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浪潮席卷全球,人類社會正經歷繼農業革命、工業革命之后的又一次深刻變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數字時代法治建設的根本方向。當前,數字中國建設全面提速,國家數據局掛牌成立,“數據二十條”發布實施,蓬勃的制度創新迫切呼喚理論支撐。
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其豐富內涵和核心要義為破解數字時代法治難題提供了科學指引。面對西方法學知識體系在平臺算法監管、數據權益保護等領域日益顯現的局限性,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成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在法律與技術深度融合中貢獻中國方案,在系統性規制創新中超越西方個體中心主義,在領域法范式變革中實現學科突破,為建設法治中國貢獻原創性智慧。
推動法律與技術深度融合
法治建設必須與技術發展同頻共振。在數字文明背景下,法律與技術不再是相互獨立的兩個領域,而是相互建構、彼此賦能的有機整體。法律規范的有效性日益取決于其與技術的相互嵌入程度。這種嵌入呈現雙向互構特征:一方面,法律規則必須通過平臺架構設計、數據接口標準等技術要素,實現從規范文本向系統架構的轉譯;另一方面,技術本身正在塑造法律的可能形態與表達方式。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握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和規律,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范、倫理準則,構建技術監測、風險預警、應急響應體系,確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這為法律與技術融合發展指明了具體路徑。當前,若刪除權、可攜權不能轉化為產品界面設計和數據處理流程,便難以形成實際約束力;若算法透明度要求無法轉化為技術標準和審查機制,則難以成為有效治理工具。這種在立法、技術和實施環節之間的斷裂,恰恰說明了推動法律與技術深度融合的緊迫性。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必須確立法律與技術相互建構的制度基點,推動法律從文本形態轉變為技術系統的結構性設計,實現“技術中的法律”與“法律中的技術”的協同演化。
以人民為中心重塑數據治理認知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數據時代踐行這一要求,必須準確把握以人民為中心的深刻內涵。以人民為中心,不是西方法治理論中的個體中心主義,而是將人民作為整體,通過系統性的制度安排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數字環境中,這種區別愈發凸顯。西方自由主義法學傳統以個體權利為基礎單位,強調知情同意、個人控制等機制。然而,算法推薦的偏好引導、注意力分配機制等往往以非直接干預方式影響用戶,個體難以感知其存在或確認損害性質。更為根本的是,數據時代的權益影響往往是平臺架構設計、算法權重配置等多重技術因素形成的結構性效應,超出了傳統個體權利救濟框架的應對能力。因此,我們必須超越西方個體中心主義,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系統性規制模式。這種模式將法律規范直接作用于技術系統的設計架構、運行邏輯和治理機制,實現前瞻性干預而非被動依賴個體權利主張。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在數據法治領域,這意味著構建前置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治理機制。前置性體現為將法律要求嵌入技術設計階段,實現“源頭治理”;系統性體現為對平臺整體架構和算法決策系統的全面規制;持續性則體現為建立常態化動態監督與調整機制。在這一框架下,國家發揮核心引導作用,充分運用集中決策與系統協調的制度優勢,構建主動監測、動態調整的治理體系,同時為行業自律、社會參與和技術創新留有空間。這種系統性規制思路,成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理論支撐。
以領域法推進數字法學創新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指出,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反壟斷、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這一重要部署不僅指明了立法工作的重點方向,更揭示了法學理論發展的深層邏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正在經歷從抽象普適的規則體系向“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具體場域規范秩序的范式轉變。
現代法律體系自19世紀以來確立的部門法范式,本質上是一種以抽象化、類型化為特征的規范組織方式。它通過“抽象概念—規范分層—法域分工”的結構模式,試圖建立覆蓋所有社會關系的普適規則體系。這種范式的有效運行依賴于工業社會相對穩定的結構基礎:社會行為可被系統歸類,法律關系具有相對確定性,規范對象可進行標準化抽象。然而,法治建設必須回應時代發展。數字文明時代,傳統的范式基礎正在發生根本性動搖。算法決策的普遍應用深刻揭示了這一困境。當法律要求算法“公平公正”時,這一看似明確的原則在不同場景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規范要求:內容平臺的推薦算法涉及信息多元與用戶偏好的平衡,招聘算法關注機會均等與能力評價的統一,金融算法則需兼顧風險控制與普惠服務。傳統部門法試圖用統一的抽象規則涵蓋所有情形,其結果必然是規范的空洞化:抽象原則無法轉化為具體指引,法律實施陷入名實分離的困境。
法律規范不能脫離其所調整的具體領域,必須深入把握不同領域的內在規律和特殊需求。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明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將分類治理的理念具體化為立法實踐的明確指向。從“分類施策”到“重點領域立法”,習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一條超越傳統部門法體系的新路徑,要求重新認識法律與其調整對象的關系:每個社會領域都有獨特的價值導向、運行機制和結構特征,法律規范必須實現與這些“場域特性”的深度契合。
領域法不再追求脫離具體情境的普適規則,而是基于特定功能領域的內在規律建構規范體系,通過識別特定領域的功能邏輯、技術條件和利益格局,實現規范建構與場域特征的精準對接。面對算法決策的場景差異性、數據流轉的動態復雜性,領域法能深入把握數據要素的特殊屬性和數字經濟的運行規律,構建既超越西方個體中心主義,又不同于傳統公私法劃分的新型規范體系,為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開辟方法論路徑。
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是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回應時代之問的理論自覺。法律與技術的相互建構、以人民為中心的系統性規制、領域法范式的創新發展,這三重維度共同勾勒出中國法學在數字文明時代的發展圖景。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志著中國法學從“跟跑”到“并跑”再到“領跑”的歷史性跨越。它不僅為解決中國數字化轉型中的法治難題提供了理論支撐,更為人類應對數字文明挑戰貢獻了獨特中國方案。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是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法治體系,不能被西方錯誤思潮所誤導。”構建中國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正是這一要求在數字時代的生動實踐。它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深厚土壤,汲取“天下為公”“民為邦本”的價值理念;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治理效能;著眼于解決數字時代的現實挑戰,在全球數字治理中發出中國聲音、貢獻中國智慧。
面向未來,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數字法學必將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不斷開辟新境界、實現新突破。這既是時代賦予中國法學的歷史機遇,更是中國法學人的使命擔當。唯有堅持守正創新、勇于理論創造,才能真正建立起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相匹配的法學知識體系,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創造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作出無愧于時代的貢獻。
(作者系江西財經大學數據法律研究院研究員;江西財經大學校長、教授)
