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象先生來了,身穿厚厚的羽絨衣,頭戴一頂棉帽,肩挎一個Wiley出版社的黑底廣告布袋。仿佛一位剛從書店淘書歸來的老先生,瞥見這兒會堂里學生眾多,就順便拐進來跟大家扯幾段掌故似的。坐上講臺,除下棉帽,頭發稀疏而花白,展開講稿,戴上老花鏡,恍然已不是相片里那位英氣勃發的青年學者了。
話題挺有趣。第一天晚上講的是“剽竊與版權”,事起王天成訴周葉中剽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把界定的標準不斷放松,將涉及抄襲的范圍不斷縮小,最后竟全盤推翻抄襲指控,原告敗訴,幾視著作權法為一紙具文。而具文,又何嘗不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特點呢?馮先生舉出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編纂的《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兩則案例,一則是死者家屬訴酒廠出品酒瓶上無顯著標識導致受害人飲酒過量致死案,一則為家長訴LG電子有限公司廣告畫面出現恐怖形象導致受害兒童精神損失賠償案。兩案依據地方法院的判決,酒廠遵守了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法院也無權判斷國家技術標準;LG廣告符合廣告法規定,法院亦無權定義“恐怖”,因此均判被告無罪,原告敗訴。而《人民法院案例選》的責任編輯楊洪逵先生(已故)卻另有見解,雖就法律條文論,地方法院的判決都正確合法,但出于社會公義考慮,此類案件有公益訴訟的性質,因此法官完全可以且應當走價值判斷的路子,為弱勢一方爭取權益,并由此推動法律和司法的發展。同樣,周葉中的案子也應參考公益訴訟的辦法,一個符合公義的判決,有利于推動當下的大學改革、教育改革,有利于懲治學術科研腐敗、凈化學界環境,更有利于展現法律的生命力,推動法制自身前進。馮先生指出,法律條文永遠不可能完善,我們不能把所有責任和問題都推給立法,改革開放之所以走到今天,主要就在于不斷解放思想,突破既有的條條框框,不斷超越僵化而機械的固有體制。價值判斷應先于法理判斷,讓有違公義、有害公理的問題得到處理(不一定能立刻解決),追求實現作為公平的正義,則善莫大焉。
第二天晚上從西溪校區轉到了紫金港校區。這次的題目更好玩,“憲法也是個好東西”,呼應俞可平《民主是個好東西》一文(《學習時報》第367期)。開場首先提到了北大鞏獻田教授此前撰公開信反對《物權法》草案,直指該法案違憲,而隨即得到有關部門甚至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召集國內法學家七次開會討論修訂草案一事。時至今日,憲法終于“也是個好東西”了,中國歷史上似乎從未有人把違憲當回事,如今竟然因學者指責違憲而導致一部法律草案接連修改七次才正式出臺,說明中國社會確實有了一點進步。馮先生引述德州大學Austin分校 Paul Woodruff 教授的新著 First Democracy - The Challenge of an Ancient Idea (Oxford Press,2006)中,關于雅典民主的七項要素:自由(Freedom from Tyranny)、和諧(Harmony)、法制(Rule of Law)、平等(Natural Equality)、民智(Citizen Wisdom)、辯論(Reasoning without Knowledge)、教育(Education)。只有具備了這七項要素,才有可能培育出“雅典公民”,也只有當出現一大批“雅典公民”時,社會才有可能孕育出好的民主體制。環顧全球,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是民主國家,而其中多數民主國家是社會混亂、多數民眾受苦的國家,民主并不是萬靈藥。回到開場的話題,現在允許學者公開辯論、公開指責某法律草案違憲,并且領導同志會因擔心該法案違憲而推遲法案出臺,召集法學家反復討論修訂,才慎重推出定稿。在這里,《物權法》草案違憲與否并非問題要點,關鍵在于,憲法的權威得到了維護,法制的力量得到了彰顯,價值層面的判斷高于技術層面的操作,這是走向好的民主體制的開端。
馮象先生頗有大家風范,語調溫和,娓娓道來,又不乏針砭時弊,間或點綴幾句妙語,引起滿場共鳴,不時爆出笑聲和掌聲。雖然我更希望聽他講塵土亞當、譯經故事,但兩個晚上到浙大趕場子聽他講法律,還是覺得大有收獲。他深厚的學養、優雅的風度、精微的思辨、深刻的洞察,為后學晚輩樹立了學習進取的路標。而那種淡定超然的心態,恐怕一時半會兒學也學不來的。惟愿馮象先生身體健康,一切安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