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是中國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在此宏大的時代背景下,中國企業法學研究的成就不僅體現在學術著作與論文的數量增長,更在于其研究范式、核心議題與社會功能的深刻轉型。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訂、市場主體登記與退出制度的改革,以及《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成功出臺,無一不是在回應國家戰略需求的過程中,由法學界提供理論先導、參與制度設計并進行持續論證的成果。
第一,理論研究推動《公司法》修訂。在“十四五”期間,圍繞《公司法》的第三次全面修訂,中國商法學界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學術探討,不僅在理論層面實現了對公司基本制度的系統性反思與重塑,更是直接推動了新《公司法》的修訂。一是厘清公司資本制度的根本理念,構建更為合理的制度框架。在資本流入端,學術界推動了從完全認繳制向限期認繳制的關鍵轉變,關于授權資本制、股東失權等制度的深入探討,為新《公司法》相關條款的設計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在資本流出端,對多種類型的資本流出方式進行了體系審視:不僅深入剖析了“抽逃出資”及其變相形式,還對減資程序與股份回購規則進行了系統性研究。二是明晰公司管理機構的權責內涵,促進公司治理機制的現代化轉型。商法研究厘清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不同組織機構的基本職權,明確了董監高信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與中小股東權利的程序性保障,確立了董事責任的具體標準,尤其是在關聯交易、商業機會、獨立董事職責等方面,為司法機關認定董事是否盡責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理論指引。三是強化公司股東權利的救濟效能,完善制度以賦能中小股東。商法學者未局限于法律條文對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等的原則性規定,而是聚焦于如何讓這些權利“長出牙齒”,得到捍衛。對股東派生訴訟、股東直接訴訟、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救濟機制的研究不斷細化,探討了如何降低股東維權的門檻、明確訴訟程序、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等具體問題,并推動股東濫權條款在實踐中的場景化應用。這為新《公司法》完善相關救濟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第二,兼顧國際前沿與本土需求。一方面,企業法研究面向國際前沿,推動了從“企業社會責任”(CSR)向“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的理念轉型與落地。法學界主張將ESG理念全面融入現行公司法框架,并提出了具體的修法建議。例如,在新《公司法》的公司目的條款中鼓勵公司考量利益相關者利益,推動建立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制度等。另一方面,企業法研究立足本土需求,致力于為“對賭協議”等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難題提供解決方案。在此問題上,學者提出建立區分“合同效力”與“履行可行性”的分析框架等內容。相關創新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在相關會議紀要和司法解釋草案中,成為學理研究推動本土化制度創新的典范。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踐審思。在鄉村振興的戰略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寄予厚望,被視為組織農民、對接市場、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載體。“十四五”期間,圍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效果,法學研究發揮了批判性反思與建設性修正功能。研究者通過大量的田野調查和案例分析,揭示了該法律在實踐中存在的“理想與現實”的差距。研究發現,盡管合作社在名義上數量龐大,但其中相當一部分存在“空殼化”“家庭化”的現象,并未真正實現成員的民主管理與民主決策。基于上述研究,研究者呼吁未來的法律修訂和政策調整必須從“鼓勵數量增長”轉向“提升發展質量”。對此,相關研究一方面主張完善合作社的內部治理機制,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與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成員大會的議事規則,以保障普通成員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另一方面,提倡完善外部監管與退出機制,明確政府的監管職責,清理長期不經營的“空殼社”。
第四,深化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研究。“十四五”期間,中國企業法學研究圍繞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兩端均取得了重要進展。一是市場準入的便利化與規范化。在市場準入領域,學者普遍支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如“證照分離”“一網通辦”等措施,倡導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包括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等。二是市場退出機制的健全化。法學界對市場退出問題的關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顯著成就是為解決長期存在的“生易死難”問題,特別是為《企業破產法》的全面修訂提供了密集的智力支持。圍繞《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法學界貢獻了豐富的研究成果,包括預重整制度的理論構建、中小企業破產程序的簡化、個人破產制度的法理奠基、跨境破產合作的制度設計等關鍵問題。
第五,民營經濟促進立法的制度藍圖。“十四五”期間,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進程,是企業法學研究領域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成就。學者系統梳理了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痛點和堵點,并提出了針對性的立法建議。一是確立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該法的首要任務是破除所有制歧視,應當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二是強化產權保護。主張在該法中設立嚴格的產權保護制度,規范涉企執法行為,嚴禁濫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三是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建立和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四是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深入探討如何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保障民營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權利。五是深化對“背靠背條款”等具體商業實踐的研究。此類研究成果為《民營經濟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中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條款的設立提供了堅實的學理支持。
回溯“十四五”期間中國企業法研究的演進軌跡,一幅學術與實踐交融的畫卷躍然眼前。這一時期的法學研究,不再是象牙塔內的理論獨白,而是與國家發展的脈搏同頻共振,成為推動中國經濟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驅動力。展望未來,這些在“十四五”期間淬煉成形的學術品格與研究范式,將繼續為中國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源源不斷的智力支持。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