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過去十幾年來,因為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對于中國第一代杰出的法律社會學家瞿同祖先生,總有一份相當崇高的敬意。尤其佩服他在抗戰時期在云南的大后方十分艱苦的狀況下,仍然奮力寫出膾炙人口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2]。至今閱讀起來,其深厚的功力與精彩的分析,總還令人低回再三。也許更重要的是,瞿先生也是從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立場來研究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文化,這與我自己的學術訓練、研究志趣完全相同。二十年前,我在臺大社會學系就讀的時候,主要的副修科目就是歷史學與人類學。后來到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攻讀學位時,雙主修就是社會學與人類學(尤其側重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無論是在臺灣或是在海外就讀,或者在近年來回國研究臺灣的「舊慣」(民間習慣)時,他這本著作總是我不斷參考、閱讀與思考的對象。
畢竟中國傳統法律牽涉頗廣,是社會文化里面重要的一環,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文化而存在,這樣的立場對于研究、掌握法律相關的歷史經驗事實,是相當重要的。以法律社會學來研究法律相關的歷史經驗事實,不會像某些學者把法律看成一個絕對孤立的存在;相反的,會注意到法律與社會其它部門密不可分,瞿先生在該書開宗明義說:「中國古代法律之所以特別著重家族主義及階級概念,便是因為家族和階級是中國社會組織的主要支配力量。」[3]。對于也研究儒家倫理與中國法律文化的相關性的我,因為儒家倫理與家族倫理之間的犬牙交錯,瞿先生的這種看法,格外使我感到相當親切。
談到法律,很多人想到的都是冷冰冰的條文,或者是電視里激烈的法庭辯論,很少人去想到法律的實際運作與功能。比方說,我們的交通規則里,規定車輛碰到紅燈必須停下來等候,右轉也不可以,但是在臺北街頭我們每天都看到紅燈右轉的情形,這就說明了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的實際運作是兩碼子事。如果只重視法律條文的規定,以為法律制定出來即可,便是忘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訓與事實。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就是要幫我們探討類似紅燈右轉的這種與法律相關的社會事實,究竟它的實際運作,與現行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彼此之間有怎么樣的距離。這樣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也可以用在對于過去發生的、與法律相關的歷史社會事實的研究之上。瞿先生的這部書,便是運用這樣的研究方法與問題意識來進行的,他的成功,正說明了同樣是經驗科學的法律史、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它們之間是緊密相關且必須互相合作的。
在閱讀他的書的過程中,一直在思考、想象這位前輩學者的典型與豐采。抗戰末年離開中國,在北美教書研究二十年后,文革前夕又重返中國大陸,從此隱姓埋名,曲折多變的一生,令人既好奇又感嘆。由于他晚年的與世無爭,很少參加任何活動,我幾乎無法想象,還會有機會拜訪這位前輩學者。而這第一次造訪北京,北國寒冬的強風中,忽然在幾位同好的口中,得知瞿先生仍健在的消息,恰似一道暖流來到,使我精神既振奮又驚喜。顧不得正值春節期間,登門拜訪,短短一個多小時的談話,老先生細數學術界的往事,有著驚人的記憶力。時隔一年,我的印象仍然相當深刻。在此,提筆把相關的感想撰寫出來,與大家分享,以免日后不及補記。
二、瞿同祖的生平
根據大陸「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編的《中國社會學年鑒:1979—1989》[4],333頁里有關瞿先生的小傳如下:「瞿同祖,字天況。漢族。1910年7月12日生于湖南長沙。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研究領域為中國社會史及法制史。1934年獲燕京大學文學學士學位,1936年獲碩士學位。1939~1944年任云南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聯合大學講師。1945~1953年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研究員。1955~1962年任美國哈佛大學研究員兼講師,1962~1965年為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副教授。1978年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1980年出席在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15屆國際歷史科學會議,同年又出席在蘇黎世舉行的第27屆歐洲漢學會議...」。
參考其他相關數據[5],我們進一步知道瞿先生出身世宦之家,祖父瞿鴻禨,是清光緒時的軍機大臣。父親瞿宣治,在駐瑞士和荷蘭的公使館里任職。瞿先生在家里是獨子,1923年,瞿先生年僅13歲時,父親就于回國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瞿宣穎接到了北京,進入有名的育英中學和匯文中學讀書。瞿宣穎是深具國學功底的文學家和史學家,曾在南開大學、清華大學和燕京大學任教,這使得瞿先生從小就受到良好的國學訓練和熏陶。
1930年瞿先生在匯文中學畢業后,因為成績優異而被保送到美國基督教會創辦的燕京大學。當時的燕京大學經過司徒雷登多年經營,已發展成中國最著名的教會大學,其中社會學系也是燕大法學院的一個重點,擁有當時中國最雄厚的師資。瞿先生主修的正是社會學,他選讀了許多中國第一代社會學家的課程,包括吳文藻(冰心的丈夫)、楊開道、雷潔瓊、許仕廉、陶希圣等名家,并聽了芝加哥學派創始人之一的帕克(Robert E. Park, 1864-1944)客座燕大一學期的「社會學」講座。除此之外,他還選修了錢穆、蕭公權、呂復、張東蓀、鄧之誠等人的課程。在這樣一個有利的環境下,瞿先生在燕大渡過了四年扎實的大學生活。其中影響他最大的是社會系的吳文藻與楊開道,歷史系的鄧之誠。燕大作為一所教會大學,與其它的學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許多課幾乎都是用英文講授的(除了中國歷史和國文課以外),這也為瞿先生的英文基礎打下了很好的根基。1934年畢業,接著便轉入剛設立的研究院,在吳文藻和楊開道的指導下,兩年后獲得碩士學位。學位論文就是193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中國封建社會》,它是在充實大學畢業論文《周代封建社會》的基礎上寫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發表在燕京大學社會系出版的《社會學界》第8卷上。《中國封建社會》是瞿先生研究中國社會史的第一部著作。
抗戰軍興后,1938年,瞿先生轉往內地重慶。來年開始在昆明的云南大學執教,在云大五年,由講師升到教授,開設了「中國社會史」、「中國經濟史」、和「中國法制史」三門課程,另外又在西南聯合大學社會學系講授「中國社會史」課。就在抗戰艱苦異常的狀況下,他在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準備和講授過程中,「授課之余,即伏案寫讀,敵機不時來襲,有警輒匆匆挾稿而走,時作時輟,倍平日之力,始行竟其功。」在這種艱苦狀況下,完成了他的經典名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該書被作為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于1947年商務印書館出版。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過吳文藻的介紹,認識了來華訪問的德裔美國社會經濟史學家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法蘭克福學派的一員,以研究中國水利工程的文化意義著名于世)。1945年3月應他的邀請,瞿先生與夫人趙曾玖共攜一子一女抵達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擔任魏氏主持的由哥倫比亞大學與華盛頓大學合作設立的「中國歷史研究室」研究員,主要從事社會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離開那里。這一期間,瞿先生完成了他關于漢代歷史的研究,其文稿后來經過整理和修訂,以英文《漢代社會結構》(Han social Structure)為名出版[6]。在哥倫比亞大學工作之余,瞿先生還選讀了社會學系和人類學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課程,如麥其弗(R.M. MacIver)、墨頓(R.K. Merton)、艾貝爾(T. Abel)、林德(R.S. Lynd)、李普賽(S.M. Lipset)、林頓(R. Linton)、班乃迪克(R. Benedict)與克魯伯(A.L.Kroeber)等,均為當時美國社會學界與人類學界的一時之選。
1955年,瞿先生應美國著名漢學家費正清(John K. Fairbank)之邀,前往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繼續從事中國歷史方面的研究,同時與該中心成員楊聯升和哈佛法學院梅倫(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開設「中國法律」一課。勤于學問的他,又旁聽了美國戰后社會學界重鎮,結構功能學派創始人派深思斯(Talcott Parsons, 1902-1979)的「宗教社會學」和法學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國法制史」課。在哈佛期間,除了將前述《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改成英文出版外,瞿先生還進一步寫成了他的另一部重要學術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奠定了他對清史的研究地位。
1962年,瞿先生應他的朋友威廉‧荷蘭的邀請,來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擔任后者創設的亞洲學系副教授,講授中國通史,一待三年。1965年,由于趙女士與子女已先行返華多年,在海外漂泊了整整二十一年的瞿先生,辭職返鄉。但是時機不對,才回去就趕上中國大陸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天下大亂,一切積極的希望都化為泡影,直到1971年才被安排到湖南省文史館任館員。他說:「當時除了組織學習,沒做過任何研究。」其間,瞿先生與夫人合譯的《艾登回憶錄》[7]一書,可以說是瞿先生在返鄉后的十年里僅作的一件與學術有關的事情,而且是無酬的義務工作。「文革」結束后,1976年借調(兩年后正式轉入)北京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主要從事清律的研究。這一期間瞿先生還編譯了《史迪威資料》一書,1978年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
由瞿先生這樣的經歷,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他是中國社會學發展史上重要的一位成員,在當時中國社會學重鎮燕京大學攻讀社會學,老師是開風氣之先的吳文藻,著名的社會學家費孝通與楊慶坤比他高一班。當時是中國社會學發展的黃金時代,美國社會學家甚至認為,中國是美國以外社會學發展最富潛力的地區。抗戰末年,瞿先生遠赴北美,他在美國待了十八年,加拿大待了三年,歷經哥倫比亞、哈佛等名校,堪稱當時留在北美著名的華人出身的漢學家,研究工作蒸蒸日上。1965年,文革前夕,回到湖南長沙老家,一待十幾年,1976年才又回到北京,出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由北美返回中國,卻碰到中國近代史上最大的動亂-「文化大革命」,他的研究與生活可以用幾個字來形容:「由絢爛歸于平淡」。眼前年近九十歲的瞿老先生,與子女居住在近史所簡樸的宿舍里,記憶是那么清晰,談起自己每一部作品,清清楚楚,語氣卻是那么平和,沒有任何自我夸贊的意味。事實上,盡管他中斷了數十年沒有作進一步研究,但是他在壯年以前的著作已足以在中國社會科學的學術發展史上,留下重要的貢獻。
三、瞿同祖的著作與貢獻
綜合來看,瞿同祖先生的貢獻主要是在于以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過去幾千年中國傳統社會各社會部門(如法律制度、社會結構與政治制度)的歷史,主要分下列三方面,各以他的重要著作為代表:
1.結合社會學與法律史的研究(《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關該書的書評如:「是中國法制史研究發展中最重要的一個里程碑,......向中國讀者提出了創新的觀點,......將法律看成是整個社會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此書無疑是西文中關于中國法律最好的一本書。」[8];「不僅闡明了法律在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的作用,并且對社會結構性質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貢獻。」[9];「從歷史學、法律學、社會學以及文化人類學的角度研究中國古代法,充分利用古代法律文獻以及包括野史在內的歷史數據,大量使用案例,注意律文之外之后的觀念、意識、民俗、風情,于變中見不變,在現象中求本質,......對中國法律史上的許多問題常有獨到的見解,有力的論證,透徹的說明。」[10]。
2.結合社會學與社會史的研究(《中國封建社會》、《漢代社會結構》):有關后書的書評:「是中國現代學術最佳成就的一個主要范例,它對一個復雜而重要的課題作出了卓越的綜合。」[11]。
3.結合社會學與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有關該書的書評:「是一本極為重要的書,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釋清代州縣地方政府的結構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書有助于政治制度之比較研究;并為官僚政治及行政學提供數據,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達到了。」[12]
其中又以第一方面,結合社會學與法律史的研究貢獻最大。他在前述王健的文章中強調:「我個人認為,法律與社會現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會中的一種制度,不能離開社會;研究法律必須放到社會中去。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是我個人創新的嘗試,以前沒有人這么作過,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會史的書」[13],這樣的法律史他稱為「法律社會史」,其實就是「社會史意義的法律史」(legal history as social history)。他在法律方面的知識與能力,都是自學的,也沒有人指導,在楊開道建議下,從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 1822-1888 )的《古代法》讀起。然后他自己旁及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 1854-1925)的《歷史法學大綱》以及英國功能學派人類學家馬凌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 1884-1942,費孝通博士論文的指導教授)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等書。至于中國古代法典,在云南大學備課時,他也是自己閱讀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歷代刑法志、「十通」、「會要」等有關古代法律制度的著述。
他進一步強調:「我治學的最大感受,就是用社會學觀點來研究中國歷史,對歷史學和社會學都是一個出路,是一條途徑。這也是我一生治學的方向....作學問總要有勤奮和一絲不茍的精神。作研究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我感到現在大學學科分得太細,單靠一個學科的知識是不夠用的,要不斷擴充自己的知識面。我寫《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時候,就不斷閱讀法律名著和人類學家關于原始社會法律的著作;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時,就多讀政治學、行政學、特別是歐美各國政府的專著,對各國地方政府進行比較。總之,要累積跨學科的知識,不斷學習,才能有所成就,這就要靠勤奮和認真了。」[14]的確,因為他的勤奮與努力,跨越社會學、歷史學、法學與政治學等人為的學科鴻溝,使他的研究卓然成家,開創了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法律社會史」研究,我們今天看起來,其實正可與韋伯(Max Weber,1864-1920)的法律社會學研究東西輝映,后者的法律社會學研究主要探討的是西方法律發展史,并進一步與非西方社會(包括中國社會)法律發展史相比較,其特色也是結合社會學、法學與歷史學的跨科際研究[15]。
這樣科際整合的「法律社會史」的研究,為了避免對「法律」作過度僵化而狹隘的定義,往往不從法學家形式主義式的定義著手,而從「法律在歷史時空中所實際發揮的社會功能」來看待法律。所以,瞿先生的「法律社會史」研究,其方法論基礎其實就是社會學與人類學里的功能學派的觀點,瞿先生曾從吳文藻學人類學,又閱讀英國功能學派馬凌諾斯基的法律人類學著作,其著作當然也展現相當「法律的社會功能分析」的特色,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被吳文藻收在《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之中,前面有吳氏為該叢刊作的總序,其中強調說:「...因此,社會學不僅僅是事實的科學,而乃是理論必須根據事實的科學。前面說過,本功能的觀點,以考察現代小區。所謂功能觀點乃是先是小區為一整個,就在這整個立足點上來考察其全部社會生活,并視此社會生活的各方面為密切相關的一個統一體系的各部分。在社會生活的任一方面,欲求得正當了解,必須就從這方面與其他一切方面的關系上來探究...換言之,每一社會活動,不論是風俗、制度或信仰,都有它獨特的功能,非先發現它的功能,不能暸解它的意義」[16]。吳文藻的人類學與社會學的功能論主張,對中國社會學早期的小區研究頗有貢獻,費孝通著名的《江村經濟》與《鄉土中國》等著作都是這種功能論的鄉村小區研究的杰作。
但是,這樣的功能論觀點的研究擅長的其實是共時性的(syncronic)社會結構內各部門互賴關系的研究,并不是貫時性的(diachronic)歷史變遷的研究。瞿先生將這樣的觀點運用在中國法律發展史的研究上,建構了他的「中國法律社會史」,無可避免地要碰到擅長結構分析的功能論觀點面對歷史社會變遷問題的局限,他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其解決策略也與韋伯描繪中國傳統社會的策略一般:把秦漢到明清這兩千多年的中華帝國的法律與社會看成一個缺乏變化的歷史事實,然后提綱挈領地掌握其基本的型態與特征。瞿先生在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導論里強調:「這種將秦漢以至晚清變法以前二千余年間的事實溶于一爐的態度實基于一基本信念—認為這一長時間的法律和整個的社會政治經濟一樣,始終停滯于同一的基本型態而不變。如此前提是對的,則我們或不妨忽略那些形式上枝節的差異,而尋求其共同之點,以解釋我們法律之基本精神及主要特性。如其中并無矛盾沖突之處,則此方法是可采用的,同時也證明了中國法律制度和中國的社會,在此階段內,果無重大的變化,此點請讀者自行裁判」[17]。他這樣的作法,用韋伯的術語來說,是建構了有關中國傳統法律的「理念型」(ideal type, Idealer Typus),去蕪存菁,以尋求系統性的歷史事實的解釋,以免流于支離破碎的歷史事件的描繪。這樣的研究方法,是法律社會學家研究法律史的方便法門,一般的法律史學者基于出發點的不同,可因不盡同意而加以批評,但卻不能抹煞這種研究進路對掌握歷史事實基本型態的重大貢獻。
以社會學研究方法來探究歷史中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確像瞿先生說的:對歷史學、法學與社會學三方面,都是一個新的出路。他就是這新風氣與新出路的開拓者。
四、學術史上的瞿同祖:知識社會學式的的考察
由于瞿先生記憶力驚人,所以他本身所記得的人與事,簡直就是一部近代中國學術發展史。如果以近幾年來在國內相當流行的「口述歷史」,瞿先生是一個最適合的采訪對象。短短一個多小時,我們談到的中國社會學家,不下數十人,其中由大陸到臺灣的社會學家,他卻只認識龍冠海、楊懋春兩人。可見當時國民政府相當不受到那一代的主要的社會學家的歡迎,他們大多數不愿意跟隨國民政府遷到臺灣。但是歷史吊詭的是,這兩位到臺灣的社會學家,前者創辦臺大社會學系,后者創辦臺大農業推廣學系[18],并長期主持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對于臺灣社會學后來的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相反的,留在大陸的大批的杰出的社會學家,卻因為政治因素,非但沒有繼續發展他們旺盛的創作能力與研究潛能,反而因為社會學被打為資產階級的學問,在中共建政沒多久,就遭遇查禁的命運。不但學校里的社會學系被強令解散,而且所有杰出的社會學家紛紛被迫改行,不得從事社會學研究,社會學在大陸就中斷了三十年之久。相形之下,瞿先生的研究工作還一直持續到1965年,已經算難能可貴了。文革后,費孝通等著名的社會學家紛紛恢復活動,為重建中國大陸的社會學而努力,費先生進一步還得到馬凌諾斯基學術獎,堪稱晚年殊榮。相形之下,瞿先生選擇了淡泊與沉默,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個性使然,但是作為學術的后輩,不禁會為他感到十分惋惜。學術的工作是寂寞的,通常都是孤獨地向前邁進的,它可能不需要掌聲,也可能不需要過多的榮譽,它需要的只是追求知識的企圖心以及在找尋真理中的喜悅。
是的,瞿先生的絢爛歸于平淡,令人驚嘆,也令人欣賞。也許在學術發展史上,我們也可以嘗試作一種知識社會學式的考察,把瞿先生的學術研究放在一個歷史文化的脈絡中,尤其是學術社群的脈絡中來加以考察,或許我們可以找到一些可能的解釋。一生強調科際整合的重要性,而且在自己的研究中身體力行的瞿先生,所受的是社會學與人類學的科班訓練,他的興趣卻不是在當代的社會,而是過去幾千年的中國傳統社會,他想要說明的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制度與政治體系的特色。所以,他的杰出成果,正是在中國社會史、法律史與政治史之上。文革后,他的復出,出任的職務卻是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與社會。這樣的學術經歷,是不尋常的,在學術分工日漸壁壘分明的今天,他這種跨科際的研究,橫跨社會學、人類學、法律學、歷史學與政治學等,幾乎涵括所有社會科學的領域,今天我們來看,盡管令人喝采,但仔細一想,其實是件十分冒險的事。
為什么呢?究竟他是社會學家、歷史學家、法學家,還是政治學家呢?恐怕很少人能說得清楚。這種「學術邊際人」的命運,縱然他有相當強的創造能力[19],在現實的學術社群的知識分工與學術分餅的世界里,似乎很難避免踽踽獨行的「悲劇英雄」的命運。
前年,大陸法學界為了感謝他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研究的貢獻,特別為他出版《瞿同祖法學論著集》,編入《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8》[20]。他在自序中的一段話是值得我們深思的:「...現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和我商洽,擬重印我書,但不同于以往重印版的是除《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外,該社并要求將我其他有關中國古代法律的著作和演講稿一并付印,作為我的法學論著集,收入該社主編的《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我同意了。但感到慚愧的是我的法學著述寥寥無幾。首先應向讀者交待,我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我在燕京大學時,主修社會學,由于我對歷史有興趣,我當時的志愿是專攻中國社會史,想以社會學的觀點來解釋傳統社會。」從這段話里,我們很清楚地看到瞿先生身為「學術邊際人」的尷尬,主修社會學,對歷史有興趣,卻以法制史聞名于世,成為法學家仰慕的對象,難免有些定位的困難,需要進一步解釋,別人才會明白他在作些什么樣的研究工作。
到底他隸屬于那一個「學術社群」呢?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跨科際的研究帶來了創造力,也帶來了身分認同的困境。由此看來,我們雖然不斷提倡科際整合的研究,但是研究者卻不能輕易去嘗試,否則「學術邊際人」是需要相當的勇氣才能承受的社會角色,平凡的你我,我們敢輕易嘗試嗎?
正因為瞿先生跨科際的學術研究,他在美國所結交的華裔學術伙伴相當多,包括胡適、徐道鄰、吳訥孫、施友忠、楊聯升等人。提到胡適的時候,因為他們同在紐約,胡適常常打電話請他吃飯。胡適當時的生活很清簡,與身為后輩的瞿同祖常常見面聊天,胡適夫人江冬秀不識字也不懂英文,所以胡適那段生活其實是相當寂寞的,「寂寞的獅子」的經歷,瞿同祖作了見證。他也有提到「未央歌」的作者吳訥孫(鹿橋)、施友忠等人,還有余英時的老師楊聯升等人。當時他星期一到星期五在哈佛的東亞研究所工作,周末才整理他的成名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把它改寫成為英文[21]。這本書以英文出版后,在全世界各地獲得很大的回響,我們今天來看,它的確還是一本以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中國傳統法律的經典著作,雖然我們現在的研究典范已有所改變[22],但是他的杰出貢獻仍是無法磨滅的。瞿先生在美洲大陸的經歷,其實也反映了當時離開中國大陸流亡美國的中國杰出學者的共同命運,只是很多人選擇了留在美國,而他與胡適一樣,選擇回到中國人的土地上,一個選擇這邊,一個選擇那邊,一個擔任中研院院長,另外一個則隱姓埋名,也許這是無可奈何的大時代造成的吧!
五、 與第一代日本法律社會學家川島武宜的對比
相較于瞿同祖的學術發展,日本法律社會學第一代的大師川島武宜(1909-1992)的境遇,顯然幸運很多。本來這種對比可能有些牽強,但是他們年紀相仿,川島比瞿先生大一歲,對中、日兩個大陸法系的繼受(reception, Rezeption)國家里的法律社會學研究開展,有著開風氣之先的作用,是這門學問在自己國家生根的關鍵性人物。中、日兩國一方面繼受了西方的大陸法學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繼受了西方意義的學術體系,西方的法學與社會學被中、日的學者們當成自己現代學術發展的新起點。法律社會學也不例外,它原是一門西方學問,對東方人而言,是全新的觀點與全新的研究取向。但是作為介于法學與社會學之間的跨科際學問-法律社會學,因為研究學者出身的不同,本來就有法學家出身的法律社會學家與社會學家出身的法律社會學家。當然最好是如德國韋伯與盧曼(Niklas Luhmamn,1927-1998),本身既受過法學訓練,又是著名的社會學家,由他們來發展這門學問,是可以作到各不偏廢,兩全其美的。但是一般來說,還是會有這兩不同的法律社會學家的差別,法學者出身的法律社會學家會傾向把國家制定法作為前提,然后看看國法與社會的交互關系。社會學家出身的法律社會學家,會比較重視國家制定法的相對性,國法相對于其他民間習慣或行之有年的「活法」(living law, das lebende Recht),其功能與效用往往是有限的,也許后兩者在制約人們的日常生活方面,比國法發揮更大的作用。
川島武宜是法學家出身,與政治學家丸山真男、經濟學家大冢久雄一起,常常被人們稱為當代日本現代化理論的三座并列的高峰[23]。二次戰后,陸續發表了相當多的作品,如《日本社會的家族性構成》、《日本人的法意識》(1967),除此之外,他還是一位著名的民法學者,相同的著作也很多。在他的領導下,日本的法律社會學家人才輩出,第二代、第三代相繼出現,是大陸法系國家比較少見的。他的學問有啟蒙、反思兩個方面,六本佳平繼承了啟蒙性的一面,反思性的則由棚瀨孝雄繼承。啟蒙的一面是要脫東入西,引進西方現代的個人主義式的法律權利觀念;反思的一面,則是對于這種移植來的西方現代法權概念進一步加以批判反省,究竟這種舶來品在日本社會中會不會水土不服;日本人搬來了它們,會不會是一種囫圇吞棗的作法。換句話說,他關懷的是當代的日本社會,以法律社會學研究日本社會中傳統與現代并存、多種不同法律文化同時存在的「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 Rechtspluralismus)。這方面研究的另一杰出學者,則是年近七旬的千葉正士,他的專長是法律人類學與法律社會學,著有《法律多元主義:以日本法律文化建構一個普遍性的理論》(Legal Pluralism: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through Japanese Legal Culture, Tokyo: Tokai University Press, 1989),目前擔任日本法律社會學會會長。總而言之,日本法律社會學的發展是令人十分羨慕的,一九九五年國際法律社會學年會在日本東京召開,即證明他們的學術自信與重要性。日本這門學科有今天的成就,川島武宜的奠基功不可沒。當然,大環境的變化,日本以戰敗國之身,戰后卻得天獨厚地重新站立起來,為學術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在環境,相反的,身為戰勝國的中方,卻因內亂頻仍,導致學術發展的中斷,相形之下,令人不勝感慨。瞿先生在中國的命運,有不少是被這個大環境所決定的。
六、 代結語: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會看得更遠
除了大環境之外,在學科方面,瞿先生是社會學者出身,關注的又是歷史中的中國法律文化,這樣的學術取向,結合了社會學、法學與史學,對中國過去的歷史經驗事實的整理很有貢獻。但是身在海外二十年,漢學家的身份必須兼顧社會史與政治史(徐道鄰先生亦然),并沒有一個良好的國內環境與學術戰場,讓瞿先生進一步推動法律社會學的研究。一方面,時也,勢也;另一方面,他的歷史取向與社會學家出身,同樣也限制了法學后進們對他的研究的接受與發揚。同樣是法律社會學家,瞿先生成就了為學的典型,只可惜時代與學科的限制,使法律社會學沒有進一步在中國人的社會中進一步的發展,殊為可惜可嘆。今天大陸年輕一代有梁治平先生繼續發揮以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已有相當的成果,兩位先生相距五十歲,中間一代的學者是斷了層。而筆者在臺灣兼顧臺灣舊慣的現代意義的實地經驗研究,或多或少也在進一步對應社會對法律社會學家的時代需求,面對當前的問題,而不是舊社會的問題。只不過人們常常忘了,不了解傳統漢人社會的法律文化,我們又如何能真正面對當前諸多漢人社會的法律多元主義的現象呢?在這一點上,我覺得瞿先生的研究,還是很時代意義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會看得更遠,這不就是學術工作層層累積的最大意義嗎?韋伯曾經說過,學術工作是一種志業(calling, Beruf):我們努力工作,我們知道終有一天會被后人超越,我們超越前人,后人再把我們超越,一代又一代,長江后浪推前浪,這就是學術工作者的命運,盡管我們的成果都是短暫的,但我們仍然甘之如飴,拚命向前。
在他的著作里,很多篇都有提到韋伯,例如:《漢代社會結構》一書,他有引用到韋伯的Stand概念,這個概念與「階級」(Klasse)的概念不同,主要是一種社會身分的團體,區別的指標是社會意義而不是經濟意義的,用來描繪漢代門閥世家大族的狀況其實是相當貼切的。此外,他有提到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Universalism<->Particularism)這組對比的概念,韋伯其實也呼之欲出,但是沒有直接這樣使用,一直到派深思(Talcott Parsons)把它列為有名的模式變項(Pattern Variables)里面的一種,這個概念才被社會學家廣為應用。但是瞿同祖在中文版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已經使用了這組概念,因為他在結論里強調:「歸納言之,中國法律的變遷可以說是由特殊而普通。」他還親口跟我們說,他使用這組概念還在派深思之前。言下之意,對自己的學術成就還是滿意的。
瞿先生的淡泊名利,由他面對自己的名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國封建社會》在臺灣被大量翻印,盜版重刊的事的平常心,可以看得出來。他并沒有授權任何出版社做這些事,出版商印出來,一版又一版,他也并沒有得到任何通知,更遑論拿到任何稿酬了。我們建議是否應該出面與出版商交涉一下,他也一笑置之,認為沒有必要。我提到他那篇〈中國階級結構與其意識形態〉在臺也譯成中文,要不要寄給他一份,他也回說他手頭有英文原本,譯文也不必寄給他了。傳統讀書人大隱隱于市,似乎就是他當前心境的寫照。不禁令人想起他說的,在動蕩的時代-文革時期,在閑來無事,又無法作社會學研究的時候,書店編輯找來,請他幫忙翻譯西洋近代史的重要史料《艾登回憶錄》與《史迪威資料》,算是學術工作的余事,卻也打發了那段時間不少的寂寞與無聊。文革后,瞿先生年近七旬,新作主要是短篇文章與演講稿,大部頭的書就沒有再撰寫了,也許,他認為新一代的學者應該拿出他們的貢獻來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會看得更遠,有志之士,盍興來乎?!
附錄(參考《瞿同祖法學論著集》467-8頁增補而成):
瞿同祖先生學術著作與講稿目錄
1.《周代封建社會》,燕京大學文學士畢業論文,載《社會學界》1934年,第8卷。
2.《中國封建社會》,燕京大學文學碩士學位論文,商務印書館,1937年出版。田島泰平,小竹武夫合譯日文版,日本東京生活社,1942年。《民國叢書》第四編,72,上海書店影印本。
3.《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吳文藻主編《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商務印書館,1947年。《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重印版,1996年重印。《民國叢書》第一編,29,上海書店根據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影印,1989年。
4.《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國立北京大學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文學院第四種,北京大學出版部,1948年。又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附錄,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
5.《清代紳士》,華盛頓大學遠東系及遠東研究所學術報告講稿,未出版,1948年。
6.《中國階級結構與其意識形態》(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載費正清(J. K. Fairbank)主編《中國思想與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7年。中文版見段昌國等譯,《中國思想與制度論集》,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76年,第267-291頁。
7.英譯唐宋古文十余篇,載狄百瑞(Theodore de Bary)等主編《中國傳統數據》(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0年。
8.《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法國叢書之一,巴黎和海牙穆東書店出版,1961年。
9.《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
10.《漢代社會》(Han Social Structure),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72年。
11.《艾登回憶錄》(與越曾玖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6年。
12.《史迪威資料》(編譯),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
13.《清代法律的延續性和演變》(Qing Law : 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清律的繼承和變化》,載《歷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國法學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
14.《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五十周年紀念術講座講稿,1983年,后刊于北大《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 1-12。
15.《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學演講稿,1983年,未保留。
16.《禮》、《服制》,《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辭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
17.《儒家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發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華盛頓大學學術報告英文講稿,1984年,未保留。
18.《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芝加哥大學學術報告英文講稿,1984年,未保留。
19.《中國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學學術報告英文講稿,1984年,未保留。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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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為1999年2月18日(已卯年大年初三)下午,在北京瞿先生寓所,進行一個多小時訪問的筆記,并參考其他文獻整理而成,1999年10月初稿,2000年4月定稿。除了謝謝瞿先生撥冗接見外,也要謝謝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朱勇先生的協助,沒有他的大力協助,本次訪問是不可能完成的。另外,此次北京之行受到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學人」港臺學術交流計劃的經費支持,以及研究助理林瑋蓉協助鍵入的工作,特此致謝。
[2] 1944年于昆明完成,1947年商務出版。
[3]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吳文藻主編《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商務印書館,1947年,第一頁。
[4]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編,《中國社會學年鑒:1979—1989》,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年。
[5] 王健,”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北大:《中外法學》,1998(4)年,第13-20頁。
[6] 瞿同祖,《漢代社會結構》(Han social Structure),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72年。
[7] 1976年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
[8] 倫敦大學《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
[9] 《哈佛亞洲研究學報》。
[10] 《讀書》。
[11] 西德《亞洲歷史學報》。
[12] 美國《亞洲研究學報》。
[13] 王健,”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第17頁。
[14] 王健,”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第18頁)。
[15] 有關韋伯法律社會學的特色,參見拙著,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上)”,《社會理論學報》,1999年秋季第二卷第二期,香港理工大學出版,第221-265頁。
[16]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3頁。
[17]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2頁。
[18] 以農業社會學為基礎推動社會學教學。
[19] 這常常來自他跨科際的眼光與洞識。
[20] 1998年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1] 這是楊聯升教授的建議。
[22] 主要是由實體法史轉到程序法史。
[23] 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季衛東代譯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