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已成為關鍵生產要素,其資產化與金融化進程日趨加快。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為商業銀行服務數字經濟的前沿,面臨著傳統風控難以覆蓋的新挑戰。基于商業銀行風控視角,結合政策發展、概念體系、融資模式的梳理分析數據質押融資業務的核心風險,進而構建全流程風控框架,可為業務創新發展提供重要參考。
政策支撐與概念體系厘清
從《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戰略部署,到《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法律基座構建,再到“數據二十條”對基礎制度的頂層設計,及《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資產化“最后一公里”的打通,我國數據相關政策制度日益完善,為數據資產金融化提供了方向指引與合規底線。數據從資源到資產再到資本的轉變是其價值實現關鍵,厘清相關概念有助于理解這一轉變過程,指引業務開展方向。數據要素是具有經濟價值、參與生產經營活動并帶來經濟效益的數據資源;數據資源則是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產生和收集的各類數據集合,其經過采集、清洗、整合等處理后,轉化為具有價值的數據要素。數據產權指數據主體對數據享有的權利,包括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核心是明確權利邊界和利益分配機制;數據資產則指由數據主體擁有或控制的,能夠以貨幣計量并帶來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
數據資產融資模式多元發展,質押融資成核心聚焦
當前我國數據資產融資已從探索起步階段邁入快速發展階段,形成了多元融資方式。其中,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是傳統質押貸款在數據資產領域的應用,即以企業數據資產權益為質押標的融資方式,2025年12月“中登網”新增“數據資產質押”列舉項,標志其已納入國家統一登記體系;數據資產證券化是以數據資產或基于其衍生的、具有可預測性的穩定現金流作為底層資產,通過結構化設計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融資模式;數據資產信托融資是企業將數據資產權益委托給信托機構,由其依據信托合同對包括權屬確認、合規審核、價值評估、增值開發、場景應用授權及收益分配等環節實施全流程管理;數據資產股權融資則與前述模式依賴資產的擔保價值或預期收益不同,指企業將已完成確權及價值評估的數據資產,通過作價出資的形式注入目標公司,換取相應股權的權益性融資。需要明確的是,各類融資方式的實現,均有賴于數據資產的確權、估值、入表、合規使用、隱私保護、交易流通等基礎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以及金融機構、數據服務機構、法律機構等多元主體的協同創新,而本文聚焦的核心正是商業銀行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業務。
商業銀行數據資產質押融資的核心風險解析
商業銀行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業務面臨著多重核心風險。在法律權屬與合規風險方面,目前司法和業務實踐中,數據產權邊界較模糊,其中交織著個人隱私權益、企業財產權益及國家數據安全權益,銀行難以驗證出質人的數據權屬是否完整、無瑕;同時法律明確了數據資產采集、處理、流轉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知情同意”原則,但銀行對底層數據透式的、貫穿始終的合規審查尚欠缺技術和法律的支撐。價值評估與定價風險同樣突出,目前商業銀行主要依賴第三方評估機構,但數據資產的無形性、場景依賴性、價值易變性特點,導致實踐中面臨著評估方法選擇與參數確定困難、價值動態波動與減值風險的問題,影響了質押風險緩釋措施的可靠性。在登記公示與物權設立層面,當前我國數據登記交易機構“形式多元、標準不一、互認受阻”,統一、權威、具有明確法律效力的數據資產(質押)登記機構尚未建立,銀行面臨質押標的權屬核實難、價值實現難的風險。資產流轉與處置風險則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數據資產難以有效占有與控制,質權人無法防止出質人擅自復制、轉讓或貶損數據資產價值;二是數據資產處置市場不完善、交易規模小、流動性差;三是數據資產處置需符合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規定,亦由此存在相應的法律合規風險。
全流程風控體系構建,商業銀行的應對路徑
在數據資產融資需求快速增長的形勢下,商業銀行應主動構建貫穿數據資產質押業務全程的、審慎的風控體系。在風險偏好及產品設計上,需確立以主體信用為主、數據信用為輔的原則,授信對象為主營業務清晰、財務狀況良好的數字經濟企業;明確數據資產質押為增信措施,而非直接還款來源;同時結合數據資產應用進行信貸產品設計,例如對數據資產已“入表”、經評估及產權登記的優質企業,將數據資產作為增信措施;對數據產品已掛牌并產生交易的企業,推出以該數據資產的應收賬款為核心的質押貸款;開發基于核心企業上下游真實貿易的數據資產權益為質押的供應鏈貸款等。貸前盡調與評估環節,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合規盡調,包括對數據采集、清洗加工到數據產品的全鏈條合規證明文件的審查,對登記機構性質、權利類型、實質/形式審查、有效期以及有無異議記錄等(質押)登記的核驗,同時與技術服務商合作驗證出質人數據合規處理能力等;另一方面在價值評估方面,亟需提升內部評估能力以對第三方評估報告進行獨立判斷,建立綜合考量成本、收益和市場因素的交叉驗證評估方法,將數據資產應用場景的持續性評估和數據質量作為一票否決要素等。
貸中協議及管控措施需雙管齊下,技術層面可采取保障信息不可篡改且可追溯的區塊鏈存證技術、觸發違約條件時自動執行處置指令的智能合約技術、在保障“原始數據不出域”的前提下可驗證數據資產的存續狀態與質量的可信數據空間技術等技術性風險緩釋措施;合同層面則要完善數據資產質押合同條款,增加出質人對數據資產使用情況、價值變動、涉訴情況等動態監控與報告義務和出質人數據資產價值維持義務以及與此相關的補救措施條款,明確禁止出質人對已質押數據資產的轉讓、許可、刪除或實施可能貶損其價值的操作條款等。貸后管理與風險處置同樣不可或缺,貸后管理方面應建立動態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包括同類數據資產的市場價值監測,關注與數據資產相關的技術、標準、競品等,監測信貸資金使用以保障第一還款來源,同時持續跟蹤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法律動態;風險處置方面,可探索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通過保險機制分擔授信風險,也可探索收益權清算方式,當處置數據資產困難時,通過協議將處置標的轉換為數據產品的收益權,由銀行或其委托方暫時接管該產品的運營或收益分配通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