師和教師這一獨立階層的科學處理,法律是如何開始表達自身的。如此看來,薩維尼的整部作品似乎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孜孜致力于實現一個長久的目標。但是,這一目標卻是不可實現的,因為其理念畢竟受到了羅曼蒂克的偏見與職業利益的混合物的制約。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其努力本身沒什么價值。唯物主義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哲學家經常試圖經由揭示某一理念服務于某種利益而證明其毫無價值,但這卻是根本錯誤的。相反,薩維尼可以和威廉·梅斯特(Wilhelm Meister)一起說:“我像索爾(Saul)一樣,跟在老爸后面屁顛屁顛的,結果卻發現了一個王國。”
這一王國的疆域包括:在第一部分,薩維尼發現羅馬法在西羅馬帝國覆亡后從未消亡;正如法律家們所言,它在相當程度上為相當多的人口一直適用著,一直“存活著”,雖然講授羅馬法的方式是全然經驗性的、偶然而隨意的,或許,僅僅偶爾作為人文學院的一門課程,而且肯定是由法律文書的起草者們(notaries)來教授的。他說明了在中世紀并無教授古代羅馬法的法學院,對于這些資料亦無科學處理,如果有的話,不過是為了學習拉丁語之故,將它作為練習修辭學的工具,或者起草文書的手段。他并非第一個指出這一點,但卻是第一個對此作出了證明。不幸的是,其作品的第一部分(在尼布爾[Niebuhr] 的影響下)卻有這樣一個倒霉的念頭,即證明古羅馬的城邦基本組織結構(Roman municipal constitution)一直幸存于整個中世紀。他的leitmotif(主要意圖)似乎是:沒有國族的連續性,即無法律的連續性;倘若邦國不存,國族焉能獨存;在北歐日爾曼部落征服歐洲之后,羅馬諸邦只能以自治城邦國家的形式存在,正像其于羅馬帝國后期那樣存在著,也正像其于中世紀后期再度重現一般。43 的確,他在此處所表達的這一先見之說,導致他對事實作出了錯誤的解釋,高估了幸存下來的拉丁術語的重要性,卻低估了天主教的、德意志的、意大利的、封建的、經濟的和軍事的等等新的因素。在其他各個方面,他都是對的,而至為令人痛惜的是,在他死后不久,德國出現了一個以施廷茲(Stintzing)、菲克爾(Ficker)、芬廷(Fitting)為代表的新的流派。在十九世紀后半葉,人們拒絕相信法律科學在二十世紀突然間的蓬勃發展可能歸因于任何其他因素,卻非持續的進化,這可以解釋許多在波倫亞學院影響下寫成的作品——雖然有一些并未受到波倫亞的影響,在意大利和法國的前波倫亞時期存在的各種研習羅馬法的學院。實際上,凡此法學院和前波倫亞法學從未存在過,大部分欽仰它們的論述都是薩維尼很久以前即已批駁過的。盡管如此,這一新的理論卻廣為信受,如同莫姆森(Mommsen)所稱述的,叫做Somnia Fittingiana,并影響了英語世界的許多作者。44再一次地,薩維尼的正確概念之所以敗北的原因源于外部因素:在俾斯麥的新德國,新興的歐洲進化宇宙觀與對于洋溢著浪漫主義的一切均持輕蔑態度的現實主義糾結在一起,而在整個世界范圍,則與相信每一種新的理論必源于最為強大的歐洲強國這種偏見合為一體。意大利學者們對于接受新的信條有一個特別的理由:他們對于從古羅馬共和國時期到他們自己時代的法學家們(jurisconsults)使徒般傳承關系的赤誠信奉。今天,藉由柯拉特(Conrat)和柯恩(Cohn)的作品,塞克爾(Seckel)的教誨,一些專家們的觀點又轉回到薩維尼那里。
他的著作的第二部分絲毫未受這一爭論的影響,也幾乎未受到他自己的偏見的影響。這四卷本肯定是他最為偉大的著作,堪稱歷史科學的經典杰作。就我所知,在現時代,一部作為開山之作的科學著作,在其所要處理的全部宏大主題范圍內,于問世之后一百年,依然堪為佳構,尚無他例。這一主題及其變形,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主題:較諸一部醫學史之為一部醫學著作,一部法律科學史可能不再是一部法律著作。當然,這部著作也可能僅由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學家來寫成,但他同時必須是一位偉大的歷史學家,一位文本批評的大師和一位頗有造詣的古代文獻研究專家。薩維尼開始寫作他的著作時,除開許多專論外,僅有幾部一般性的參考,均已過時,大部分都很粗略,充滿傳說之辭,其中最好的是一部迪普瓦塔留斯(Diplovatatius)的未刊作品,1511年尚未殺青,即已放棄。他所分析的數百部作品并未進行嚴格的編輯,大部分均為未刊作品,散含于人所未知的手稿中。薩維尼大著第二版殺青之時,窮盡了大部分均見諸德、意兩國的一切有關文獻,而此后不久,幾乎沒有一章未予修訂,校訂的錯誤達數百處,填補的空白數百處,精心編輯的作品亦有數十部。然而,無人恃勇重寫這部作品,每個人都曾經是并依然是從薩維尼遺留的問題處開始自己的研究的。只有專家們才能領略凡此大作的偉大,倘有更多的人去讀它們,它們可能反而名聲稍遜,因為,如同薩維尼寫作的一切,盡管其寫作風格優美,閱讀起來卻甚為乏味,困難重重,其例恰如閱讀希臘數學或者阿拉伯醫學著作一般。不過,仍有少數研究中古大學歷史的專家一般性地,研究中古法律科學歷史的專家尤其突出地,從未停止過對于這部作品的崇拜。
請允許我以一段個人經歷對此作結。三十年來,這部著作一直陪伴著我,我依然一直在研讀它們,而且一直看到其中未受注意的發現之處。如果我們想想薩維尼五十年里除了斷續這一主題的研究外還做了些什么,我不得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在這部著作所牽扯到的無數問題上,他不可能對于其中的每一問題均花費許多時間,像我那樣花上數周數月。這就難怪具體的細節常常出錯,而重要的例外就是基本線索乃是正確的。現在,人們因為印象中有關中世紀大學的基本組織結構一章對于德尼夫勒(Denifle)極其淵博但卻根本錯誤的著作進行了不公正的攻訐,因而,對于這一章遂頗多存疑。45實際上,這一章包括了他的敵對者的著作中大部分真實而重要的內容。如果我必須在薩維尼的著作與追隨其后的一系列作品之中作出選擇的話,那么,我依然會毫不猶豫地選擇Geschichat des Ro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ter (《中世紀羅馬法史》)。
注釋:
-* 原載英國《法律評論季刊》1937年ccxi號,頁326—430(Hermann Kantorowicz, Savigny and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in The Law Quarterly Review)。作者Hermann Kantorowicz,德國法學家,以“自由法”概念和對于法律社會學的貢獻名世。18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波蘭的波茲南(Posen),1940年2月12日卒于英國劍橋。早年就學于柏林大學和慕尼黑大學,曾任教于海德堡大學(1900),1913年起為弗萊堡大學教授,1928年任基爾大學教授。納粹勢力崛起后,流亡英國,任教于劍橋。其主要作品包括:
《為法律科學而戰》(Der Kampf um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06);
《法律科學與社會學》(Rechtswissenschaft und Soziologie, 1910);
《論國家》(Staatsauffassungen, 1925);
《法律科學:方法論概說》(Legal Science: A Summary of its Methodology, 1928);
《關于現實主義的一些理性省思》(Some Rationalism about Realism, 1934);
《所謂布萊克頓式諸問題》(Bractonian Problems, 1941);
《法的定義》(The Definition of Law, 成稿于1938年,1958年出版)。——譯者注
1 詳氏著,頁581。
2 約翰·奧斯汀:《法理學講義》卷一;《講座大綱》liv—lviii 。
3 詳 Ch. 蓋魯松 (Ch. Guenoux)《中世紀羅馬法史》(巴黎,1839)卷1,譯者序言;Ed. 拉布萊:《薩維尼的生平與學說論集》(巴黎,1842)(Ed. Laboulaya, Essai sur la vie et les doctrines de Fr. C. de S.)。
4 頁466。
5 H. 波斯凱格:《俾斯麥與耶林》(柏林,1908),頁37以下(H. Poschinger, Bismarck und Ihering)。
6 “緬懷俾斯麥與薩維尼”,詳《德國傳奇》xiii (柏林,1893),頁47以下(Erinnerungen an Bismarck und Savigny, Deutsche Dichtung);參詳《魯道夫·馮·耶林在布里芬》(1913),頁388。
7 赫爾曼·康特羅維茨:“薩維尼對于我們意味著什么?”,載《法律與經濟》,i, 頁47、76 (H. Kantorowicz, Was ist uns Savigny? Recht und Wirtschaft);并詳1912年刊發于柏林的另一版本。
8 詳H. 黑塞爾巴蒂的文章,載《史學時評》卷cxix,頁478、483(H. Hesselbarth, Historische Zeitschrift)。
9 詳A. 斯圖爾(A. Stoll):《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1927),卷1,頁85、91和244所載薩維尼的書信;康特羅維茨:“薩維尼的書信”,載《海德堡新編國家歷史檔案》(海德堡:1925),卷xiii,頁111;其中,致許特(U. Schuete )和艾希霍恩(K. F. Eichhorn)(1884)的信,見頁87,178。關于與歌德的往來書信,詳格斯普勒克(Gesprache)編:《正人君子》(Biedermann),第2版(1911)索引之s. v. ‘Krankheiten’ 。
10 詳歌德1808年5月15日與子女的書信。
11 參詳第4版的“序言”(柏林:1822)和魯道夫的傳記(魏瑪:1862),頁18。
12 K. 奧伯瑟:《卡爾施魯爾日報》,1903年8月2日;弗蘭茲·施奈德:《新史學》(1913),卷lxvii, 頁609;康特羅維茨,前揭注9,頁62。
13 參詳蒂博發表在《民事法實踐論叢》(1838)上的文章,卷xxi,頁391;施廷茲:《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1862),耶林:《歷史文集》(1882),ii,頁12;蘭德斯伯格:《德國法學史》,iii,2(1910), 其中,第354頁以下論述岡斯(Gans),135頁評論迪克森(Dirksen)(Landsberg, Gesch . d. Deutschen Rechtswissenschaft);倫茨:《柏林大學史》,I(1910),頁574以下(Lenz, Gesch. d. Universitat Berlin)。
14 《J. P. F. 馮·貢德林的生平與業績》(柏林:1795)(Leben und Thaten des J. P. Freiherrn v. Gundling);《德國傳記書系》(1879),x,頁126以下(Allg. Deutsche Biographie)。
15 發表于Monthly Register 第3卷,頁3以下,并由R. 韋勒克(布拉格)重新編輯,標題是:Ein unbekannter Aufsatz Savignys über die deutschen Universitaten,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Germanistische Abteilun, li (1931), 頁529以下,535-7。
16 E. M. 阿恩特:《回憶錄》(雷克拉姆編),頁239(E. M.Arndt, Erinnerungen)。
17Aus dem J. D. Gries (1855), 40;Preisendanz, Die Liebe der Gunderode (1912), 294;康特羅維茨,前引(注9),頁58,83注4,87,103注12;斯圖爾, i,55;《柏林大學財政委員會(Quaestur)未刊文檔(1829-45)。
18 詳H. 克魯巴·羅賓遜:《日記》(倫敦:1869),i,頁124以下(H. Crabb Robinson, Diary)。
19 Gries l. c. ;Rudorff l. c. (n.11) 19; 布里茨:《祝詞》(慕尼黑:1879),頁6(Brinz, Festrede)。
20 克杰克:《柏林大學的創辦》(1860),頁86,104(Kojeke, Grundung der Universitat zu Berlin);V. Schulte l. c. 45 n.27, 62ff., 143,181,189ff. 。
21 雅克·斯特恩:《蒂博與薩維尼》(柏林:1914),頁33(Jacques Stern, Thibaut and Savigny)。該書將這兩部小冊子的第一版重印附后。由A. Hayward 翻譯的薩氏著作的極少量的英譯本副本,1831年刊行于倫敦,現藏于劍橋大學圖書館。
22 詳V. Schulte l. c. 46,55, 135, 142。
23 博納卡瑟:《1819-21年的忒彌斯》 (巴黎,1914) 132ff.,244ff.(Comp. J. Bonnecase, La Themis 1819-21)。——Themis 希臘神話中掌管法律與正義的女神。——譯者注
24 詳庫欣:《羅馬法研究導論》(1854)§269-79(Cushing,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引自龐德《法律史解釋》(紐約,1923),34f.,根據龐氏,其講座時間在1849年。
25 《德國關于羅馬法及其近期研究進展的歷史札記》(愛丁堡,1826)(Historical Notes of the Roman Law and of its Recent Progress of its Study in Germany)。
26 我同意艾倫在《古代法導論》(C. K. Allen, Introduction to Ancient Law)中的觀點,詳“世界經典叢書”版(牛津大學出版社,1931),頁xiii.
27 黑格爾:《法哲學》(1821)§211;參詳拉松(Lasson) 本(1911)附錄,頁340。——實際上,黑格爾當時即曾寫到:“否認一個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學界具有編纂法典的能力,這是對這一民族和它的法學界莫大的侮辱”,“最近有人否認各民族具有立法的使命,這不僅是侮辱,而且還含有荒謬的想法。”詳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頁220-1。——譯者注
28 《法理學講義》,頁83,并參詳氏著“關于法典化的札記”(R. Campbell 本第5版,頁666,1037)。
29 收錄于E. 恩格斯:《德國語言中的外來語》(萊比錫,1919),頁128以下(Ed. Engels, Deutsche Sprachschoepfer)。
30 赫爾曼·康特羅維茨:“民族精神與歷史法學派”,載《歷史評論》cviii (1912) 310 ff (H. Kantorowicz, Volksgeist und histoische Rechtsschule)。
31 參詳C. K. 艾倫:《形成中的法》(牛津大學出版社,1930,第2版)頁78以下關于梅因、格雷、蘭博特和埃利希學說的論述(C. K. Allen, Law in the Making)。
32 參詳薩維尼著、許章潤譯:《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中譯本邊碼頁22以下。——譯者注
33 特別參詳第五卷,第5章。——參詳張雁深中譯本頁305以下,第19章第5節“應如何注意不變更一個民族的一般的精神”。——譯者注
34 “1814年6月15日致阿尼姆的信”,收見Stoll ii (柏林,1929),頁107以下。
35 亨寧編:“薩維尼紀念集”,收見《德國研究》(1936),卷lvi,頁395。
36 參詳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第9章;L. 戈德施密特:《法學研究與考試規則》(1887),頁68(L. Goldschmidt, Rechtsstudium und Prüfungsordnung);祈克:《歷史法學派》(1903),頁16和注釋53(Gierke, 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倫茨:《柏林大學校史》(1910),卷1,頁230(Lenz, Geschichte d. Univ. Berlin)。
37 這本書是哈佛的沃爾夫岡·克勞斯博士(Dr. Wolfgang Kruas)發現的,封面上只有這位學生的姓名 Fr. v. Kleist。
38 參詳氏譯祈克的《中世紀政治理論》(1900),頁xvi(Gierke,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
39 詳氏致阿尼姆的多封信件(1808-12年間),收見《阿希姆·馮·阿尼姆》(1904),卷3,頁116、130、138、234。阿尼姆的回信見同上,頁14、134、142、223。他的和薩維尼的書簡,見《德國檔案·薩維尼新檔》(1892),卷8,頁232;特尼蘭特:《格林兄弟》(巴黎:1912),頁62。
40 詳關于薩氏《當代羅馬法體系》中的一般方法論的拙文,載《史學時評》(1933),卷liii,頁465。
41 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第2章;《當代羅馬法體系》,卷1,§§14,19。
42 L. c. , 頁395。比較關于薩氏《當代羅馬法體系》的拙文,載《史學時評》(1912),卷xxxiii,頁437;并詳薩維尼《中世紀羅馬法史》,卷1,頁iv、v、ix、x;卷3,頁84;卷4,頁xii。
43 詳薩維尼《中世紀羅馬法史》,卷1,頁x、xi和xv。比較普雷韋特-奧頓:《劍橋中世紀史》(1926),卷5,頁208以下(Previte-Orton, Cambridge Med. Hist.)。
44 《迪奧多西法典》卷xvi的“緒言”(Berol,1905),頁civ(Theodosiani Libri xvi, Prolegomena)。我多次討論過這些問題,最近一次是在“一位中世紀語法學家論法的淵源”,文載《法史評論》(1936),卷14,頁37以下(A medieval Grammarian on the Sources of the Law, in Revue d’histoire du droit)。
45 德尼夫勒:《中世紀的大學》,I,(柏林,1885),頁181以下(Denifle, Universitaten des Mittelaters);比較G. 考夫曼:《薩維尼及其評論者 》,見《德國檔案·薩維尼新檔(1886),卷v,頁124以下(G. Kaufman, Savigny und sein Kritiker);《中世紀的歐洲大學》(牛津,1936)第2版,頁1、173以下(Rashdall-Powicke, 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